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力破解「立案難、審理難、執行難」

著力破解「立案難、審理難、執行難」(立法進行時)

本報記者 徐雋

《 人民日報 》( 2014年01月15日 18 版)

  前不久召開的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對行政訴訟法修正案草案進行了分組審議。

  大家認為,行政訴訟法1990年實施以來在解決行政爭議、推進依法行政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同時,行政訴訟制度與經濟社會發展不協調、不適應的問題也日漸突出,為解決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立案難、審理難、執行難」等問題,修正案草案從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完善管轄制度、完善訴訟參加人制度、完善證據制度、進一步明確行政機關不執行法院判決的責任等方面作了修改。

  吳曉靈委員說:「地方保護主義仍然嚴重,有媒體報道,浙江某地實行在本轄區審理行政訴訟案件時老百姓勝訴率是10%—13%,可以跨區域審理之後老百姓勝訴率達到62%以上。因此,修正案草案在訴訟管轄問題上提出了可以跨區域審理,這是非常重要的。」她進一步表示,贊成將行政機關拒絕履行的情況予以公告;拒不執行法院生效裁判、社會影響惡劣的,可以對責任人進行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白志健委員認為,修正案草案「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證據,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的規定,對於限制行政機關非法取證的行為有積極意義。但對於處在弱勢地位的行政相對人而言,則有失寬容。

  「行政機關在舉證能力方面明顯處於優勢地位,而行政相對人證明行政行為的違法極為困難。因此,一些行政相對人採用了偷拍、偷錄等手段取得證據,此類取證方式並無法律依據,但有可能反映了事實,如果一律以『非法證據』為由予以排除,不利於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的保護。」白志健說,行政機關以偷拍、偷錄、暴力取證的方式取得的證據,必然侵犯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而行政相對人以這些方式取得的證據,卻未必侵犯行政機關的合法權益,因為行政機關本身有政務公開的義務。因此,應該允許行政相對人在不損害行政機關和他人合法權益的情況下採取多種手段取得證據。

  穆東升委員建議增設行政訴訟調解制度。他說:「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法院審理行政案件,除國家賠償案件以外,不適用調解。但採取調解方式審理行政案件,有利於解決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方之間的矛盾,有利於減少群眾上訪事件,同時更好地處理行政權和司法權之間的關係。」

  針對行政訴訟能否調解,王明雯委員提出了不同意見,她說:「行政訴訟是對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調解會給當事人一個信號,即可以與行政機關討價還價,這很不嚴肅。隨意調解,損害法治權威。如果允許調解,建議實行有限制的調解,對調解的範圍、原則、效力及監督等予以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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