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條【治安管理的主管部門和治安案件的管轄】實戰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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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七條【治安管理的主管部門和治安案件的管轄】

  國務院公安部門負責全國的治安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治安管理工作。

  治安案件的管轄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

  【條文釋義】

  本條分為兩款。第一款是關於治安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的規定;第二款是關於治安案件的管轄的授權規定。

  1 .關於治安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

  根據人民警察法第6條的規定,公安機關的職責包括:預防、制止和偵查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維護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處理交通事故;組織、實施消防工作,實行消防監督;管理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對法律、法規規定的特種行業進行管理;警衛國家規定的特定人員,守衛重要的場所和設施;管理集會、遊行、示威活動;管理戶政、國籍、入境出境事務和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居留、旅行的有關事務;維護國(邊)境地區的治安秩序;對被判處管刷、拘役、剝奪政治權力的罪犯和監外執行的罪犯執行刑罰,對被宣告緩刑、假釋的罪犯實行監督、考察;監督管理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保護工作;指導和監督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重點建設工程的治安保衛工作,指導治安保衛委員會等群眾性組織的治安防範工作,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因此,公安機關應當是治安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

  國務院公安部門即公安部,全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它是中央人民政府即國務院的部、委員會之一,是國務院主管全國公安工作的職能部門。治安管理工作是公安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本條規定國務院公安部門負責全國的治安管理工作。公安部設有辦公廳、警務督察局、人事訓練局、宣傳局、經濟犯罪偵查局、治安管理局、邊防管理局、刑事偵查局、出入境管理局、消防局、警衛局、公共信息網路安全監察局、監所管理局、交通管理局、法制局、國際合作局、裝備財務局、禁毒局、科技局、反恐怖局、信息通信局等內設機構。鐵道部、交通部、民航總局、國家林業局的公安局和海關總署緝私局列人公安部序列,接受主管部門和公安部的雙重領導。其中,治安管理局專門負責指導全國公安機關治安管理工作,主要職責包括:研究、制定有關治安管理工作的政策、規章;研究、指導全國治安系統民警隊伍建設和崗位教育訓練工作;研究、指導特種行業和公共場所的治安管理工作;研究、指導爆炸、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涉及公共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研究、指導槍支警械管理工作;研究、指導公安派出所工作和群眾性治安防範工作;研究、指導巡警、防暴警業務和隊伍建設及處置群體性治安事件工作;研究、指導文化、經濟單位安全保衛工作和大型活動治安管理工作;研究、指導保安服務業管理及技術防範工作;研究、指導戶政和流動人口管理、居民身份證件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治安管理信息系統建設工作;指導、協調、辦理與治安管理關係密切的95種刑事案件的偵查工作;指導、管理公安部光碟生產源鑒定中心和全國公民身份證號碼查詢服務中心以及中國保安協會的工作;等等。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具體分為三級:一是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即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二是設區的市級或者地(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即地區行署、市、自治州、盟公安處、局;三是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即縣、自治縣、縣級市、旗公安局和市轄區公安分局。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治安管理工作。需要注意的是,這裡沒有提鐵路、交通、民航、林業系統的公安機關和海關緝私機構,也沒有提地方公安機關在一些大型廠礦企業、事業單位設立的公安機關。這是因為,這裡是按照行政區域劃分管轄,只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才負責一定的行政區域。這些專門公安機關不負責一定的行政區域,而只負責一部分地區或者系統等特定範圍的治安管理工作,但這並不影響這些公安機關執行本法。因為這些公安機關已經分別列人公安部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序列。

  2 .關於治安案件的管轄的授權規定

  治安案件的管轄屬於行政管轄,是確定對某個治安案件應當由哪一個公安機關辦理的法律制度。治安案件的管轄權是對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許可權進行劃分,明確公安機關之間的分工的重要措施,是解決公安機關在自己的職權範圍內各司其職,各盡其責的主要依據。明確規定公安機關對治安案件的管轄權,有利於防止公安機關越權查處或者重複查處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同時也可以對那些有管轄權而不認真履行職責的公安機關進行約束,從而使公安機關能夠盡職盡責地行使權力,使違反治安管理行為能夠得到及時、有效的查處,提高公安機關的工作效率,保障公安機關有效地實施治安管理,更好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鑒於治安案件的管轄主要是公安機關內部的事,且行政處罰法已對行政處罰的管轄作了規定,本條第二款規定「治安案件的管轄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本法對此未再作出專門、具體的規定。其實,行政處罰法第20條和第21條對行政處罰的管轄作了原則規定:「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管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對管轄發生爭議的,報請共同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指定管轄。」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如不對治安案件的管轄另行規定,將難以適應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需要。本條雖然授權公安部對治安案件的管轄作出規定,但是公安部的規定既不能違反行政處罰法第20條的規定,也不能突破本法第91條的規定:「治安管理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決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決定。」下位法不得與上位法相抵觸,這是立法法規定的一條基本原則。

  3、國務院公安部門對治安案件管轄的規定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章 管轄

  第九條 行政案件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公安機關管轄。由違法行為人居住地公安機關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由違法行為人居住地公安機關管轄,但是涉及賣淫、嫖娼,引誘、容留、介紹賣淫,賭博的案件除外。

  對違法行為發生地公安機關移交違法行為人居住地公安機關管轄的行政案件,違法行為發生地公安機關在移交前應當及時收集固定相關證據,並配合違法行為人居住地公安機關開展調查取證工作。

  第十條 幾個公安機關都有權管轄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機關管轄。必要時,可以由主要違法行為地公安機關管轄。

  第十一條 對管轄權發生爭議的,報請共同的上一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

  對於重大、複雜的案件,上級公安機關可以直接辦理或者指定管轄。

  第十二條 鐵路公安機關負責調查處理列車上,火車站工作區域內,鐵路系統的機關、廠、段、所、隊等單位內發生的案件,以及在鐵路線上放置障礙物或者損毀、移動鐵路設施等可能影響鐵路運輸安全,盜竊鐵路設施的案件。

  港航公安機關負責調查處理港航系統的輪船上、港口、碼頭工作區域內和機關、廠、所、隊等單位內發生的案件。

  民航公安機關負責調查處理民航管理機構管理的機場工作區域以及民航系統的機關、廠、所、隊等單位內和民航飛機上發生的案件。

  國有林區的森林公安機關負責調查處理林區內發生的案件。

  第十三條 公安機關和軍隊互涉公安行政案件的管轄分工由公安部和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另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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