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認識錯誤情況下的故意殺人與過失致人死亡的相互轉換

事實認識錯誤情況下的故意殺人與過失致人死亡的相互轉換

故意殺人和過失致人死亡各自獨立的情況下是很好認知的,但對於兩者的交叉和轉化卻很複雜,特別是因果關係認識錯誤中的「行為人實施了兩個行為,傷害結果是由其中一個行為造成的,行為人卻誤以為是由另一個行為造成的」,刑法理論上對這種情況存在著較大的爭議。

對於前一行為也是故意的(但沒有致死)情形,通常認為此種情況行為人主觀上具有殺害他人的故意,客觀上實施了殺人的行為,並且甲的死亡結果也確實是由他的行為所直接造成的,因此其錯誤認識並不能影響他的刑事責任,行為人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

然而還有一種情形,就是行為人的過失致人死亡,但行為人卻認為只是造成了重傷,並且為了避免事後被害人揭露其罪行,而故意實施殺害已經死亡的被害人的行為;這種情況就爭議很大。

第一種觀點,這是因果關係認識錯誤,前一過失行為已造成死亡結果,符合主客觀相統一,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後一行為只能作為量刑時的一個主觀惡性情節加以考量,也就是以過失致人死亡罪加以追究為好。

第二種觀點,過失行為已致人死亡,而屍體不可能成為「故意殺人」的犯罪對象,即屬於對象認識錯誤中的「將非犯罪對象誤作犯罪對象」的情況,對於此種錯誤認識,行為人主觀上存在故意,客觀上實施了犯罪行為,只是由於認識錯誤而未得逞,構成故意殺人未遂,同時作為侵犯屍體又構成侮辱屍體罪,是故意殺人未遂與侮辱屍體罪的想像競合,從一重罪處罰;而前一過失行為造成了死亡結果,是過失致人死亡罪,綜合來看應是過失致人死亡罪與故意殺人罪未遂兩罪並罰;對象認識錯誤情況下的另一種觀點,這在針對同一對象犯罪,只是由於犯罪過程中所導致的客體變化而兩罪並罰且又矛盾,因而應該以行為人主觀上具有殺害他人的故意,客觀上實施了殺人的行為,並且甲的死亡結果也確實是由他的行為所直接造成的,因此其錯誤認識並不能影響他的刑事責任,行為人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

第三種觀點,因果關係認識錯誤和對象認識錯誤都不重要,重要的是針對同一犯罪對象的最後結果怎樣,同時結合打擊嚴重危及人身生命健康的犯罪的力度,最後還是適用故意殺人罪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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