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憲法是如何被弱化的?

*余盛峰

  • 余盛峰,北京航空航天大學人文與社科研究院、法學院講師,清華大學法學博士。

  • 愛思想網受權發布,轉載須取得授權。原載《比較法研究》2016年第5期,原標題:《美國憲法的力量和弱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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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自由主義和身份/承認政治的特殊聯姻,對戰後美國的「新政」憲法秩序形成了巨大衝擊。

  • 當代美國憲法不僅面臨來自內部矛盾的撕裂,其傳統依託的「威斯特伐利亞」憲法框架也在全球化潮流中遭遇衝擊。

  • 全球社會正在經歷的深刻結構變遷,預示著美國憲法模式全球化的內在危機。

  • 在私法化、全球化與治理化趨勢的多重挑戰下,美國憲法已經陷入去政治化和泛政治化的雙重困境之中。

  • "差異政治/新自由主義框架"對"新政"憲法秩序的破壞

    美國憲法的去政治化特徵,與其革命建國使命是反抗外部殖民權威,而非歐洲國家面臨的封建等級舊制度內部挑戰有關。這也使美國制憲權理論與西耶斯的"第三等級"制憲權構想,以及施米特對制憲權和憲定權的嚴格區分,形成了鮮明的對比。 歐洲近現代憲法面臨的"泛政治化"困境,與其必須處理中世紀天主教神權帝國秩序崩塌之後,後封建秩序轉型過程中各種彌散性權力的無序衝突有關。歐洲社會的封建等級制特權,以及由此形成的層級化、片段化、分散化、裁判權化的政治秩序,必然要求具有高度政治整合能力的政治主權者,來提供一個法律實證化、政治集權化與結構中央化的公共秩序平台,來整合碎片化的無政府主義狀態。這就使歐洲國家憲法無法像美國憲法那樣,能夠從容利用其基本權利的"去政治化"法律機制,來緩慢推動國家能力的穩步建設,而必須通過"泛政治化"的方式,持續介入到市民社會的秩序整合。美國憲法與革命建國的同步性,使其可以充分擺脫地方性、身份性和個人化的社會權力干擾,從而將市民社會固定為一個純粹自發的領域,可以通過公法與私法、公權和私權的清晰劃分,來型構出一個抽象化、實證化、功能特定化,且具有獨立性、中立性和涵括性的憲法機制。憲法的"泛政治化"與"去政治化"之間的特殊矛盾關係,可以指示出歐洲和美國在定位政治國家與市民社會關係時所面臨的不同歷史處境。而從另一方面來看,美國建國時期的特殊歷史處境,也使其憲法基因中的"去政治化"因素持續發酵,乃至日後難以通過常規的司法政治來彌合憲法國家與市民社會之間持續增強的張力。

    概而言之,再分配主義與身份/承認政治構成了美國戰後憲法發展的兩大譜系。一方面,戰後美國延續了羅斯福新政時期開闢的社會權利擴張的傳統,通過"內嵌性自由主義"(Embedded Liberalism)的構建,推動了美國憲法的新政自由主義(New Deal liberalism)轉向。 另一方面,在1960年代之後,以性別、種族、民族、性、宗教、語言為文化斷層線的身份/承認政治深刻改變了美國憲法發展的進程。各種經濟和身份差異的交叉軸心,形成對"平權行動"(Affirmative action)的強大壓力。這帶來了戰後美國憲法在平等政治與差異政治、經濟鬥爭和身份政治、社會民主與文化多元主義之間的多重張力。南茜·弗雷澤正確地指出,面對這種情況,羅爾斯和德沃金都試圖將"傳統的自由主義對個人自由的強調與社會民主主義的平等主義加以綜合,提出可以證明社會經濟再分配正當性的新的正義概念"。 "自由國家中的社會正義"(阿克曼)理念,推動了美國憲法的福利國家轉向。而在另一方面,出於對社會主義和階級政治的失望與不滿,"為了承認的鬥爭"則構成了美國戰後憲法"為權利而鬥爭"和"認真對待權利"的重要指向。

    戰後美國憲法理論因此面臨一個棘手難題:它必須設計出一個能夠同時兼容社會平等的保護訴求和身份差異的保護訴求,一個能夠同時容納不同的平等和自由要求的新的多維度正義概念。經濟民主與文化差異的不同指向,都要求能夠在統一的憲法基本權利條款中得以落實,而且,社會民主與文化多元主義這兩大張力訴求,還必須能夠容納到憲法文本的傳統自由主義基調之中。這兩大譜系之間的張力,實際上直接導源於戰後美國社會不同社會系統的功能分化加速趨勢:對於經濟系統分配不公的矯正,未必能夠同樣帶來對其他社會系統功能排斥的調整;對於不同文化領域身份差異不公的矯正,也未必能夠自動帶來經濟民主的實現。一方面,沒有身份承認就沒有再分配,沒有再分配也就沒有身份承認;而另一方面,在社會民主與文化多元主義這兩種規範性期望之間,也可能出現此消彼漲、相互解構的關係。兩種規範性期望之間的張力,將美國憲法的"正當程序原則"、"平等保護原則"、"隱私與生命保護原則"等拉向完全不同的解釋方向,並在一系列憲法疑難案件中集中爆發出來。

    這一張力的內爆,也同時構成了美國戰後憲法力量與弱點的共同來源。一方面,這些張力反映出美國憲法權利機制所內含的要求將所有人口(population)平等涵括進入所有社會功能子系統的內在驅動力,也就是阿倫特意義上的"對擁有權利的權利"(the right to have rights)。 它要求從傳統的市民防禦權、財產權、政治參與權,不斷擴大到對所有社會功能子系統的平等涵括權,這體現於一系列有關經濟民主、社會民主和文化多元主義的憲法語意的豐富化。階級政治的衰落與身份政治的興起,預示著社會系統功能分化的加速,它要求從古典的市民社會對抗政治國家的憲法防禦權意象,以及經濟層面的福利權保護,擴大到憲法基本權利對於全社會的一般化、全面化、整全化的積極回應;要求從對傳統白人男性成年公民有限的政治與法律涵括,過渡到對於所有人口在所有社會空間的憲法涵括能力(以布朗訴教育委員會案為轉向代表)。

