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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果加重犯中的未遂形態

2006年11月9日,鄒某見一小女孩鄧某獨自一人在路上行走,且四周無人,遂產生強姦鄧某的念頭。於是,鄒某竄至鄧某身後,用右手小臂猛勒鄧某頸部,後將鄧某摔倒在地。由於鄒某用力過猛,鄧某當場死亡。鄒某遂掩埋好屍體,逃離現場。後經查,鄧某未成年。

  分歧

  對於鄒某的行為觸犯了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強姦幼女致其死亡,構成強姦罪的結果加重犯,並無異議。但就其是否構成強姦罪的未遂,存在分歧:第一種意見認為不構成強姦罪的未遂,因鄒某的行為導致了致人死亡的加重結果,構成結果加重犯,結果加重犯不存在既遂未遂問題,只有成立與否的問題。第二種意見認為,即使發生了加重結果,但基本犯未遂時,結果加重犯也構成未遂。鄒某已經著手實施強姦行為而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屬於強姦罪結果加重犯的未遂。

  評析

  本案的焦點問題在於:結果加重犯是否存在未遂形態?

  結果加重犯,是指故意實施基本的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發生基本犯罪構成結果以外的重結果,刑法對重結果規定加重法定刑的犯罪。結果加重犯的結構包括基本犯罪構成和加重結果的犯罪構成。就本案而言,強姦罪是基本犯罪,過失致被害人死亡是加重結果的犯罪,刑法規定將二者結合為加重量刑檔次的強姦罪。正是由於結果加重犯這種雙重犯罪構成,它的未遂問題也就相對複雜些。以前的通說認為結果加重犯無既、未遂問題,只有成立與否的問題,本案的第一種意見即是秉承這種觀點。但筆者認為,結果加重犯的未遂形態是存在的,下面就兩種情況來分析:

  一、基本犯未遂時結果加重犯是否未遂

  本案中,被告人鄒某沒來得及實施姦淫行為,屬於基本犯未遂,但發生了強姦致被害人死亡的加重犯罪結果。根據本案第一種意見,基本犯的既、未遂對結果加重犯的既、未遂沒有影響,加重結果發生時,結果加重犯即成立既遂。筆者認為,這種觀點有如下弊害:第一,割裂了結果加重犯中的基本犯與加重結果的關係。結果加重犯的犯罪構成屬於由基本犯罪構成派生的加重構成,根據既遂標準的「構成要件齊備說」,只有符合基本犯的構成要件且發生了加重結果的才能被認定為既遂,基本犯的未遂影響著結果加重犯的未遂。第二,不利於鼓勵犯罪人中止犯罪。若加重結果發生、而基本犯未遂時認定加重結果犯為既遂,那麼不利於鼓勵犯罪人悔罪、中止基本犯罪行為,消除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例如在強姦罪中,暴力手段已經造成被害人重傷,但行為人未實施姦淫行為,此時認定行為人強姦罪的結果加重犯既遂,適用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的量刑檔次。即使他產生悔罪心理,停止姦淫行為,也不能作為法定從輕量刑情節。第三,不符合罪責刑相適應原則。發生加重結果而基本犯未遂時,其社會危害性比基本犯或加重犯社會危害性小。例如本案中,雖然被告人鄒某已致被害人死亡,但其沒有實施姦淫行為,決不能認為與已經實施姦淫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等同,更不能認為「被害人都已經死了,認定姦淫行為是既遂還是未遂沒有任何意義」。從我國社會文化心理的角度來講,對於被害婦女及其親屬而言,在姦淫行為未發生的情況下認定強姦罪既遂,未必能帶來報復犯罪人的快意,反而可能會帶給他們更大的羞辱。另外,對加重結果發生而基本犯未遂的情形認定結果加重犯未遂,也不會如某些人擔心的那樣,發生輕縱犯罪的結果,因為我國刑法對未遂犯規定的是「可以」而不是「應當」從寬處罰的原則,對於犯罪情二、結果加重犯的加重結果層次是否存在未遂

  根據我國的刑事立法和司法解釋,在加重結果犯罪層次,行為人的主觀方面一般為過失,僅在特殊情形下為故意。例如在搶劫罪的結果加重犯中, 「致人死亡」就包括了為劫取財物而故意殺人,或者在劫取財物過程中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殺人。從理論上講,故意支配下的這種加重犯罪便可能成立未遂,行為人打算以殺死被害人的手段搶劫,但未造成他人死亡的,即為結果加重犯的未遂。但是我國的司法解釋並不認可這種加重結果犯罪層次中的未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下稱《搶劫案件意見》)規定:具備劫取財物或者造成他人輕傷以上後果兩者之一的,均屬搶劫既遂;既未劫取財物,又未造成他人人身傷害後果的,屬搶劫未遂。據此,即使行為人以故意殺人的手段搶劫,未造成死亡結果而僅造成輕傷的,也成立搶劫罪的既遂(指基本犯的既遂);未造成任何人身傷害的,雖然可能成立未遂,但這指基本犯的未遂,而非結果加重犯的未遂。可見,司法解釋否認了加重結果犯罪層次的未遂。在未發生加重結果時,均以基本犯論處。雖然這種規定引起許多批評,但在實踐中必須按這個解釋施行。

  三、強姦罪與搶劫罪的結果加重犯未遂的比較

  綜上,在我國刑法中,結果加重犯中只存在一種未遂形態,即基本犯罪未遂、加重結果已發生的情形。基本犯罪未遂、加重結果未發生時,以及基本犯罪既遂、加重結果未發生時,都不成立結果加重犯,按基本犯的既、未遂處理。反對本文觀點者可能會提出質疑:《搶劫案件意見》規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的八種處罰情節中除「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這一結果加重情節之外,其餘七種處罰情節同樣存在既遂、未遂問題,其中屬搶劫未遂的,應當根據刑法關於加重情節的法定刑規定,結合未遂犯的處理原則量刑。這說明,搶劫罪的結果加重犯,即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不存在未遂問題。即使行為人未搶到任何財物,仍然是結果加重犯的既遂。同樣,強姦致人重傷、死亡,而未發生姦淫行為的,也不是未遂。

  筆者認為,搶劫罪致人重傷、死亡不存在未遂,不能簡單用於論證強姦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等罪結果加重犯的未遂。事實上,它屬於本文論證的「基本犯既遂、同時發生加重結果」的類型,自然不存在結果加重犯的未遂。這是由搶劫罪的犯罪客體決定的,搶劫罪侵犯的客體為複雜客體,包括財產權利與人身權利。侵犯其中任何一個客體並滿足了其他構成要件,就構成搶劫罪的既遂,而不是僅以是否劫取財物作為搶劫罪的既遂標準。在造成他人輕傷時,搶劫罪就已達到既遂,當犯罪結果進一步達到被害人重傷、死亡時,構成結果加重犯,而不存在未遂形態。

節的確惡劣的,也可以不予從輕處罰。 因此在本案中,被告人鄒某未實施姦淫行為,而是用力過猛致被害人死亡,屬於強姦罪基本犯未遂但發生了加重結果,是強姦罪結果加重犯的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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