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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你老子做官也說不過去

《西遊記》第十四回里,孫悟空打死六個剪徑的強盜,唐僧教訓說:「……你卻殺了他六人,如何理說?此事若告到官里,就是你老子做官也說不過去。」

唐僧的話不經深思熟慮直接脫口而出,既是他內心思想的真實流露,同時也是長久以來中國人頭腦中法治觀念的生動地反映。

中國古代的司法制度是以宗法製為原則的,法制不能有違人倫。《論語·子路》曰:「父為子隱,子為父隱,直在其矣。」《禮記·王制》說:「凡聽五刑之訟,必原父子之親,立君臣之義以權之。」 訴訟首先要考慮是否違反父子之情,君臣之義,如果有悖親親尊尊,就應當權宜處之。因此,中國的法律一直就是外法內儒,禮本刑用,表面上雖強調法不容情,實際上卻常為人情左右。唐代乾脆明確了「親親相隱」的制度,同居者相為隱,親屬之間有罪應當相互隱瞞,不告發、不作證,如果告發了、作證了,不僅不會得到大義滅親的讚揚,反而要受到法律的懲罰。經過兩千年的傳承,這種思想在國人的心目中根深蒂固,潛移默化地影響和左右著司法活動。做官的是老子和做官的不是老子,處理起來當然不一樣。不是老子就必須公事公辦,是老子就可以眼睛閉一點,處理輕一點,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而且不會有什麼不良後果,老百姓能認可,上級能接受,舐犢情深嘛!這就是中國的傳統法文化。

中國古代的司法制度的另一個特點是維護等級特權,公開贊成「同罪異罰」。先秦時期的法家曾提出「法不阿貴,繩不曲撓」,倡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儒家堅決反對。孔子就認為:「貴賤不愆,所謂度也。」 「貴賤無序,何以為國?」他們雖然也承認法律存在的合理性,但並不認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認為法律是用來治下的,應當上下有別。漢代罷黜百家,獨尊儒術之後,法律受儒家這種思想的影響更加明顯。隋《開皇律》公開規定:親、故、賢、能、功、貴、勤、賓八類權貴人物犯罪,司法機關不得按正常程序審判,必須按「大罪必議,小罪必赦」的原則,上報皇帝,根據他們的身份、地位、與皇室的關係等寬宥或赦免。宋《斷獄律》規定:「官人有被告者,不須即收禁,待知的實,然後依常法。」以法律的名義明確了官人與平民的差別。在這樣的環境下,當官的在司法活動中享有一些特權是很正常的,這不是人格問題而是制度使然。老子當官和老子不當官絕對不一樣,老子不當官就不能沾光,老子當官就可以有特權。今日你在台上如此,明天我在台上也是一樣,大家早就習以為常。所以,當有人喊出「我爸是李剛」時,千萬不要驚訝,明天你當官了,一樣是「李剛」,這就是中國的文化歷史積澱。

不過,凡事都有個度,當官的特權也是一樣,這個「度」就是社會的承受能力。當特權過於明顯,明顯超過一定的「度」時,就會發生從量變到質變轉化,民眾就會從認同轉化為質疑,從忍耐轉化為爆發,進而打破既有的平衡,破壞社會的和諧。為了保證長久的擁有,特權就不得不暫時收斂。從這個意義上來說,老百姓敢於維權,對於推動法制進步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而對於官員來說必須學一點辯證法,懂得「將欲取之,必先予之」的道理,認識到百姓能容忍的「度」與其治下的態度密切相關,你對百姓好一點,百姓容你就多一點。必須學會善待百姓,剋制自我,不能只重自己特權,不顧百姓利益。你可以有一些特權,但絕對不能過分。否則,等到「你老子做官也說不過去」的時候,你的特權也就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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