    而從另一方面,這些張力也反映出美國建國時期所奠定的自由主義憲法原則的內在悖論。自由主義憲法建立在政治國家-市民社會二元對立的憲法敘事框架之上,憲法基本權利的首要功能是解決政治系統權力媒介的自主化和形式化問題,通過將市民社會處理為統一的"去政治化"的自生自發倫理秩序,由此保證國家治理的抽象化、中立化與實證化,並以此來確保現代政治權力能夠切斷與外部的宗教、軍事、家庭、經濟系統的直接聯繫。正如前文所述,這一古典的憲法權利機制--無論是私人權利和公共權利--都致力於通過行為能力、主觀權利和人權的法律化(juridified)機制,來吸納"泛政治化"的社會權力要求。 通過"去政治化"的憲法權利技術,可以將它們統一涵括到"市民社會"無差別的自發領域之中,從而實現國家政治權力溝通的中立化、穩定化、實證化和抽象化。

    這一傳統的自由主義憲法想像,在戰後這兩股新的規範性期望的張力中遭遇到了挑戰--再分配主義和差異/認同政治對政治國家與市民社會的古典二元區分帶來了深刻衝擊。國家與社會這兩大統一空間的二元分立,預設了一個"守夜人"的自由主義國家形象和塗爾干意義上的"有機連帶"社會形象,而社會民主與文化多元主義的保護訴求,卻要求政治國家能夠積極介入並能動回應市民社會的不同權利要求。美國憲法曾經精心維護的國家與社會之間的二元分割被改變了。不僅如此,市民社會的統一形象也被憲法權利形式的多元化發展解構了。如果說,美國建國時期憲法所立足的是"大男子主義"中產階級家庭文化,這一統一的、無差異的市民社會文化秩序,已被各種差異化、多元化、碎片化的亞文化認同所取代(以格里斯沃德訴康涅狄格州案為轉向代表)。伴隨政治國家所面對的統一市民社會空間的片段化發展,革命時期所建立的現代政治系統與現代政治憲法的中心性地位,已經在其"整體性"介入市民社會空間的權力能力上,在傳統憲法權利的政治整合能力上,不同程度地遭遇深刻挑戰。伴隨市民社會彌散性的泛政治要求的加速湧入,古典自由主義憲法的"去政治化"技術能力已不足應對。

    伴隨緻密的市民社會空間被分解為不同代際權利與不同種類權利之間的內在衝突,統一的政治國家民主憲法的偉大形象坍塌了。正如前文所述,憲法的公共權利面向(包括選舉權、言論自由、集會自由、結社自由等)從正面構成了政治國家的涵括能力,而私人權利機制(私人財產權、生命權、隱私權等)則以其"去政治化"的法律技術,從反面劃定了政治與社會的界限,因此既保護了市民社會的自治性,也保障了政治系統作為一種抽象化的涵括性資源的自主性。這種特殊的憲法政治技術安排,實際也對應於自由資本主義和國家資本主義時期的治理需要,它依託於總體性的國家-國際政治經濟學結構,建立在統一國家框架的社會中心化基礎之上,通過理性個體自我導向的主體化和社會化馴服過程,以適應大規模生產與大規模消費的福特主義發展需要。而當代美國憲法所面臨的挑戰則在於,伴隨"後工業主義"時代市民社會功能領域分化的加速,以往已經被"去政治化"的多數社會議題和社會權力重新出現"泛政治化"的傾向,並且超越了傳統的通過"行為能力"、"法律主體"、"主觀權利"進行表達的"法律化"規制途徑。"私人權利"通過社會運動的"再政治化"和"泛政治化"動員,已經模糊了它與傳統公共權利之間的界分標準(例如"私人權利"的集團化訴權表達)。美國憲法的主權與權利傳統辯證法已經不敷使用。

    而更嚴重的困境,則在於繼續堅持使用古典的憲法理論來回應和壓制複雜變化的社會現實,不管它是表現為新保守主義與自由主義陣營的憲法解釋學對立,或是司法能動主義(judicial activism)和司法克制主義(judicial restraint)的傳統爭論。再分配主義與差異/認同政治的內在張力,既體現了不同人群要求得到不同社會空間平等涵括的呼聲,又反映出美國憲法在回應相互衝突的社會涵括與排斥需要時所出現的不適。政治憲法的危機已經難以通過政治憲法的方式得以克服,即使是依託於憲法性道德(constitutional morality)原則的赫拉克勒斯法官也無法為疑難案件尋找到"唯一正解"(德沃金)。美國政治憲法面臨的挑戰是悖論性的:一方面,它需要通過憲法條款的積極解釋和能動司法來擴大對不同人群在不同社會空間的平等涵括;另一方面,由憲法基本權利擴大解釋所形成的涵括能力,也可能對基本權利的去政治化功能產生威脅。"私人權利"的政治化和公共化--財產權經由"階級"和"福利權"的社會化;文化權經由身份政治實現的公共化--可能會瓦解古典私人權利所預設的個體自主性,由此形成的市民社會空間的"泛政治化"傾向,則可能瓦解現代國家政治權力媒介的自主性和形式性,從而也反向瓦解現代政治憲法通過基本權利機制進行社會涵括的能力。這已在不同思想家有關自由主義與福利國家憲法原則悖論的探討中得以深刻揭示。

    套用卡爾·波蘭尼(Karl Polanyi)的概念,美國戰後的再分配政治與差異/認同政治對憲法實踐的影響,其實是一種"自發的社會反向保護運動"。 因為,在傳統憲法有關政治國家/市民社會、國家/個人這一系列自由主義二元論的預設之下,基本權利主要圍繞政治權力型構和個人對抗國家的政治理想展開,而在進入20世紀特別是二戰之後,伴隨全球化而加速的不同社會功能子系統的跨國分化進程(包括貨幣、科學、法律、技術、醫療等),對於個體自主空間的威脅,已經遠遠超出國家政治權力的專制範疇,而體現為相關社會子系統對於人類的整體性排斥和邊緣化的危險。它要求一種超越傳統政治民主國家憲法的保護方式,要求介入各種系統化、結構化、建制化的社會排斥形式,而由此所激化的政治憲法困境,實際上,正出自於人們依然試圖在傳統政治憲法的範圍內來回應新的權利涵括和排斥的需求。在這樣一種憲法理論與憲法實踐的困境約束下,"自發的社會反向保護運動",就只能在"權利爆炸的時代"、"選擇的共和國"這樣一些不太準確的語意描述中得以呈現。

