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旗文稿》:對憲政問題的一些看法

  西方資本主義的憲政對於社會主義國家來說,究竟是好的、有益的東西?還是不好的、甚至有害的東西?它是否適合中國國情?要科學地認識憲政問題,必須堅持以馬克思主義為指導,運用馬克思主義的立場、觀點和方法對之進行分析。  一、資本主義憲政的由來、內涵、本質及其實質  據《不列顛百科全書》解釋,憲政的涵義主要有兩個:一是指君主立憲,一是指憲制政府。該百科全書還考證,最早在著作中使用君主立憲一詞的是英國人約翰·洛克,時間大體在17世紀後半期。最早使用憲制政府或立憲主義等詞的是在19世紀初的法國、葡萄牙等國。憲政的歷史起源則被追溯得更為久遠。1869年11月,恩格斯在《高德文·斯密斯<愛爾蘭歷史和愛爾蘭性格>一書札記》中,提及英國學者亨·哈勒姆1827年分兩卷在倫敦出版的《自亨利七世即位至喬治二世逝世的英國憲政史》一書,把英國的憲政史追溯到了15世紀晚期。(參見《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5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750頁)  英國是世界上最早確立君主立憲政體的國家,因而也是世界上最早實行憲政的國家。18世紀後半期,法國資產階級革命開始徹底廢除君主制國體,代之以資產階級民主共和國(1875年最終確立)。之後,不少國家的資產階級在取得本國革命勝利以後,紛紛確立了以民主共和為基本特徵的資本主義政治制度。面對這種潮流,為避免遭歷史淘汰的命運,傳統的憲政思想開始吸收共和制的人民主權等觀念,並逐漸演變成當今西方關於憲政的諸多解釋,如提倡分權、民主、法治,以憲法法律體系約束政府權力,保障公民的基本權利等。  在憲政的產生和發展歷程中,憲法扮演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憲法是資產階級革命的產物。1689年英國通過的《權利法案》、1787年美國制定的《美國憲法》以及1789年法國頒布的《人權宣言》,是西方確立君主立憲和民主共和制度的重要文獻,在西方憲政史上具有里程碑意義,奠定了現代西方憲政制度的政治與法律基礎。  如何看待西方的憲政及憲政制度呢?歷史唯物主義告訴我們一個基本道理,即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築。社會的生產方式、經濟關係所構成的社會的經濟基礎,決定著社會的政治、法律、道德等,以及與之相適應的各種制度。科學地解釋社會的政治法律現象、政治法律制度,必須從社會的物質生產方式和經濟基礎出發。馬克思指出:「法的關係正像國家的形式一樣,既不能從它們本身來理解,也不能從所謂人類精神的一般發展來理解,相反,它們根源於物質的生活關係」;(《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2頁)「這種具有契約形式的(不管這種契約是不是用法律固定下來的)法的關係,是一種反映著經濟關係的意志關係。這種法的關係或意志關係的內容是由這種經濟關係本身決定的。」(同上書,第143頁)恩格斯也明確指出:「經濟關係反映為法原則,也同樣必然使這種關係倒置過來。這種反映的發生過程,是活動者所意識不到的;法學家以為他是憑著先驗的原理來活動,然而這只不過是經濟的反映而已。」(《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7卷,人民出版社1971年版,第488頁)  從上述原理出發,馬克思、恩格斯進一步論述了法的起源、實質等問題,指出法同國家一樣,都是階級社會特有的現象,是階級矛盾、階級鬥爭不可調和的產物。統治階級為維護本階級的利益和社會統治秩序,往往以整個社會代表或國民普遍意志的名義,以國家的暴力機器為後盾,制定並頒布社會成員必須共同遵守的規則和行為準則,如規定人們的權利和義務及其界限等,以規範並約束人們的行為。法作為階級統治的工具就應運而生了。這是法的階級實質,也是它的本質。  憲法是人類社會發展到資本主義階段才開始出現的,是資產階級反封建鬥爭的成果。為了從根本上約束君權和規範全體國民,資產階級需要制定一部國家總的章程,一方面明確國家政權的性質(反封建)、社會的根本制度(資本主義)以及政權的組織形式(多黨制、議會民主、三權分立等),以表明社會各階級在國家和社會中的地位與相互關係,另一方面為具體法律的制定提供依據和準繩。