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論中的當代「西方馬克思主義法學」—中國社會科學院網站

爭論中的當代「西方馬克思主義法學」 宋 玉 波  在資本主義世界,馬克思主義一直遭到官方和正統學者的詆毀和排斥,但是它的無窮的吸引力是無法抗拒的。馬克思主義法學作為馬克思主義的重要組成部分,不但受到各種流派的「馬克思主義者」和有見地的資產階級法學家的重視,而且連一些右翼學術權威也對它有著不懈的興趣。特別是在20 世紀60 年代末期資本主義世界遭受經濟危機、社會危機和政治危機的打擊之後,西方國家普遍出現了「馬克思主義的文藝復興」現象,馬克思主義法學也成為熱門話題,甚至出現在名牌大學講台上,出現在各種研討會中之中。出現這種現象,首先應歸因於馬克思主義本身。在資本主義世界,馬克思主義是不能迴避的。正如美國「當代馬克思主義者」羅伯特·海爾布隆納在《馬克思主義:贊成和反對》一書中所指出的那樣:凡是探討社會發展動力的人,凡是從事社會批判研究的人,都必須向馬克思學習。〔1〕馬克思主義法學的權威性促使一些西方學者高度重視馬克思主義法學理論。其次,有些西方學者熱衷於馬克思主義及其法學理論,是為了拯救資本主義,希望從馬克思主義中找到解救資本主義的良方;從馬克思主義法學中尋找改良資本主義法律制度的妙法。這就是為什麼一些原本對馬克思主義不屑一顧的學者們也以研究馬克思為時髦,甚至以「馬克思通」自居。在20 世紀七、八十年代的美國,長期遭到禁止的馬克思主義一度成了各大學的熱門課程。〔2〕就是這種情況的寫照。再次,有些西方學者對馬克思主義法學感「興趣」的目的主要是要想挑戰馬克思主義法學,或者重新解釋馬克思主義法學,企圖把批判資本主義的馬克思主義「改造」成為保佑資本主義的馬克思主義,讓馬克思主義的法學為資本主義的「法治」服務。不同背景的學者,出於不同的動機研究馬克思主義法學,自然會產生不同的觀點,發生激烈的爭論。這也是資本主義社會理論多元化在馬克思主義法學問題上的反映。應該承認, 「西方馬克思主義者」所進行的「對法的馬克思主義的分析」和對正統的馬克思主義法學的挑戰,雖然謬誤不少,但其中也有值得肯定,能給人以啟發的成分。這正是研究當代「西方馬克思主義法學」的意義所在。一、關於馬克思主義法學的內容和發展的爭論究竟怎樣看待馬克思主義法學,這是西方馬克思主義法學爭論最多,存在分歧最大的問題。歸納起來,最主要的分歧有三個方面:第一,從馬克思主義法學的內容來看,存在著系統性和非系統性之爭;第二,從馬克思主義法學的形成和發展來看,存在著「斷裂」論和統一論之爭;第三,對馬克思主義法學的基本評價,既涉及到它的性質,也涉及到它在西方法律科學中的地位。在這些爭論的背後,既有複雜的學術分歧,更有激烈的意識形態衝突,反映了不同階級背景、不同學術流派的西方學者對於馬克思主義法學的基本內容和發展過程的不同理解和態度。(一) 內容和體系:系統性與非系統性之爭過去西方學者長期否認馬克思主義包含法學的內容,因為在他們看來,馬克思主義是一種社會進化的一般理論,法和法律制度不是它研究的重點, 「馬克思恩格斯沒有把法作為理論分析中的主要對象和領域。只有當法涉及到書報檢查等特別的政治問題時,它才偶爾地成為議論的中心。」〔3〕但是,近幾十年來持這種看法的人越來越少。繼1962 年西羅尼在羅馬推出第一部馬克思論法的著作後,勞埃德在1964 年明確提出馬克思「不僅對其他形式的社會學,而且對法學的基礎作出了重大的貢獻」。〔4〕1960 年代中期以後,這種對馬克思主義法學的重新「發現」,促使不少嚴謹的學者潛心研究馬克思主義原著,用毛琳·凱恩的話說,就是要讓馬克思恩格斯的著作來說話。〔5〕毛琳·凱恩和阿蘭·亨特因此率先編著了《馬克思和恩格斯論法》(Marx and Engles on Law) 。這一著作被西方學者認為為研究馬克思和恩格斯對於法的理論分析提供了可靠的資料。〔6〕同時也有力地推動了對馬克思主義法學的研究。接著,保羅·菲力蒲斯於1980 年推出了《馬克思恩格期論法和法律》(Marx and Engles on Law and Laws) ,被有關學者稱讚為「有助於理解馬克思和恩格斯關於法的觀點」。這些作者的努力證明,雖然馬克思主義的中心問題不是法律,但是,由於法在不同的社會形態中的不同作用及其在社會變革中的重要意義,無論馬克思還是恩格斯都沒有排斥對法的探究;無論馬克思還是恩格斯都有大量的關於法律問題的論述。毛琳·凱恩的論文《馬克思恩格斯法社會學的主題》被認為是最早的分析馬克思恩格斯法學觀點的英文論著。在該文中,她傾向於把馬克思和恩格斯對法的分析納入更為廣闊的生產關係之中,即生活方式的社會結構中去理解,把馬克思和恩格斯關於法與國家的理論結合起來考察,並據此得出了馬克思恩格斯的法學理論是一種法社會學的結論;其主題為三個方面:法、國家和意識形態;法的功能;法與社會變革。