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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兩家共同出資買房 只登一方名字,另一方有份嗎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出台

  昨天,南京秦淮法院在秦淮區秦虹街道廣場舉行了一場「《婚姻法》解釋三」的公益諮詢活動。短短兩個多小時內,接待了約二十多位來訪者的諮詢。諮詢結束後,秦淮法院做了個統計,約八成諮詢者問的都是關於夫妻雙方房產的歸屬,而不少諮詢者對於婚姻法解釋比較陌生,甚至以為是出台了新的婚姻法。記者在現場選取了一些比較有代表性的諮詢案例。>>> 權威解析新《婚姻法》司法解釋房產分割八大熱點問題    【婚內的,怕的是將來沒保障】    兩家出錢買房登記的是老公一人    小張告訴法官說,她現在住的房子是結婚前買的,這個房子在結婚前兩家都共同出了點首付,婚後兩人也一起約好還房貸,但當初只登記老公的名字了,婚姻法新的司法解釋出來後,小張一直很疑惑這個房子只登記了老公的名字,那是不是就是老公的個人財產了呢? >>> 房子是「主角」,不少家庭劇因「新婚姻法」改戲    【法官解惑】《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規定: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所以,這個房子屬於他們夫妻的共同財產,如果涉及房產分割,將會按照你們各自父母的出資金額比例進行,除非小張夫妻另有約定。

    老婆瞞著老公賣房,老公心裡很不爽    張先生昨天到現場是替朋友來諮詢的。他朋友的老婆瞞著老公把房子賣了,房子屬於他們倆的共同財產,但現在房子已經賣了兩年了,跟對方已經辦理過戶手續了,朋友知道後,很生氣,不想賣房,想把房子要回來,不知道是否可行? >>> 鬧離婚前,女方悄悄賣了房    【法官解惑】追回是不可能了。按法律規定,張先生朋友的老婆只能處分屬於她自己的份額,不能處分其朋友的份額,而其擅自處分了其朋友的份額,屬於無權代理行為。對於無權代理行為,一般不直接認定合同無效,而是認為效力待定,即如果被代理人追認,則合同成立,否則合同不成立。但為了保護合同相對方的利益,法律上規定了「善意取得」制度。所謂善意取得,是指受讓人支付了合理的對價,並且不知道轉讓方是無權代理。就張先生的朋友而言,其老婆就是實施了無權代理行為的人,而買他們房子的人,已經支付了合理的對價,而且也不知道張先生朋友的老婆沒有得到老公的授權,屬於善意第三人,其合法權益應該得到保護。但是,張先生的朋友可以要求老婆賠償無權代理行為給他造成的損失。對此,婚姻法解釋三第十一條規定: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並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離婚時另一方請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離婚的,想要的是那份公平】    離婚八年才知道老公「留了一手」    何女士說,她和老公離婚已經八年了。可某一天,她無意中聽朋友說,在他們沒有離婚的時候,他老公投資了一家北京的公司,擁有一千萬的股份,而且她老公當時也在外面有了「小三」,給小三買了車子,還買了房子,這一切都是老公瞞著她進行的。何女士聽到後趕緊請人幫忙查了下,確有其事。何女士問,離婚那麼多年還可以起訴到法院,要求對這些財產進行分割嗎?    【法官解惑】無論離婚多少年,只要有充分證據證明股份、車、房的事情發生在你們婚姻存續期間且是你老公所為,房子即使登記在「小三」名下,也是你們的共同財產,法院支持訴訟請求。具體可參見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八條:離婚後,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    想離婚但老公還沒分割公婆財產    胡女士說,她最近和老公在辦離婚手續,但是公婆去世時留下了幾套房子,她老公和小叔子、小姑都有份,她老公幾個兄妹之間感情非常好,公婆去世四五年了也沒有要分割財產的意思。胡女士想離婚時要分割其中的一部分,不知道法院到時候會不會支持她的訴訟請求。    【法官解惑】婚姻法解釋三第十五條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作為繼承人依法可以繼承的遺產,在繼承人之間尚未實際分割,起訴離婚時另一方請求分割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在繼承人之間實際分割遺產後另行起訴。所以,婚後繼承的房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但是只能等胡女士老公和繼承人之間協議分割好了之後,才能再起訴要求和老公分割。      後記:    秦淮法院法官告訴記者,有人認為婚姻法解釋(三)的條款就是純粹在保護男方的利益,女的以後會很吃虧。這其實是對婚姻法解釋的一種誤解。不能認為解釋規定了在某些特定情況下,房產歸一方個人所有,就對號入座將之理解為是對男方權益的保護。條款中爭議較大的婚後父母出資買房登記在子女一方名下、一方婚前貸款買房的規定,並沒有區分男女方,實踐中女方出資買房的情況也不少見。而且,不能只是將這次的司法解釋作為一個個體來看,2001年《婚姻法》以及司法實踐中都強調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要以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為原則。>>> 男方買房女方裝修 離婚女方吃虧觀點是誤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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