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充分發揮刑事審判職能從源頭上遏制毒品犯罪的新聞發布稿

各位記者:  大家上午好!今天是國際禁毒日,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向媒體通報近年來人民法院禁毒工作的有關情況,介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共同制定的《關於辦理走私、非法買賣麻黃鹼類復方製劑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的主要內容,並公布6起典型案例。其中,販賣、運輸毒品罪犯劉付成於今年3月31日被依法執行死刑,販賣毒品罪犯忽彪武、故意殺人罪犯李亞瓊於今年6月20日和21日分別被依法執行死刑。  一、當前我國毒品犯罪的總體形勢和主要特點  在黨中央的高度重視和正確領導下,近年來各有關部門通力協作,共同推進禁毒人民戰爭,我國的禁毒鬥爭取得了顯著成效,禁毒形勢總體穩定,遏制了毒品快速蔓延的勢頭。但是,由於全球毒品持續泛濫,國際毒情的發展變化對我國的影響不斷加大,國內滋生、誘發毒品犯罪的消極因素依然存在,我國的毒品犯罪仍處於高發態勢,禁毒工作總體形勢依然較為嚴峻。  從審判情況看,近年來我國毒品犯罪呈現以下幾個突出特點:一是毒品犯罪案件數量持續增長。2007年至2011年,全國法院審結的毒品犯罪案件數量呈逐年增長之勢。2011年全國法院審結毒品犯罪案件69244件,比2007年的38500件增長了近80%。今年1至5月,全國法院審結毒品犯罪案件23720件,同比增長了1.38%。二是合成毒品所佔比例迅速上升。海洛因等傳統毒品在涉案毒品中的比例逐年下降,甲基苯丙胺等合成毒品的比例迅速上升,在部分地區已超過海洛因成為最主要的涉案毒品。同時,一些新類型合成毒品如氯胺酮、「搖頭丸」、「麻古」等也不斷出現。三是走私、製造毒品等源頭性毒品犯罪高發。製造甲基苯丙胺、氯胺酮、「麻古」等合成毒品成為製造毒品犯罪的主要動向,並呈愈演愈烈之勢。與此相關,製造毒品犯罪的上游犯罪,即走私、非法買賣制毒物品犯罪也較為突出。四是累犯、再犯的比例較高,孕婦、殘疾人、艾滋病人等特殊群體參與毒品犯罪的問題較為突出。今天公布的案例中,罪犯忽彪武曾因犯販賣毒品罪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但不思悔改,假釋考驗期滿1年又犯販賣毒品罪,繫纍犯、毒品再犯,主觀惡性深,人身危險性大,罪行極其嚴重,依法對其從重處罰,判處並核准死刑。劉付成販賣、運輸毒品案是一起組織艾滋病人等特殊群體實施毒品犯罪的典型案例。以罪犯劉付成為首的犯罪團伙在6年多的時間裡,多次組織艾滋病人運輸毒品,並多次利用未成年人販賣毒品,該團伙成員達52人,跨6省10多個地市犯罪,社會危害極大。劉付成系共同犯罪中罪責最為突出的主犯,罪行極其嚴重,雖有重大立功表現,但不足以從輕處罰,依法對其判處並核准死刑。五是毒品犯罪的次生危害凸顯,因吸毒誘發的犯罪頻發。有的吸毒人員為獲取購毒資金實施盜搶等侵財犯罪,有的吸毒人員吸毒後行為失控,實施故意殺人、故意傷害、交通肇事等犯罪,嚴重危害社會治安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今天公布的李亞瓊故意殺人案就是一起因吸毒引發的嚴重暴力犯罪案件。李亞瓊吸食氯胺酮後誤認為女同事勾引其朋友,持菜刀殘忍砍擊該女同事100餘刀,將其殺死,犯罪情節特別惡劣,手段極其殘忍,罪行極其嚴重,依法對其判處並核准死刑。  二、依法運用刑罰手段懲治毒品犯罪,及時出台法律適用指導意見  針對當前毒品犯罪的嚴峻形勢,最高人民法院單獨或者會同有關單位制定了一系列規範性文件,對毒品犯罪案件的審判工作起到了有效指導作用。今年,針對麻黃鹼類復方製劑大量流入制毒渠道的新情況,最高人民法院會同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於6月18日聯合制定了《關於辦理走私、非法買賣麻黃鹼類復方製劑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進一步加大了對毒品犯罪的源頭打擊力度。  近年來,甲基苯丙胺等苯丙胺類合成毒品在我國毒品犯罪案件中所佔比例迅速上升,製造合成毒品犯罪迅猛增長。而麻黃鹼類物質是製造甲基苯丙胺等苯丙胺類合成毒品的主要原料。需要說明的是,麻黃鹼類物質本身具有減輕鼻粘膜充血、擴張支氣管的作用,也被廣泛合法應用於製藥領域。由於麻黃鹼類物質及其單方製劑在我國被嚴格管控,不法人員難以直接獲得,而利用麻黃鹼類復方製劑也能夠提煉出麻黃鹼類物質,毒品犯罪分子轉而尋求將其作為制毒原料。  當前,麻黃鹼類復方製劑的流失方向主要有兩個:一是流入制毒渠道。我國近年來查獲的製造甲基苯丙胺犯罪中的制毒原料一半以上是麻黃鹼類復方製劑,部分地區已形成「非法買賣麻黃鹼類復方製劑→加工、提煉麻黃鹼類物質→製造甲基苯丙胺」的一條產業鏈。二是流入制毒物品交易市場。隨著司法機關對製造毒品犯罪打擊力度的加大,部分犯罪分子不再直接實施製造毒品犯罪,轉而利用麻黃鹼類復方製劑加工、提煉出麻黃鹼類物質後進行走私、販賣。