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男友打女友 不屬家暴
記者豐西西
我國首部反家庭暴力法有望出台!11月25日是「國際反家庭暴力日」,國務院法制辦網站當天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即日起至12月25日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意見稿首次明確了家庭暴力的定義,界定了家暴的範圍,並明確規定「反家庭暴力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然而,此前備受關注的「戀愛同居」、「前配偶」施暴並未納入家暴範疇,而是與一般社會成員之間發生暴力行為一樣,由治安管理處罰法和刑法等法律去調整。
對此,廣東多位持續關注反家暴立法的專家表示,徵求意見稿「保守中有突破」,期待更加細化、有廣東特色的反家暴地方性條例早日出台。
寄養家庭施暴的亦屬家暴
意見稿明確,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實施的身體、精神等方面的侵害;家庭成員則包括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近親屬。具有家庭寄養關係的人員之間的暴力行為,也視為家庭暴力。
相比於送審稿明確列出「8種情形」的做法,意見稿對於家暴的定義較為籠統。對此,意見稿在說明中明確指出,家庭暴力形式表現為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近親屬等家庭成員之間發生的身體傷害、精神傷害或者身體、精神雙重傷害。至於戀愛、同居、前配偶等關係人員之間發生的暴力行為,與一般社會成員之間發生的暴力行為沒有實質區別,由治安管理處罰法、刑法等法律調整。
戀愛同居不納入有贊有彈
對此,廣東省婦聯權益部部長楊世強認為,意見稿避免了爭議概念,「家暴的定義一開始不宜規定得太寬泛,可以考慮今後出台細則進行完善」。楊世強指出,意見稿將戀愛同居等關係排除在家庭關係之外,「這與當前刑法、婚姻法的相關規定是吻合的」。
廣東工業大學政法學院教授郭麗紅卻直言意見稿「太保守」,她表示,現實中戀愛同居施暴、離婚後施暴等行為大量存在,應當將其納入家暴範圍。「寄養關係之間的暴力屬家暴,這儘管是一個突破,但範圍太窄。」
發現家暴未報案或將擔責
意見稿建立了家暴發現和報案制度。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以向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婦聯等有關組織投訴、求助,也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對家庭暴力行為,任何組織和公民都有權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也應當立即出警進行處理。
同時,為了更好地保護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特殊群體,意見稿規定,救助管理機構、社會福利機構、中小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在工作中發現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因年老、殘疾、重病等原因無法報案的人遭受家庭暴力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不及時報案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對此有專家表示,這也是意見稿的一個大突破。郭麗紅說,這些機構接觸受害者的機會多,「規定他們履行這樣的義務,更有利於營造全社會反家暴的氛圍,甚至可以將嚴重的家暴扼殺在搖籃中」。
公安可書面告誡督促改正
此外,意見稿還規定,對嚴重家庭暴力加害人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刑事處罰;對輕微家庭暴力,尚未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犯罪的加害人,公安機關可以書面告誡其不得再次實施家庭暴力,並將告誡書抄送有關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婦女聯合會,以便督促加害人改正。對此,楊世強認為:「這是一個很大的突破,可以防止、警示施害人再次傷害,也可以作為其施暴證據,更有利於基層組織對其行為進行干預。」
保護令依附訴訟不離咋整
意見稿對於「人身安全保護令」也進行了規定:法院審理離婚、贍養、撫養、收養、繼承等民事案件過程中,受害人可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裁定;受害人提起訴訟前,也可以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裁定。受害人在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後30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撤銷裁定。受害人無法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的,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以向人民法院代為申請人身安全保護裁定。
這意味著,「人身安全保護令」依然依附於訴訟而存在。對此,楊世強認為此舉「相對保守」,「在現實中並不是每一名受害人都願意提起離婚訴訟,這樣一來就得不到保護。」楊世強建議,將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作為一個獨立的程序,而不是依附於訴訟,「這樣更有利於保護受害人,尤其是婦女的權利。」
防轉移共有財產算賬挺難
意見稿中對於人身安全保護的內容進行了明確:人身安全保護裁定包括禁止加害人對受害人再次加害、責令加害人遷出受害人住所、禁止加害人接近受害人、禁止加害人對受害人住所及其他共同所有的不動產進行處分。
對此,楊世強認為,這是一個很大的突破,尤其是「遷出令」和「禁止處分共有不動產」的規定,可以防止施暴者進行財產轉移,「但也存在一些問題,由於不是獨立程序,在離婚訴訟前哪些是共同所有的不動產並不清楚。」楊世強建議,相關內容可改為「禁止加害人對可能與受害人有關的財產進行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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