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老子「和諧」社會的思想 |
作者:姚文俊 對於「建立和諧社會」問題,一時間,論者如雲。其中,從繼承中國傳統文化的角度,即從老子思想著眼來闡述這個問題的,也大有人在。不過其論述牽強附會,有失偏頗。 比如,在中央電視台的「百家講壇」上,就曾聽到江南的一個教授講老子的「和諧」社會。 該論者從老子的「陰陽」觀發論,通過諸如「陰陽」、「陰陽交合」、「陰陽平衡」的「和諧」,先講「家庭和諧」,再到「社會和諧」。其思想,活脫脫的講出了一個「齊家、治國、平天下」的「大道理」。貌似老子思想,卻原是孔子,及其「孔孟之道」思想的翻版。故筆者要問:這究竟是在講老子,還是在講孔子,或者,是在老子和孔子思想之間搞一個「創新」的「折中主義」?這真令人百思不得其解。 從「陰陽」的哲學意義上講,它可以概括為「男」、「女」,概括為「統治者」與「被統治者」等等。因此,從古代「事物是陰陽的統一體」的認識出發,這「男」、「女」,這「統治者」與「被統治者」,其有機統一,可以構成「家庭」,可以構成「社會」。這是正確的。但是,卻不能夠說這種「陰陽」的有機統一,就構成了「和諧」。 因為,以「陰陽」來談「和諧」,就會暴露出很多說不清、道不明的問題。比如說,「和諧」是否就等同於「事物」?如果說「和諧」與具體事物無干,那麼,「陰」、「陽」有機統一又該怎樣表現?如果說「和諧」就是「事物」,那麼,「陰」、「陽」有機統一又該表現在什麼地方、什麼方式、什麼程度上等等才能使「和諧」出現?故如果不解決這些問題,社會「和諧」問題就無從把握、無從從談起。 而實際上,如果把「社會的陰陽構成」就當「和諧」的話,那麼,這就等於什麼都沒有說。其原因在於:任何社會形態都是這樣的千篇一律。 可見,該論者以老子的「陰陽」觀來闡釋「和諧」,就猶如在扯「攔天網」,使人不著邊際,不知就裡。 特別是,以家庭男女的「陰陽交合」來說明「和諧」的道理,就顯得低俗。 同時,把老子的「陰陽」觀與孔子的「齊家、治國、平天下」的思想攪和在一起,更是牽強附會,有失偏頗。歷史證明,孔子,及其「孔孟之道」的「宗法倫理道德」思想從來就沒有使社會出現過「和諧」,其除了粉飾一下太平,奉承一下統治者以及宗法家族的政績之外,對建立「和諧」社會實無用處。因此,在「陰陽」觀中摻合「宗法倫理道德」,或者在「宗法倫理道德」中摻入「陰陽」觀,都顯得滑稽可笑,於事無補。不難看出,孔子思想及其「孔孟之道」給歷代文人套上的思想桎梏,至今也不能自拔。 那麼,老子有沒有社會「和諧」的思想呢?是什麼呢? 答案是肯定的。老子的社會「和諧」思想,歸結為老子的「無為而治」的「德治」政治思想。 在老子看來,社會中「統治者」與「被統治者」這對矛盾及其關係是普遍存在的,不足為奇。但問題在於,應該如何處理好這個矛盾和關係?以達到實現「統治者」與「被統治者」之間的矛盾、鬥爭的止息,出現上下「同心」、「同德」共同推進社會歷史前進的局面,這才是關鍵所在。因此,老子的社會「和諧」,根本在於要止息「統治者」與「被統治者」之間的矛盾和鬥爭,實現和平共處。為此,老子認為,統治者要將「有為」變為「無為」,將「剛強」變為「柔弱」,並甘居「柔弱」的地位,以之實現向被統治者的立場靠攏和一致,使之出現上下「同心」、「同德」的政治局面,共同推進社會向前發展。 而歷史上,「漢初政治」就表現為「和諧」社會,這就是老子的「無為而治」的「德治」政治思想的反映和結晶。 為什麼老子「無為而治」的「德治」政治思想會鑄成社會的「和諧」? 要了解這個問題,先要了解老子「無為而治」的「德治」政治思想中所蘊含的「無為而治」觀、「善惡」觀,和「契約」觀。 應該說,老子的「無為而治」觀、「善惡」觀,和「契約」觀都是批判繼承先前聖人的政治思想,包括他們的「德政」觀的結果。 