據統計,全國20多個省、市、自治區曾破獲涉麻黃鹼類復方製劑犯罪案件,2009年至2011年,全國繳獲流入非法渠道的麻黃鹼類復方製劑120.47噸。麻黃鹼類復方製劑大量流入非法渠道,不僅加劇了製造毒品和制毒物品犯罪的蔓延趨勢,甚至在個別地方導致藥品脫銷,擾亂了正常的藥品供應秩序,影響了群眾正常用藥。  為防止麻黃鹼類復方製劑流入非法渠道,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採取了一系列強化監管措施,加強源頭管控。同時,對於導致麻黃鹼類復方製劑流入非法渠道的犯罪行為,只有運用刑罰手段加以懲治,方能取得預防與嚴懲相統一的效果。為進一步從源頭上打擊、遏制毒品犯罪,規範辦理走私、非法買賣麻黃鹼類復方製劑等刑事案件的法律適用,滿足司法實踐的迫切需要,最高人民法院會同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經深入調查研究,廣泛徵求各方意見,聯合制定了《意見》。麻黃鹼類復方製劑的性質較為特殊,在醫藥領域屬於常用藥品,一旦流入非法渠道又會被犯罪分子作為制毒原料加以利用。因此,制定《意見》時始終堅持以下兩條基本原則:一是依法懲治涉麻黃鹼類復方製劑犯罪,遏制麻黃鹼類復方製劑流入非法渠道被用於製造毒品。二是立足現有法律規定,嚴格把握定罪的主客觀要件,防止定性不當或者擴大打擊面,影響群眾用藥方便和藥品企業的合法生產、經營活動。依據上述基本原則,《意見》從涉麻黃鹼類復方製劑犯罪與製造毒品犯罪或者制毒物品犯罪的關係出發,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作出規範:第一,對實踐中較為突出的走私、非法買賣麻黃鹼類復方製劑等行為的定性作出明確規定。對於有證據證明行為人以製造毒品或者走私、非法買賣制毒物品為目的,對麻黃鹼類復方製劑實施走私、非法買賣、加工提煉等行為的,分別按照製造毒品罪、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買賣制毒物品罪定罪處罰。第二,限定共同犯罪的認定範圍。對於明知他人利用麻黃鹼類復方製劑實施毒品犯罪活動,而提供相應幫助的,才能夠認定為共同犯罪。第三,明確制毒物品數量認定辦法和定罪數量標準。為保證量刑的科學性,要求對麻黃鹼類復方製劑中的麻黃鹼類物質進行含量折算,並依據相關司法解釋和文件明確限定了定罪數量標準。因此,藥品企業合法生產、經營、進出口麻黃鹼類復方製劑以及個人出於藥用目的,購買或者攜帶少量麻黃鹼類復方製劑進出境的,都不會被追究刑事責任。《意見》的出台,將有力懲治涉麻黃鹼類復方製劑犯罪,對遏制麻黃鹼類復方製劑流入非法渠道,從源頭上打擊毒品犯罪起到積極作用。  今天公布的案例中,罪犯楊平先僱傭他人利用麻黃鹼類復方製劑非法製造麻黃鹼並販賣牟利,涉案制毒物品達數百千克,被以非法買賣制毒物品罪定罪處罰。罪犯曾紅寶、劉林全、劉林輝明知他人販賣麻黃鹼而受雇為其利用麻黃鹼類復方製劑生產提煉或者幫助銷售,均以非法買賣制毒物品罪的共犯論處。罪犯席海龍、陳旭東利用麻黃鹼類復方製劑提煉製毒物品後製造甲基苯丙胺,均以製造毒品罪定罪處罰。罪犯梁似冰、劉秋林明知他人製造毒品,非法購買麻黃鹼類復方製劑後提供給他人用於制毒,以製造毒品罪的共犯論處。罪犯周春紅明知他人利用麻黃鹼類復方製劑製造毒品,為他人拆除麻黃鹼類復方製劑的包裝,以製造毒品罪的共犯論處。以上幾起案件的準確定性和依法處罰,較好地體現了《意見》精神。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將採取措施監督指導各級法院切實將《意見》貫徹好、執行好,確保依法準確、有力懲治涉麻黃鹼類復方製劑犯罪。  在毒品犯罪案件審判中,各級人民法院深入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突出打擊重點,做到整體從嚴、寬嚴相濟、罰當其罪。近年來,毒品犯罪案件的重刑率始終高於同期全部刑事案件重刑率,有力震懾了毒品犯罪分子,遏制了毒品犯罪活動蔓延的勢頭。各級人民法院始終依法嚴懲嚴重毒品犯罪分子,該判處重刑的堅決依法判處重刑,符合判處死刑條件的,堅決依法判處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對報請核准死刑的毒品犯罪案件,凡符合判處死刑條件的,堅決依法核准。同時,各級人民法院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實行區別對待,對於罪行較輕,或者具有從寬處罰情節的被告人,依法體現政策,給予從寬處罰,以更好地分化、瓦解毒品犯罪,教育、改造大多數毒品犯罪分子。  人民法院在禁毒工作中將繼續以毒品犯罪案件審判為中心,堅定不移地執行嚴厲打擊嚴重毒品犯罪的方針,加強對毒品犯罪形勢的調查研究,確保法律的準確實施,以有力懲處毒品犯罪,並將加大參與禁毒綜合治理工作的力度,力爭取得更大成效。  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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