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乾貨四則之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摘自我的2017年刑法土豪金教材P381)

1、本罪是指盜掘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行為。

2、本罪的對象是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具體是指清代和清代以前的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以及辛亥革命後與著名歷史事件有關的名人墓葬、遺址和紀念地。

3、本罪的行為方式是盜掘。「盜掘」既不是單純的盜竊,也不是單純的損毀,而是指未經國家文物主管部門批准,私自挖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因此,盜掘可謂集盜竊與損毀於一體,其危害程度相當嚴重。但是,盜掘並不限於挖掘埋藏於地下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打撈被水淹沒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掘出掩埋於其他物體中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也應認定為「盜掘」。盜掘行為不必具有秘密性,公開盜掘的,也成立本罪。

4、在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過程中,造成古文化遺址、古墓葬中的珍貴文物毀壞的,只成立本罪一罪,但加重處罰。但在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後,故意毀壞古文化遺址、古墓葬中的珍貴文物或者名勝古迹的,則應實行數罪併罰。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後,將其中的文物非法據為己有的,仍成立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但如果事後又走私或故意損毀該文物的,則應實行數罪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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