埃德加·博登海默在《法理學:法與方法哲學》①一書中概述了人們對馬克思主義法學的一般理解:(1) 法是經濟力量發展的產物; (2) 法是統治階級用以維持其統治的工具; (3) 作為社會控制的法律在未來共產主義社會終將趨於消失。〔7〕不過,他自己懷疑這是馬克思恩格斯本人的觀點。W. J . 哈理斯在其《法哲學》(Legal Philosophies) 一書中也作過類似的概括。凱恩和亨特在《馬克思恩格斯論法》中將馬克思主義法學分為六個專題:青年馬克思和恩格斯;歷史唯物主義中的法律;法與經濟的關係;意識形態;國家、法律與犯罪;法律與政治。保羅·菲力蒲斯的《馬克思恩格斯論法和法律》分了五個部分:早期著作;法與階級利益;犯罪和司法審判;關於經濟制度的立法;法與社會。P. 貝爾尼和R. 昆尼合編的《馬克思主義與法》(Marxism and law) 彙集了20 世紀70 年代和80 年代初西方「當代馬克思主義者」研究馬克思主義法學的論文,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這一時期「西方馬克思主義法學」的成果。全書分了五個專題:社會理論與法;法與階級;法與國家;法與意識形態;法與社會主義建設。最後一個專題主要涉及社會主義條件下法的地位和作用問題,並對蘇聯早期法理學進行了比較全面、客觀的評價。這些著作,充分肯定了馬克思主義包含豐富的法學內容。但是爭論並未到此結束,馬克思主義法學有沒有完整的體系,又成了爭論的新的焦點。迄今在這一問題上仍然是否定意見佔上風。哈里斯概括了馬克思主義理論中「具有重要法理學價值的三個方面:馬克思主義的經濟主義理論;馬克思主義對資本主義法律制度的批判; 馬克思主義的預言性的歷史主義。」〔8〕他沒有下結論,但他顯然認為這三點不足以證明馬克思主義法學有完整的體系。凱恩在《馬克思恩格斯法社會學的主題》中斷然否認馬克思恩格斯有「嚴密系統的法學理論」。在她和亨特合著的《馬克思恩格斯論法》中,他們不但認為馬克思主義沒有系統的法學理論,而且也否認有完善的馬克思主義的國家理論。〔9〕法國結構主義的馬克思主義者普蘭查斯甚至認為馬克思主義遺忘了國家理論。在多數西方學者否定馬克思主義法學的系統性之時,也有少數學者持相反的觀點。保羅·菲力蒲斯在《馬克思恩格斯論法和法律》的第四章中就使用過「馬克思關於犯罪和刑罰的理論體系」的提法,在其他地方也多次使用類似的說法。雖然僅憑這一點不足以說明他承認馬克思主義法學的系統性,但是從他對自己著作的內容編排和論述體系來看,從他在其他著述中所表明的觀點來看,他的看法明顯地有別於凱恩等人的觀點———至少他是傾向於認為馬克思主義法學是一種系統的理論。(二) 形成和發展:「斷裂」論和「統一」論之爭20 世紀以來, 「西方馬克思主義者」在馬克思主義的形成和發展問題上一直存在著「斷裂」論和統一論之爭。這自然也波及到了馬克思主義法學理論的形成和發展。1932 年,馬克思的《1844 年經濟學—哲學手稿》(以下稱《手稿》) 首次以德文全文發表,在整個西方引起了轟動。許多學者爭相就《手稿》的解釋著書立說。有些學者在對手稿的內容不甚了了的情況下,就急忙宣稱從中「發現」了「真正的」「人道主義的馬克思」,導致了將馬克思主義人道主義化的傾向。與此同時,「兩個馬克思」論也大行其道。面對《手稿》的問世,「西方馬克思主義」的理論家們自然也不甘寂寞,爭先恐後地研究《手稿》、解釋《手稿》;試圖從中發現馬克思主義法學發展的線索。那麼,「兩個馬克思」論到底是怎樣出籠的呢?1932 年德國社會民主黨人朗茲胡特和邁耶爾在《馬克思:歷史唯物主義的早期著作》的序言中宣稱, 《手稿》「在某種意義上是馬克思的最重要的著作」,是「真正的馬克思主義的啟示錄」,其核心是要把「人的本質的全面實現和發展」作為最終目的。並因此而否定馬克思後期著作中所確認的「把通過剝奪剝削者所實現的生產資料的社會化和廢除剝削看作是歷史的真正目的。」比利時社會民主黨人德曼在《新發現的馬克思》一文中大肆拔高《手稿》而貶低馬克思晚期———「成熟時期」的著作。他認為《手稿》最充分地展示了「隱藏在馬克思社會主義思想後面的人道主義主題」,並把它說成是馬克思成熟到頂點的標誌;相反,馬克思的後期著作則「暴露了他的創作能力的某種衰退和削弱。」〔10〕在這種「兩個馬克思」論的氛圍中,不少人提出了「回到青年馬克思去」的口號,也就是要人們「引證這個人道主義的馬克思主義來反對唯物主義的馬克思主義」(德曼語) ,把馬克思後期著作中的剩餘價值理論、階級鬥爭和無產階級革命的理論剔除出去,恢復馬克思主義的人道主義的全部豐富內涵。歸根到底,就是要用「人道主義的馬克思」來貶低和徹底否定革命的馬克思。但是, 「兩個馬克思」論一出籠就遭到了反對。馬爾庫塞在《歷史唯物主義的基礎》一文中強烈批評了「兩個馬克思」論,但他並不否認馬克思主義的人道主義精神,而是竭力論證體現於《手稿》中的人道主義是馬克思所有著作中一以貫之的主題。他認為,「人本主義這一術語表明,對馬克思來說共產主義的基礎就是人的本質的某種實現。」〔11〕馬爾庫塞的這種觀點,深得法蘭克福學派的另一位著名代表弗洛姆的推崇。