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期間財產分割原來要結合這麼多法律規定!
現在未婚同居的情況越來越多,因同居產生的財產糾紛也越來越多,因未辦理婚姻登記手續,同居並不受我國婚姻法的保護,那麼同居財產如何分割呢?現行並沒有明確的、具體的法律規定,筆者結合司法解釋及相關法律,總結出同居關係財產分割方法的依據如下:
一、提起同居期間財產分割訴訟法院受理的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一條規定:
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請求解除的同居關係,屬於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並依法予以解除。
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二、關於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比照的法律規定
(一)、《婚姻法》的規定
我國《婚姻法》第12條規定: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二)、最高人民法院的規定
1、1989年12月13日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的通知}
其中《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8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非法同居關係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問題,應一併予以解決。具體分割財產時,應照顧婦女、兒童的利益,考慮財產的實際情況和雙方的過錯程度,妥善分割。
《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10條規定: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願贈送給對方的財物可比照贈與關係處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財物,可參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辦字第112號《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8)條規定的精神處理。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15條規定: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當事人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按共同共有處理。但有證據證明為當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3、處理共同共有還得依據《物權法》的規定
根據《物權法》第一百零三條規定:「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沒有約定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關係等外,視為按份共有。」,生活中同居雙方很少有對同居財產共有進行約定,故一般按按份共有處理。
最後,根據《物權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按份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享有的份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出資額確定;不能確定出資額的,視為等額享有。」,也就是說有約定還是按約定分,沒有約定那就按能確定的出資額分,不能確定出資額的那就推定各佔50%。
文章來源:婚姻法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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