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釋義:第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釋義:第十九條2009-11-5 11:40 【大 中 小】【我要糾錯】

  第十九條 藥品經營企業銷售藥品必須準確無誤,並正確說明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項;調配處方必須經過核對,對處方所列藥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對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劑量的處方,應當拒絕調配;必要時,經處方醫師更正或者重新簽字,方可調配。

  藥品經營企業銷售中藥材,必須標明產地。

  【釋義】 本條是關於藥品經營企業銷售藥品必須做到準確無誤的規定。

  一、藥品經營企業銷售藥品必須準確無誤。對購葯者持處方購葯的,藥品經營企業必須完全按照處方載明的藥品名稱、數量銷售;購葯者不持處方購買非處方葯的,藥品經營企業應嚴格按購葯者要求購買的藥品名稱、數量出售。藥品經營企業的銷售人員應熟悉所售藥品的性能、規格,向購葯者正確說明藥品的用法、用量及禁忌等注意事項,防止差錯事故。藥品不同於一般的商品,如果銷售時不能做到準確無誤,則可能造成用藥事故,危害用藥者的身體健康甚至生命安全。

  二、藥品經營企業在售葯調配處方時,必須遵守法定要求。一是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即銷售人員不得自行更改處方所列藥品或者按照自己的想法用別的藥品代替處方開列的藥品。二是對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劑量的處方,應當拒絕調配。銷售人員發現處方開列的藥品屬於禁忌同時使用的或者所開處方超過人體承受的安全劑量的,應當向購葯者說明並拒絕調配。確有必要時,應告之購葯者經處方醫師更正或者在原藥方上重新簽字後,方可調配。

  三、藥品經營企業銷售中藥材必須標明產地。中藥材主要指依據傳統中醫藥理論應用的、未經精製的中藥原料葯。主要包括植物葯、動物葯和礦物葯三大類,其中植物葯佔大多數。因中藥材本身生長特性,不同產地的藥材,藥用效果是不完全一樣的,甚至會有很大的差異。本法要求藥品經營企業在銷售中藥材時必須標明產地,是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一項重要的措施,有利於消費者根據藥品的產地和自己的具體情況確定購買所需要的中藥材。

推薦閱讀:

《中華詩詞三百首》教學參考資料庫之十八
漢武帝的罷黜百家獨尊儒術領中華文明2000多年止步不前
中國新聞周刊:中華慈善十年
中華傳統武術拳種介紹
「大師」何以橫行:中華文化本姓「巫」

TAG:管理 | 華人 | 中華 | 人民 | 釋義 | 藥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