這個總章程或總法就是憲法。  伴隨憲法等而來的是資本主義的法治觀念。在資本主義以前的社會,雖然也存在法及法的現象,但無論是奴隸制時代的法律還是封建制時代的法律,在形式和實質上都只約束被統治階級而不約束統治階級(雖然也有調整統治階級內部關係的規定),奴隸主或封建主都明確享有超越法律的特權。統治權高於法權,階級特權凌駕於法權,法不具有至上地位(這樣的社會可被稱為人治社會)。到了資本主義時代,人類的法治觀念有了很大進步。法的階級實質沒變,但至少在形式上把包括資產階級在內的所有社會成員納入法所適用和約束的範圍,並在政治上宣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許個人、團體或組織享有超越或遊離法律之上、之外的特權(這樣的社會可被稱為法治社會)。  法治取代人治,是人類文明的一大進步。然而需要看到的是,法律都是由人來制定的,但並非每個人都有制定法律的權力,從制定憲法即立法角度看,憲法法律並不是至上的,至上的權力掌握在制定憲法法律的統治階級手裡。即便在司法層面,資產階級也總能運用自己特殊的經濟和社會地位,規避憲法法律對本階級權力的約束和限制。一旦憲法法律條文同資產階級的利益發生根本衝突時,資產階級便毫不客氣地修改或廢止有關條文,以適應發展了的階級利益的需要。金錢特權即資本特權取代了封建的等級特權和世襲特權,這是資產階級法的本質。  正因為如此,馬克思指出:資產階級社會的「憲法首先要確立的是資產階級的統治。因此,憲法所說的結社權顯然只是指容許那些能與資產階級統治,即與資產階級制度相協調的社團存在。」(《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23頁)馬克思還揭露了1848年11月4日通過的法蘭西共和國憲法的虛偽性,他說:「這個虛偽的憲法中永遠存在的矛盾足以說明,資產階級口頭上標榜自己是民主階級,而實際上並不如此,它承認原則的正確性,但是從來不在實踐中實現這種原則,法國真正的『憲法』不應當在我們所敘述的憲章中尋找,而應當在我們已經向讀者簡要地介紹過的以這個憲章為基礎制定的組織法中尋找。這個憲法里包含了原則,——細節留待將來再說,而在這些細節里重新恢復了無恥的暴政!」(《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0卷,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692頁)恩格斯更是毫不留情地指出:所謂的理性王國「不過是資產階級的理想化的王國;永恆的正義在資產階級的司法中得到實現;平等歸結為法律面前的資產階級的平等;被宣布為最主要的人權之一的是資產階級的所有權;而理性的國家、盧梭的社會契約在實踐中表現為,而且也只能表現為資產階級的民主共和國。」(《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56頁)  法治也不是至上的。作為治國理政的方式,法治屬於上層建築的範疇,它建立在一定經濟基礎之上,並接受一定意識形態的指導,維護的是經濟上占統治地位的階級的根本利益。  明確了法、憲法的本質及其實質後,就不難理解西方憲政的本質和實質了。憲政以憲法為基礎,起初是為了約束王權(政治制度上體現為君主立憲),在廢止了王權的國家用來約束全體國民(政治制度上體現為民主共和),它是法(憲法)這一階級統治工具與資本主義制度相結合的產物,是資產階級專政制度的法治化,目的是要維護資產階級的統治秩序,為發展資本主義保駕護航。  關於資本主義憲政的本質和實質,我們可以從資本主義憲政的經典文獻《權利法案》、《美國憲法》和《人權宣言》中找到具體註解。這三部文獻儘管時間上相差百年,內容表述和完善程度各不相同,體現的國情、歷史傳統以及政治制度等也存在差異,但它們確立的基本精神和原則是完全一致的,都是維護以資產階級私有製為基礎的資本主義經濟制度,維護以多黨制、議會民主、三權分立為基本內容的資本主義政治制度,維護資產階級意識形態佔據統治地位的資本主義思想文化制度。在當今西方世界,不論哪一國的憲政都無一例外地規定或內含著這些原則和內容。西方憲政其實就是資本主義制度的代名詞,是資產階級專政的社會制度換了一種形式的表述。  