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制度的機遇與挑戰

「目前的指導性案例既不是法律又不是指導文件,正因為這種定位,它的效力不夠,所以導致實踐中應用也不是太多」

案例制度的機遇與挑戰

法治周末記者 王京仔

資料圖。

「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義。」這是習近平總書記對於個案制度的要求。

隨著我國法治進程的快速發展,已實行6年的案例指導制度也面臨新的挑戰。11月6日,在河南省信陽市召開的中國案例法學研究會2016年年會上,來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國內多家高校的法律界人士和專家學者,圍繞「個案促進法治:方法、制度與實踐」的主題為中國案例法制度建言獻策。

近兩百名參會代表就法治進程中典型案例的引領功能及發展現狀、個案促進法治的理念與司法改革、指導性案例的適用方法、個案促進法治的方法研究等議題展開研討。

1

案例法時代

中國的「案例指導制度」自2005年由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二五改革綱要」提出,迄今已有10年。而自2010年案例指導制度在檢察系統和法院系統先後確立之後,具有中國特色的案例指導制度逐步邁向發展完善。

2010年7月、11月,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先後發布《關於案例指導工作的規定》,正式建立「集權式」的案例指導制度,對全國今後的案件處理具有指導意義的指導性案例統一由最高檢和最高法發布,並設立專門的案例指導工作辦公室進行遴選。

2016年6月,最高檢發布了第7批4個指導性案例,至此,最高檢共發布了27個指導性案例;而截至9月30日,最高法先後出台了14批共69例指導性案例。

「個案研究不僅限於指導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研究所常務副所長曹守曄強調,公安機關、地方檢察院、甚至每一位律師都能通過「個案促進法治」。

曹守曄進一步補充說明了法院系統個案研究工作的新進展。9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揭牌並開通「中國司法案例網」;裁判文書也進一步規範化,截至2016年10月,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的裁判文書大約2180萬篇,登錄人次達31億人次,為個案研究提供了豐富的資源。

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法律應用研究處盧宇蓉處長也介紹:「除了只能由最高檢統一發布的指導性案例以外,地方各級檢察院也可以發布各種形式的典型案例。」  2016年10月21日,最高檢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了山東萊鋼醫院陳建利暴力傷醫案、河北衡水李剛暴力傷醫案、江楠等人污染環境案等12起服務健康中國建設的典型案例。

在曹守曄看來,個案特別是案例指導制度的目的就是實現公正,「整體的公正是由一個個的個案來組成的,因此個案對於我國的社會普法和司法審判都具有引領作用」。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張騏認為,案例和指導性案例有五大作用:即通過案例統一法律適用標準和執法尺度;案例可以規範司法行為、限制司法專橫、防治司法腐敗;利用案例尤其是指導性案例總結司法經驗,在法律體系中拾遺補缺;案例適用在司法實踐中帶來革命性影響,如司法人員從單純依據法律條文作決定,向綜合考慮規則、原則、法律秩序及法律的價值方面轉變;案例的適用能夠促使法律共同體內部的積極互動。

「我們有國家最高領導人的高度重視,已經建立了案例指導制度,而且裁判文書全面上網、信息基本上都是公開的。」從這個角度來說,清華大學法學院證據法研究中心主任易延友教授認為,現在「進入到了一個建立案例制度極好的時代」。

易延友指出,中國將步入案例法時代,今後的案例法將不再停留在過去——只是成文法的一個附庸,但他也強調「這不意味著今後的案例法將會取代成文法」。

2

效力問題

儘管中國的案例指導制度取得了長足發展,但與會專家及實務界人士指出,指導性案例的效力問題依然是實踐中爭議的一大難題。

對於指導性案例的效力,「兩高」有不同的規定,最高法規定的是「各級人民法院在審判類似案例時應當參照」;而在2015年,最高檢通過修訂《關於案例指導工作的規定》,將「可以參照」變為「參照」,進一步增強了指導性案例的適用效力。

不過,鄭州大學法學院張嘉軍教授仍指出了指導性案例的「尷尬」定位,「目前的指導性案例既不是法律又不是指導文件,正因為這種定位,它的效力不夠,所以導致實踐中應用也不是太多」。而實踐中若法官遇到類似案件,沒有引用或參照指導性案例,也並沒有相應的懲處,「當前的目標應是強化案例指導的效力」。

