原文地址:「買斷工齡」,以廢止政策掩蓋非法目的(轉帖)作者:白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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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斷工齡」是改革開放初期我國一些國有企業在改革過程中安置富餘人員的一種辦法,它在當時的國有企業員工實行「終身制」,且醫療保險、養老保險、失業保險等基本社會保障制度尚未建立的的社會環境下,對很多國有企業安置剩餘員工曾經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在當時也只是權宜之計。

隨著社會的進步和我國依法治國戰略的實施,我國各項工作已經進入法治化軌道。伴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失業保險條例》等一系列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的頒布和實施,我國已基本建立起一套較完善的醫療保險、養老保險、失業保險等基本社會保障制度。依照法律規定,企業必須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並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保險費。如果企業與員工解除勞動關係,員工即使不能迅速重新就業,也能依法享受失業保險、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等社會保障待遇,而不存在員工離開單位就沒人管的問題,因此也就無須「買斷工齡」。

實際上,1999年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頒布的《關於貫徹兩個條例擴大社會保險覆蓋範圍加強基金征繳工作的通知》和1999年國家經貿委、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關於出售國有小型企業中若干問題意見的通知》也都強調了任何單位都不能以「買斷工齡」等形式終止職工的社會保險關係。可以說無論是從法律層面還是政策層面,「買斷工齡」這種古老的辦法都已經被廢止,它已經沒有任何實施的背景和前提,應該「壽終正寢」,退出歷史舞台。

可現在的一些企業還在無視國家政策法規的明文禁止,打著重組國企的幌子,強行使用「買斷工齡」的方式解除與職工的勞動合同,其原因何在呢?職工工作了幾十年,根據勞動合同法,已經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因此可以說,解除合同主動權在職工手裡。「買斷工齡」應該是建立在雙方自願和合法的基礎上,但是現在,企業以一筆不夠養家糊口的費用,單方面強迫職工解除合同。企業改制重組,企業要發展要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不是不可以,現行的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對能不能解除勞動合同、如何解除勞動合同也有明確的法律規定,企業本應依據法律來進行。可企業為什麼卻熱衷於用「買斷工齡」這種已廢止的政策方式呢?不用走法律程序,可以小的代價,犧牲職工利益、逃避費用繳納來規避法律,解除與職工的勞動合同,謀求自己的私利,這恐怕才是企業或者說企業高管真正的「目的」。

當然,社會上反對聲一片,企業卻還頻頻使用「買斷工齡」這種違法的方式,與行政監管機關執行勞動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規不嚴,對這種違法方式的查處力度不夠也不無關係。對企業來講,既可以少承擔責任甚至不承擔責任,又可以「簡單易行」的達到自己的非法目的,何樂而不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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