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權還是民權—黃光裕獄中如何掌控國美?
提要:那麼,入獄後的企業家還能不能管理企業?黃光裕獄中掌控國美是特權嗎?創維黃宏生如何在香港監獄成功領導創維?政府接管入獄企業家身後的企業有法律依據嗎?企業要如何應急自救,如何從管理上避免陷入「國美陳曉式」危機?
【中國新聞周刊網4月16日(記者吳桂霞)】近日,北京師範大學中國企業家犯罪預防研究中心發布了《2012年中國企業家犯罪媒體案例分析報告》。報告顯示,2012年有245名企業負責人或高管落馬。其中,在涉案企業性質清晰的243例案例中,民營企業高管158例,佔比65%。
現實中,企業家一旦捲入刑事案件,即便只是吸毒、交通肇事這類與企業沒有任何關聯的犯罪行為,通常也就是企業噩夢的開始。這在民營企業中的表現尤為明顯。
那麼,入獄後的企業家還能不能管理企業?黃光裕獄中掌控國美是特權嗎?創維黃宏生如何在香港監獄成功領導創維?政府接管入獄企業家身後的企業有法律依據嗎?企業要如何應急自救,如何從管理上避免陷入「國美陳曉式」危機?
黃光裕獄中掌控國美是特權嗎?
自2008年黃光裕被調查起,國美的日子就一直很「糾結」。開店還是關店、電子商務如何發展、如何盈利等問題讓國美如同一頭困獸,掙扎、茫然。
2012年國美巨虧近6億元,其老對手蘇寧盈利26.76億。在如此緊迫焦灼的大環境下,黃光裕要如何在監獄中領導國美搏殺,成為媒體和公眾津津樂道的話題。
在另一個戰場,以「黃光裕案」為典型的籲請建立涉刑企業家民事權利保障制度的討論也在激烈進行中。
因為,在現實中,儘管法律未明確表明入獄的企業家不能行使民事權利,但真要行使,又比登天還難,可黃光裕卻打破了這一慣例。
據悉,黃光裕被調查後,陳曉開始出任國美電器董事局主席,隨後引入貝恩資本,並推出「管理層股權激勵計劃」。黃光裕的國美控股份額面臨被稀釋危機,國美電器「去黃氏家族」潮流涌動……而此時已辭去國美電器董事職務的黃光裕,被傳因不堪壓力在看守所內嘗試自殺,幸被及時發現。
2010年5月18日,黃光裕案一審判決,黃光裕犯非法經營罪、內幕交易罪、單位行賄罪,三罪並罰,執行有期徒刑14年,罰金6億元,沒收財產2億元。
此後數月,為對抗陳曉,爭奪國美,獄中的黃光裕頻頻行使股東權利、對外發布聲明。同年9月5日,身在獄中的黃光裕發布名為《我的道歉和感謝》的公開信,表達了向相關者的致歉、感謝及自己的悔過,這也是其自出事以來首度以個人身份對自己的事件公開表態。儘管信中未提國美之爭,但在國美控制權之爭正進入關鍵時刻,這無疑是一感情好牌。
公開信的發布,讓媒體留意到了黃光裕也能在看守所或是監獄中辦公的事實,於是關於「囚徒黃光裕獄中掌控國美是特權」是特權的猜想甚囂塵上。
事實上,就在黃光裕被判刑後不久,據報道,2010年5月30日,中國人民大學商法研究所舉辦了「涉刑企業家民事權利的行使與保障」研討會,專門就類似的問題進行了深入的探討。
報道指出,據北京高級人民法院工作人員介紹,因黃光裕仍是國美公司大股東,考慮到國美公司的實際經營情況,黃在看守所內可通過允許,簽署國美公司的文件。這位工作人員表示,企業家在看守所內簽署文件,在以前是不被允許的,「現在,看守所允許簽署文件,但也有監督機制,對簽署有全程的錄像,如出現問題,要對黃進行處罰。」
北京師範大學法學院講師賀丹在接受中國新聞周刊網記者採訪時表示,如果他是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根據公司法規定,比如犯有貪污、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侵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等罪被判處刑罰,他的職務要馬上被解除。但是,他的民事權利並沒有被剝奪,比如他還是公司的股東,具有簽署公司文件的權利。
但賀丹還同時強調,嚴格地說,對於企業家的民事權利如何行使,目前法律並沒有嚴格界定,就是說「法律沒有說你在監獄裡可以簽公司文件,也沒有說你在監獄裡不可以簽文件。」
而正是這種「模稜兩可」的法律現實,使得入獄企業家在行使民事權利時變得極為艱難。企業家涉及犯罪,多數會遭受羈押,一般而言,未判決之前,會關押在看守所;判決生效之後,則轉押至監獄系統。按照中國刑事司法體制,無論是在看守所還是在監獄,儘管法律未明確表明此時的企業家不能行使民事權利,但真要行使,又比登天還難。
據悉,企業家的民事權利包括姓名名譽、財產權、繼承權、撫養權、贍養義務、債權債務,以及一些特殊的權利,包括公司的股權、在董事會和股東會的表決權、對企業的管理權以及應該獲得的收益權,前者涉及企業家個人利益,後者事關企業生死存亡。
推薦閱讀:
※八種特權使學佛者不為世法所誘惑
※曾蔭權啟示錄延續港英殖民特權心態
※4.10 依附的強化
※教會成員的本分與特權
※看看明朝秀才、舉人、進士有多少特權:犯了死罪都可以特赦三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