    如果說,羅斯福新政對於美國憲法的改造,是通過"再分配"維度來限制經濟系統符碼的破壞性擴張趨勢,"福利國家"原則因此提供了對具有衝突性的權利訴求的同等權衡標準。而在進入1960年代之後,由"民權運動"掀開的差異/認同政治,則使美國憲法的平等保護原則在應對"差異化"的權利要求時,面臨如何在不同性質權利訴求之間進行權衡的難題(譬如女性主義憲法學在性別平等和性別差異之間的權衡悖論)。這就使整個公眾被分裂為競爭性的利益和價值群體,"理性公共領域"被街頭抗議和密室政治取代。再加之1980年代之後全球新自由主義對於社會民主主義遺產的瓦解,則更為諷刺性地促成差異/認同政治和新自由主義聯姻的機會。

    如果說,羅斯福新政的"福利自由主義"原則奠定了戰後美國憲法新的"整體性"基礎,那麼,差異/認同政治則帶來了美國憲法晚近真正的"整體性"危機。由於身份政治的解構,社會民主主義已經無法作為不同權利訴求的同等衡量標準從而對憲法政治進行整合。相反,要求經濟再分配的憲法運動,不僅可能與希望維持現狀的新保守主義者,也可能與文化/身份政治的反經濟主義觀點發生難以調和的衝突。羅斯福"憲法時刻"(constitutional moment)所迸發的政治能量已被耗盡了。

    這在當代美國憲法中形成了一種雙重困境:一方面,大量相互衝突的泛政治化社會要求形成對國家憲法政治中立性和抽象性的廣泛壓力,進而導致分治的政府(divided government)與兩極化的國會(polarized congress); ""全面的改變的動議"由於各種妥協而成了互不搭調、漏洞多出而且混亂不堪的大拼盤"。 另一方面,由於憲法基本權利缺乏內部的融貫性疏導,公共領域的交往權力無法順利轉換為行政權力,碎片化的公共輿論不能動員為有效的政治力量從而影響立法與國家治理議程,公民社會與政治國家之間的權力民主循環也被堵塞了。這最終就回歸到了普布利烏斯在《聯邦論》中對於黨爭所表達的深切憂慮:

    對立黨派忙於你沖我突,忽略了公益;制定政策,過於頻繁,依據的不是公平原則,沒有考慮少數的權利;是利益相投、傲慢專橫的多數,利用優勢通過立法。

    當代美國憲法面臨的挑戰,還不僅來自於內部矛盾的撕裂,也來自於其傳統的"威斯特伐利亞"憲法框架在全球化潮流中遭遇的衝擊。"全球化正使國家-領土原則和社會有效性之間的縫隙越來越大", 美國憲法在完整主權領土範圍內整合政治空間的能力,以及由此預設的基於社會契約論傳統的民族公民集合體的憲法形象已被改變了。"憲法愛國主義"(constitutional patriotism)在政治空間上自我閉合能力的弱化,不僅帶來各種新的全球社會系統功能分化對於美國憲法的直接影響,同時也意味由大量"全球窮人"(global poor)組成的"跨國公共領域"(transnational public sphere)也會不斷對美國作為一個邊界性憲法政體的合法性和霸權提出挑戰。如果說,美國憲法的內部危機來自於憲法是"什麼"(what)的爭議,那麼其外部危機則來自於對"誰"(who)之憲法的質疑。這形成了20世紀美國憲法的反革命形象,尤其是,一旦跨國經濟憲法的全球化潮流不斷被政治性地界定為美國式"新自由主義"憲法的全球化。

    *1648年的威斯特伐利亞和約確認儀式

    如果說,美國憲法的力量來自於其持續動員和激發公共領域的能力,它假定了一個與其領土國家相聯的有邊界的政治共同體框架及其公共領域主權範圍的概念,而正如弗雷澤對"公共領域跨國化"所提出的警告,伴隨威斯特伐利亞政治空間的透明化:一方面,公共領域"規範合法性"所要求的特定夥伴公民能夠平等參與到政治共同體的公共輿論建構;另一方面,公共領域"政治有效性"所要求的國家公共輿論足夠強大以至於能將國家權力隸屬於公民控制之下, 政治公共領域形成的這兩大憲法前提,都在跨國化的強大潮流中被蒙上了陰影。傳統憲法所預設的公民權、公共領域、政治包容與平等參與的同一性關聯已經消失了。由此所形成的是兩種異質性權利原則在同一個"自由"概念下的悖謬結合:洛克納原則對於私人經濟自由的神聖維護,以及格里斯沃德原則對於私密生活世界隱私自由的保護。美國戰後憲法依託於"凱恩斯主義-威斯特伐利亞框架"(Keynesian-Westphalian frame) 所重塑的"整體性"憲法價值,已在新的"差異政治-新自由主義框架"(politics of difference-neoliberalism frame)中陷入內外困境,而它還繼續沉浸在陳舊的民族國家框架想像中,放任跨國化"流動空間"力量的侵蝕,並藉助既有的體制化法律空間,來為跨國私人權力提供"去政治化"的司法掩護機制。

    它一方面在新自由主義框架下製造經濟系統的排斥性,另一方面又藉助差異政治的"反歧視"和"多元化"策略來提供涵括性。由上述內外危機影響的美國憲法就失去了其作為"正當性"力量的穩定化輸出:一方面是在憲法是"什麼"上缺乏共識,不同派別都希望將自己的權利版本確立為核心,平等原則與差異原則之間的張力難以彌合;另一方面是在有關"誰"之憲法上同樣缺乏共識:"誰在給定的事件中是作為正義的主體計算在內的?誰的利益與需要應受到考慮?誰屬於有資格得到平等關係的成員圈子?" 因此,當代美國憲法一方面缺乏"原則一貫性"(integrity)從而在不同的權利訴求間作出裁斷,德沃金的"平等關懷與平等尊重"和羅爾斯的詞典式序列正義原則,都不足以承擔羅斯福新政時期"再分配"概念的整合功能;另一方面,美國憲法也失去了在法律空間的自足意義上提供穩定的規範化結構來矯正非正義的國際霸權能力。正是在這種面對"泛政治化"力量而缺乏"規範性"力量疏導的失落感與焦慮感中,各種"認知性"力量就悄然藉助專家政治和技術治理的崛起接管了憲法。

    "私法化"趨勢對於"整體性"憲法秩序的挑戰

    當代美國憲法的危機表現至少包括:法律系統與政治系統結構耦合的鬆散化、公法理論的衰落、法律片段化與全球治理話語興起的衝擊,以及民族-民主國家憲法的整體失落。而這所有危機形式,也都可以統一概括為美國憲法的"去政治化"危機。

