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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僑務政策十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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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國務院僑辦的主要職能是什麼?

  答:負責擬訂僑務工作政策和規劃,起草相關法律法規草案並督促檢查貫徹落實情況;調查研究國內外僑情和僑務工作情況,向黨中央、國務院提供僑務信息,組織開展僑務政策、理論和僑務工作重大問題的調查研究,負責向涉僑部門通報僑務工作情況;協助國務院總理辦理僑務事項,統籌協調有關部門和社會團體涉僑工作,指導地方有關部門僑務工作,協同外交部指導我駐外使領館僑務工作;指導歸僑僑眷工作,依法組織協調歸僑僑眷和華僑華人在國內合法權益維護工作,配合有關部門研究處置涉僑突發事件,參與重大涉僑捐贈監督工作,協助有關部門做好歸僑僑眷代表人士的人事安排工作;負責指導、開展對華僑華人及其社團的聯誼和服務工作,開展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僑界的聯誼工作,會同有關部門開展僑務對台工作,承辦有關審批事宜;指導、推動涉僑經濟、科技合作與交流,協調涉僑經濟投訴工作;指導、推動涉僑宣傳、文化交流和華文教育工作;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2、華僑和外籍華人的概念是什麼?如何確認華僑身份?  華僑,是指定居在國外的中國公民。外籍華人,是指已加入外國國籍的原中國公民及其外國籍後裔,及中國公民的外國籍後裔。認定華僑身份,按照《國務院僑務辦公室關於印發〈關於界定華僑外籍華人歸僑僑眷身份的規定〉的通知》(國僑發〔2009〕5號)的規定執行:(一)「定居」是指中國公民已取得住在國長期或者永久居留權,並已在住在國連續居留兩年,兩年內累計居留不少於18個月。(二)中國公民雖未取得住在國長期或者永久居留權,但已取得住在國連續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資格,5年內在住在國累計居留不少於30個月,視為華僑。(三)中國公民出國留學(包括公派和自費)在外學習期間,或因公務出國(包括外派勞務人員)在外工作期間,均不視為華僑。  3、華僑能否辦理國內居民身份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二條規定:「居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年滿十六周歲的中國公民,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未滿十六周歲的中國公民,可以依照本法的規定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依照法律規定,符合申領居民身份證的對象是居住在中國境內的中國公民。華僑是定居在國外的中國公民,長期在國外居住生活,不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申領居民身份證、辦理常住戶口登記的條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九條規定:「……華僑回國定居的,以及外國人、無國籍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定居並被批准加入或者恢復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在辦理常住戶口登記時,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也就是說,華僑只有申請辦理並被批准回國定居後才符合申領居民身份證的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的規定,華僑回國定居後身份發生了改變,回國定居的華僑是歸僑。  4、華僑如何辦理回國定居?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三條規定:「定居國外的中國公民要求回國定居的,應當在入境前向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使館、領館或者外交部委託的其他駐外機構提出申請,也可以由本人或者經由國內親屬向擬定居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僑務部門提出申請」。為貫徹落實出境入境管理法的規定,2013年6月30日,國務院僑辦、公安部、外交部印發了《華僑回國定居辦理工作規定》,對華僑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僑務部門申請辦理回國定居進行了規範。各省級人民政府僑務部門聯合公安部門制定了各地華僑回國定居辦理工作規定的具體實施辦法,對申請條件等內容作了更加細化的規定。按照政府信息公開的要求,各級人民政府僑務部門已經將華僑回國定居辦理的相關規定通過網站等媒介對外公布,華僑可以依照相關規定,向擬定居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僑務部門申請辦理回國定居。省級或者市級人民政府僑務部門批准華僑回國定居的,簽發《華僑回國定居證》,申請人憑《華僑回國定居證》到擬定居地的縣級公安機關辦理常住戶口登記手續。  5、華僑在國內憑護照能否辦理事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四條規定:「定居國外的中國公民在中國境內辦理金融、教育、醫療、交通、電信、社會保險、財產登記等事務需要提供身份證明的,可以憑本人的護照證明其身份。」這條規定為華僑在國內以護照辦理事務提供了法律依據。一些部門對華僑在國內辦理事務以護照證明身份已經制定有政策規定。如,在金融方面,2000年4月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個人存款賬戶實名制規定〉施行後有關問題處置意見的通知》中規定:居住在境內或境外的華僑在有關金融機構開立個人存款賬戶或在原賬戶上辦理第一筆存款時,其實名身份證件可以是中國護照。在社會保險方面,2009年9月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印發了《關於進一步做好在國內就業的華僑參加社會保險有關工作的通知》,明確規定了華僑可以以護照作為參加社會保險的身份證件,並規定了華僑以護照號碼編排社會保障號碼。在機動車方面,公安部2012年9月修訂的《機動車登記規定》和《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都明確規定了規章適用的機動車所有人和機動車駕駛人包括華僑,華僑的身份證明是護照和公安機關核發的居住、暫住證明。  6、華僑在國內如何參加社會保險?  