在說明問題之前,這裡需要指出的是,老子在《道德經》中所說到的「聖人」,就是指的在老子之前的聖人;其「聖人云」,就是老子在對先前聖人的政治思想進行總結。對此,老子或贊成,或批判。正是存在這個關係,故老子在《道德經》中提出「無為而治」,這就令孔子十分驚訝。因此,孔子說:「無為而治者,其舜也與」?其說法,孔子言下便把老子的「無為而治」懷疑為舜的「無為而治」。可見,這固然是孔子不懂老子思想的誤解。同時也證明了《道德經》中「聖人」的思想並不一定就是老子的思想。這點需要引起注意。 對於「無為而治」觀。 先前「聖人」的「無為而治」是什麼呢?這正如老子所說:「是以聖人之治:虛其心,實其腹;弱其志,強其骨。常使民無知無欲,使夫智者不敢為也」。可見,這種「無為而治」,無疑的,是建立在「愚民」政治基礎上的。 雖然對此,基於老子的「柔弱勝剛強」的思想[ 1] ,他卻看到了這種「無為而治」的積極的一面。這就如老子說:「為無為,則無不治」。即認為,實行無為政治,天下就會太平。為什麼?因為,一方面,實行無為政治就會使百姓變得很淳樸,利於管理;另一方面,實行無為政治就會使「智者」,即奸滑、奸佞之徒不敢胡作非為,或者說,找不到胡作非為下手的地方和機會。 而且,從中,老子有破有立,在批判「智者」的同時,揭示和提出了「聖人之道」和「忘我」、「無私」的思想。老子說:「聖人不積,既以為人,已愈有;既以與人,已愈多。天之道,利而不害。聖人之道,為而不爭」。從而提出了「為而不爭」的聖人之道;老子又說:「生之畜之,生而不有,為而不恃,長而不宰。是謂玄德」。他認為,道{ 即「武術」、「武學」所蘊含的「武力」,這裡抽象為「權力」、「統治」[ 2]}生長養育出來,不把它據為已有,不為個人所依賴,不以個人的意志去主宰它,這就是極其高尚的品德。以此,形成了老子的「忘我」、「無私」的思想。 可見,老子雖然贊成「聖人」所說的「我無為而民自化,我好靜而民自正,我無事而民自富,我無欲而民自朴」的治世辦法,但是,老子卻對其中的「我」賦予了「為而不爭」和「忘我」、「無私」的全新思想。因此,表現出了老子「是以聖人為而不恃,功成而不處,其不欲見賢」的思想。從而使老子的「無為而治」與先前「聖人」的「無為而治」的思想根本區別開來。 對於「善惡」觀。 老子說:、「是以聖人常善救人,故無棄人;常善救物,故無棄物」。在此基礎上,老子給「善」賦予了全新的意義,形成了老子「以德報怨」的思想。 老子說:「為無為,事無事,味無味,大小多少,報怨以德」。即認為,幹了不該乾的事,做了不該做的事,本身已經做錯了,但不管錯誤是大是小、是多是少,都要做到以德報怨,即出以善意去對待。進一步看,老子明確的說:「善者吾善之,不善者吾亦善之,德善。信者吾信之,不信者吾亦信之,德信」。在老子看來,善良的人,我以善意對待他,不善良的人,我也以善意對待他,結果就會使他也變得善良;誠實的人,我相信他,不誠實的人,我也相信他,結果就會使他變得誠實。如此,就能「救人」而沒有「棄人」,就能「救物」而沒有「棄物」。正是在「不善良的人」變得「善良」,和「不誠實的人」變得「誠實」中,充分表現出了老子「善」的觀念。這就是老子的「以德報怨」的思想。 但是,在老子看來,正所謂「善者不辯,辯者不善」,故與「以德報怨」相反相成的是「以怨報德」。而這「以怨報德」,就是老子視之為「惡」的觀念。也就是說,在老子看來,「不善良的人」不接受「善意」,和「不誠實的人」不接受「信任」,甚至反目相向,滋事尋仇,這就是在為「惡」。這就是老子「以怨報德」的思想。 老子的「以德報怨」和「以怨報德」,無疑的,成為了衡量「善」、「惡」的判斷標準和取捨根據。 同時,在老子看來,有「善」之人,「天將救之」。並從「善」出發去理解做人之準則,就在於「自知不自見,自愛不自貴」,即有自知之明,而不蓄意表現出來;有自愛之心,而不自以為是、抬高自己。