他稱讚馬爾庫塞的《理性與革命》是在美國「打開理解馬克思的人本主義的通道的最重要的著作。」〔12〕他在《馬克思關於人的概念》中專章論述了「馬克思的思想的連貫性」,既反對用「青年馬克思」來否定「老年馬克思」,即用《手稿》來否定後期著作,更反對「青年馬克思」的思想已被成熟的馬克思所拋棄的觀點。他認為這後一種看法是「俄國共產黨人」為了替蘇維埃制度辯護而提出來的,並對從另外的角度得出了同樣結論的美國學者貝爾也提出了尖銳的批評。他說,倘若有證據證明老年馬克思拋棄了青年馬克思,「那麼人們可能還是寧願要青年馬克思,而不願要老年馬克思,還是希望把社會主義跟前者聯繫起來,而不是跟後者聯繫起采。然而十分幸運的是,並不需要這樣把馬克思一分為二。事實上,在《經濟學—哲學手稿》中馬克思所表達的關於人的基本的思想和在《資本論》中所表達的老年馬克思的思想之間並沒有發生根本的轉變;馬克思並沒有..拋棄了他的早期觀點。」〔13〕他的結論是,馬克思後期在概念(更遠離黑格爾) 、心境(更加沮喪) 、語言(不那麼熱情奔放) 上的某些變化並沒有改變由青年馬克思發展起來的哲學的核心;「除非以他在早期著作中發展起來的關於人的概念為基礎,就不可能理解他後來所發展的關於社會主義的概念,以及對資本主義的批判。」〔14〕「兩個馬克思」論用「人道主義的馬克思」否定「唯物主義的馬克思」。法蘭克福派將馬克思統一於人道主義。它們的著眼點不同,但是都推動了馬克思主義的「人道化」,對西方學者理解馬克思主義法學的發展進程有很大的影響。以阿爾都塞為代表的「結構主義的馬克思主義者」對「人道主義的馬克思」極為不滿,提出了「反人道主義」的解釋。1965 年,阿爾都塞將他在60 年代初期發表的「反對重新解釋馬克思主義」的論文彙集成冊,冠以《保衛馬克思》之名出版。他在為該書寫的序言中概述了他「經過多年研究」得出的馬克思思想發展進程的結論:「在馬克思的著作中存在著—個明確的『認識論的斷裂』。」他認為《德意志意識形態》和《關於費爾巴哈的提綱》「劃分了這種斷裂的較早的界限」;「這個『認識論的斷裂』,不可分割地涉及到兩個不同的理論學科」;『認識論的斷裂』把馬克思的思想劃分為意識形態和科學兩大基本時期,馬克思在創立歷史唯物主義的同時就與先前的具有人道主義色彩的意識形態哲學決裂了,並建立了新的哲學辯證唯物主義。〔15〕由此可見,阿爾都塞在「反對重新解釋馬克思主義」,即反對將馬克思主義人道化的同時,他自己又在用結構主義哲學「重新」解釋馬克思主義。他的所謂「認識論的斷裂」實際上是把「意識形態」的馬克思與「科學」的馬克思對立起來了,把歷史唯物主義的馬克思與「人道主義」的馬克思對立起來了。這種「斷裂」論和統一論的尖銳對立,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在西方的馬克思主義法學研究之中。凱恩和亨特在他們的《馬克思恩格斯論法》的導言中明確承認他們劃分章節的「指導思想無疑受了阿爾都塞的影響」;他們在分章時「不得不考慮馬克思的所謂『認識論的斷裂』的重要性。」〔16〕不過,他們的著作除了第一章「青年馬克思青年恩格斯」外,其餘各章都是按照專題來劃分的。這樣做的原因,他們用阿爾都塞的話作了說明:「雖然我們敏於『斷裂』引起的問題,但是我們並不把『斷裂』本身作為探討的對象。」〔17〕他們列舉了《德意志意識形態》、《資本論》第一卷和《德國古典哲學的終結》三部著作來說明「斷裂」所引起的問題。他們說,如果三本書都讀,就會發現馬克思恩格斯著作中三種版本的早期法學理論,除非讀者把它們同他們能夠辨認的兩位作者的更為廣泛的理論上的不一致聯繫起來考察,他們就不能跟蹤其發展線索。如果只讀其中之一,雖能得出一致的解釋,卻只能是誤解。〔18〕菲力蒲斯在《馬克斯恩格斯論法和法律》中雖然也使用了「早期著作」和「成熟時期的著作」這一類的概念,但並沒有受「斷裂」論影響的痕迹。雖然他在很多地方都指出了馬克思恩格斯之間的不一致,馬克思恩格斯各自前後期著作中的不一致,甚至同一時期的不同著作中的不一致,但是從總體上看,他還是堅持統一論的。他所列舉的不一致主要是微觀上或論述方式上的,而在重大問題上卻是強調一致性的。在談到馬克思的犯罪理論時,他說, 「在馬克思關於犯罪和刑罰的理論體系中,很難找到他早期著作同成熟時期著作之間『認識論的斷裂』。」〔19〕在第六章「法律與社會」中,他非常明確地指出:「法律和社會之間的確切性質問題,在某種意義上可以說是全面理解馬克思和恩格斯法律思想的核心問題。事實上可以說,經濟基礎和建立在它之上的各種上層建築之間的關係是馬克思思想的核心,對其他任何問題的探討,遲早都要回歸到這一問題上來,法律和社會的關係只是這一核心問題的特殊例證。」〔20〕接著他根據馬克思關於「事物的法的本質」不是由法律來確定,相反,法律必須由事物的法的本質來確定的論述,肯定馬克思在早期著作中「基本上贊同法律和社會之間關係的單向決定論。」