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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當前我縣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的幾點思考

德化網2007-07-1908:58蘇贊潑閱讀:5571 我要評論 視力保護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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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化縣位於福建省中部、泉州市西北部,東與永泰縣、仙游縣相鄰,南和永春縣接壤,西連大田縣,北毗尤溪縣。全縣土地面積2232平方公里,轄18個鄉鎮202個村(社區),人口30.4萬。近年來,隨著農村各項改革的不斷深入,各種利益格局的調整,農村各種深層次的社會矛盾進一步顯現,這些矛盾糾紛已成為影響農村社會穩定、制約農村經濟發展的一個重要因素。為此,建設一個科學的農村矛盾糾紛處置機制,著力化解現實中的各種矛盾,對構建和諧社會,建設「平安德化」,維護農村社會安定穩定,營造良好的社會環境具有重要的意義。

一、當前我縣矛盾糾紛的現狀和特點

據統計,2004年全縣共排查矛盾糾紛總數963件,調處民間糾紛總數963件,調解率100%,調處成功953件,成功率98.9%;2005年,全縣人民調解組織共調處各類民間糾紛912件,調解率100%,調解成功率達100%,2006年全縣人民調解組織共調處各類民間糾紛338件,已調解338件,調解率100%,調解成功率100%。近年來,我縣的矛盾糾紛主要呈現出以下新的特點和趨勢:

一是矛盾糾紛性質的多樣化、複雜化。因征地拆遷、庫區移民、企業勞資矛盾、土地承包、村務管理和黨幹群關係等引發的矛盾糾紛不斷發生,糾紛矛盾牽涉面廣、參與人多、調處難度大。矛盾糾紛不再是公民個人之間的矛盾,而是「兩人鬧糾紛、親戚朋友心連心」;同時參與糾紛的不僅有工人、農民、學生、離退休幹部、個體戶,還有黨員、轉業軍人等,許多群體性糾紛是經濟利益與政治待遇相互交織、個人利益與集體利益相互滲透,有些還是跨行業、跨地區的,牽一髮而動全身,解決起來難度很大。

二是矛盾糾紛參與人數的規模化。糾紛已不再是僅僅局限於家庭內、鄰裡間的打架扯皮,而是浸入了社會生活、經濟生活的各個領域。社會生活中的家庭婚姻、繼承、贍養、扶養糾紛,生產經營中的山林、土地、水利權屬糾紛,經濟生活中的債務、賠償糾紛,以及封建宗族活動引發的糾紛等等層出不窮。除此外,在接邊地區,工礦與農村之間跨地區、跨行業、跨單位的矛盾糾紛也不斷發生。不僅糾紛的類型明顯增多,而且發生數量也居高不下,事件發生的頻率也在加快,集體上訪的批次和人數也有逐年上升的趨勢,各級黨委政府不得不把大量的時間、精力和財力放在解決這些問題上。

三是矛盾糾紛呈現組織化。在事前和事中有較為嚴密的組織領導,周密的行動計劃。有的群體性事件背後有組織者操縱指使,有的組織者用金錢或物質拉攏刺激群眾。

四是糾紛當事人行為偏激化。主要表現在有的是直接利益的損害導致矛盾糾紛激化;有的是因糾紛矛盾久調未決,導致激化;也有是突發性的,為一兩句話爭吵而導致激化,激化的結果要麼是傷害,要麼是兇殺,造成人身財產巨大損失。

二、當前我縣矛盾糾紛類型

1、土地徵用和房屋拆遷等問題引發的矛盾糾紛。這類糾紛在我縣較普遍,主要發生在重點工程建設、水電站庫區移民、新建開發區、公路改線等。如我縣的水口涌溪水電站庫區移民安置搬遷、省道206改線建設過程中都發生不少的此類矛盾糾紛。

2、 國企改革職工安置問題和企業勞資矛盾引起的糾紛。在國有企業中,突出表現為企業轉制過程中工人下崗、拖欠工資或醫療費、拖欠集資款、勞動保險問題爭發爭議;在非公有制企業中,主要表現為拖欠、剋扣或拖欠工人工資、醫療賠償費、勞動安全衛生制度不健全引發的糾紛。

3、城市管理引起的糾紛。一些下崗工人、個體戶或失業人員出於生計,不懂得通過合法途徑尋求生活出路,而是違章搭建商鋪,隨地擺賣,佔用公共場所,在城管整治「三亂」過程中,他們的違章行為被制止或受到處罰,於是對有關部門有意見或埋怨政府,產生對立情緒。

