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審現場揭秘:延壽看守所殺警越獄案逃脫細節
公訴機關的起訴書包括四大部分內容,一是高玉倫、王大民、李海偉三人共同實施的暴動越獄犯罪;二是高玉倫單獨實施的故意殺人犯罪;三是王大民夥同他人實施的故意傷害犯罪、故意毀壞財物犯罪和單獨實施的盜竊犯罪;四是李海偉單獨實施的故意殺人犯罪。
哈爾濱市人民檢察院指控:
(1)高玉倫、王大民、李海偉暴動越獄犯罪
被告人高玉倫、王大民、李海偉均羈押於黑龍江省延壽縣看守所101監室,且床鋪相鄰。高玉倫因犯故意殺人罪,被一審判處死刑,王大民涉嫌故意傷害罪、盜竊罪,且繫纍犯,二人均面臨重刑,遂產生越獄之念並形成合意。高玉倫、王大民發現,看守所夜間值班管教民警被害人段寶仁提審在押人犯時有不鎖監門的習慣。經反覆商議,二人最終確定在段寶仁值班時越獄及越獄細節、逃跑路線、逃跑方式,並準備了繩子、毛巾。為確保越獄成功,二被告人又拉攏因涉嫌故意殺人犯罪被羈押的被告人李海偉,李同意共同越獄。2014年9月1日晚,高玉倫以給家人打電話為名,要求管教民警段寶仁提審,段應允。9月2日4時30分許,段寶仁將高玉倫提出監室至值班室內,王大民隨即扭轉監室內監控攝像頭並將監室門撥開,與李海偉逃出監室,潛至值班室外伺機動手。高玉倫用段寶仁的手機與家人通話後,見王大民、李海偉已在門外,便趁段寶仁不備,從段身後用胳膊勒住其頸部。王大民、李海偉見狀沖入室內,三被告人合力將段按倒在地。高玉倫用事先準備的繩子捆綁段寶仁雙腿,又從辦公桌抽屜內拿出手銬,銬住段寶仁雙腳,高玉倫、王大民用毛巾猛力堵壓段寶仁嘴部。因段寶仁掙扎,王大民、李海偉多次用拳頭擊打段頭面部,最終將段制服。高玉倫將所戴腳鐐打開,三被告人按事先計劃換上警服,王大民從段寶仁兜內翻出鑰匙打開前廳大門,三人相繼走出看守所。值班武警發覺情況異常進行詢問並鳴槍示警,三被告人迅速逃離。段寶仁因生前頸部被扼壓及勒壓、口鼻被捂壓或堵壓致機械性窒息死亡。
(2)高玉倫故意殺人犯罪
2013年12月6日16時許,被告人高玉倫與被害人李德玉在黑龍江省延壽縣延河鎮萬寶村北安屯王鳳軍家飲酒期間,因言語不和,高玉倫持尖刀捅刺李德玉右胸部一刀,後被他人拉開並將尖刀搶下。高玉倫返回家中,又先後持斧頭、菜刀到王鳳軍家,均被他人制止並被隨後趕到現場的公安人員當場抓獲。被害人李德玉經送往醫院搶救無效死亡。
(3)王大民故意傷害犯罪、故意毀壞財物犯罪、盜竊犯罪
2013年2月16日晚,被告人王大民指使李劍等多人(均另案處理)對居住在黑龍江省延壽縣的被害人王君家進行打、砸、恐嚇,並在犯罪中致一人輕傷、二人輕微傷。
2013年6月26日至9月6日期間,被告人王大民竄至山東省臨沂市,在該市實施盜竊犯罪6起,盜竊倉庫內存放的涼鞋、電動三輪車等物品,共價值人民幣157 239元。
(4)李海偉故意殺人犯罪被告人李海偉因懷疑其前妻與被害人崔某某存在兩性關係,遂心生怨恨。2014年3月2日14時許,李海偉竄至黑龍江省延壽縣延壽鎮新睡眠旅店,持事先準備的菜刀砍崔某某頭面部、胸部、腹部、右臂十餘刀,致崔某某重傷,李海偉被他人當場制服。
【法條鏈接】
暴動越獄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七條第二款 暴動越獄或者聚眾持械劫獄的首要分子和積极參加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殺人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 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傷害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故意毀壞財物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 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盜竊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來源: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官方微博
編輯:SN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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