二、對主張中國實行憲政的幾種主要觀點的分析  目前主張中國實行憲政的觀點大體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主張中國實行歐美國家的憲政,通過此種憲政把中國引上資本主義道路。這種觀點公開違反四項基本原則,應旗幟鮮明地予以批駁。另一類觀點不贊成中國照搬西方憲政,但主張中國可以結合自己國情,搞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憲政」。可以明確地講,這兩種「憲政」觀,立場和目標並不一致,甚至還根本對立,因此,在理論和實踐中要具體情況具體判斷,不能一概而論。但其中確實有一些觀點是模糊的,需要從理論上澄清。本文僅就幾個有代表性的觀點談談個人的看法,供商榷。  1.有憲法即有憲政嗎?  從當前世界各國的情況看,實行憲政的國家未必都有明確而系統的成文憲法,而有完備的成文憲法的國家未必是憲政國家。英國是西方世界公認為憲政歷史最為悠久的國家,然而英國至今沒有一部成文憲法(《權利法案》並不是成文憲法)。此外,紐西蘭、以色列等國也是如此,然而這並不影響它們被納入憲政國家的行列。相反,當今社會主義國家包括歷史上存在的社會主義國家,在建國後普遍頒布了比較完備的成文憲法,然而無論是過去還是現在,西方世界都不曾認可這些國家為憲政國家。因此,有沒有憲政的實質並不在於有沒有憲法,關鍵是這個國家的國體和政體是什麼性質的,確立了什麼樣的社會制度。有無憲法只是憲政的表象,有沒有實行資產階級專政的社會制度,才是判斷有無憲政的根本標準。  雖然同樣是憲法,社會主義國家的憲法同資本主義國家的憲法也有著本質區別。因為統治階級不一樣,反映其意志的憲法的性質和內容也會不一樣。列寧曾深刻指出:「無產階級的統治表現在廢除了地主和資本家的所有制。」「我們的憲法之所以有權在歷史上存在,所以爭取到了這個權利,就是因為廢除這一所有制不是僅僅在紙上寫寫而已。」「憲法把實際生活中解決了的廢除資本家和地主的所有制的問題記載下來」。(《列寧全集》第38卷,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281頁)毛澤東也指出:起草新中國第一部憲法草案的「原則基本上是兩個:民主原則和社會主義原則。我們的民主不是資產階級的民主,而是人民民主,這就是無產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人民民主的原則貫串在我們整個憲法中。另一個是社會主義原則」。(《毛澤東文集》第6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326頁)「我們的憲法是新的社會主義類型,不同於資產階級類型」,「它總結了無產階級領導的反對帝國主義、反對封建主義、反對官僚資本主義的人民革命的經驗,總結了最近幾年來社會改革、經濟建設、文化建設和政府工作的經驗」,(同上書,第325頁)確立了新民主主義革命以及社會主義革命的成果並加以發展。  我國現行憲法確認並鞏固了黨領導各族人民從事革命、建設和改革事業的成果,規定了國家的性質、根本制度、根本任務、領導力量、指導思想等重要內容。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社會主義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制度。國家的根本任務是,沿著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集中力量進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機構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主義經濟制度的基礎是生產資料的社會主義公有制。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神聖不可侵犯。國家提倡愛祖國、愛人民、愛勞動、愛科學、愛社會主義的公德,在人民中進行愛國主義、集體主義和國際主義、共產主義的教育,進行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的教育,反對資本主義的、封建主義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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