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為什麼會對印第安人採取文化和種族滅絕政策?

18-19世紀美國對印第安人採取了文化和種族滅絕政策,印第安人長期受到軍事圍剿和屠殺,美國為什麼要這麼做呢?

歷史上北美印第安人部落眾多,彼此敵對,而「我敵人的朋友就是我的敵人」的原則,白人移民對一個部落的友好態度,會被其敵對部落視為敵對行為。所以在十七、十八世紀曾爆發多次白人與印第安人之間的戰爭。在1622年的一次印第安人襲擊中,弗吉尼亞殖民地80%的居民點被印第安人摧毀,一半的移民被屠殺,1644年弗吉尼亞殖民者再次遭到血腥屠殺。1675-1676年,在以萬帕諾亞克人(Wampanoag)、納拉甘賽特人(Narragansett)、尼普穆克人(Nipmuck)、波當克人(Podunk)為一方,以英國人、莫希幹人(Mohegan)、佩古奧特人(Peguot)為另一方,被北美殖民者稱為「菲利普王戰爭」的衝突中,印第安部落殺害了康涅狄格河、納拉甘賽特灣和普利茅斯地區三分之一的白人移民。

此外在十八世紀時,英法爭奪北美,印第安部落有些與英國人結盟(比如易洛魁部落聯盟、莫希幹人、莫霍克人等等),有些與法國人結盟(比如休倫人、伊利人和蒙塔奈人)。這些印第安部落也參加了英法軍隊互相襲擊對方白人定居點的戰爭。這裡有必要說一下同時期歐洲的戰爭觀念。在當時的歐洲,那種殘酷的宗教戰爭已經結束,戰爭只是君主政策的工具,進行戰爭的目的不是為了消滅一個民族、或改變他們的生活方式和政治制度,而只是一個君主想擴大其領土版圖、維護其榮譽名聲、或從另一個君主手裡奪取商業上的利益(這個敵對的君主很可能就是他的表兄弟)。貴族文化的泛歐性質使得人們有一種共同的思想基礎,從而產生一種專門理論來界定戰爭的正當理由和適當限度。在「菲利普王戰爭」時期,歐洲最流行的手冊是荷蘭人格老秀斯的《戰爭與和平法》,它為戰爭的文明規則奠定了基礎。

不幸的是,對北美移民進行伏擊的印第安人可不讀格老秀斯的書。他們沒有歐洲貴族的背景,也不相信只在好天氣和開闊地帶進行戰爭、只同軍人進行戰爭的好處。他們有自己的武器,有自己的作戰方法——叢林戰。他們的戰斧和弓箭是無聲而有效的武器。當印第安人抓住白人移民的時候,他們可不遵守格勞秀斯的規則——將他們俘虜並用來交換己方俘虜。相反,他們的規則是屠殺和拷打,用尖棍亂刺俘虜,任其流血至死,至於剝下其頭皮則更是等閑之事。一個叫約瑟夫·多德里奇的牧師曾經目睹了十八世紀後期在西弗吉尼亞的一次野蠻進攻:「印第安人不分青紅皂白亂砍亂殺。他們的目標是消滅全部敵人,兒童也是他們屠殺的對象,因為如果是男孩,日後會成為戰士;如果是女孩,則會成為母親。在他們看來甚至胎兒也是有罪的。殺死母親、讓胎兒死在其腹中還不過癮,他們剖開母腹,把胎兒掛在棍子上或柱子上作為戰利品,並以此恐嚇屠殺中的倖免者。如果印第安人抓住了俘虜,他們在處置時很少表現憐憫。對於落到他們手裡的白人,他們有時也會暫時不處死,目的是為了肆意拷打,以滿足他自己及其同伴的嗜血心理。」

上圖中的人叫羅伯特·麥克基,1864年7月18日,他跟隨一支車隊從堪薩斯州利文沃思堡前往新墨西哥聯合堡的途中遭到蘇族印第安人襲擊,車隊中所有成年人都被殺死,當時才12歲的麥克基被拖到蘇族酋長「小龜」面前。「小龜」先用一支標槍扎他的肚子,然後用左輪手槍朝他開了一槍,然後用兩支箭把他釘在地上,接著活剝了他的頭皮。其餘的蘇人也朝他身上亂戳亂刺。附近的美國陸軍要塞拉恩堡的駐軍聽到亂槍聲後派出一支偵察隊,在事發兩小時後趕到屠殺現場,發現小麥克基還活著,而且在幾個月後奇蹟般地痊癒了(但是永久地失去了頭皮)。上面這張照片攝於1890年,當時羅伯特·麥克基已是一名38歲的男子。

當然,印第安人的這種戰爭規則並不是專門針對白人的(用辯證唯物主義的觀點來說,不是專門針對「白人帝國主義侵略者」的「反侵略戰爭」),因為在白人到達美洲之前很久、以及在這之後很久,各印第安部落之間一直在以這樣的戰爭規則相互殺來殺去。比如西班牙人來到佛羅里達半島時,這裡居住著瓦耳人、提謨瓜人等印第安部落,他們彼此互相打打殺殺,提謨瓜人後來被來自今日亞拉巴馬州境內的賽米諾爾人斬盡殺絕了。再比如在十九世紀的「黑鷹戰爭」期間,索克人和福克斯人遭到了蘇族印第安人的殘酷屠殺。

美國獨立戰爭和1812年戰爭時期,一些印第安部落維持了與英國人的傳統結盟關係,襲擊北美獨立派,製造了「櫻桃谷大屠殺」、「懷俄明谷大屠殺」等屠殺無辜白人居民的慘案。所以美國人報復起來也特別兇殘。1812年戰爭結束之後,大多數美國白人的觀點完全一致:應將密西西比河以東所有的印第安人都趕往西部,因為印第安人曾在1812年協助英國作戰,而遭到了失敗,現在聯邦政府的政策應當是徹底驅逐他們。雖然根據美國最高法院的裁決,印第安部落所佔土地的法律地位曾被認為是「國中之國」,即依附於美國的印第安人國家,所以大部分印第安人土地是通過條約來購買的,但曾經與印第安人作戰的安德魯·傑克遜總統上台後,出現了大量武力強制驅逐的現象。1830年美國國會通過了「印第安人驅逐法」(Indian Removal Act),規定由國會調撥資金供聯邦與部落談判,將他們遷往西部。

到1830年為止,密西西比河以東幾乎所有的印第安部落都被遷移到西部,僅有南方不多的切羅基人、塞米諾爾人,以及北方密歇根和威斯康星孤立的部落點除外。各印第安部落向聯邦政府割讓了超過1億英畝的土地,換得約6800萬美元的報償,以及俄克拉荷馬-內布拉斯加地區荒涼不毛的「保護區」。從東部遷來的印第安人在那裡按部落分成一系列保護區,被迫適應完全陌生的地理環境和氣候條件,周圍的合眾國陸軍防禦工事將他們圈在裡面,也將白人圈在外面。

1836年時密西西比河以西的印第安人保留地

筆者寄語:

相信夢想是價值的源泉,相信眼光決定未來的一切,相信成功的信念比成功本身更重要,相信人生有挫折沒有失敗,相信生命的質量來自決不妥協的信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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