4、土地、山林、礦山、農田耕地、宅基地使用權屬不清引發的糾紛。這類糾紛一般由於原地界劃時,沒有認真界定「四至」,沒有做永久性界線標記或由於土地使用證不完善引發。

5、幹群關係的矛盾糾紛。某些基層幹部濫用職權或越權、工作方法簡單、作風粗暴,動輒強迫命令,在依法行政或執行上級指示過程中走樣,破壞了基層黨員幹部的形象和黨群、幹群關係。

6、傳統型的糾紛。此類糾紛沒有太大變化,諸如房屋、宅基地、鄰里、婚姻家庭糾紛較普遍,往往舊的矛盾糾紛未解決新的問題又出現了。

三、我縣矛盾糾紛的成因

1、對人民調解工作在維護社會穩定工作中的作用認識不夠。有些地方黨政領導認為出現刑事案件,有公安機關抓捕,矛盾糾紛有法院審判,人民調委會可有可無。甚至認為維護社會穩定就是「重拳打擊」和「嚴打」,忽視「防範」和「治本」,對人民內部矛盾的規律性、長期性、複雜性、危害性,對調處糾紛作為一項社會系統工程,缺乏科學認識;同時日常工作中只重視經濟建設,忽略精神文明建設,一手軟,一手硬,思想政治工作薄弱,致使一部分人道德滑坡、私慾膨脹、唯利是圖,成為引發各種矛盾糾紛思想根源。

2、管理體制不順,束縛著人民調解工作的進一步發展。目前,我縣矛盾糾紛調處中心在鄉鎮以司法所為依託,縣裡的排查調處中心設在司法局,但其成員單位分散在其他各個職能部門。由於調處中心的職能沒有法定,因而對於複雜疑難糾紛的處理,主要依靠相關部門及領導的配合協作,才能確保調解工作的正常進行;這種組建模式,形成了矛盾糾紛調處中心為一個眾多部門的臨時組合體,導致了上下指導關係無法確立,協調不暢,從而影響了糾紛的分流、調度和解決。

3、矛盾糾紛調處的聯動協調機制僵化。目前,在我縣農村的土地、山林、水利、耕地、拆遷建設、移民安置、勞資、債權債務、幹群關係等糾紛,無一不是司法所在當地黨委政府的直接領導下參與調處,一些部門如國土、林業等,由於存在認識偏差,樂於辦理土地使用證或林木採伐證,一旦遇上糾紛便推給司法所,認為是天經地儀的,鄉鎮的民間糾紛調解中心形同虛設。據不完全統計,多數矛盾糾紛都是由司法所直接參与調處,事後還要跟蹤調解協議的履行,繁重的工作壓力,往往使只有一人的司法所心有餘而力不足,疲於應付。同時有的鄉鎮和村對矛盾糾紛排查調處不細緻、不深入,流於形式。部分調委會和調解員習慣於坐等糾紛上門,未開展深入細緻的排查工作,只重表面,輕行動;重數字,輕成效,對突發性事件調處力度不大。

4、基層司法所缺乏戰鬥力。我縣18個司法所基礎設施嚴重滯後,全縣18個司法所絕大部分是和當地政府其它機構合署辦公,辦公設施和交通通訊工具落後。沒有經費,遇到激化事件造成群體性上訪,往往不能及時趕到現場勸阻群眾。如此條件,要求司法所抓好調解工作,減少群體性事件發生,實在強其所難。有的司法所各項制度得不到落實,作用難以發揮,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第一道防線形同虛設,導致許多問題由小到大,積少成多。

5、少數村幹部的不良作風,引起群眾的對立情緒。不可否認,當前農村幹部絕大多數是好的,是農民發家致富奔小康路上的領路人。但是,少數幹部濫用職權,生活腐化造成了幹群關係緊張;有的以權謀私,違法亂紀,大吃大喝;有的文化水平低,對法律和政策知之少,但卻權力慾望大,獨斷專行,以權壓人;有的不善於化解人民內部矛盾糾紛,方法簡單,作風粗暴;有的村務不公開、不透明,群眾意見大等等多是產生矛盾糾紛的原因。

6、用法律維護自己得合法權益得意識不強。經過二十年的普法教育,多數群眾對法律有了一定的了解,但對法治的精神實質缺乏理解。有的群眾在現實中經常曲解法律,不僅強調對自己有利的一面,也想更多地佔有和處分他人的利益。遇到矛盾糾紛,不能坐下來,心平氣和地商量解決辦法,而是鑽牛角尖,把法律和政策往自己有利的方面隨意解釋,以此向對方漫天要價,提出不合法不合理的要求,結果雙方都不肯相讓,導致矛盾糾紛升級。