表現出淳樸。如此,方能「不自見,故明;不自是,故彰」。 因此,老子認為的「淳樸」的人,就與「愚民」政治統治下的「體格強健,頭腦簡單」,即「為腹不為目」,甚至弄得「五色」、「五音」、「五味」不全的「愚人」,劃清了界線。 對於「契約」觀。 老子說:「和大怨,必有餘怨,安可以為善?是以聖人執左契而不責於人」。即認為,靠「和解」、「調解」等辦法,可以了結大怨,不能了結餘怨、小怨。這是不好的辦法。因此,聖人憑藉「契約」來調解,這樣一來,既不會責備於人,當事雙方也不會互相指責,而「怨」也就會順利的徹底的得到解決了。 老子繼承和發展了「聖人」這個思想。故老子說:「有德司契,無德司徹。天道無親,常與善人」。老子認為,「德」是憑藉契約辦事表現出來的,有高尚品德的人總是屬於按照契約辦事的人,而「無德」的人才會憑藉諸如法令等等這些強制性東西。同時,在老子看來,以「契約」精神來辦事,是符合天道的。正是符合天道,故其間就沒有親疏,不講人情,大家的利害得失機會均等。而這種以「契約」精神來辦事的人都是與心懷「善」心的人密切聯繫在一起的。 在老子看來,正因為「契約」是靠雙方的「約定」,和執行「契約」來實現的。故形成了老子的「契約管理」思想。老子說:「朴散則為器,聖人用之則為官長。故大制不割」。即認為,原木可以分開做成各種各樣的器具,但它們都不失「木」的本性,聖人就是據此道理去進行管理,所以最好的管理是不傷害萬物的本性。就表現如此。 可見,老子的契約「管理」思想與先前聖人的契約「調解」的思想涇渭分明。 所以,正是老子的「無為而治」觀、「善惡」觀,和「契約」觀決定了老子的「德治」政治思想。 而老子的「德治」政治思想,它與「愚民」政治有著本質的區別,並對「智者」給予了深刻批判,故是批判繼承先前聖人的「德政」思想的結晶;它以「契約」管理為根本,表現出了「重契抑法」、「以契彰德」,和「以德報怨」、「以德服人」的本質。 不難看出,特別是老子「契約管理社會」的思想,無疑的,具有劃時代的偉大意義。 因為,一方面,在「契約」的範圍內,契約雙方的責、權、利明確。由此,凡是那些超越了契約範圍的慾望和追求,是被社會所反對的。正是如此,可以實現如老子所說的「不尚賢,使民不爭;不貴難得之貨,使民不為盜;不見可欲,使民心不亂」的思想,從而使人們保持淳樸的本色,這就是:「自知不自見,自愛不自貴」,而便於管理;另一方面,也在「契約」的範圍內,人們有了一定的「自由」、「自主」的空間。在這種情況下,就能調動起人們發展生產、發展事業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利於社會發展。這樣一來,老子的「契約管理社會」就從根本上消除了「愚民」的問題。 而且,「契約」的制訂,體現出了「對等」和「公平」的原則,即「民×」的原則,並且,可以形成社會的有效「民×」監督。在老子看來,「法」,畢竟是統治者,或者極少數人通過自上而下制定出來的,法的解釋權在上而不在下,故「法」帶來的利益只有解釋者自己才知道。而它遠遠沒有「契約」,即與老百姓直接見面的「約定」來得清楚和明白。並且,「契約」的制定是自下而上的,涉及老百姓的切身利益,更易於老百姓監督。對於違反契約的行為,老百姓就敢於說「不」。這樣,社會的發展就可以體現出百姓的意志。 那麼,老子的「德治」政治如何才能得以實現呢? 在老子看來,要實現「德治」,就必須在樹立「善惡」觀,和實行「契約」管理的基礎上,特別要做到「無為而治」。 老子認為的「無為而治」是什麼呢?這就正如老子所說,一方面,在契約管理上,要做到「絕聖棄智,民利百倍;絕仁棄義,民復孝慈;絕巧棄利,盜賊無有」;另一方面,在法制管理上,要做到避免「法令滋張」,避免「盜賊多有」。 為什麼? 先就「契約管理」來說。 