〔21〕然後他對馬克思從早期著作(包括1842 年《市政改革和科倫日報》、《關於林木盜竊法的辯論》等) 到《資本論》中的大量論述進行了比較和評論,他的結論是,馬克思雖然為明確承認法律之類的上層建築組成部分具有相對獨立性「奠定了基礎」,「但是他的理論觀點仍然保持了單向性和決定論的色彩。」〔22〕關於恩格斯,他採取同樣的方式,在作了大量的引證之後,得出了恩格斯的「思想發展比馬克思的思想發展表現出了更大的變化」的結論。不過,他接著又說,恩格斯1847 年《共產主義原理》中含有的經濟決定論思想,可能是恩格斯為了使他自己的思想更加接近馬克思的認識所致,而他後期對經濟基礎和上層建築的關係的更為複雜的模式的系統論述,可以被看作是他自己早期思想的再現。〔23〕這就是說,在經濟基礎與上層建築的關係這個核心問題上,恩格斯在繞了一個大圈子以後又回到了早期觀點上來。菲力蒲斯在對恩格斯的犯罪和刑罰理論進行了全面的考察之後說,「無庸置疑,恩格斯的這些觀點與他在早期著作中的整個思想是完全一致的。」〔24〕還有一點值得注意,菲力蒲斯在指出了馬克思早期思想「具有強烈的自然法傾向」之後,又一再強調「即使馬克思思想發展到後期。仍然具有一些自然法思想的痕迹。」〔25〕應該說,菲力普斯的這種看法並非毫無根據。把馬克思主義的國家起源理論同社會契約論作一比較,就不難發現它們之間確有某些近似之處。自然法理論認為,人們簽訂契約建立國家是為了結束無政府主義的自然狀態,避免人們之間無謂的相互鬥爭,相互消耗乃至消滅。馬克思主義的國家起源理論則認為,國家產生於「不可調和的階級矛盾」;建立國家是為了緩和這種矛盾,把社會階級間的衝突「控制在秩序的範圍內」。菲力蒲斯反覆強調馬克思思想中的「自然法傾向」,表明他對馬克思主義法學的理解在相當程度上受了人道主義流派的影響;他強調馬克思思想中「決定論的色彩」,又表明他和人道主義流派保持著一定的距離———人道主義流派認為「馬克思的思想就是超越經濟意義上的人」。〔26〕然而,無論是把馬克思早期法律思想同他的成熟時期的法律思想割裂開來,甚至對立起來,還是把馬克思的法律思想統一於人道主義思想,都不能正確理解馬克思主義法學的歷史發展。從根本上說,馬克思主義的科學法律觀,是以馬克思恩格斯的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的世界觀為基礎發展起來的;如果不聯繫他們的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的創立來探討馬克思主義法學的形成和發展,或者將他們的哲學思想統一於人道主義,或者將其人為地「斷裂」、對立起來,都不能得出正確結論,而只能導致對馬克思主義的背離,對馬克思主義法學的曲解,從而在根本上否定馬克思主義法學的價值。(三) 關於馬克思主義法學的價值對於馬克思主義法學的評價,雖然也頗多分歧,但以下幾點還是得到了多數人的肯定。第一, 馬克思主義法學是一種法社會學。西方學者,包括「當代馬克思主義者」,都是主張法學多元論的。許多人從學術流派上將馬克思主義視為法社會學。P. 貝爾尼和R. 昆尼的《馬克思主義與法》的第一章即標以「社會理論與法」的題目。哈里斯在其《法哲學》中也把「社會理論與馬克思主義法學」放在同一章里評介。很多學者認為,馬克思恩格斯對法的研究不是就法論法,而是把法放在更為廣闊的社會問題中去進行考察的。因此,西方馬克思主義者普遍認為馬克思主義法學奠基於他們的社會理論;他們的社會理論也包含了豐富的法學內容。第二, 馬克思主義法學具有權威性和指導性。雖然馬克思主義法學在西方只是多元法學中的一元,但是,它的權威性和它對當今法學研究———至少在某些方面———的指導意義還是得到了普遍的承認。M. 凱恩在《馬克思恩格斯法社會學的主題》一文中的結論部分說,「總而言之,他們關於法、國家和意識形態的見解,為研究國家工作人員、他們同資本和資本家的關係,他們的信仰,他們所受到的職業壓力和他們的職業的社會化等提供了指針。」〔27〕當然,這裡所說的「指針」不同於我們將馬克思主義作為指導思想的理論基礎。這種看法不只限於「當代馬克思主義者」。哈里斯在《法哲學》中指出,現在西方之所以有很多人研究馬克思主義法學,不僅是因為馬克思主義統治了半個世界,而且還因為馬克思主義確實具有「僅次於宗教的權威」。〔28〕這種見解,在西方非馬克思主義法學家中也得到了某種程度的認同。第三, 馬克思主義法學中的自然法傾向。在西方,無論是「馬克思主義者」還是右翼學者,大都認為馬克思關於法的論述具有明顯的自然法傾向。列斐伏爾曾經斷言,馬克思《1844 年經濟學—哲學手稿》中「『十足的自然主義』同人道主義是一致的。」〔29〕凱爾遜在《共產主義的法律理論》中說, 「馬克思解釋社會的理論是自然法學說」。與凱爾遜的政治立場迥然不同的菲力蒲斯也堅持認為自然法思想是馬克思著作中一以貫之的傾向。誠然,馬克思主義法學是在批判地繼承現有法文化的基礎上發展起來,馬克思、恩格斯之前的及其同時代的各種學術思想,無疑在馬克思主義及其法學中會有所反映,但不能因此就說馬克思解釋社會理論、解釋法學的是某一學派的思想。自然法學是一種以超時空的人權、正義為理論基礎的。