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毒人員檢舉容留者是否構成立功
06-18
[案情]
劉某某因吸食毒品被強制戒毒兩年,在戒毒所期間,主動向公安機關供述其曾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實,經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檢察機關以被告人劉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向法院提起公訴。劉某某為能爭取從輕處罰,當庭檢舉張某容留自己吸食毒品的情形,稱其有立功情節。後經查,張某對容留劉某某吸毒的行為供認不諱,並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評析]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被告人劉某某的行為是否構成立功?
筆者認為,被告人劉某某檢舉張某容留吸毒的事實,指向性明確,且張某對容留劉某某的事實亦有供述,兩人的供述內容相互印證,且公安機關已對張某立案偵查,已達到查證屬實的標準,劉某某的行為構成立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第四條規定,因線索來源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能認定為立功:(1)本人通過非法手段或者非法途徑獲取的;(2)本人因原擔任的查禁犯罪等職務獲取的;(3)他人違反監管規定向犯罪分子提供的;(4)負有查禁犯罪活動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提供的。本案中,被告人劉某某檢舉他人容留多次吸毒的檢舉揭發行為,具有明確的指向性,亦經查證屬實,且由於其不符合《最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第四條規定中任一種不能認定為立功的情形,根據有利於被告人的原則及打擊毒品犯罪等方面的考慮,對劉某某的檢舉揭發行為應當認定構成立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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