7、組織網路仍不盡完善,人員素質還有待提高。雖然我縣各級調解組織得到了鞏固和加強,但調解組織的設置仍不能適應人民內部矛盾日益增長的新形勢,不能及時有效地滿足群眾就近、就地解決糾紛的需要。一是依託司法所建立的鄉鎮調處中心,由於司法所編製人員落實不到位,基礎設施建設薄弱等影響了司法所工作的開展。目前,我縣基層司法所編製28人,實有人員20人,缺員達8人,絕大多數司法所是一人的所,由於缺員較多,已嚴重製約了鄉鎮調處中心作用的有效發揮。二是調解員文化素質普遍偏低,業務水平不高。由於調解隊伍准入制對其從事調解工作的文化水平、法律知識、工作經歷等沒有過多的要求,從而使調解員普遍文化素質偏低,我縣1136名人民調解員中,高中文化程度僅有 490名,佔總數的43.1%,多數以下是初中以下文化程度,面對複雜、疑難、大型的糾紛往往顯得力不從心。三是調解工作經費無保障,影響著人民調解工作的進一步開展。根據有關規定,調解不能收費,其工作經費和調解員的補貼經費由財政解決,但實際中,由於縣財政困難,村(社區)委會本身的工作經費都沒有保障,根本無法保證人民調解工作的運轉經費,人民調解員的工作往往是義務性的。長期以來,廣大調解員沒有固定收入、補貼報酬落實不到位,調委會沒有專門工作經費,廣大人民調解員一直都是靠社會責任感和職業榮譽感來調動工作積極性。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偌大一個「第一道防線」光靠奉獻精神來支撐是不會穩固和持久的,這也嚴重影響了人民調解員工作穩定性、積極性和主動性的發揮。

四、對策與建議

1、提高認識,密切配合,強化責任考核。加強社會矛盾糾紛調解工作,事關改革發展穩定大局,事關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事關黨群關係、幹群關係。各級黨委、政府應從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構建和諧社會,建設「平安德化」的高度,把維護社會穩定、化解社會矛盾的工作真正擺上重要位置。黨委、政府各部門,社會各方面,對創建和諧社會,建設「平安德化」,都有義不容辭的責任,特別是參與社會矛盾糾紛大調處工作的各部門,更應強化責任意識,切實履行調解職能,主動協調、密切配合,真正形成各負其責、多方聯動、齊抓共管的合力。對於社會矛盾糾紛調處,特別是常規的矛盾、突出矛盾、越級上訪和群體性事件的調處,要明確責任分工,改進工作方法,加強上下配合。首先,要堅持「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明確責任。矛盾糾紛發生地和主管部門要按照「預防為主、教育疏導、依法辦理、防止激化」的原則做好排查、預警、預防和疏導、化解工作,不能將矛盾上交、推卸責任。其次,上下要密切配合,改進工作方法。各級要建立健全反應靈敏的預警機制和群體性事件處置預案,發生越級群體性事件時,及時啟動預案,開展教育疏導工作;接訪部門要主動與矛盾發生地聯繫,上下配合做好矛盾糾紛化解工作,儘可能減少上下說法不一致,造成群眾誤解,增加工作難度,影響黨群關係;第三,要強化部門責任制和分級負責制,進一步細化職責分工,將責任分解落實到各地、各有關部門。強化監督指導、考核獎懲,推動各相關部門認真履行職責,做好本部門主管範圍的矛盾糾紛調解工作。對具體交辦事項要提出調處工作要求,規定調處時限,實行調處責任查究制,確保調處責任落到實處。

2、整合資源,強化基層和基礎建設。一是要把相關司法、行政部門的調解資源整合起來。對於事關群眾切身利益的突出問題和群體性事件,可通過聯席會議會辦、交辦、督辦的辦法,上下之間、部門之間整體聯動,依法處理。二是要把基層工作網路和信息網路健全起來。通過人民調解網路向村、組、企事業單位的延伸,進一步拓展矛盾糾紛調處工作的覆蓋面,做到哪裡有人群,哪裡就有調解組織;哪裡有糾紛,哪裡就有調解員。對基層調解員、調解小組長、信息員要儘可能給予必要的物質獎勵或適當的經濟補償,以調動其參與調解工作的積極性。三是要暢通信息渠道。從基層開始,特別要加強對矛盾預測、預報,各級工作網路定期、不定期地進行排查,及時上報情況,主動預防和疏解矛盾糾紛。四是要加強調解隊伍建設。組織部門儘可能將善於做群眾工作,熱心調解事業,又有業務專長的幹部充實到調委會工作崗位上。四是加強基層調委會規範化建設,各級調解組織要配備辦公室或調解室,做到「六有」,即有辦公室或調解室、有牌子、有印章、有調解工作基礎台帳,有調解例會和調解記錄,有糾紛登記薄。五是抓好經費保障。要不斷健全矛盾糾紛排查調處保障機制,抓好「中辦、國辦聯合轉發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關於進一步加強新時期人民調解工作的意見」的落實,建議通過立法,將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經費列入政府的財政預算,同時明確各級人民政府承擔本級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的獎勵經費。此外,還可以發動社會力量,倡導社會各界對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捐資,也可以設立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基金等,為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的健康發展提供物質保障。六是建立學習培訓機制。要採取多種形式,利用多種渠道,加強對基層司法調解人員的培訓,堅持每年一度的人民調解員培訓學習制度,編寫、征訂發放調解培訓資料、教材,不拘泥於以會代訓簡單粗放的培訓方式,採取活動多變的手段,切實提高調解人員的法律素質和業務水平。