河南省信陽市中級法院研究室副主任昌輝、固始縣法院研究室副主任裴國剛一致認為,指導性案例實際法律地位不高、權威性不夠,影響了該制度的運行效果。對法官來講,指導性案例不是法律淵源,不是必須遵循的,法官不適用或者作出與指導性案例不一致的裁決也沒有相應的後果。

曹守曄對此表示認同。他認為,應當把指導性案例作為比照司法解釋的法律淵源之一。任昌輝、裴國剛同時也指出了指導性案例適用費時費力、運用技術水平低的問題。

北京大學法制信息中心副主任、北京大學法律信息網副總編郭葉通過對2011年至2016年間最高法發布的69例指導性案例進行分析,著重梳理了佔據「重頭」的民商事指導性案例,發現其應用情況並不樂觀。

根據郭葉在會上發布的研究報告,在最高法發布的指導性案例中,民商事指導性案例達42例,約佔61%,比例最高。雖然指導性案例的應用地域涉及30個省份,但數量普遍不高且各地域差異明顯,集中在浙粵魯蘇豫,除了這5省連續5年以上有應用案例外,其餘25省的應用案例都集中在2014年至2015年,且每年應用次數基本都在10次以下。

郭葉指出,從引用結果來看,「法官更傾向於隱性援引」,在370個應用案例中,法官明示援引141個,隱性援引229個。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副庭長張宗敏直言,人民法院在適用指導性案例時有著「諸多顧慮」,在互聯網時代,尤其是在目前裁判文書全面上網的情況下,「實際辦案的法官有很多顧忌,所以在引用時可能直接引用指導性案例中的規則、法律、論證或邏輯,卻不會突出說明援引的具體案例、甚至案號」。

而在地區差異上,張宗敏也給出了自己的看法,目前全國東中西部地區法院裁判文書上網比例是不一樣的,東部依託較好的信息網路化輔助公開比例會較高,很多法官也自信於將文書放在網上「曬一曬」;「而中西部的一些法官心理會不踏實,即使裁判結果比較滿意,也會擔心說理欠缺而不敢公開將理由寫明在文書之中」。

3

如何完善

在與會嘉賓口中,指導性案例數量少、形式單一也成為他們吐槽最多的點之一。

「河南法院每年有超過70萬起民商事案件。」而案例指導制度實行了6年後,最高法發布的指導性案例卻只有60多起,民商事案例只有40多起,張宗敏直言從實際審判的角度出發,「數量太少」。

「數量少就很難進行類型化,而形式單一的指導性案例也讓法官難以適用。」張宗敏坦言,「現實中我們還遇到很多很棘手的案件,但卻沒有可依據的指導性案例。」

張嘉軍也認同指導性案例的指導性和典型性有限,其中很重要的一個原因就是,「指導性案例的推選主要是法院、檢察院的研究室來進行的」,而刑庭、民庭、行政庭等業務部門,「因太忙而沒有精力把其掌握的典型案件抄送給研究室」。

如何重視典型個案和指導性案例的法治引領功能,促進案例制度發展,專家們也給出了自己的意見。

中央民族大學法學院教授匡愛民建議增列「以案例為指導」為司法審判原則,即將「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演變發展為「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以案例為指導」的司法審判原則。

對於案例指導制度適用中出現的問題,張琪也提出了自己的建議,要改進、完善案例的生成,指導性案例編寫應當全面,既包括裁判要點,更包括裁判理由;還要實現案例供給的多樣化、體系化,將實際中多樣化的案例彼此關聯、和諧統一存在於法律體系中。

河南省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張新中則提出,要正確定位案例指導制度的功能,明確指導性案例的權威性地位,統一指導性案例的運用規則,完善編撰和檢索系統,擴充制定主體。

天津財經大學法學院院長陳燦平則指出,要重視「反面案例」,不能只關注「所謂寫得好」的案例,還要把那些錯辦、錯判的案例進行剖析,「把錯誤指出來,才能不犯錯誤」。

原創稿件,未經授權不得轉載

推薦閱讀:

命理案例
八字教學預測系列及案例
31個品牌案例分析、3000+平面、1000+視頻,共33G,你還沒有下載
特輯風水案例
女命離婚與復婚之八字案例詳解

TAG:制度 | 挑戰 | 機遇 | 案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