對於老子的「絕聖棄智」。其中的「絕聖」是何意義?如上文所見,在老子看來,這就是要杜絕先前「聖人」採取的「非以明民,將以愚之」的「無為而治」的「愚民」政治;而其中的「棄智」又是何意義?如上文所見,在老子看來,這就是要杜絕奸滑、奸佞之徒出於「唯我」、「唯私」的「坑民」政治。對此,老子明確指出:「故以智治國,國之賊;不以智治國,國之福」。 老子認為,「聖」、「智」寓於百姓之中,只有被百姓認同的「聖」、「智」,方才能夠視為「聖」、「智」。故那些統治者自詡為「聖」、「智」的結果,其必然高高在上,自以為是,唯我獨尊,就會對百姓指手劃腳,肆意伐撻,就會搞「愚民」或者「坑民」政治,就不可能做到順從百姓的意願,就不可能做到順應民心。 因此,「愚」和「智」都是被老子唾棄的。而杜絕「愚」和「智」的根本辦法,就是「契約」管理。故老子提出「絕聖棄智」,就在於要做到「有德司契」。並認為,只有做到「有德司契」,方能「民利百倍」。即可以使百姓的力量得到極大的發揮。從而體現出了老子深刻的民×思想。 對於老子的「絕仁棄義」。在老子看來,「仁」、「義」的出現已為不祥之兆。故云:「大道廢,有仁義;智慧出,有大偽。六親不和,有孝慈;國家昏亂,有忠臣」。而杜絕「仁」、「義」出現的根本辦法,也就是要做到「有德司契」的「契約」管理。並認為,只有做到「有德司契」,方能「民復孝慈」。即,使人們保持淳樸的本色,體現出孝敬、和善的美德。 對於老子的「絕巧棄利」。其中的「巧」,是與「智」的意思基本一致的。故這裡的「巧」,則指的就是「鑽營」,即靠不正當的手段獲利、營生。「絕巧」就是要杜絕這種不正當的「鑽營」;其中的「利」,則指的就是「利誘」和「貪慾」。「棄利」就是要杜絕利誘和貪慾。在老子看來,「絕巧棄利」的根本辦法,也就是要做到「有德司契」的「契約」管理。並認為,只有做到「有德司契」,方能「盜賊無有」。即,防微杜漸,從根本上消除盜賊滋生的土壤。 可見,「絕聖棄智」、「絕仁棄義」、「絕巧棄利」三者,都是老子「有德司契」的「契約管理」的題中應有之義。換一句話來說,只有做到「有德司契」的「契約」管理,就能夠做到「絕聖棄智」、「絕仁棄義」、「絕巧棄利」,而實現「民利百倍」、「民復孝慈」、「盜賊無有」。正是如此,老子強調說:「此三者為文不足,故令有所屬:見素抱樸,少私寡慾,絕學無憂」。即認為,在杜絕了先前聖人「無為而治」的「愚民」和「智者」的「坑民」弊端之後,便可以恢復人們純真、淳樸的思想品質,私心就會大大減少,私慾就會大大減輕,人們都依據「契約」的精神在辦事,那麼,這樣「治世」起來,哪裡還有一點擔憂和憂愁呢? 後就「法制管理」來說。 老子認為,「法令滋張」的結果,就必然會出現「盜賊多有」。為什麼?老子明確指出:「民之飢,以其上食稅之多,是以飢;民之難治,以其上之人為,是以難治;民之輕死,以其上求生之厚,是以輕死」。故「法令滋張」的結果,必然導致「言出法隨」、「政出多門」,和「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的現象,這就不可避免的給各級官紳貪污、勒索百姓造成可乘之機,各級官紳從中混水摸魚,就會導致百姓在不能擺脫重負之下而淪為「盜賊」,甚至造反和起義。同時,在老子看來,「法制」本質上表現為「以力服人」,而與「以德報怨」、「以德服人」相悖。故「法令滋張」的結果,必然會導致百姓產生「畏法」、「懼法」的心理,和產生逆反心理,而導致負面的影響和作用,從而失去法制的真正效力,失去民心。因此,「慎法」和「少法」,無疑的,是老子「無為而治」的題中應有之義。 因此,在這裡,可以給老子的「無為而治」下一個定性的結論:老子所謂的「無為而治」,它是突現「民心」和「契約」思想的反映,是統治者順應民心的治世立場和態度,是統治者的立場向百姓立場靠近,甚至一致的根本辦法和措施,是統治者消除「武」、「戈」的根本途徑,是實現「德治」政治,並促進生產發展、經濟繁榮的重要表現。 