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票格式
06-18
我國《票據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匯票必須記載下列事項:(一)表明『匯票』的字樣;(二)無條件支付的委託;(三)確定的金額;(四)付款人名稱;(五)收款人名稱;(六)出票日期;(七)出票人簽章。匯票未記載前款規定事項之一的,匯票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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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對某些應記載事項加以說明:
(1)簽發籤章。匯票上的簽章指簽名或蓋章,發票人簽章以標明負發票責任。如果由兩個以上的人共同簽章,則由共同簽章人負連帶責任人。
(2)支付文句。又稱無條件支付的委託,指發票人委託付款人無條件支付匯票金額的文字。如果匯票對支付條件加以限制,該票據則失去作為匯票的屬性,或者說該匯票是無效的。
(3)匯票金額。匯票的金額必須確定,對匯票金額可作選擇的記載,或者以金錢以外的財產為給付,都使匯票無效。
(4)簽發日期。簽發日期是指匯票發行的年月日,以記載在匯票上的日期為準,而不是指匯票實際發出去的時間,匯票簽發日期有很重要的意義:第一、判定發票人是否具有簽發匯票所需具有的行為能力;第二、確定到期日和提示日的根據;第三、決定利息起算日的依據。
(5)簽發地點。即發票地,是指匯票上記載的匯票發行地點,和簽發時間相似,也不是指實際簽發匯票地點,而以匯票記載為準。
(6)匯票基本當事人。匯基本當事人有三類: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匯票上一般應將當事人記載完全,付款人與受款人同一的除外。
(7)付款時間。即到期日,指匯票上記載的應為付款的日期。到期日的規定方法各不相同,因而可以將匯票區分出不同的類型。
(8)付款地點。指匯票上記載的票據金額的交付地點,同時也是拒絕付款時持票人請求作成拒絕證書之地,付款地點一項的缺失,一般不導致票據的無效,而通過法律推定來加以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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