    當代美國憲法已呈現出彌散化、私人化、封建化的危險趨勢。如果重新審視現代早期美國憲法實現的歷史功能:其一,將私人性社會權力團體有效整合納入公共權力組織;其二,通過發展確定化的制度邊界與正規化的權力循環模式,建立起不同社會功能系統之間形式性、簡潔性的機制與程序;其三,有效控制並過濾能夠進入到政治系統的社會議題,從而確保公共權力免於和地方性、私人性、身份性勢力以"討價還價"的方式進行零散溝通。 而令人所擔憂的是,以上這些曾由美國憲法實現的政治-法律統一效應,正在美國國內與全球兩個層面自發性的憲法"私法化"趨勢中遭遇衝擊。不同社會功能子系統自發的運作邏輯,取代了政治公共領域形成的可能性,乃至形成"系統對生活世界的殖民化"(哈貝馬斯)。由此所帶來的憲法化,是"沒有國家主權的憲法化"與"沒有政治民主的憲法化"。大量失去控制的社會議題湧入了立法決策的軌道,國家主權的奠基性原則遭遇質疑並出現分歧,私人性的利益妥協取代了公共性的民主商談。而所謂的"司法中心主義"轉向,也正代表了這一"去中心化"和"去政治化"的憲法私法化趨勢,這些私法化、片段化的法律機制,同樣可以具有類似司法審查的憲法機制,同樣也可以具有對法律符碼的一般化整合機制。它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美國古典憲法模式內含的法律二元論張力:公法/私法、政治國家/市民社會、主觀權利/客觀法、國家法/國際法等,在這一名義下也誕生出許多新的法律想像:回應性法、反身法、軟法、混血法等等。但這些都無法迴避美國憲法所遭遇的嚴峻挑戰--政治主權與主權理性的危機。 這形成美國憲法的"新中世紀化"(neo-medieval)與"巴爾幹化"(Balkanization)趨勢,它典型表現為公法與私法、公權和私權、政治國家與市民社會之間界線的高度不確定性,憲法不再具有"整體性"的規範化能力,主權秩序的抽象化能力受到了大幅削弱,國家的不同法律機制之間出現種種裂縫,國家不再具有將法律統一涵蓋到主權領土內所有領域的能力。作為抽象化的憲法主權秩序,作為公共資源的政治和司法權力,正被大量私人化的、封建化的勢力襲取,乃至重新出現習慣法與身份法意義上的權利形式。如果說,近代早期國家憲法的使命在於克服內部秩序的多元化和碎片化,保障國家權力不受封建私人勢力的干擾,那麼,當代美國憲法似乎又充滿弔詭地回到了歷史起點:它重新暴露於世襲化(patrimonialization)和碎裂化(re-particularization)的重重威脅之中。

    "私法化"的憲法模式,其法律合理性建基於各種個殊化的社會動力機制,市民社會的"特殊性"(particular)與"商品化"(commodification),推動"私法"取代"公法"成為新型憲法想像的基本模型,私法獲得了"准憲法"(quasi-constitutional)的地位。"通過在諸如"貿易法"、"人權法"、"環境法"、"安全法"、"國際刑事法"、"歐盟法"等領域中創造特殊的知識和專家體制--法律實踐的世界正被切割為各種制度性工程,以迎合有特殊利益和特殊倫理的特殊觀眾"。 比如由跨國公司所主導的全球商人法,其所引領的經濟法律規則重塑以及對於內國法律的改造,已經嚴重挑戰了國家憲法對於政治-法律系統的導控能力;其所包含的商務仲裁機制對於合同效力的自我賦予,其所設置的司法審查機制對於憲法機制的私法化改造,則極大衝擊了傳統的公法理論和人民主權觀念。 在某種程度上,以合同法為代表的私法形象,已經成為所謂"普通法憲政主義"和"社會憲政主義"的範式基礎。而晚近新興的"全球治理"話語,也同樣代表了私法技術對於傳統公法與國際法理論的深刻改造。伴隨國內法與超國家法律孔隙率(porosity)的增加、國家憲法法院的網路化,以及私法和公法不斷增長的可轉換性,這些因素都使美國憲法深深嵌入到超國家經濟的憲法化進程之中。 在這個歷史轉型過程中,法律系統與經濟系統的結構耦合,全面壓倒了法律系統與政治系統的結構耦合;經濟系統的"支付/不支付"符碼,已經滲入乃至解構法律系統的"合法/非法"符碼;民主-國家憲法正被跨國-經濟憲法接管其政治經濟空間的整合能力。而具有諷刺意味的是,這一跨國經濟的憲法化趨勢,其本身就被視為美國憲法帝國化的產物,但它也反過頭來吞噬了美國憲法的革命與民主動力,並導致美國民主和公法理論的整體衰落,並對其"制約與平衡"的憲法古典傳統構成了嚴重威脅。

    美國憲法的私法化趨勢,它所挑戰的不僅是政治主權與主權理性,而且也是由公法傳統所代表的民主語意,以及公法理念所內涵的權力分化與制衡的憲制結構。經典民族國家憲法的三權分立理論,預設了由政治系統主導的立法、基於法治程序的行政以及涵攝於法律規則的司法的三權封閉循環結構。立法處於政治系統與法律系統的結構耦合地帶,並受到憲法法律機制的約束,司法則依照由政治導控的立法規則進行判案,同時根據公共利益判准,通過不斷詮釋憲法的"平等與自由"基本原則而不斷調整其論證資源,由此來保證民族國家範圍內私人自主與公共自主、私法與公法、市民社會與政治國家之間的動態平衡。而憲法的私法化趨勢,則改變了這種三權分立與制衡的格局,而更多趨向於技術治理和功能特定化的"司法中心主義",或者趨向專家政治和公私討價還價的"行政中心主義"。 美國行政法理論的私有化、規制化、治理化語言轉向,正是其典型表現, 它不再主要依據議會民主立法的規範性導控,而是主要基於公私"利益攸關者"(stakeholder)之間的認知性協調。

    美國憲法的私法化趨勢,也使憲法符碼出現"去形式化"(deformalisation)的趨勢。傳統的憲法解釋多圍繞條件性綱要(conditional programmes"如果···就···")展開,而"去形式化"的趨勢則賦予法官更多的自由裁量權,這一自由裁量權的運用,更多不是依據"自由和平等"的憲法原則理念,而是根據特定社會功能子系統技術化的內在合理性需要,根據目的性綱要(purposeful programmes)對"空白條款"(blank clause)直接進行實質性填充。 而這一"去形式化"的技術性填充,則多半根據經濟系統的成本-收益考量來進行決斷,民主憲法的公共自主語意被各種社會功能子系統的技術性語言包圍了,這對美國憲法民主精神的挑戰是極為深刻的。

