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認罪認罰從寬」:划出尺度嚴防花錢買刑

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認罪認罰從寬」:划出尺度嚴防花錢買刑

澎湃新聞記者 林平

2016-08-30 11:30 來自 法治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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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進一步明晰認罪認罰從寬的適用條件,劃清從寬的尺度、底線,防止司法人員自由裁量權過大,避免出現「權權交易、花錢買刑」等司法腐敗現象。《關於授權在部分地區開展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試點工作的決定(草案)》於8月29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審議。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注意到,多位委員在分組審議時均建議,應進一步明晰認罪認罰從寬的適用條件,劃清從寬的尺度、底線,防止司法人員自由裁量權過大,避免出現「權權交易、花錢買刑」等司法腐敗現象。應明確界限、出台細則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是我國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制度化,體現了現代司法寬容的精神。「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試點方案,有兩點需要進一步明確。」方新委員在審議前述草案時指出,第一,關於適用的條件。刑事犯罪輕重程度不一,有的可以從寬,有的卻是罪在不赦。如果沒有明確適用條件,容易出現「花錢買刑」的問題;第二,關於從寬的程度,試點方案未作出規定和限制。「在刑期內從輕是一種從寬,減輕也是;實刑變成緩刑是從寬,免除還是從寬。」方新建議,應該對從寬的尺度、底線有具體規定。在方新看來,如果沒有明確的從寬界限,會導致司法人員自由裁量權過大,可能會出現權權交易、權錢交易等腐敗問題,「建議儘快出台實施細則。」郎勝委員也持有相同的觀點。「在實體性上,應該對從寬有具體的幅度規定。」郎勝說,如果是一些罪在不赦的犯罪行為,認罪認罰是否也可以從寬?相反,如果犯罪份子真誠認罪、悔罪,會不會因為量刑爭議而不能從寬?羅亮權委員的理解是,被告人所有的認罪認罰情節,包括積極退贓、賠償損失、當庭認罪,都應當統一歸為強制性法定考量情節,即如果被告人符合認罪認罰從寬條件,都「應當」而不是「可以」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法官在判決時必須適用。不宜適用的規定有待細化「有議論說,認罪態度好就從寬,不認罪就從重,這是對司法公正的一種誤導。」鄭功成委員在審議時特彆強調,上述試點制度在推行過程中,應該避免兩方面誤解:一是不能說因為案多人少,審判才從簡或者從速;二是不能說是以嫌疑人的態度來作為判案依據。鄭功成說,司法機關辦案不能偏離「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基本司法原則。 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在草案說明中指出,對於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屬於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對未成年人認罪認罰有異議的,可能不構成犯罪的,以及其他不宜適用的情形,不作為試點案件。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委員周光權分析說,上述草案只列舉了四點不宜作為認罪認罰從寬處罰的案件,同時留有口子:「其他不宜適用的」,建議「兩高」應該對此進行細化,比如恐怖主義犯罪、黑社會組織犯罪等情形,都不應該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要防止『花錢買刑』,應該制定詳細的負面清單。」根據周光權的分析,在認罪認罰從寬處理的案件里,被害人的態度是整個案件處理的決定性因素。如果被害人沒有和解、沒有得到賠償,無法推動這一制度落地,「確立認罪認罰從寬處理制度以,有助於實現刑罰正義,同時有助於罪犯回歸社會。」 全國人大代表柳樹林的提議是,為了確保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公正執行,防止產生「權權交易」、「權錢交易」等司法腐敗問題,防止出現「人情案」、「關係案」、放縱罪犯等濫用職權、徇私枉法情形的發生,除了明確規定嚴格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行政責任以外,建議改善司法隊伍待遇的保障。 「把法官的工資收入、退休待遇、孩子入學、住房等一系列問題都作出明確保障,讓司法幹部隊伍有一個體面生活的質量。」柳樹林認為,這一做法可以從源頭上避免權錢交易、人情交易、關係案等問題,讓司法制度有所保障。從寬處罰應區分訴訟環節從司法實踐看,長期以來「有罪必罰」的思想觀念佔據著主導地位。「轉變傳統的刑罰觀念是構建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基礎。」韓曉武委員認為,要切實轉變傳統的刑罰觀念,「這個問題解決不好,可能會影響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落實。」基於此,構建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首先要切實擺脫傳統刑罰觀念的束縛,真正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實行區別對待,做到該寬則寬,該嚴則嚴。與此同時,還需要建立起認同被告人認罪的機制。「要建立起獨立的認罪程序保證認罪的真實性和自願性。」韓曉武坦言,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並不應該是無事實根據的認罪,法官必須充分審查被告人認罪的真實性和自願性,確保相關人員認罪具有證據基礎,要預防「頂包」事情的出現。換言之,從長遠來看,應當修改相應的法律,健全具體的運行程序,完善證據制度、辯護制度、量刑規則、監督制度等等,為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做好配套性的保障。韓曉武接著指出,目前草案中對被告人認罪從寬處罰並沒有區分不同的訴訟環節,要從立法和司法解釋上區劃細化。「在偵查階段、起訴階段和審判階段等不同的訴訟環節,被告人認罪的訴訟價值是不一樣的。」韓曉武認為,越早認罪越能體現行為人的人身危險性小,也越有利於案件的偵破和審判,節約司法成本,在量刑的時候從寬處理的幅度也應該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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