騙取貸款罪要怎麼認定
《刑法修正案(六)》在刑法第175條高利轉貸罪之後,增加了騙取貸款罪,作為刑法第175條之一。如何具體認定騙取貸款罪,特別是依法區分騙取貸款罪與貸款詐騙罪、高利轉貸罪等近似罪名,司法實踐中應結合具體案例予以深化理解。司法機關應當在查清案件事實和證據的基礎上,準確認定騙取貸款罪的「欺騙手段」和「重大損失」要件。
被告人李某某在誤信某集團公司有能力歸還貸款的情況下,同意了該公司提出的通過被告人以虛假循環貿易的方式騙取銀行貸款供其使用的要求。被告人李某某於是就採用提供虛假財務報表和虛假合同等方法,隱瞞公司巨額虧損以及虛假循環貿易的事實,騙得銀行貸款千萬餘元,並造成銀行最終經濟損失上千萬。該案的處理,涉及到對被告人李某某的行為是以騙取貸款罪認定還是以貸款詐騙罪論處,抑或是其他罪名。
《刑法修正案(六)》在刑法第175條高利轉貸罪之後,增加了騙取貸款罪,作為刑法第175條之一。如何具體認定騙取貸款罪,特別是依法區分騙取貸款罪與貸款詐騙罪、高利轉貸罪等近似罪名,司法實踐中應結合具體案例予以深化理解。司法機關應當在查清案件事實和證據的基礎上,準確認定騙取貸款罪的「欺騙手段」和「重大損失」要件。
騙取貸款罪是《刑法修正案(六)》新設罪名。刑法第175條之一,「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特別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騙取貸款罪的立法背景是,在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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