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單證員考試輔導:信用證的形式與通知-單證員考試-考試大

信用證的形式與通知   第六條 可撤銷信用證與不可撤銷信用證  a.信用證可以是:  Ⅰ.可撤銷的,或  Ⅱ.不可撤銷的。  b.因此信用證上應明確註明是可撤銷的或是不可撤銷的。  c.如無此項註明,應視為不可撤銷的。  第七條 通知行的責任  a.信用證可經另一家銀行(「通知行」)通知受益人,但通知行無須承擔付款承諾之責任。如通知行決定通知,就應合理審慎地核驗所通知的信 用證的表面真實性。如通知行決定不通知,就必須不延誤地告知開證行。  b.如通知行不能確定信用證的表面真實性,就必須不延誤地告知發出該指示的銀行,說明本行不能確定該信用證的真實性。如通知行仍決定通 知,則必須告知受益人本行不能核對信用證的真實性。  第八條 信用證的撤銷  a.可撤銷的信用證可以由開證行隨時修改或撤銷,不必事先通知受益人。  b.然而,開證行必須做到:  Ⅰ.對辦理可撤銷信用證項下即期付款、承兌或議付的另一家銀行,在其收到修改或撤銷通知之前已憑表面與信用證條款相符的單據作出的任何 付款、承兌或議付者,予以償付;  Ⅱ.對辦理可撤銷信用證項下延期付款的另一家銀行,在其收到修改或撤銷通知之前已接受表面與信用證條款相符的單據者,予以償付。  第九條 開證行與保兌行的責任  a.對不可撤銷的信用證而言,在信用證規定的單據全部提交指定銀行或開證行,並且這些單據又符合信用證條款的規定時,便構成開證行的確定 承諾:  Ⅰ.對即期付款的信用證--開證行應即期付款;  Ⅱ.對延期付款的信用證--開證行應按信用證規定所確定的到期日付款;  Ⅲ.對承兌信用證,分兩種情況:  (a)凡匯票由開證行承兌者--開證行應承兌受益人出具的以開證行為付款人的匯票,並於到期日支付票款;或  (b)凡匯票由另一受票銀行承兌者--如信用證上規定的受票銀行對以其為付款人的匯票不予承兌時,應由開證行承兌並在到期日支付受益人出 具的以開證行為付款人的匯票;或者,如受票銀行對匯票已承兌,但到期不付時,則開證行應予支付;  Ⅳ.對議付信用證--開證行應根據受益人依照信用證出具的匯票及/或提交的單據向出票人及/或善意持票人履行付款,不得追索。開立信用 證時不應以信用證申請人作為匯票付款人。如信用證仍規定匯票付款人為申請人,銀行將視此匯票為附加的單據。  b.根據開證行的授權或要求另一家銀行(「保兌行」)對不可撤銷信用證加具保兌,當信用證規定的單據提交到保兌行或任何另一家指定銀行 時,在單據符合信用證規定的情況下,則構成保兌行在開證行的承諾之外的確定承諾,即:  Ⅰ.對即期付款的信用證--保兌行應即期付款;  Ⅱ.對延期付款的信用證--保兌行應按信用證規定所確定的到期日付款;  Ⅲ.對承兌信用證,分兩種情況:  (a)凡匯票由保兌行承兌者--保兌行應承兌受益人出具的以保兌行為付款人的匯票,並於到期日支付票款,或  (b)凡匯票由另一受票銀行承兌者--如信用證規定的受票銀行對於以其為付款人的匯票不予承兌,則應由保兌行承兌並在到期日支付受益人出 具的以保兌行為付款人的匯票,或者,如受票銀行對匯票已承兌但到期不付者,則保兌行應予支付。  Ⅳ.對議付信用證--保兌行應根據受益人依照信用證出具的匯票及/或提交的單據,對出票人及/或善意持票人予以議付,不得追索。開立信 用證時不應以信用證申請人作為匯票付款人。如信用證仍規定匯票付款人為申請人,銀行將視此匯票為附加的單據。  c.  Ⅰ.如開證行授權或要求另一家銀行對信用證加具保兌,而該銀行不準備照辦時,就必須不延誤地告知開證行。  Ⅱ.除非開證行在其授權或要求加具保兌的指示中另有專門規定,否則通知行可以不加保兌就把未經保兌的信用證通知給受益人。  d.  Ⅰ.除本慣例第48條另有規定外,凡未經開證行、保兌行(如有)以及受益人同意,不可撤銷信用證既不能修改也不能撤銷。  Ⅱ.