3、健全規章制度,及時排查、調處各種矛盾糾紛。一是建立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例會制度,實行每月組織召開一次工作例會,例會的內容為對前一個月的治安狀況、糾紛調處、法制宣傳、刑釋解教人員安置幫教等情況進行總結,對近期可能出現的各種不安定因素進行分析排查,研究重大疑難糾紛案件的調處方案以及對調解人員進行培訓,同時布置下個月的有關工作。二是建立預防機制。堅持把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放在預防上,建立信息、排查、回訪等預防機制,變事後處理為事前化解,變被動調處為主動預防。工作中,各級調解組織要深入群眾調查研究,及時掌握矛盾糾紛發生情況、特點和規律,積極預測,超前防範,堅持抓早、抓小、抓苗頭。做到預防與化解糾紛相結合,同時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組織法院法官和人民調解員在群眾家門口現場辦案,依法調解,以案釋法,以案普法,發揮調解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效果,起到預防作用。三是實行包案調處機制,將每起糾紛具體落實到每個調委會和調解員身上,做到「四定」、「三包」,即定牽頭領導、定責任單位、定責任人、定辦結時限,包調處、包跟蹤、包反饋。四是建立報告制度,各級調解組織要將本部門本單位矛盾糾紛排查調處情況、糾紛特點、動向和規律每月向上一級調解組織報告一次,把握矛盾糾紛排查調處的主動權。

4、大力加強農村普法教育,提高農民的法律素質。農村人員具有量大、面廣、流動性強等特點,要採取融教育、管理、服務為一體的綜合措施。可以解決農村普法教育難的問題。廣泛開展以「法律六進」為主題的法制宣傳教育活動。要在全社會進行以「學法律、講權利、講義務、講責任」為主題的法制宣傳教育,使法律真正走進農村,走進社區,走進基層,讓廣大幹部群眾真正懂得,不僅要講權利,維護合法權益;也要講義務,承擔法律責任。

5、大力推進農村民主法制建設,實現依法治村。圍繞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認真總結「民主法治示範村」創建活動的經驗,大力推廣村集體會計委託代理制度的先進經驗和做法,充分發揮村規民約在村務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堅持依法建制,以制治村,把農村的各項事務納入依法管理的軌道,不斷提高農村的法治化管理水平。要進一步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維護農村社會穩定。積極預防和妥善處置群體性事件,認真做好村民來信來訪工作,做好因鄰里糾紛引起上訪事件的處理。依法打擊農村犯罪活動增強村民的安全感。要完善刑釋解教人員的管理幫教和重點防控協調工作,防止重新違法犯罪,為農民的生產和生活創造一個良好的治安環境。

6、標本兼治,努力從源頭上減少和控制矛盾糾紛的發生。控制社會矛盾糾紛的突發事件和群訪、集訪事件的發生,必須從源頭抓起,儘可能減少因決策、政策不完善和行政行為不規範產生的矛盾糾紛。一是各級黨政領導要樹立科學的發展觀和正確的政績觀,牢固確立「發展是政績、穩定也是政績」的意識,統籌安排好本地的經濟社會發展。用發展保穩定,以穩定促發展。領導機關要堅持執政為民,突出以人為本,提高科學決策水平,制定、出台政策措施要認真調研論證,廣泛聽取各方意見,充分考慮群眾的切身利益,最大可能地保護群眾利益,真正做到群眾利益無小事,努力為民辦實事,幫助群眾解難事。二是要規範行政行為。政府各部門要依法行政,轉變工作作風,講究工作方法,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行政行為,不僅要強調總體利益,也要保護當事群眾的合法權益。在行政行為實施過程中,要做好政策法規的宣傳和解惑釋疑工作,提高行政行為透明度,讓群眾了解、熟悉有關政策法規,避免產生不必要的矛盾。三是要強化公務人員的法治意識和責任意識。公務人員要公道辦事,公正執法,實行嚴格的崗位責任制,對公務人員違法行政或履職行為不當而引發的矛盾要實行責任追究制度。四是要增強群眾的法制意識、大局意識和發展意識,抓好普法教育,使廣大群眾知法懂法守法,通過合法途徑,依法維護自己的權益。

[憨鼠責編:凡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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