    近現代民族國家憲法所建立的法律系統與政治系統的正當性溝通機制,正被私法化、治理化、科學化、去形式化、去政治化的技術性溝通機制所取代,這一憲法發展趨勢依託於一種不透明的審議式民主(deliberative democracy)和綠屋政治(green room politics),依賴於跨國專家網路的信息、知識、能力的分享與傳播。憲法不再是"使人類行為服從於規則之治的事業"(富勒),而有蛻變為"使人類行為服從於技術之治"的危險。如果說,傳統的憲法治理是通過有形的、結構化、規範化的權力場所和規則文本進行,現在則藉助一種刻意保持距離的、靈活的、網路化的知識與信息通道,依靠半官方-半私人的"去國家化的治理"協調機構推進。在這種憲法"私法化"趨勢下的法律主體,就既不是自由主義模式下的維多利亞式主體,也不是福利國家模式下的福特式主體,由於這一"自生自發"的憲法網路秩序極為強調競爭性和效率性,它就必然預設一個可以靈活調整、空間分散與冷酷排斥的社會權利涵括和排斥結構。在此所受到挑戰的就不僅僅是公共自主權利,同時也對古典的私人主觀權利構成了嚴重威脅。憲法不再是通過公共民主來界定私人權利框架的事業,而有淪為被動適應不同社會功能系統封閉性運作的"空白條款"(blank clause)的危險。在這裡,憲法開始與外包化(outsourcing)、靈活化(flexibility)、流動性(liquidity)、暫時性(temporary)、短期性(short-term)這些陌生的敵對辭彙遭遇。

    現代社會的複雜性與未來指向的不確定性,決定了現代政治決策的正當化及其權力悖論的轉移,最終只能通過公共自主的民主方式進行,而不可能依據特定功能系統的合理化論證與技術專傢俱樂部的知識網路分享予以解決。只有通過民主政治憲法助推的公共領域生成以及涵括/包容所有他者的未來許諾,才能使不同市民社會需求的政治疏導獲得正當性證成。羅伯特·達爾(Robert Alan Dahl)在其多元主義民主論中就對羅斯福新政之後美國憲法的社會政治動力展開了深刻分析,正是基於現代政黨、政治團體、社會運動、利益集團、差異認同的政治動員,基於種族、性別、階級、文化認同的不同斷層線,通過現代民主憲法的整合機制,藉助識別與篩選社會包容與社會排斥的權利搜索器,不同的利益與價值才能不斷涵括到政治系統的正當性再生產和法律系統的有效性再生產之中。

    *羅伯特·達爾

    現代民族國家憲法的出現,使得不同的個體化(individualization)社會需求--要求平等而自由地涵括進各個社會功能系統--獲得以政治性方式參與公共意見與公共意志形成的可能性。民主國家政治憲法,使社會涵括與社會排斥能夠持續得以問題化和政治化,從而提供了現代社會系統功能分化的框架性條件。在另一方面,民主革命的立憲時刻也同時誕生了"私人"的"市民"形象,而私人自主的權利保障也同時使政治-法律的公共自主成為可能,制憲權與憲定權在此取得了統一。

    單純形式化的權利法案無法自動帶來平等的自由,通過基本權利解釋學實現的社會涵括/包容,正有賴於公共自主的民主激擾。而憲法的私法化、片段化、治理化趨勢,則由不同的社會功能子系統自我承擔其構成性與限制性的憲法化功能,這就可能阻斷社會涵括與社會排斥的問題化和政治化,從而解構現代憲法革命的歷史性遺產--德沃金所極力強調的整體性(integrity)憲法政治原則。 現代行政官僚體系的常規化封閉權力循環,有賴於"制約與平衡"(check and balance)的憲制安排,有賴於憲法所框架的政治系統與法律系統以及公共領域/公共輿論間相互激擾的制約。而由私法專家與技術治理界定的憲法化方案,則改變了18世紀主要由美國憲法民主革命所提供的"對不能決斷的政治事務作出決斷"的問題解決邏輯。依靠專家知識提供的模型設計、組織檢測等科學方案,依靠跨組織的利益協調談判,依靠職業倫理與名譽權力機制,都解決不了政治系統權力自我指涉悖論的正當性(legitimacy)問題。

    市民社會不同私法秩序之間的衝突,有賴於圍繞民族國家憲法發展的公法技術的介入和調和,它預設了所有公權力都集中於單一國家的憲法主權,並通過公共自主的民主意志形成得以正當化。在美國憲法歷史上經常出現的困境就在於,私人自主和市民社會的自發私法秩序,壟斷了權利法案"常規時期"的法律實踐,並取代乃至取消了公共自主和人民公共意志參與政治溝通的可能性,往往只有在戰爭、革命與動亂迫在眉睫之時,才能通過"非常時期"的政治動員和憲法革命,重新激發憲法與公法精神的回歸。以消極自主對抗全能政府的洛克古典自由憲法範式,在實踐中往往可能演化為哈耶克-弗里德曼式激進的新自由主義憲法範式:它假設立足於"私有產權"神聖保護的市民社會私法秩序的自我演化,就能夠形成一種依賴於"認知性學習"的"普通法憲政主義"演化路徑,這些自我規制的私法秩序能夠根據"效率"和"競爭"的要求相互觀察和協調,從而取代中央化-集權化的民主憲法決策的必要性。如果套用盧曼的社會系統理論語言,這實際已經導致了民族國家法律系統與政治系統結構耦合的鬆弛化,不同社會系統的符碼語言直接侵入到法律系統的符碼運作,"合憲/違憲"的規範性考量可能被"效率/非效率"的法律經濟學分析解構。

    憲法理論的經濟主義轉向,同時也使法律系統的反身性封閉運作陷入陰霾。雜多的私法"憲法化"所帶來的不是法律系統與政治系統、經濟系統邊界的清晰確立,而是對"合法/非法"這一法律系統符碼的侵入與濫用。這一憲法危機並不局限於美國國內,"普遍法憲政主義"(common law constitutionalism)思潮,在1980年代之後更是通過新自由主義全球議題,通過"華盛頓共識"和"全球治理"(以WTO為代表的全球貿易投資體系改造、以IMF和巴塞爾委員會為代表的全球金融體系改造)成為世界經濟憲法運動的主流。它要求賦予跨國公司自由的行動選擇權、反對貿易保護主義、取消政府管制、開放資本市場,以建立"自生自發"的全球貿易投資秩序。這一跨國化潮流,則又反過頭來強化了美國國內憲法議題的新自由主義和新保守主義轉向。