自發出信用證修改書之時起,開證行就不可撤銷地受本行發出的修改的約束。保兌行可將其保兌承諾擴展至修改內容,且自其通知該修改之 時起,即不可撤銷地受修改的約束。然而,保兌行可選擇僅將修改通知受益人而不對其加具保兌,但必須不延誤地將此情況通知開證行和受益 人。  Ⅲ.在受益人向通知修改的銀行表示接受該修改內容之前,原信用證(或先前已接受修改的信用證)的條款對受益人仍然有效。受益人應發出接 受修改或拒絕接受修改的通知。如受益人未提供上述通知,當他提交給指定銀行或開證行的單據與信用證以及尚未表示接受的修改的要求一致 時,則該事實即視為受益人已作出接受修改的通知,並從此時起,該信用證已作了修改。  Ⅳ.對同一修改通知中的修改內容不允許部分接受,因而,部分接受修改內容當屬無效。  第十條 信用證的種類  a.一切信用證均須明確表示它適用於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承兌抑或議付。  b.  Ⅰ.除非信用證規定只能由開證行辦理這項業務,否則一切信用證均須指定某家銀行(稱:「指定銀行」)並授權其付款、承擔延期付款責任、 承兌匯票或議付。對自由議付的信用證,任何銀行均可為指定銀行。  單據必須提交給開證行或保兌行(如有)或其它任何指定銀行。  Ⅱ.議付意指被授權議付的銀行對匯票及/或單據付出對價。僅審核單據而未付對價者,不構成議付。  c.除非指定銀行是保兌行,否則,開證行的指定並不能使被指定銀行負有付款、承諾延期付款、承兌匯票或議付的責任。除非指定銀行已明確同 意並告知受益人,否則,它收受及/或審核及/或轉交單據的行為,並不意味著它對付款、承擔延期付款責任、承兌匯票或議付負有責任。  d.如開證行指定另一家銀行、或允許任何銀行議付、或授權、或要求另一家銀行加具保兌,開證行即據此分別授權上述銀行憑表面與信用證條款 相符的單據辦理付款、承兌匯票或者議付,並保證依照本慣例對上述銀行予以償付。  第十一條 電訊傳遞的信用證與預先通知的信用證  a.  Ⅰ.當開證行使用密碼證實的電訊方式指示通知行通知信用證或修改信用證時,該電訊即視為有效的信用證文件或有效的修改書,不應再寄送電 報證實書。如仍寄送證實書,則該證實書當屬無效,通知行也沒有義務將證實書與所收到的以電訊方式傳遞的有效信用證文件或有效的修改書進 行核對。  Ⅱ.若該電訊說明「詳情後告」(或類似詞語)或聲明嗣後寄出的證實書將是有效的信用證文件或有效的修改,則該電訊系無效的信用證文件或 修改書。開證行必須不延誤地向通知行寄送有效的信用證文件或有效的修改書。  b.如一家銀行利用另一家通知行的服務將信用證通知給受益人,它也必須利用同一家銀行的服務通知修改書。  c.只有準備開立有效信用證或修改書的開證行,才可以對不可撤銷信用證開立或修改書發出預先通知書。除非開證行在其預先通知書中另有規 定,否則,發出預先通知的開證行應不可撤銷地保證不延誤地開出或修改信用證,且條款不能與預先通知書相矛盾。  第十二條 不完整或不清楚的指示  如所收到的有關通知、保兌或修改信用證的指示不完整或不清楚,則被要求執行該指示的銀行可以給受益人一份預先通知,僅供其參考,但該行 不負任何責任。該預先通知書應清楚地聲明本通知書僅供參考,且通知行不承擔責任。但通知行必須將所採取的行動告知開證行,並要求開證行 提供必要的內容。  開證行必須不延誤地提供必要的內容。只有通知行收到完整明確的指示,並準備執行時,方得通知、保兌或修改信用證。
推薦閱讀:

北大法寶、超星發現資料庫試用通知
12.18『一本怪書背後的故事』《迷你》新書發布及現場簽售會
緊急通知:接到「中國大使館」的電話要小心了!
【遴選公文寫作技巧】通知的分類及寫作要點梳理
對銀行七天通知存款是否涉及稅收問題的探討

TAG:信用 | 考試 | 信用證 | 10年 | 輔導 | 通知 | 2010年 | 20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