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確認識審查逮捕在防止冤假錯案中的作用

來源:正義網作者:王永金

  審查逮捕肩負懲治犯罪和保障人權的重任,是檢察機關的一項重要職能。只有堅持嚴格依法辦案,堅守防止冤假錯案底線,把防止冤假錯案放在重中之重的位置,作為首要任務來抓,進一步提高對審查逮捕工作重要性的認識,才能有效發揮其在防止冤假錯案中的重要作用。

  審查逮捕在防止冤假錯案中居於重要地位

  刑事訴訟的任務決定了審查逮捕在防止冤假錯案中的重要地位。懲罰犯罪和保障人權,都是我國刑事訴訟的基本任務。在我國長期司法實踐中,懲治犯罪這一手比較硬,成效顯著,為國家改革開放、經濟建設和人民安居樂業創造了良好社會環境。但毋庸諱言,我們在保障人權方面,認識還不夠到位,手段失之於軟。近年來披露和曝光的一些冤假錯案,嚴重侵害了公民權利,在社會上廣受詬病,一些別有用心的人藉此否定我國刑事訴訟制度,甚至質疑我國的司法制度。當前,必須更加重視保障人權,把防止冤假錯案作為工作的重中之重,才能真正實現刑事訴訟的基本任務。審查逮捕在刑事訴訟中處於承上啟下的重要環節,承擔著對偵查活動的監督制約職能,逮捕措施的運用直接事關人權保障,審查逮捕在保障人權、防止冤假錯案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

  刑事訴訟的結構決定了審查逮捕在防止冤假錯案中的重要地位。我國實行公檢法三機關分工分段負責的階段式訴訟結構,各訴訟階段雖各有其主要任務,但對冤假錯案的發生均負有責任。同時,這種刑事訴訟結構設計,要求後一階段的程序對前面程序認定的事實和證據進行審核把關。冤假錯案主要源於偵查環節違法違規取證,防止、糾正冤假錯案有賴於批捕、公訴、審判層層嚴把關口,其中批捕是第一道關口。防止冤假錯案,是立足於防還是糾、是立足於起點防還是終點糾?顯然,防優於糾,起點防優於終點糾,因此應當充分發揮審查逮捕在防止冤假錯案中的作用。

  審查逮捕的職能任務決定了審查逮捕在防止冤假錯案中的重要地位。保障訴訟活動順利進行和防止冤假錯案,均是審查逮捕工作的重要職能任務。以往那種強調逮捕是強制措施主要是服務辦案、服務偵查的觀念和做法,不利於審查逮捕工作人員全面履行其職責。審查逮捕處於檢察機關辦理普通刑事案件的前沿,必須牢記職責使命,把好第一關,堅守防止冤假錯案底線,決不能寄希望於後續環節去把關。只有把好審查逮捕關,才能有效防止「起點錯、步步錯、錯到底」現象的發生。

  審查逮捕環節防止冤假錯案的效率和效果優於其他訴訟環節

  防止冤假錯案重在強化對偵查權的監督制約,審查逮捕在這方面具有自身優勢。根據我國刑事訴訟的職能分工和分段式刑事訴訟結構,偵查機關負有查明案件事實和收集證據的主體責任,同時刑事案件的啟動、犯罪嫌疑人的確定、證據的收集都在偵查環節,對犯罪事實的初步認定以及對犯罪嫌疑人的初步處理也在偵查環節。儘管冤假錯案往往經歷了公、檢、法多道程序,但檢察和審判環節主要是對案件事實、證據的審核把關和認定,並非冤假錯案的始作俑者。如果把冤假錯案比作不合格產品,那麼偵查機關就是產品製造者,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則是產品質量檢驗者,質檢者不可能直接製造不合格產品。因此,冤假錯案的源頭在偵查環節,近年來曝光的案例也表明冤假錯案主要是違法違規偵查取證造成的。冤假錯案的成因決定了防範冤假錯案的重點理應放在加強對偵查權的監督制約上,而審查逮捕環節在這方面具有獨特優勢。其一,其監督制約具有及時性。審查逮捕在偵查機關立案偵查、採取拘留措施時即可介入,開展偵查監督,較之公訴在案件偵查終結後介入,以及審判在案件起訴後介入,更具及時性。其二,其監督制約具有同步性。審查逮捕部門可以通過立案監督、提前介入偵查、審查逮捕、批准延長偵查羈押期限等對偵查活動進行監督制約,這種監督制約基本上是與偵查工作同步進行的,並且貫穿於偵查活動全過程。