    在德沃金所強調的憲法政治的"整體性"(integrity)意義上,美國憲法的"私法化"趨勢,已經使其陷入了"去整體化"(disintegration)的政治危機與主權危機之中。不同社會功能系統自發的憲法化趨勢,使美國憲法主權喪失了統一不同社會功能子系統運作的"整體性"能力。所謂"法際間"(interlegality)的協調,不再能夠通過由政治-法律公共領域塑造的統一法律語言進行。不同"法際間"的網路化協同效應,更多依賴於中立化、技術化、抽象化的私法語言來進行。它依賴於不同自發法律機制之間的"認知性"調整,而不是來自民主公共領域的"規範性"振蕩。這些自我運作的社會子系統的自發憲法化趨勢,既不需要統一的、普遍的公法理論與語言,也不需要專事於"社會涵括/包容"生產並以民主語意為依歸的現代政治系統。 這一"法際間"秩序,現在經常被概括在"憲法多元主義"的名義下,它由雜多的個人、企業、非政府組織、社會網路、國家、國際組織、跨國機構的網路化秩序構成,這一哈耶克式的自生自發秩序,最終依賴於不同社會權力之間不無盲目的認知性激擾。"片段化"的法際間憲法秩序,產生的並非去中心化、去國家化的理想社會局面,而可能使社會涵括/社會排斥的政治化-法律化進程,被不同社會系統的封閉化功能運作邏輯所遮蔽。在這個意義上,由洛克、盧梭、康德所奠定的社會契約論憲法傳統,有重新蛻變為霍布斯式"自然狀態"的危險。這一"去整體化"的市民社會的"衝突法"秩序,提供不了能夠滿足"公意"標準的法律符碼,它僅僅只是鬆散耦合於各種不同的功能系統符碼,其批判性潛力則被不同的系統符碼所吸收、壓制與轉移,因此無法在"整體性"的憲制意義上提供對社會包容/社會排斥議題的政治性表達與法律化論證。美國憲法的私法化、去整體化趨勢,將導致其憲法政治失去其展開內部革命性振蕩的空間和能力。"私法化"趨勢代表了一種靜態的羅馬式法律平等語意的實現,它也代表了由公法理念所代表的民主共和語意的衰落,私人自主權利一旦失去民主公共領域革命力量的激發,將使美國憲法圍繞"自然法與革命"、"自由和平等"、"制憲權與憲定權"辯證法展開的"整體性"憲法政治陷入困境。

    "全球化"趨勢對於"政治國家"憲法秩序的衝擊

    法律系統作為社會的"免疫系統"(盧曼),輔助了不同功能系統自我構成與自我限制之間的平衡,這也主要是由現代憲法機制的保障實現的。憲法成為了現代政治系統與法律系統自我再生產的制度基礎,通過權力"制約與平衡"(check and balance)的憲制建構以及權利法案的司法化:一方面提供了對社會功能系統破壞性擴張趨勢(比如波蘭尼筆下的市場社會)的阻斷機制;另一方面也為不同主體對抗社會功能系統的內部排斥提供了具有可訴性的反饋機制。現代憲法化解了不同社會功能系統在封閉運作過程中產生的自我解構與彼此對抗的內在傾向。當然,這些預設都建立在特殊的"威斯特伐利亞"民族國家憲法體系之上,不同社會功能系統的運作被假定可以控制在一國領土範圍之內,通過公法與私法體系的國內法-國際法建制予以規範化安排,這構成二戰之後由美國推動的"內嵌性自由主義"全球政治經濟範式的基本假設,它也是戰後美國憲法模式能夠迅速得以全球擴展的內在動因。

    演化論(evolution)和革命論(revolution)構成了美國憲法傳統的兩種基本理解範式。演化論強調憲法作為構成性規則和程序性規則的維度:作為構成性規則,它保證政治性立法與司法性解釋的循環封閉性;作為程序性規則,它確保由法律程序規制的政治干預必須通過實證立法的形式進行。革命論則強調憲法的民主參與和公共自主維度,它確保對所有人具有拘束效力的法律正當性來自公民的集體自主,並否認私人自主維度的至上性,阿倫特也正是在這個意義上對美國革命傳統做出了全新詮釋。演化論和革命論這兩大傳統同樣也構成了美國憲法全球化的雙重動力:政治性的一面通過其革命論傳統,推動各國政治民主轉型之後對成文憲法、三權分立、政黨競爭、司法審查制度的全球移植,強調"普通人可以主張他們具有定義、爭辯和改變他們所接受的政治傳統的權利"; 經濟性的一面則通過演化論傳統,由戰後美國政府主導的"法律與發展運動"(Law and Development Movement),以及1980年代之後藉由世界銀行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推動的"結構調整計劃"(Structural Adjustment Programmes),來主導全球化的普通法法律範式漸進發展。政治性維度更為激烈和炫目,經濟性維度則更為隱秘與持久。晚近以來"司法中心主義"的全球興起,就充分揭示出憲法演化論傳統的強大力量。 藉助於主導超國家主義的法律創製--包括世界貿易組織(WTO)與北美自由貿易區(NAFTA)爭端解決機制、國際投資爭端解決中心(ICSID)和互聯網域名與地址分配機構(ICANN)等私人仲裁機制,"盎格魯化"(anglophile)的"普通法憲政主義"理念已深刻主導了憲法基本權利在全球層面(包括公共和私人機制)的實證化進程,從而推動新自由主義的技治化(technocracy)憲法秩序的形成。

    儘管阿克曼試圖闡明平等式民主觀已經取代了自由市場理念,從而成為新憲法秩序的全面基礎,但後新政時期的美國憲法似乎已經走向了反面。 阿倫特對於美國革命的政治還原論實際已經預示了這一悖論性的歷史後果:由於阿倫特對"社會問題"的深刻偏見,革命者變成了對社會分配議題漠不關心的城邦公民,政治革命與社會變革之間的聯繫被生生斬斷了,而在這樣狹隘的二元論對立中,阿倫特式的革命論傳統也就悖謬地向哈耶克式的演化論傳統蛻變,憲法被雕刻成"一座死氣沉沉的新古典經濟學的僵化塑像" 。正是在這個意義上,美國憲法晚近的新自由主義全球化,實際也正得益於革命論和演化論這兩大憲法傳統的矛盾性結合。

