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大選︱林肯一生最大失誤:選錯了副總統

總統如何選搭檔總統選舉中,副總統候選人的提名,通常取平衡或補丁策略。換言之,取人之長、補己之短。譬如演員出身的里根,競選總統前,只做過弗吉尼亞州的州長,缺乏外交經驗,他便挑選了職業外交官喬治·H·W·布希做競選夥伴。這是為彌補從政經驗的不足。又如尼克松1960年的總統競選。尼克松來自加利福利亞,對手肯尼迪來自馬薩諸塞州。為了爭奪馬薩諸塞乃至更多東部地區的選票,尼克松提名同樣來自馬薩諸塞州的亨利·羅傑做副總統候選人。尼克松此舉,是為了彌補選區弱勢。然而他的策略沒有成功。羅傑在競選時表現太差,沒有為尼克松爭得馬薩諸塞州的選票。不過,公平地說,尼克松提名策略的失敗,源於他對羅傑賦予了不切實際的期望,肯尼迪家族在馬薩諸塞州的影響絕非羅傑之力可以削弱;也源於他的對手肯尼迪選擇了一個強大的競選夥伴。肯尼迪所挑選的,是來自德克薩斯州的民主黨領袖、已在國會任職二十餘年之久的林登·約翰遜。約翰遜為了競選勝利,施展了渾身解數,從而幫助肯尼迪贏得了除德克薩斯州以外南方好幾個搖擺州如路易斯安娜、阿肯色州的選票。由於這一對搭檔的成功,約翰遜的提名被美國歷史學家稱為肯尼迪的「神來之筆」。

林肯與約翰遜的競選畫報林肯最不明智的一個選擇1864年,林肯為謀求連任而提名安德魯·約翰遜則是出於特殊環境的特殊考慮。約翰遜並非共和黨人,然而其維護聯邦的立場與共和黨領袖林肯一致;他又是唯一來自南方而未與南方分離主義者站在一起、內戰爆發後依然留在聯邦的參議員,因而林肯為了向戰時的南方顯示國家統一的態度,很自然地選擇了約翰遜作為自己的競選夥伴。然而林肯的選擇對於美國內戰後的重建不能不說是一個不幸,也是林肯一生最不明智而又未曾預知到的政治決策。1865年4月15日,林肯遇刺身亡。安德魯·約翰遜宣誓任職副總統五十餘日就接任總統職務(直到1933年第二十條憲法修正案獲得批准,美國總統與副總統就職宣誓日才由1792年國會規定的3月4日改為1月20日),成為美國第37任總統。有趣而值得一提的是,約翰遜的總統身份直到1967年才得到美國憲法第二十五條修正案的明確認可。它規定「如遇總統免職、死亡或辭職,副總統應成為總統」。在此之前,凡總統死亡而以副總統身份接任總統職務者,其總統身份嚴格說來是有些模糊的。因為憲法僅僅說「如遇總統被免職、死亡、辭職或喪失履行總統權力和責任的能力時,總統職務應移交副總統」,並未明確宣布,接任總統職務者就是總統。副總統出缺,由總統提名副總統的權力,也是第二十五條憲法修正案才賦予的。它同時規定,副總統的提名須經國會兩院都以過半數票批准。正是由於當時的憲法沒有賦予總統任命副總統的權力,約翰遜接任總統職務後,他身邊沒有副總統。