  審查逮捕環節是防止冤假錯案的最佳節點,其效率與效果優於其他訴訟環節。這是由我國「公檢法三機關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的刑事訴訟原則和分段負責的階段式訴訟結構所決定的。在防止冤假錯案的路徑選擇上,依靠庭審實質化來防止冤假錯案效果是有限的。主要原因在於:實踐中並非所有刑事案件都會進入到審判環節,進入到審判環節的案件相當一部分也會按簡易程序、速裁程序審理;一些冤假錯案經歷了漫長的訴訟周期,客觀上已經侵犯當事人權利,如果都要通過審判程序加以糾正,就會進一步損害司法公信力;我國刑事訴訟分段負責的制度設計,要求各個環節都應承擔防止冤假錯案的職責,將防範重點置於審判環節難以發揮制度設計功效。應當看到,審查逮捕對偵查權的監督具有及時性與同步性,在防止冤假錯案中具有五點優勢:

  一是有利於及時發現冤假錯案線索。審查逮捕環節在刑事案件偵查初期已介入案件,此時偵查人員收集的證據比較原始、比較客觀,甚至證據與證據之間尚存在很多矛盾,便於檢察人員及時發現冤假錯案線索。如河北省順平縣檢察機關防止的王玉雷冤假錯案,正是因為偵查初期犯罪嫌疑人多次口供存在明顯矛盾、作案工具說法不一,審查逮捕環節發現重大疑點,進而核實糾正。如若該案偵查終結後進入起訴、審判環節,卷宗材料若經過選擇性收錄,證據漏洞經過人為「修復完善」,此時發現案件疑點和冤假錯案線索必然更加困難。

  二是有利於及時糾正冤假錯案造成的權利侵害。在審查逮捕環節有效防止冤假錯案,對當事人權利侵害較輕,對司法公信力的損害較輕。如果案件進入公訴、審判環節,相對漫長的訴訟程序將對當事人權利造成更大傷害,有的甚至無法彌補。

  三是有利於偵查機關及時調整偵查思路及時偵破案件。審查逮捕環節發現冤假錯案後,偵查機關必然調整偵查思路,努力緝拿真兇。由於尚在偵查初期或者案發不久,相關證據大多能夠予以收集,具備偵破案件的諸多有利條件。同樣以王玉雷案為例,如在起訴環節才得以糾正,案件偵破還存有希望;如在一審、二審後才得以糾正,重新開展案件偵查時很多客觀證據已經滅失,破案概率將微乎其微。

  四是有利於防止陷入「起點錯、步步錯、錯到底」的困境。審查逮捕環節把好關口,就關閉了冤假錯案進入後續環節的閘門。審查逮捕、公訴是檢察機關的兩項職能,均在同一檢察長的領導下,有的甚至是由同一副檢察長分管,如果審查逮捕環節關口失守,審判環節再加以糾正極為困難,即使發現案件疑點也可能大多採取疑罪從有、疑罪從輕的方式予以判決。

  五是有利於降低糾正冤假錯案的難度。對於判決已經生效的冤假錯案,由於已歷經偵查、審查逮捕、起訴、審判各個訴訟環節,客觀上形成了公檢法橫向之間與多層級之間對案件的共同認識,除非出現「被害者重生」「真兇再現」等特殊情形,否則難以糾正。而在審查逮捕環節防止正在偵查進程中的冤假錯案,不僅防優於糾,同時工作難度也遠遠低於通過再審糾正既判的冤假錯案。

  (作者為湖北省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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