    美國憲法模式在二戰之後的全球擴散趨勢,不僅是美國憲法霸權影響力的展現,從另一層面來說,第三世界在民族解放運動與現代化運動中通過各種以美國憲法為藍本的"名義憲法"和"符號憲法",同樣也出於它們自身需要從層級分化社會向功能分化社會轉型的"反封建"需要。從更大的世界社會演化的動力來看,這也是不同社會系統世界性擴張的功能迫令的結果。當然,在不同的左翼批判法學視野下,美國憲法的全球霸權也掩蓋了民族國家國際體系的中心-邊緣結構,以自由和平等(inclusion)為價值語意的憲法全球遷移推動的各國"結構調整",同樣也掩蓋了美國憲法全球化所帶來的剝削與排斥(exclusion),遮蔽了世界社會(world society)層級式分化趨勢的陰暗面。

    與此同時,美國憲法全球化與世界憲法/全球憲法的自我演化之間,也出現了越來越多的張力。美國憲法對於民主法治以及法律和政治系統關係的獨特描述,一方面提供了世界憲法擴展的藍本,提供了現代政治系統與法律系統結構耦合的基本模式;但在另一方面,世界憲法演化也逐漸獲得自身的獨特動力,全球商人法、互聯網數字憲法、全球標準化組織、世界人權法、科學憲法、體育憲法,大量有關"憲法多元主義"、"社會憲法主義"的討論,以及"政治憲法"的相對衰落,"專家政治"與"治理主義"的去政治-去民主憲法話語的興起。這些都導致由美國憲法理想提供的民主-國家政治想像,以及由此提供的社會系統分化與世界社會演化的憲法想像,受到空前的衝擊與挑戰。這也導致了美國憲法模式文化吸引力的持續下降。但由於其歷史性霸權的延續,因此也極大束縛了有關全球憲法演化新動向的解釋力與想像力。

    當代憲法理論的爭論和轉型,反映出全球社會正在經歷的深刻結構變遷,同時也預示著美國憲法模式全球化的內在危機。在全球憲法的"碎片化"/"片段化"(fragmentation)時刻,美國憲法不再能夠有效主導全球憲法演化的動力與方向,而各種自發的超國家、跨國家、國際性、區域性、亞國家法律機制的雜亂興起,這些由全球貿易、世界金融、大眾傳播、體育運動、宗教集團、科學研究所代表的系統性力量構成的新秩序,正持續滲入並深刻改變由美國憲法為代表的主權國家憲法模式,並由此改變民族國家法律系統的符碼運作機制。而在傳統共和主義的批判視野下,這些以特權與財產為根據,以利益和效率為基準,以私有化、公私合作與公共治理的企業化為導向的"認知性"(cognitive)憲法秩序的興起,也代表了美國共和革命"規範性"(normative)憲法維度的衰落。

    憲法的世界主義轉向,預示著由民族國家憲法(美國憲法)的社會涵括,開始轉向世界社會憲法(世界社會系統)的社會涵括。 伴隨全球法律的片段化趨勢,這不僅衝擊了民族國家憲法對於本國政治與法律系統的界定能力,也改變了威斯特伐利亞國際體系建構下的領土國家憲法格局。同時,它也不斷面臨超逸出民族國家範圍的各大世界社會功能系統封閉運作所產生悖論的困境:其中既包括由新自由主義原則統攝的世界經濟憲法運動,也包括以各種原教旨主義為標籤的全球宗教復興運動,也包括二戰之後由全球人權話語界定的新型政治憲法運動,它們顯然改變了由18世紀啟蒙運動與美國憲法革命所框定的民族國家憲法的歷史邏輯。

    美國憲法的活力在於它賦予了各種社會動力自我憲法化的可能性,而其弱點則在於它約束社會系統符碼過度擴張的能力,這典型表現在美國法理學對於主觀權利和基本權利概念界分的模糊化。美國憲法的演化論與革命論傳統,以及自由主義和共和主義憲法觀之間的持久張力,就折射出在處理這一問題上的猶疑態度--即政治憲法是否應當以及如何介入非國家的社會領域?而主流憲法學則往往通過對市民社會的"去政治化"理解迴避這一問題。由此也形成了經典的政治國家憲法想像:在日常時期由憲法文本作為基本法提供司法上的統一性,在非常時期則由人民出場重申高級法來提供政治上的統一性,以此在主權國家範圍內實現對所有社會和文化領域的普遍管轄權(jurisdiction)。在這種經典的憲法模式想像下,基本權利被簡單歸因為抽象主體的範疇。無論是私人權利和公共權利,都被視為對於個人利益的法律賦權(訴權),它的對抗焦點在於其他個人和國家權力,政治化的焦點,也就自然圍繞個人與國家的關係展開,而實際擁有權力的各大社會系統就完全淡出了憲法討論的視野,充其量最多也只能通過"基本權利的橫向效力"(horizontal effect) 等法律解釋技術來處理。

    馬克思清楚意識到了經濟系統和市民社會的政治性維度,但由此展開的批判則卻走向了憲法工程的激進反面:共產主義憲法"試圖通過正式的組織化過程和封閉的政治控制,整合各種分散的自治社會領域",並"最終窒息了社會分化的動力"。 正是吸取了自由主義憲法和共產主義憲法的雙重教訓,美國在二戰之後最終建立了"內嵌性自由主義"福利國家憲法,在國家和市民社會之間精心構造出一種既干預又尊重的微妙平衡關係。但是,1970年代之後所出現的福利國家憲法危機,則證明它同樣沒有克服與其他憲法模式同樣的認識論錯誤:主權國家民主憲法,已經無法直接導控呈加速功能分化趨勢的經濟、科學、藝術、宗教、教育、醫療等領域的自主邏輯。美國憲法的私法化趨勢,實際也正是在面對這樣一種挫敗感時所做出的被動回應:既然傳統政治國家憲法提供的選舉、代議、政黨競爭、多數決等公法技術已很難直接滿足不同功能系統的憲法化需要,甚至還可能對它們的自發憲法化進程構成干擾。但更嚴重的問題則在於,美國憲法的私法化趨勢,實際也很快陷入於福利國家以政治系統涵括其他社會系統的相同困境。新自由主義憲法走向了狹隘的經濟主義--它試圖以經濟系統的運作符碼來統合其它所有社會領域,並且還試圖以經濟科學的"認知性"來終極解構民主憲法的"規範性"。正如托伊布納所批判的,"經濟憲法、交易成本理論、財產權理論、公共選擇、制度經濟學以及法律經濟學是同一場運動的不同分支,妄圖以經濟效率的理念取代所謂陳腐的公共利益、正義和團結概念"。