約翰遜1859年的畫像約翰遜:遭彈劾的總統約翰遜履行總統職務毫不含糊。雖然他在宣誓就職副總統時喝得酩酊大醉,靠助手幫他把手舉起來才算完成儀式。但在接任總統職務後,他就不再滿不在乎。而且他態度強橫,堅持立場,任職總統不多久,就與國會尤其是其中的共和黨人形成嚴峻的對立之勢,最終導致國會對他發起彈劾,僅因一票之差險些被免職。他可謂美國歷史上做總統最不成功的例子,也是美國第一個被彈劾的總統。在他之前,美國有過五次彈劾聯邦官員的例子。第一次是在1797年,來自田納西州的參議員威廉·布朗特(William Blount)被來自馬薩諸塞州的眾議員約翰·亞當斯提起動議,以他非法干預國際事務和印第安人事務為由,要求國會彈劾他。布朗最終被判定無罪。但是他提起了上訴,聲明他屬於民選聯邦官員,而非聯邦憲法規定可彈劾對象中的「文職官員」。國會亦隨後認定,參眾兩院議員從此不應被列為文職官員而被彈劾。布朗因而成為國會議員中唯一被彈劾的例子。此後,又有四名聯邦法官分別於1803、1831、1862年被彈劾,兩名被免職,兩名被認定無罪。聯邦最高官員被彈劾,自安德魯·約翰遜始。歷史學家分析約翰遜被彈劾的原因,往往先說明他的個性。這個人出身貧寒,在傑克遜民主時代長大,將強悍的安德魯·傑克遜總統視為上帝之子來崇拜,養成了傲慢、固執、不肯妥協的性格,而且喜好挑釁。繼任總統,給予他充分表現個人性格的機會。美國憲法賦予了總統否決國會議案的權力,以此來制衡立法權。約翰遜將這個手段用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在他被提起彈劾前的一年半時間,被他所否決的議案達到了15件,超過了在他之前美國歷任總統使用否決權的總和。但是,個性顯然並非他招致國會痛恨的根本原因,而在於他對於美國內戰的意義與重建的性質與以共和黨人為主導的國會有著截然相反的看法、兩極對立的分歧。

批評約翰遜使用否決權的漫畫約翰遜與戰後重建林肯對於美國內戰後的重建,曾經立下一個原則:以總統為主導,迅速、寬容地解決戰後遺留問題,包括反叛各州回歸聯邦以及南方的重建。約翰遜曲意地執行了這個原則。這一原則的核心是如何寬容。根據林肯1863年12月8日發布的《大赦和重建文告》,或者說按照林肯的意思,寬容是指在宣誓支持解放奴隸的政策、宣誓忠於聯邦和聯邦憲法的條件下,准許反叛各州的人民回歸聯邦,並且不因其反叛而被懲罰。但是,在反叛各州組成的邦聯中擔任高級職務的官員,並不在總統赦免範圍之內。約翰遜如何做的呢?他幾乎將所有人都寬恕了。邦聯總統傑斐遜·戴維斯以叛國罪被起訴,始終沒有受到審判,被拘押兩年後釋放。副總統亞歷山大·斯蒂芬在1865年坐了5個月的牢,也沒有正式受審。第二年,他竟然作為喬治亞州的參議員出現在國會(由於法律的限制,他最終沒有獲得參議院的席位)。這就讓國會中那些意圖嚴厲懲罰反叛分子的激進共和黨人十分惱火。不止如此。約翰遜還在寬恕中耍弄著手腕,捎帶著私心。他的赦免令中有這樣一條:他不會赦免擁有財產兩萬美元以上的南方人,無論他們是否曾經參與反叛,除非他們以個人名義向總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赦免令一出,白宮門前排起了長隊,有錢人紛紛派出家眷向這位一直以來仇恨種植園主的平民總統遞交赦免申請。到1866年5月,約翰遜親自簽署了7000份赦免令。由於他的寬免,一度因為戰爭而失勢的民主黨在南方大有捲土重來之勢,他們在國會也佔據了部分席位。共和黨人為之十分憤恨。 不遵循林肯的赦免政策之外,約翰遜的白人種族主義立場也與林肯解放奴隸的願望背道而馳。約翰遜對於南方的重建,也立了一個自己的原則:憲法今在,聯邦如昔(keep the constitution as it is, and the union as it was)。所謂「憲法今在」,意指他可以接受林肯在任時通過的第十三條憲法修正案,接受奴隸制被廢除的現實;但他不能接受更進一步的修憲和立法,使黑人因之享有與白人平等的權利和地位。他就是要保持美國聯邦在內戰前的性質:這個國家是白人的政府。所謂聯邦如昔。他絕不允許黑人因為戰爭而獲得與白人平等的公民權,更不用說允許他們競爭政府公職。因此之故,當國會中的激進共和黨人意圖接續林肯的政策,進一步賦予黑人公民地位與政治權利時,約翰遜與國會發生了劇烈的對抗。公民權法案否決、一系列的重建法案也否決。面對被總統否決的法案,國會則利用憲法賦予的對行政權力的制衡權,再次以三分之二的法定比例通過。幾乎所有被約翰遜否決的法案都在國會的反否決下,成為法律。約翰遜未肯退讓,運用他的行政權力,對於執行國會法律的官員予以解職,其中包括他的戰爭部長、共和黨人埃德溫·斯坦頓(Edwin Stanton)。他還將不滿訴之於國民,巡遊南北,發表演講;稱自己如同聖經中的摩西,激進的共和黨人猶如出賣耶穌的猶大;鼓動各州抵制國會的立法,捍衛各自的州權。彈劾總統之戰不可調和的矛盾與衝突中,彈劾或者說驅逐總統成為國會共和黨人的心愿。 而這種心愿,由於黨派間的敵意,更加強烈。在國會中占多數席位的共和黨人,不僅想把總統趕走,也想藉助驅逐總統的機會,儘力打壓民主黨。由於國會中的民主黨議員屢屢反對共和黨的重建政策,又多數在眾議院,激進的共和黨人將他們稱為「一群棲息在眾議院的禿鷹」,意欲除之而後快。 1868年2月24日,聯邦眾議院司法委員會經過調查聽證後,對約翰遜提出11條指控,主要是說他違背《永久任職法》、質疑國會立法的合法性等,交由眾議員辯論、投票。投票結果:127票贊成、47票反對;贊成票過半,達到提交參議院彈劾的法定票數。屢受彈劾威脅而未肯表示畏懼的約翰遜將面臨參議院的審判。彈劾若成功,他將被免職。