而馬克思主義法學幾乎在任何時候都主張把法放在特定的社會歷史條件下進行分析、研究。也許可以說馬克思主義法學吸收了某些自然法思想的合理內核,但是,從根本上看,馬克思主義法學與超時空、超階級的自然法理論不可同日而語。二、關於馬克思主義法學基本問題的爭論法與經濟的關係,法的階級性即法的本質問題,法、國家與社會的關係,是公認的馬克思主義法學中最基本的問題,因而也是西方馬克思主義法學研究中爭論最激烈的問題。(一) 關於法與經濟的關係凡是研究馬克思主義法學的人都不能迴避法與經濟的關係這個帶有根本性的問題。法作為上層建築的重要組成部分,決定於經濟基礎並對經濟基礎產生巨大的反作用。這本來是馬克思恩格斯闡述得非常清楚透徹的。然而,西方理論界對這個問題的爭論卻沒完沒了。爭論中堅持傳統觀點的很少。持否定態度的很普遍;否定意見大致可以分四種情況:一是認為「經濟基礎- 上層建築」的隱喻過於簡單化,需要從理論上加以闡釋和發展;二是認為傳統的理解「偏離」了馬克思恩格斯本人的思想,是對他們的誤解;三是對所謂的「經濟決定論」提出尖銳的批評,認為在實踐中難以區分法與經濟,經濟基礎與上層建築,區分了也沒意義;四是認為「經濟基礎- 上層建築」關係原理已經過時。首先,關於「經濟基礎- 上層建築」模式的「理論化」。結構主義的馬克思主義認為「經濟基礎- 上層建築」這個隱喻缺乏理論闡釋,需要加以發展。結構主義的代表人物,法國學者阿爾都塞在其《意識形態和意識形態的國家機器》一文中將經濟基礎和上層建築視為一種功能關係,認為「再生產」是其中的核心概念。他指出,一切社會形態的持續都有賴於生產條件的再生產,即生產工具和勞動力的再生產和社會關係的再生產;而所有這些再生產都是從經濟以外的實踐和過程,即上層建築中實現的。所以,家庭,特別是學校這類意識形態的「國家機器」對於「再生產」———特別是勞動力(勞動者技能、氣質、勞動熱情的提高) 的再生產———中的作用遠遠超過了經濟本身的力量。這是因為勞動者素質的提高,雖然可以通過工作來實現,但是更主要的還是要在「意識形態的從屬的形式」下通過家庭、學校之類的意識形態的國家機器的「灌輸」來實現。〔30〕阿爾都塞甚至認為,法是資本主義生產方式賴以存在的條件。實際上,從他的有關論述中可以看出,他如果不是顛倒了法律等上層建築與經濟基礎的關係,至少也是模糊了它們之間的界限,模糊了矛盾的主要方面與次要方面的界限。其次,關於「經濟基礎- 上層建築」模式是對馬克思的「誤解」。有些學者認為,把經濟決定論絕對化或者把經濟因素說成是決定法律等上層建築的唯一因素是對馬克思恩格斯的曲解。人道主義的馬克思主義就持這種看法。很久以前,列斐伏爾就認為:「把『絕對的經濟主義』歸咎於馬克思,說明了目前有人想把價值的概念顛倒過來」。〔31〕近年來美國也有學者認為, 「馬克思自己的著作並不要求我們假定所有的行動都出自經濟利益。當馬克思和恩格斯提出『不是意識決定生活,而是生活決定意識』,並認為意識產生於社會的經濟結構的基礎之上的時候,馬克思也沒有將意識歸結為利益(或者將生活歸結為經濟) 」。〔32〕凱恩和亨特則批評20 世紀六、七十年代英國流行的幾本教科書①把馬克思的法學描繪成一種「經濟的」法理學,認為這種歪曲如果不是有害的,至少也是天真的。〔33〕他們認為,馬克思最著名的經常被引述的1859 年《〈政治經濟學批判〉導言》論述的經濟基礎—上層建築關係的公式,必須被看成一種比喻,是受牛頓物理學影響所致。馬克思和恩格斯,尤其是馬克思,在他們對特殊的法律現象進行的歷史的或實證的分析中並沒有使用經濟基礎與上層建築之間決定與被決定的平庸的或簡單的關係。凱恩和亨特還特彆強調,馬克思在他的大量的理論著作和政治著作中都很少援引經濟基礎—上層建築的隱喻,馬克思恩格斯對法的討論並不局限於過分簡單化的經濟基礎一上層建築關係。相反, 恩格斯在晚年雖然堅持經濟基礎的「歸根到底的」或「最終的」決定作用,但同時又發展了上層建築「相對獨立性」的概念。雖然他們覺得經濟決定論和上層建築「相對獨立性」難於互相協調,不好理解,但他們還是斷然否認馬克思主義法學具有純粹的經濟決定論或簡化論的色彩。他們說,「如果基礎決定上層建築,那麼,一切關於上層建築的知識都可以被歸結為派生自基礎或者根據基礎來理解。」這樣的話,要解釋立法中的變革,我們就只有去考察經濟基礎的變革以尋找法律變革的充分依據。〔34〕菲力蒲斯在強調馬克思思想中的「決定論的色彩」的同時,也肯定了馬克思傾向於承認法律、國家等上層建築的相對獨立性。關於恩格斯,菲力蒲斯認為他「早」「晚」都是既堅持經濟的決定性作用,又明確肯定法律等上層建築的反作用和相對獨立性。美國法理學家博登海默也懷疑馬克思恩格斯本人持決定論的觀點。他概括了恩格斯晚年在一些書信中的論點後說,恩格斯認為「經濟因素並不是社會發展唯一的和全部的因素。上層建築的各個組成部分,包括法律的規範和制度,與經濟基礎相互作用,並且在一定的限度內可以改變經濟基礎。」〔35〕還有的學者批評正統的馬克思主義過分強調經濟的作用而忽視了當代社會中其他同等重要的問題。