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能否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取決於政府如何發揮作用

學者觀點市場能否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取決於政府如何發揮作用周紹朋 《 光明日報 》( 2014年04月09日 15 版)

習近平總書記在《關於「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的說明》中指出,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是這次全會提出的一個重大理論觀點。這是因為,經濟體制改革仍然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點,經濟體制改革的核心問題仍然是處理好政府和市場的關係。

市場能夠在資源配置中發揮什麼作用,取決於政府發揮什麼作用。正是由於這一點,《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才在提出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的同時,還提出了更好發揮政府作用的問題。《決定》用了大量篇幅,對堅持和完善基本經濟制度、加快完善現代市場體系、加快轉變政府職能、深化財稅體制改革、健全城鄉發展一體化體制機制和構建開放型經濟體制等進行了詳細的論述和規定。

能否真正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除了取決於政府發揮什麼樣的作用外,還取決於政府如何發揮作用。政府各方面的職能如何發揮,都會對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作用產生重要影響。

宏觀經濟調控是中央政府的一項重要經濟管理職能。宏觀調控的主要任務是保持經濟總量平衡,促進重大經濟結構協調和生產力布局優化,減緩經濟周期波動的影響,防範區域性、系統性風險,穩定市場預期,實現經濟持續健康發展。毫無疑問,宏觀經濟調控對資源配置會產生重大影響。然而,宏觀調控的主體又是政府,如果宏觀調控的方向、力度、重點,以及方式、方法、手段、工具把握和運用得不好,就會直接影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的發揮。為了使宏觀經濟調控與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相一致,首先必須建立健全科學高效的宏觀調控體系。正如《決定》指出的,要健全以國家發展戰略和規劃為導向、以財政政策和貨幣政策為主要手段的宏觀調控體系,推進宏觀調控目標制定和政策手段運用機制化,加強財政政策、貨幣政策與產業、價格等政策手段協調配合,提高相機抉擇水平,增強宏觀調控的前瞻性、針對性、協同性。形成參與國際宏觀經濟政策協調的機制,推動國際經濟治理結構完善。這裡需要特彆強調的是,宏觀經濟調控可以運用經濟手段和法律手段,也可以運用像行政審批那樣的行政手段,但在非市場失靈的領域,一般只能運用經濟手段和法律手段,而慎用行政手段。否則,就會影響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的有效發揮。

市場監管是政府的另一項重要經濟管理職能。市場監管也與資源配置密切相關,如果監管不力,也會直接影響資源配置的方向、結構和效率。市場監管屬於政府對經濟活動的微觀規制,其主體當然也是政府。微觀規制的範圍,既包括市場能夠發揮作用的領域,也包括市場失靈的領域。在市場能夠發揮作用的領域,規制應主要運用經濟手段和法律手段,而在市場失靈的領域,則應主要運用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

進行有效的市場監管,首先要制定市場規則,如市場准入規則、交易規則、競爭規則和市場退出規則等。有了規則,各級政府就要按照規則對市場主體和市場行為進行監管,誰違反了規則,誰就要受到相應的處罰,既包括經濟處罰和法律處罰,也包括行政處罰。處罰本身也必須有客觀的依據和標準。

進行有效的市場監管,還必須建立健全各種法律、法規、制度和標準,如技術、質量、安全和知識產權等各方面的法律、法規、制度和標準。有了這些法律、法規、制度和標準,各級政府就要履行好市場監管的責任。對各種違反法律、法規、制度和標準的行為,要給予相應的處罰;對監管不力和違反監管規定的政府部門和有關人員,也應給予相應的處罰。

對那些自然壟斷行業的產品質量、技術標準、服務水平和產品定價等應由政府制定專門的規定進行監管。自然壟斷是由行業和企業的生產技術特點決定的,政府對他們承擔著更多的市場監管責任。那些競爭行業可以通過競爭解決的問題,如服務水平和產品價格等問題,對自然壟斷行業,也必須通過政府的規制加以解決。

社會管理主要是維護社會運行秩序的,它基本不影響資源的配置,但社會管理本身則需要使用一定的資源,這些資源的配置應根據社會管理的需要加以決定,其中關鍵問題是要提高它們的使用效率。

公共服務,特別是公共物品的提供,基本上屬於市場失靈的領域。在這個領域,政府要充分發揮自己獨特的作用。其中純粹的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務,要由政府無償向社會提供;准公共產品和服務,則應由政府和市場共同提供。但無論是純粹的公共產品和服務,還是准公共產品和服務,都必須注意提高資源的配置效率,既要儘可能滿足社會需要,又要注意節約資源,降低服務成本。為了提高公共服務和公共物品配置效率,必須深化這些領域的改革。如教育體制改革、醫療體制改革、社會保障管理體制改革等。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務,有些可以由政府直接提供,但更多的則應由其他公共組織、社會組織和市場主體提供。其中,有償提供的准公共產品不能以盈利為目的。為了保證那些提供公共產品(服務)和准公共產品(服務)機構的正常運行,政府可給予必要的經濟補貼。對這個領域的資源配置,主要應採取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

環境保護也是政府特別是地方政府的一項極為重要的職能,環境保護主要是解決經濟運行中的外部性問題。對於經濟運行中產生的有利於環境保護的正外部性,政府要給予鼓勵、支持。必要時,還可以給予一定的經濟獎勵;對那些對環境保護不利的負外部性,如各種污染,要運用經濟手段、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進行治理。對那些社會無法承受和容忍的負外部性,如嚴重的土地污染、空氣污染和水污染等,必須通過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加以限制和禁止,而對於那些社會能夠承受而又無法避免的負外部性,則要通過經濟手段使其降低到最低限度,並由外部性的造成者交納必要的費用,以便進行環境修復和補償。(作者單位:國家行政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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