然而,時至今日,理論界對老子的「無為而治」仍存誤解。 有人認為,「無為而治」是「階級調合」。這是錯誤的。 因為,老子清楚的看到,在階級對抗的情況下,一旦統治者忙於「利已」,則必然導致「傷民」。而正是「傷民」,使得在階級社會中歷來「武」、「戈」不息,甚至出現被統治者的「造反」、「起義」,帶來社會的震蕩。故在「利已」和「傷民」之間,老子認為,只有統治者「妥協」,實行「無為」,方能解決好這個問題。同時,老子認為的這種「無為」,是在不影響既定的統治秩序之下的,並建立在「契約」基礎之上的「無為」。故這種「無為」,保證了統治者在「契約」關係中的「一般既得利益」,而杜絕,或者犧牲的是統治者超越「契約」關係而對「特殊利益」的追求。可見,在統治者與被統治者之間,「經濟調合」並不存在。正是如此,老子的「無為而治」,就不是反映的一般階級的「經濟」範疇之間的鬥爭問題,不是反映的一個「經濟」問題,不是反映的「階級調合」問題,而是反映的一個「是否順乎民心」的「政治」問題[ 3]. 在老子看來,只有統治者順乎民心,才能最大限度的代表百姓的意志,才能最大限度的調動起百姓的生產積極性和創造力,促進生產發展、經濟繁榮。從中,也就實現了統治者的「無為」變「有為」。 有人認為,「無為而治」就是「放任自流,不加任何限制干涉」、「不管理或少管理」、「少干涉、少作為」和「有管理而不干涉」等等,這些認識完全是錯誤的。 因為,老子的「無為而治」並非是不要管理、減少管理,其根本,是在於強調以「契約」為基礎的管理。其道理勿需多說,且看歷史事實。西漢初,由「黃老之術」所形成的「反秦之弊,與民休息」的大政方針,無疑的,就是西漢初期的「契約」關係的集中反映。期間,漢初統治者為了迅速恢復和發展生產,實現社會穩定,和增強國力,維護和執行了這個「約定」,或者說「承諾」。因而最大限度的保障了百姓,特別是農民的利益。但是,在杜絕「傷民」、「傷農」方面,則打擊豪強、抑制商賈;在維護社會穩定方面,甚至消滅了那些引起社會動蕩的諸侯王。可見,「無為而治」就是不要管理、減少管理之說,失之偏頗。 綜上所述,老子揭示的「德治」政治思想,它以老子的「無為而治」觀、「善惡」觀,和「契約」觀為條件,因而構成了建立「和諧」社會的條件。那麼,這個「和諧」社會是怎樣的呢?這就是:統治者只有自覺將「有為」變成「無為」,將「剛強」變成「柔弱」,並甘居「柔弱」的地位,實行「德治」政治,這樣,才能夠實現統治者的政治立場的根本轉變,才能夠代表百姓的意志,並使統治者的社會「利益」與百姓的社會「利益」密切聯繫在一起,而使「武」、「戈」止息,出現「德善」、「德信」,和上下「同心」、「同德」的政治局面,以共同實現對社會歷史的推進。正是如此,老子的「和諧」社會就出現。 由此可見,老子「無為而治」的「德治」政治思想,是對人類文明發展的偉大貢獻。其偉大意義在於,如果說「國家」、「階級」的出現深刻表現為人類「文明」的話,那麼,老子「無為而治」的「德治」政治思想,就是人類「文明」發展進程中的、具有承前啟後的、至今有著強大生命力的、嶄新的「文明發展豐碑」。 註: [ 1] 、姚文俊,《破譯〈道德經〉秘密的一把鑰匙》,載於「中評網」、「老子文化網」等等 [ 2] 、姚文俊,《中國壓根就沒有過國學大師》,載於「學術交流網」、「天益社區」等等 [ 3] 、姚文俊,《史學階級鬥爭理論線索探導》,載於1988年第5期《爭嗚》 作者電子郵件:ftxbbuttfxc@163. 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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