美國的M. 阿爾伯特和R. 漢內爾在他們的《非正統的馬克思義》中指出,宗教關係、權力關係、階級關係,都是生產關係中不可分割的方面,要建立新型的公平社會,就必須改變或消除這四個方面。另一位美國學者范伯格·素爾斯特在《學校與社會》一書中介紹「新馬克思主義者」向正統馬克思主義的挑戰時說,「今天,儘管只有極少數馬克思主義者繼續堅持這種刻板的決定論的社會變革觀,但很多人都相信,經濟和不同階級與生產資料的關係在了解其他社會制度(包括公立學校) 時,必須放在首要的位置上。」「各種新馬克思主義的理論對正統地位的決定論提出了挑戰。新馬克思主義關心的問題不僅同經濟壓迫有關,而且同非經濟的社會形態中的階級統治有關。新馬克思主義仍然認為經濟統治是首要的,但不相信生產資料私有制結束就能保證各種形式的階級統治趨於結束。新馬克思主義者認為,必須對每一種統治情況加以批判地分析,在現代社會,傳播媒介和學校同經濟制度和生產資料同等重要。」「如同需要注意生產資料的控制權一樣,也需要注意信息的控制權」〔36〕這種看法,顯然是受了阿爾都塞的「意識形態的國家機器」理論的影響。其實,無論馬克思還是恩格斯,都沒有否認經濟以外的因素對上層建築的作用和影響,而只是把經濟作為首要的因素來進行考察的。因為,如果沒有經濟作後盾,沒有掌握生產資料的控制權,又怎麼可能獲得並保持對傳播媒介和學校之類的「意識形態的國家機器」的控制權呢?再次,關於對「經濟基礎- 上層建築」關係的否定。在西方,也有學者完全否定馬克思主義關於經濟基礎和上層建築關係的理論。他們試圖抹煞經濟基礎和上層建築的界限,否定法僅僅屬於上層建築,更否定法從屬於經濟基礎。較早對這種理論提出異議的有葛蘭西,他是最有名望的「西方馬克思主義」的創始人之一。他在《獄中札記》中批判了否定上層建築的相對自主性的傾向,但同時也否定了經濟基礎對上層建築的決定作用。他認為基礎和上層建築是統一的,就像自然和精神是統一的一樣。因此,他否認有必要區別經濟基礎和上層建築,認為在「上層建築的各個方面,社會階級注意到他們的地位和機會,並能改變他們所意識到的社會條件,這是一個連續的不間斷的過程,所以說不上基礎的明確的『首要性』」。〔37〕結構主義者阿爾都塞也從「發展」走向了否定。他認為,法同哲學、技術、科學及其他上層建築的組成部分一樣,有自己的歷史,有自己的內在發展邏輯;法是相對獨立、相對自主的,把法貶低為單純的上層建築和經濟基礎及其關係的消極反映, 是完全錯誤的。〔38〕另一位結構主義者塞巴格在《馬克思主義和結構主義》一書中否認經濟基礎和上層建築相互間的作用:「結構方法不認為結構中有內在的推動的矛盾,因而應當懷疑關於下部結構和上部結構之間相互關係的全部辯證觀點,全部因果聯繫」,「下部結構和上部結構之間的差別可以消除,因為經濟的、社會的和政治的關係,以及在一定的社會範圍內反映這些關係的理論,都是理性的產物」。〔39〕在這些學者看來,區分法與經濟在邏輯上有困難,因為經濟財產本身是由所有權、使用、佔有之類的法律概念來決定的。顯然,有必要澄清:是經濟事實決定法律概念,而不是法律概念決定經濟事實。最後,關於「經濟基礎- 上層建築」原理「過時」論。法蘭克福學派的右翼代表人物哈貝馬斯認為經濟基礎、上層建築範疇已經成為「歷史上過時了的東西」而不再發生作用,不再適合於說明現實的政治-經濟關係。在他看來,經濟基礎的範疇只適用於早期資本主義,到了資本主義晚期, 「國家和社會不再能被認為是基礎和上層建築」,不再是處於馬克思理論所規定的經濟基礎—上層建築的關係之中。〔40〕資本主義國家日益增強對生產和交換領域的干預,導致政治不再局限於上層建築,而是滲入到了經濟基礎之中,政治活動和政治鬥爭也滲入到了經濟基礎的功能中。同樣,科技的發展非但不以經濟基礎為轉移,而且還對基礎具有決定的作用。這樣,政治就隨著科技潛力的增長而獲得了新的職能———解決技術組織問題,而不再依賴、決定於經濟基礎。以「法治」理論聞名於世的史學家湯普森主張法是在生產關係的基礎內部被深深地迭蓋著的;法既是有形的又是無形的;法不僅影響社會的物質基礎,而且已經成為基礎的一個組成部分。〔41〕這種「迭蓋」論,與法社會學理論的早期開拓者鐵馬謝夫關於法就是「道德- 命令的協調」,法律是同意與強制的結合的論點有異曲同工之妙。①經濟基礎———上層建築關係理論是馬克思主義歷史唯物主義的基礎,也是馬克思恩格斯運用唯物辯證法研究人類社會的成功的範例。馬克思主義法學中法與社會特別是與經濟的關係,法在經濟基礎、上層建築關係中的定位,都是以這種理論為基礎的。因此,無論是過分誇大法律等上層建築的作用和相對獨立性而貶低或者根本否認經濟基礎的首要性和決定作用,還是根本否定經濟基礎—上層建築理論的科學性或者認為它已經「過時」,都是從根本上「修正」或者背叛馬克思主義,當然也是對馬克思主義法學的否定。經濟基礎和上層建築範疇絕不是馬克思恩格斯一時心血來潮的臆想,而是他們對自己多年的研究成果的總結。