    正是自由主義憲法、共和主義憲法、法團主義憲法、共產主義憲法和新自由主義憲法的接連受挫,美國憲法的"私法化"最終採用了"憲法多元主義"(Constitutional Pluralism)這樣一個去政治化的語意表述,而它顯然並未對如何限制社會系統的過度擴張問題給出清晰答案,它只是不切實際地寄望於不同社會系統形成數量和種類上的倍增,從而提高相互制約的機會。不同的抽象主體在面對匿名的、自主的擴張性社會機制傷害時,因其個人化權利語言的貧困,因此無法獲得基本的"訴訟"能力與途徑,這一"可訴性"難題則揭示出了"法律化"或"司法化"的內在局限。美國憲法依然試圖通過領土國家的特定權力象徵邊界,來統合不同的社會自治領域。在各大社會系統的自主運作與美國憲法領土化的政治-法律基礎設施之間,已經出現了越來越大的鴻溝;在去領土化的社會系統憲法化和領土化的政治國家憲法化之間,已經出現了越來越大的張力。現在所面臨的嚴峻問題就是:憲法如何提供社會保護反向運動的新動力,以阻止社會系統無限擴張的自我毀滅傾向?美國憲法如何依據業已變化的社會現實,以激發新的憲法時刻來完成其範式轉型?

    例如,在傳統公司治理的領域,是通過《公司法》、《就業管理法》、《產品質量法》、《勞動合同法》、《職業健康安全法規》等國家立法直接從外部介入公司的運作,而伴隨當代公司逐步形成其自主的憲法化動力,則使國家憲法與非國家的公司內部準則之間的地位發生了翻轉,"現在,國家規則只是"軟法",跨國公司的純粹私人秩序反而大量地變成了"硬法""。 托伊布納對跨國公司憲法的這一自主化進程及其結構做出了扼要描述:

    從私人秩序世界的初級規範和次級規範的獨特結合中獲得效力。它們形成了一個封閉的、非國家的規範性效力體系,這個體系在它自身之內等級式地結構化。公司憲法的原則位於頂端,關於執行和監督的規定位於中間,而更低層次包含各種特別行動指令。這樣一來,它們就依靠它們自己的憲法規範,生產它們的效力基礎。通過法律符碼(合法/非法)規制行為的公司內部準則,從屬於一種程序,在這種程序中,公司內部準則根據憲法符碼(合憲/違憲)加以評價。

    *(編者註:類似但不同於本文的公司憲法層級)

    美國憲法革命論敘事傳統的衰落,是其內部/外部憲法片段化發展趨勢不可避免的結果。民族國家憲法預設其"整體主義"的秩序能力,藉助原則、規則和政策形成統一融貫性。而當代美國憲法所面臨的則是一個沒有頂點也沒有中心的狀況。正是政治國家憲法與社會系統子憲法之間不斷加深的裂縫,導致了美國憲法"整體性"能力的喪失,而且伴隨不同功能機制之間橫向與縱向衝突的加劇,由此出現的所謂"法際間"(interlegality)和"網路化"(network)秩序,其實不過只是片段化和節點化的憲法機制之間臨時耦合的代稱。它要麼通過衝突的內部化,藉助特定司法機制的判例法累積;要麼通過衝突的外部化,藉助不同法律機制之間的談判、妥協和協調。 由於這些片段化秩序缺乏國家政治-法律憲法化的中介,它更多只是依賴於各自特定的權力與利益組合,這也就對美國憲法的法治主義(legalism)傳統構成了挑戰。因為,這一傳統建立在由"我們人民"(We the People)型構的制憲權整體動力基礎之上,由所有平等公民民主參與形成的"公意",能夠匯聚為普遍性的溝通權力,藉此克服特定化的利益和社會衝突,並由此來證成憲定權的一般化法治功能。而由於社會系統子憲法缺乏制憲權/憲定權這一內在區分形成的振蕩空間,它就無法順利轉移其憲法效力無限自指的內在悖論,難以提供藉以超越自身特殊性的"公共利益"圖式,而國家憲法也失去了其針對所有社會運作提供集體同一性(identity)政治定義的能力。美國憲法的統一性神話已被蒙上了陰影。

    結語:美國憲法危機的普遍代表性

    美國憲法歷史上的派系黨爭難題,實際展現了現代功能分化社會的去中心化邏輯,而其憲法力量也正在於通過基本權利機制的內部分化、三權分立制衡體系、政黨競爭制度與司法審查體制的建立,藉助日常政治和憲法政治區分形成的二元民主空間,順應了現代複雜社會功能分化加速背景下的治理需要。它始終堅持並不存在唯一的政治中心、權力頂點與黨派勢力,可以作為"人民"的唯一代言人和決斷者,並否認在現代社會條件下能夠提供某種一勞永逸的憲法解決方案。

    美國憲法傳統中的權利衝突難題,也充分展現出現代社會要求全面而平等的社會涵括所形成的內在張力,它既強化了傳統憲法的黨派衝突語意,也預示了統一的政治國家與市民社會形象的崩塌,它也同時加深了當代聯邦最高法院作為"憲法守護者"角色的重要性和不合時宜性。美國憲法既充滿了各種意識形態的不連貫性、讓人惱怒的折中主義、缺乏決斷的不負責任,但同時也避免了"黨派多數專制"(tyranny of factional majority)的危險。 制憲權/憲定權、革命/自然法、公法/私法、制定法/普通法、自由/平等、私人自主/公共自主、民主/法治、自由主義/共和主義、人權/人民主權、平民主義/精英主義、市民社會/政治國家、自由主義/福利國家,正是在處理和內化這一系列二元悖論時所展示出來的卓絕能力,賦予了美國憲法極為強大的政治整合力量,也成為了美國憲法在戰後能夠全球擴展的動力來源。

    美國憲法的力量來源於它去政治化和再政治化的雙重能力,美國憲法的弱點也同樣來源於去政治化和泛政治化的雙重危機。美國憲法的成功之處,在於它掌握住了現代政治生活的核心特徵--民眾激情動員和高級法時刻的一體兩面性,並且通過憲法的公共理性程序,形成在日常時期和非常時期進行周期性振蕩的安全化制度空間。它既推動了現代社會系統的功能分化,同時又通過法律-政治憲法化來限制社會子系統功能分化無限擴張的毀滅性趨勢。

    美國憲法的當代困境具有普遍代表性,這要求我們重新思考十八世紀的憲法革命遺產,從中尋找新的歷史進步動力。在全球化、私法化與治理化的多重挑戰下,在"自由共和國私人公民的集體生活被冷漠、無知和自私所籠罩" 之時,1787年美國的理性革命建國精神,還能否再次通過某種危機的洗禮,重新光照"上帝應許之地"(The Promised Land)?

    謝謝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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