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對蒙古的馴化策略
06-18
一、實行封爵俸祿等級制 蒙古領們主歸服清朝後,清朝統治者按照他們忠順的程度、貢獻的大小、部內的地位及影響,分別授予他們親王(或汗)、郡王、貝勒、貝子、鎮國公、輔國公等不同爵位。對貢獻和影響甚小的蒙古貴族,也顧其傳統,授以一、二、三、四等台吉的世爵;對土默特左旗、喀喇沁三旗貴族授塔布囊,同於台吉。 獲得世爵的蒙古王公貴族,在政治和經濟上享有各種特權和優厚待遇。由親王到輔國公的爵位者和札薩克一等台吉、乾清門行走的一等台吉、額駙、達爾罕等,每年領取清廷賜予的歲俸。親王俸銀二千兩(科爾沁四親王和喀爾喀三汗,優於其他親王)、俸緞二十五匹,郡王銀一千二百兩、緞十五匹,貝勒銀八百兩、緞十三匹,貝子銀五百兩、緞十匹,鎮國公銀三百兩、緞九匹,輔國公銀二百兩、緞七匹,札薩克一等台吉和塔布囊銀一百兩、緞四匹,達爾罕銀二十兩、緞四匹。清初,又規定蒙古王公貴族按爵位世襲享有一定數額的隨丁、墓丁(守墓人)和陪嫁戶。按規定,隨丁:親王六十名、郡王五十名、貝勒四十名、貝子三十五名、公三十名。守墓人:親王守墓人為十戶,郡王八戶,固倫公主與郡王同,貝勒、貝子各六戶,鎮國公和輔國公各四戶。陪嫁:親王之女婚嫁,除乳母夫婦外,侍女八人、閑散五戶陪嫁;郡王之女,侍女七人、閑散四戶;貝勒之女,侍女六人、閑散三戶;貝子之女,侍女五人、閑散三戶;鎮國公之女,侍女四人、閑散三戶;輔國公之女,侍女三人、閑散二戶,這是賞給蒙古封建王公貴族的法定的服役人,不能隨意裁汰。 1648年(順治五年)又規定,蒙古王、貝勒、貝子、公年節來京朝覲,稱為年班。是清朝統治者為蒙古王公們所安排的禮遇,也是進一步籠絡、爭取、感化他們的特定的措施和政策。年班王公來京朝見皇帝,並赴宴、觀燈,分得皇帝所賞賜的雕鞍、銀茶筒、茶盤、茶葉、布、緞衣、帽、撒袋、腰刀等物品。以體驗清朝的皇恩。 蒙古王公貴族不但享有清朝給予的種種待遇和特權,而且其權益也得到清朝統治者的法律保護。清初,法律規定,蒙古王公誤殺或故殺平民,要罰牲畜;而平民只要誹謗或惡語中傷王公,就要罰牲畜。 蒙古封建上層××享有與札薩克王公同等特權和待遇。賜予他們活佛、呼圖克圖、諾們汗、大國師、禪師、達××等封號,並授以札薩克達××、副札薩克達××、札薩克××、堪布達××、達××、副達××、德木齊、格斯貴等政教職務,給予印信和敕印,確認他們的地位和特權。地位較高的上層××與札薩克王公一樣,年班(漠南漠北達××為六班)來京朝見皇帝,得到賞品。 受蒙古封建王公、上層××壓迫和剝削的箭丁、廟丁(沙畢納爾)、隨丁(哈木濟勒嘎)、墓丁(雅墓坦)、庄丁(庄圖爾)、喀喇昆,統稱為阿勒巴圖。 箭丁(胡雅嘎阿拉特)、廟丁(沙畢納爾)。在札薩克旗和總管旗里,六十歲以下、十八歲以上入冊登記的阿勒巴圖。他們占旗民的絕大多數,享有人身自由,有一定的生產資料。札薩克和閑散王公不得隨意壓迫和剝削蘇木箭丁。但是箭丁畢竟是札薩克王公屬下的阿勒巴圖,仍須受札薩克的支配,不時地奉命應徵從軍、駐守卡倫,充當驛站差使(烏拉齊)從事旗內勞役等公務。同時,作為旗阿勒巴圖,每年按規定向旗札薩克交納實物稅:有五頭牛以上及有羊二十隻者,交一隻羊;有羊四十者,交二隻羊;有牛一頭,交米三鍋;有牛二頭,交米六鍋。兵役、軍需供應、進貢、會盟、王公嫁娶等事,也會增加箭丁的額外負擔。札薩克寺院和××旗的阿勒巴圖稱沙畢納爾,雖對外不服兵役、勞役,不交納實物稅,但對本寺院和旗××負有供養的義務。 隨丁、墓丁、庄丁。是清朝給予蒙古王公個人的役使者。他們不屬於佐領箭丁,不承擔兵役和衙門勞役。但是,他們的政治權力和經濟地位遠不如佐領箭丁。他們作為王公個人的阿勒巴圖,深受主人的壓迫和剝削。主人家的一切繁重勞動,都由隨丁承擔。墓丁,世世代代作王公的守墓人。庄丁是公主、格格下嫁或王公之女婚嫁時所陪嫁的閑散戶。庄丁如同隨丁,世代為主人所有,為主人從事放牧、種地、打柴、磨米、縫衣、擠奶、制氈子等雜役。王公之女婚嫁時,從庄丁子女中挑選陪嫁人。 喀喇昆(意即未被造冊者)是地位最低的人。在蒙古王公府邸里淪為喀喇昆者,有幾種情況:在王公府邸中從事各種雜役的庄丁子女;戰爭中戰敗被俘者或逃亡者;犯法的平民本人和家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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