關於這一點,只要我們重溫一下馬克思1859 年《〈政治經濟學批判〉導言》中的原話,便一目了然了:「我的研究得出這樣一個結果:法的關係正像國家的形式一樣,既不能從它們本身來理解,也不能從所謂的人類精神的一般發展來理解,相反,它們根源於物質的生活關係, ..人們在自己生活的社會生產中發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們的意志為轉移的關係,即同他們的物質生產力的一定發展階段相適應的生產關係。這些生產關係的總和構成社會的經濟結構,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層建築豎立其上並有一定的社會意識形式與之相適應的現實基礎。物質生活的生產方式制約著整個社會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過程。不是人們的意識決定人們的存在,相反,是人們的社會存在決定人們的意識。..隨著經濟基礎的變更,全部龐大的上層建築也或慢或快地發生變革。」〔42〕上述理論是馬克思恩格斯早期相關研究的自然總結,我們絕不能把它孤立地看待。經濟基礎—上層建築的比喻雖然非常簡明,卻是寓意深刻,它包含著歷史唯物主義的基礎。對於馬克思主義來說,抽掉了這個基礎,就不成其為馬克思主義;對於我們來說,否定了這個基礎,就不可能理解馬克思主義及其法學的真諦。至於有人試圖以國家干預經濟、支持科技活動來說明這種理論已經過時,也站不在腳。國家經濟職能的加強,並不意味著國家不再依賴經濟基礎。比如,國家為了「在行政上解決技術任務」而對新技術的開發利用給以財政補貼,從表面看,國家似乎真的不必依賴經濟基礎,倒像是經濟和技術的發展要依賴國家,但這實際上是壟斷組織通過國家把老百姓的錢(通過稅收) 拿來幫助它們自己的科技開發,從而使資本家不但可以直接通過企業剝削工人階級,而且可以間接地通過國家和整個社會生產來剝削全體勞動人民。可見,國家干預經濟活動,並不能說明國家等上層建築不再依賴於經濟基礎;而只能說明國家等上層建築為了鞏固自己的基礎而著力加強經濟基礎。總而言之, 「在現代國家中,法不僅必須適應於總的經濟狀況,不僅必須是它的表現,而且還必須是不因內在矛盾而自己推翻自己的內部和諧的一致的表現。」〔43〕(二) 關於法的階級本質馬克思恩格斯在《共產黨宣言》中有一段經常被引用的話:「你們的觀念本身是資產階級的生產關係和資產階級的所有制關係的產物,正像你們的法不過是被奉為法律的你們階級的意志,而這種意志的內容是由你們這個階級的物質生活條件來決定的。」〔44〕西方有的學者認為,這不足以說明馬克思恩格斯主張法是統治階級意志。博登海默就對階級意志說提出了質疑。他認為,馬克思恩格斯只說了資產階級的法是資產階級意志的體現;在任何其他場合,他們都沒有明確說過一切法律都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45〕因此,在他看來,傳統的理解把《共產黨宣言》里的個別結論當作了一般原理。誠然,前面引用的那段話,確實只是針對資產階級的,但是,只要我們聯繫《共產黨宣言》全文,就不難發現其普遍意義。《共產黨宣言》的一個極為重要的觀點就是把法和國家都看作是以私有製為核心的經濟基礎上的產物。《共產黨宣言》一再指出,到目前為止的一切社會的歷史都是在階級對立中運動的。《共產黨宣言》從法的階級性與物質性相一致的原理出發,對資產階級的法律進行了深刻的剖析。關於這一點,在馬恩早些時候的著作中也有反映。他們在《神聖家族》中指出,資產階級把國家「看做自己的特殊利9 4 1① 鐵馬謝夫認為,法就是「道德- 命令的協調」,法律= 道德(同意) + 權力(強制) ,同意和強制如同兩個交叉的環,其迭蓋的部分就是法。參見P. Berny and R. Quinny ed. , Marxism and Law , pp. 196益的政治上的確認」。在《德意志意識形態》中他們又進一步論證了「國家是屬於統治階級的各個個人藉以實現其共同利益的形式」, 「由他們的共同利益所決定的這種意志的表現,就是法律」。〔46〕毫無疑問,這裡所說的國家,當然不限於資產階級國家。顯然,質疑《共產黨宣言》中法的本質的結論是沒有根據的。再者,博登海默在同一本書中又批評說, 「馬克思的法律理論認為,社會的生產方式構成了其法律制度的基礎,並且論證了存在於經濟和法律之間的密切關係。但是,這種理論對法律發展中的其他因素卻未給予充分的注意。權力關係、基本的生物事實、人類學資料、宗教信仰、意識和價值體系、以及最後但並非最不重要的是明顯的理性命令,在對法律制度進行充分的社會分析中,也都應予適當的考慮。此外,馬克思理論將其側重點完全放在了法律控制的階級性方面,而沒有充分重視這樣一個事實,法律常常調節和調整的是相互衝突的群體利益。」〔47〕博氏的質疑和他所提出的批評相互矛盾,顯然不能自圓其說。英國學者凱恩和亨特與博登海默有不同的看法。他們承認馬克思論法的總的特點是堅持階級特性的,但又認為不能因此陷於經濟決定論,把法視為只是對經濟條件和經濟關係的消極反映。