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解情法矛盾難題

破解情法矛盾難題
凌斌
2012年06月11日14:13來源:北京日報
  記得我讀法學院之前,關於法治的最深印象就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這十六字箴言。那時每每聽人議論,說是1840年後國家山河破碎、十年動亂中百姓身世浮沉的根本原因,經過仁人志士前仆後繼的百年摸索,終於徹悟,歸根結底是中國從古至今都「無法可依」。這樣的觀念沿襲下來,很長時間裡人們往往是將中國政治和法律的各種具體問題都歸結為「沒有法律依據」。一晃二十幾年過去,耳聞目睹的中國法治進程始終鮮明體現為一次次立法浪潮,十年之前已然「制定了四百多個法律或法律性決定,九百多個行政法規,近萬個地方性法規,以及為數更多的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如今,國家不但有法可依,而且已經初步建成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有關某某立法的爭論日益激烈,從另一個側面,既體現了人們對法律的關切之深,也顯示了法律對人們生活的影響之大。  這些進步固然可喜,然而問題在於,「有法可依」之後卻難以完全做到「有法必依」,有的地方甚至出現「法多治少」的局面。從前至少總還有個託詞,因為無法可依,也就談不上執法和違法。如今立法成千上萬,法律體系已經形成,便只能在立法者、守法者和司法者身上分攤責任,把「法多治少」的狀況,歸結為三個原因:一是有法不「良」,二是有法不「知」,三是有法不「依」。所以最近十幾年間,恐怕人們聽到和說到最多的,一是「立法本身還不完善」,二是「干群法制觀念淡薄」,三是「法官職業素質過低」。總而言之,說是「法商」(LQ)不夠。  這當然不是因為法制沒有進步,而是因為中國的法治進程走到今天,以往積累的各種問題都糾纏在了一起。以司法為例,原本司法改革和法律職業化希望增加司法尊榮和提高法官律師的職業素質,但是結果卻因為法院權力的突然擴大和大批年輕冒失的法官和律師進入法律行業,在有些地方導致了司法腐敗;反過來希望媒體和人大監督能夠凈化司法過程,結果卻是司法威信也被一併沖刷。原本希望司法為民,擴大法律制度對基層社會的滲透,結果卻是法律本身淹沒在人民群眾的汪洋大海之中,處處被具體案件中介入的各方勢力所左右。這麼反反覆復十幾年下來,到如今,一時間彷彿哪裡都出了問題,左也不是,右也不是。  這些問題已經再也無法簡單歸結為「沒有法律依據」、「法制觀念淡薄」或者「法官職業素質過低」,法制改革和法治進程也已經再不能像以往那樣仍舊走一步算一步。中國法治的現實狀況迫使我們必須重新思考和審視,到底什麼是建立和維護法治的前提條件。本文希望表現的,正在於法律與情理的深刻張力以及情理支配的長期存在,構成了中國法治進程必須面對和回應的一個根本問題。  情法矛盾的根源,在於法律與情理都是司法權力行使的正當性來源,都要爭奪權力行使的最高準則。在具體實踐中,是法律作為權力行使的唯一依據,還是必須對具體「情勢」中的「人情」、「民情」和「社情」、「國情」給予考慮;進而,如果法、情之間產生了衝突,是「法大於情」,還是「情大於法」。情法當然不無融洽,但是一旦兩者之間出現了矛盾,如何處理二者的矛盾,成為法治進程中一個不可避免的問題。  長久以來,中國社會「選擇」情理的理由,也許只是一個樸素的生活經驗:儘管情理變化萬端,但終歸有情理才有依靠。這是一個經歷了幾千年地老天荒的民族之所以生生不息的根本所在。正是因為這個原因,孔子才對那個違背禮法「樹塞門」的管仲(《論語·八佾》),連口稱頌其大「仁」不已(《論語·憲問》)。因為孔子知道,管仲「九合諸侯」、「一匡天下,民到於今受其賜」。若沒有管仲的尊王攘夷,「吾其被髮左衽」,還要茹毛飲血——這「救人」的大恩大德是大仁大義,不能因為「打人」就一概抹殺:「豈若匹夫匹婦之為諒也,自經於溝瀆而莫之知也」。所以魯迅才說:「有缺點的戰士終竟是戰士,完美的蒼蠅也終竟不過是蒼蠅。」  這正是中國法治進程的複雜艱難之處。法律與情理兩個維度具有各自的邏輯,這是任何關於中國法治的理論研究和制度改革都應當理解的邏輯,這是中國法治進程的基本困境和根本屬性。即便我們的最終目標是希望兩全其美,情法兼容,理解情法矛盾和情理邏輯都是題中應有之義,甚至是基本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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