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孩子撫養費怎麼給?這6大誤區不可不知

2017/9/10

山東高法

導讀:父母離婚,關於孩子撫養費存在這6大誤區!來看看法律如何確定撫養費!


子女撫育費的數額,考慮以下幾個方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7條規定: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1、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月總收入的20~30%的比例判決,對於在北京、上海、廣州、深圳等一線城市,具體數額原則掌握在800~2000元/月。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養費的,比例可以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50%。

2、對於高收入的。按照上述比例計算高於上述幅度的,可突破上述幅度,如無特殊情況,一般不超過3000元/月。

3、對於低收入的。按照上述比例計算低於上述的幅度的,如有較多其他財產的,可不按上述比例而按上述幅度判決,以維護子女的合法權益;如財產不多或無財產的,結合撫養人的撫養能力,可不按上述比例而低於上述幅度判決,以保障子女的最低生活水平。

4、對於無收入的。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養費。如具有勞動能力的,原則上應支付子女撫養費,因撫養子女是父母的義務,不能因暫時無收入而免除其義務,應保障子女的最低生活水平。

5、對於子女患重病、出國讀書(須經雙方同意)等特殊情況,可超過上述幅度判決。

子女撫養費糾紛案件是涉及未成年人民事案件中比較常見的類型,由於當事人對相關法律知識不熟悉,加上雙方的立場和訴訟目的不同,造成了當事人對子女撫養費問題存在多種認識誤區。

1、法官判撫養費是多少就不能再增加了

《婚姻法》第37條第二款規定,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在實際情況中,當子女面臨上學、生病以及物價上漲等多種正當原因導致原來的撫養費不夠時,法官在綜合考慮後可以適當提高撫養費數額。

2、不讓探望孩子,就不給撫養費

收到很多關於諮詢離婚後不讓探望子女的問題,從法律上來說,夫妻雙方離婚後,對子女仍然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同時,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但是在實際情況中,直接撫養孩子一方不讓另一方探望子女的情況經常會出現,但是支付撫養費和探視子女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係,即使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阻撓對方探視子女,也不能成為拒絕支付撫養費的合法的抗辯理由。但是另一方可以另行起訴,要求探望子女,如果對方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執行。

3、孩子日常所有的花銷,父母都要承擔

撫養費是用於子女的日常生活、醫療、教育等方面的開支,以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但很多父母認為子女日常的所有花銷,另一方都有義務承擔,例如私立學校的高價學費。這類超過基本生活需求的非必須費用,法官會在審查合理性、必要性,以及另一方的支付能力和意願後進行判決是否支付。

4、撫養費等於生活費

根據婚姻法解釋,撫養費一項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的綜合性費用,很多父母因為對撫養費概念不清楚,還起訴要求對方支付醫療、教育等費用,這種情況法官是不予認可的。

5、撫養費還包括對直接撫養孩子一方的補償

這裡先要明確「撫養費」和「扶養費」的法律概念,簡單來說,撫養費是對子女的,而扶養費是夫妻之間的。在無其他約定的前提下,父母對子女都負有同等的撫養義務。根據《婚姻法》: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6、孩子上大學,給撫養費是應該的

根據婚姻法解釋(一),父母撫養孩子的義務截止到孩子十八周歲。通常來說,子女年滿18周歲後,父母就沒有法定的撫養義務,包括上大學期間的費用都不在法定支付義務內了。當然除了部分特殊情況,比如子女還在上高中或者以下教育,以及因非因主觀原因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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