他們認為,馬克思理論是雙向性的:一方面,馬克思斷言法作為統治階級用以維護和發展其共同利益的工具是有階級性的;另—方面,馬克思又作了更多的更複雜的分析,闡述了法的特殊效力,法本身也是經濟關係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因而不能將法簡單化為直接的階級利益。他們認為,由於這後一種分析沒有以完善的理論化的形式出現,所以把握馬克思理論中的這兩個方面(指理論化的「一方面」和尚未理論化的「另一方面」) 和兩種程度是相當困難的。但是,認識到這一點又是非常重要的,因為,「馬克思所取得的獨創性發現在於他『簡明地』證實了法的階級性。然而,更為偉大得多的成就還在於他超出了法的階級性而做出的另一種分析,即社會形態,特別是上層建築的組成部分的特殊作用得以確立的分析。」〔48〕在此,這兩位「當代馬克思主義者」一方面肯定了馬克思堅持法的階級性原理,另一方面又從馬克思的論述中「發現」了「法是經濟關係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一方面稱頌了馬克思「證實了法的階級性」,另一方面又把「更為偉大得多的」也許是他們自己的超出了階級性的」另一種分析」「歸功」於馬克思。法蘭克福學派的著名理論家馬爾庫塞和哈貝馬斯以「無產階級已經被融合」作為宣揚「馬克思主義過時論」的根據。誠然,在當今資本主義世界,物質生產部門和非物質生產部門的比重發生了變化;體力勞動和腦力勞動的關係也發生了變化,表現出相互滲透的趨勢;發達資本主義國家普遍實行「福利國家」制度,使人民生活有了提高。所有這些,在一定的程度上緩和了階級矛盾。但是,這些新情況並沒有改變資產階級國家和法的性質,沒有改變資本家與工人階級之間的僱傭與被僱傭關係,統治與被統治的關係。資產階級的法必然要反映這種生產方式,必然要維護這種有利於它自己的現存關係。正因為如此,在「修正」或否定馬克思主義關於法的階級本質的理論的大氣候下,還是有人做出了比較接近實際的評價。菲力蒲斯對《共產黨宣言》中的那段話就有完全不同於博登海默的見解。他在引述了那段話之後說,「馬克思恩格斯將這種分析運用於整個19 世紀的法律中」。並進而指出, 「『階級利益』在馬克思和恩格斯後來的思想中所佔的中心地位十分明顯。」顯然,他們對利己主義、個人利益與統治階級共同利益之間的衝突以及由此而產生的將維護這種共同利益的意志表現為法律的必要性的論述,是這個理論最基本的方面之一。〔49〕雖然,菲力蒲斯在他的著作中並沒有表明他自己在法的階級性問題上的立場,但是,他對馬克思和恩格斯有關論述的介紹還是比較客觀的,對馬克思主義法學的把握還是比較準確的。如何理解法與經濟的關係? 怎樣看待法的階級本質? 這是馬克思主義法學已經明確回答了的問題。在《德意志意識形態》中,馬克思恩格斯第一次對國家和法的經濟基礎和階級本質所作的系統明晰的分析,應該成為法學研究的指南:「那些決不依個人『意志』為轉移的個人的物質生活,即他們的相互制約的生產方式和交往方式,是國家的現實基礎,而且在一切還必需有分工和私有制的階段上,都是完全不依個人的意志為轉移的。這些現實的關係決不是國家政權創造出來的,相反地,它們本身就是創造國家政權的力量。在這種關係中占統治地位的個人除了必須以國家的形式組織自己的力量外,他們還必須給予他們自己的由這些特定關係所決定的意志以國家意志即法律的一般形式。這種表現形式的內容總是決定於這個階級的關係,這是由例如私法和刑法非常清楚地證明了的。」〔50〕參考文獻:〔1〕陳先達. 馬克思恩格斯哲學研究總攬[M] . 天津:天津教育出版社,1989. 157 - 58.〔2〕Richardson , Marxism in American Classroom [ J ] , US News &World Report , Jan. 4 , 1982.〔3〕坎貝爾和威利斯. 序言[A] . 菲利普斯. 馬克思恩斯論法和法律[C] . 牛津:牛津大學出版社,1980. 4 - 6.〔4〕D. Lloyd , Concept of Law[M] , Penguin Press ,New York ,N. Y. ,1964 ,pp205 - 07.〔5〕Maurine Cain , Marx and Engles』Themes of Sociology of Law[J ] , inJournal of Law and Society , No 2 , 1974 , pp. 136 - 48.〔6〕P. Berny and R. Quinny , ed. , Marxism and Law[C] , Free Press ,0 5 1   2001 年8 月第23 卷第4 期現 代 法 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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