2009年9月,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印發了《關於進一步做好在國內就業的華僑參加社會保險有關工作的通知》。《通知》規定,聘僱華僑人員的用人單位,可持華僑本人的有效護照等證明材料及時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其辦理參保登記手續,建立社會保險關係。在國內靈活就業的華僑人員,可持本人有效護照等,按照個體身份人員參保辦法到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參保繳費手續。華僑參加社會保險的各項業務辦理程序與國內其他參保人員一致。首次參保或已辦理終止國內的社會保險關係手續後再次回國就業並參保的華僑人員,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其建立社會保障號碼,並在信息系統中做專門的參保標識。華僑在國內參保社會保障號碼由中國國家代碼(CHN)和有效護照號碼組成。  7、外籍華人入出境有哪些便利措施?  2013年9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條例》針對海外華人設立了Q字(探親)簽證,主要發給申請入境探親的海外華人,以便駐外使領館對海外華人簽發有效期、停留期較長的簽證,為其回國探親提供便利。此外,《條例》增加了R字(人才)簽證、S字(私人事務)、M字(商務)簽證,也為外籍華人以不同事由來華提供便利。《條例》還針對外籍華人設立了團聚類居留證件,主要發給因家庭團聚需要在中國境內居留的海外華人。團聚類居留證件的簽發對象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子女的配偶。團聚類居留證件的有效期最短為180天,最長為5年。目前公安部門對團聚類居留證件的實際操作規定是,對未滿18周歲和已滿60周的可以簽發居留期不超過3年的居留證件,對其他人員可以簽發居留期不超過2年的居留證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規定,出於人道原因需要緊急入境的,可以向公安部委託的口岸簽證機關申請辦理口岸簽證;需要延長簽證停留期限的,應當在簽證註明的停留期限屆滿7日前向停留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申請。《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條例》規定,外國人持簽證入境後,按照國家規定可以變更停留事由、給予入境便利的,可以向停留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申請換髮簽證。按照以上規定,因探望危重病人等緊急事由需要入境的,外籍華人可以在口岸申請辦理口岸簽證,口岸簽證機關可以給抵達口岸的海外華人簽發Q2字簽證,確保海外華人回國緊急探親可享受申辦口岸簽證便利。海外華人持短期簽證入境後,符合條件的,還可以向公安機關申請簽證停留延期或者換髮簽證便利。例如,外籍華人在簽證停留期滿後還需要繼續停留,需提前向公安機關申請延長簽證停留期限;外籍華人持旅遊簽證入境後,提交被探望人出具的函件、身份證明、家庭成員關係證明等材料,可以申請換髮Q2字簽證。  8、華僑子女在國內接受義務教育有哪些規定?  2009年1月,國務院僑辦聯合教育部印發《關於華僑子女回國接受義務教育相關問題的規定》,明確規定華僑子女在其國內監護人戶口所在地就讀實施義務教育學校的,應當視同當地居民子女辦理入學手續,依法享受免繳學費和雜費的權利。國內監護人的選擇,原則上按照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的順序確定。河北、遼寧、山東、內蒙古、浙江、廣東、廣西、重慶、四川等省區市僑辦聯合教育部門出台政策,規定外籍華人子女在本省區市接受義務教育可以參照華僑子女就讀政策執行。浙江省僑辦與教育廳2010年6月制定的《關於進一步做好華僑華人子女回國就讀中小學和幼兒園工作的若干意見》中,還將華僑華人子女接受教育擴展到幼兒園階段。  9、華僑學生如何在國內接受高等教育?  華僑學生可以參加全國統一的普通高等學校聯合招收華僑、港澳台地區學生考試。根據2014年普通高等學校聯合招收華僑、港澳地區及台灣省學生簡章的規定,華僑學生報名參加考試,應具有高中畢業文化程度,必須是取得外國長期或永久居留權,且最近四年(截至報名時間結束止)之內有在國外實際居住2年以上的記錄(一年中實際在國外居住滿9個月可按一年計算。出國留學和因公出國工作不能視為定居)。報名時考生本人須持我駐外使(領)館出具的取得在外國長期或永久居留權的公證書或認證書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參加報名。  2006年7月,國務院僑辦聯合教育部、國家發改委、財政部制定了《關於調整國內普通高校招收海外華僑學生收費標準及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對已錄取到國內普通高校學習的華僑本科生、專科生、碩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執行與國內學生相同的學費和住宿費收費標準。中央財政安排專項資金設立華僑學生獎(助)學金,專項用於獎勵、資助到國內普通高校學習的全日制華僑本科生、專科生、研究生。  10、中國「綠卡」申請條件對外籍華人有無傾斜?  經國務院批准,2004年8月公安部、外交部頒布實施《外國人在中國永久居留審批管理辦法》,即中國的「綠卡」制度。中國「綠卡」制度在注重引進海外高層次人才和投資者的同時,也對外籍華人辦理中國「綠卡」提供了便利。外籍華人除可按投資、任職者身份申請「綠卡」外,還可以家庭團聚事由申請中國「綠卡」,主要針對投靠父母的未滿18周歲的未婚子女、中國公民的外籍配偶以及年滿60周歲投靠境內直系親屬的老年外籍華人。  2012年9月,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公安部、國務院僑辦等25部門印發《外國人在中國永久居留享有相關待遇的辦法》,規定了除政治權利和法律法規規定不可享有的特定權利和義務外,持有中國「綠卡」的外籍人員原則上和中國公民享有相同權利,承擔相同義務,明確了「綠卡」持有者在出入境、社會保險、納稅、購房、辦理金融業務、子女教育等一系列待遇問題。2015年6月8日,公安部決定,擴大申請在華永久居留外國人工作單位範圍,包括國家實驗室、國家重點實驗室、國家工程實驗室、國家工程研究中心、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外商投資研發中心等7類企業、事業單位。  中國實施外國人永久居留制度以來,在吸引外國人才和資金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仍存在申請門檻高、發放數量少、待遇落實難等問題。國務院僑辦將進一步加強與公安部等部門的溝通協調,儘可能為海外華人申請中國「綠卡」提供更多便利。(文章來源:南非華僑新聞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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