約翰遜在參議院被審判。1868年3月5日,在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的主持下,參議院審判程序啟動。審判過程持續兩月有餘。經過兩次投票(5月16日與26日,第一次僅針對第11條指控投票,第二次針對其餘指控投票),彈劾終告失敗。兩次投票結果完全相同:35票認定有罪,19票無罪(其中7票來自共和黨議員)。距離驅逐總統所需的三分之二票數(當時為36票)僅差一票。儘管還有人堅持繼續投票,但大部分共和黨人表示放棄。一票之差的微妙來自哪裡?為什麼共和黨人內部出現了分裂,沒有全體一致地認定約翰遜有罪?態度原本堅決的多數共和黨人為何最終表示放棄?原因之一在於部分共和黨人被約翰遜收買;約翰遜也表示不再尋求連任。但更重要的原因在於共和黨正面臨1868年的總統大選。設若彈劾成功,按照美國憲法規定,接任總統職務的應是參議院臨時議長(他在接任序列中位列第三,在副總統之後,但當時沒有副總統)。參議院臨時議長本傑明·韋德,是一個在激進的共和黨人中也顯得非常激進的參議員,除了堅定的廢奴主義立場外,他還主張讓婦女也擁有選舉權。因此,無論共和黨內外,他都樹敵頗多。他若接任總統職務,共和黨預定的總統候選人:立場溫和的格蘭特將軍,在提名過程中會遇到很大的障礙;同時也會使共和黨的總統競選流失選票,令民主黨多幾分獲勝的機會。這是共和黨無論如何也付不起的代價。因此,早在韋德當選參議院臨時議長之日,也是國會對約翰遜提起彈劾之前,共和黨內部就有人預言:韋德的當選意味著對總統的彈劾將以失敗告終。贏得了反彈劾勝利的約翰遜卸職後回到家鄉田納西州。他受到了家鄉人民的熱烈歡迎。有人對他說,「您在我們心中的地位更穩固了」。1875年初,他再次作為田納西州選出的國會參議員回到華盛頓。不過,在當年7月,他就去世了。下葬時,他胸口放著美國憲法,雙手環抱著它。他生前一再聲明:我立足於美國憲法(I stand on the Constitution)。死後,憲法終於站在了他身上。沒有人可以將它內含的正義踩在腳底。儘管在當時,只有很少一部分人接受種族平等的觀念,歷史學家也因此而評論:柯林頓與約翰遜被彈劾的區別在於前者確實有罪(作偽證),後者只是不受歡迎。然而,約翰遜被彈劾的那一個歷史瞬間,正義確然表現了它的力量。(本文原題為《林肯的選擇與被彈劾的總統:安德魯·約翰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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