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果斷收藏】常見毒品犯罪類案件立案追訴標準及量刑問題

一、毒品類犯罪案件的的立案追訴標準

1、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無論數量多少,都應予立案追訴。

2、非法持有毒品罪(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條):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一)鴉片二百克以上、海洛因、可卡因或者甲基丙胺十克以上;

(二)二亞甲基雙氧安非他明(MDAD)等苯丙胺類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嗎啡二十克以上;

(三)杜冷丁五十克以上(針劑100mg/支規格的五百支以上,50mg/支規格的一千支以上;片劑25mg/片規格的二千片以上,50mg/片規格的一千片以上);

(四)鹽酸二氫埃托啡二毫克以上(針劑或者片劑20ug/支、片以上)

(五)氯胺酮、美沙酮二百克以上;

(六)三唑侖、安眠酮十千克以上;

(七)咖啡因五十千克以上;

(八)氯氮卓、艾司唑侖、地西泮、溴西泮一百千克以上;

(九)大麻油一千克以上,大麻脂二千克以上,大麻葉及大麻煙三十千克以上;

(十)罌粟殼五十千克以上;

3、包庇毒品犯罪分子(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包庇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犯罪分子,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作虛假證明,幫助掩蓋罪刑的;

(二)幫助隱藏、轉移或者毀滅證據的;

(三)幫助取得虛假身份或者身份證件的;

前款規定的行為,事先同謀的,以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的共犯立案追訴。

4、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臟罪(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為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財物的,應予立案追訴。

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事先通謀的,以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的共犯立案追訴。

5、走私制毒物品案(刑法第三百五十條):違反國家規定,非法運輸、攜帶制毒物品進出國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1-苯基-2-丙酮五千克以上;

(二)麻黃鹼、偽麻黃鹼及其鹽類和單方製劑五千克以上,麻黃浸膏、麻黃浸膏粉一百千克以上;

(三)3,4-亞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去甲麻黃素(去甲麻黃鹼)、甲基麻黃素(甲基麻黃鹼)、羥亞胺及其鹽類十千克以上;

(四)胡椒醛、黃樟素、黃樟油、異黃樟素、麥角酸、麥角胺、麥角新鹼、苯乙酸二十千克以上;

(五)N-乙醯鄰氨基苯酸、鄰氨基苯甲酸、哌啶一百五十千克以上;

(六)醋酸酐、三氯甲烷二百千克以上;

(七)乙醚、甲苯、丙酮、甲基乙基酮、高錳酸鉀、硫酸、鹽酸四百千克以上;

6、非法買賣制毒物品案(刑法第三百五十條):違反國家規定,在境內非法買賣制毒物品,數量達到本規定第五條第一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7、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條):非法種植罌粟、大麻等毒品植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非法種植罌粟五百株以上的;

(二)非法種植大麻五千株以上的;

(三)非法種植其他毒品原植物數量較大的;

(四)非法種植罌粟二百平方米以上、大麻二千平方米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面積較大,尚未出苗的;

(五)經公安機關處理後又種植的;

(六)拒絕剷除的。

8、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毒品原植物種子、幼苗案(刑法第三百五十二條):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未經滅活的罌粟等毒品原植物種子或者幼苗,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罌粟種子五十克以上、罌粟幼苗五千株以上;

(二)大麻種子五十千克以上、大麻幼苗五萬株以上;

9、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毒罪(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條):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應予立案追訴。

10、強迫他人吸毒罪(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條):違背他人意志,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強制手段,迫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應予立案追訴。

11、容留他人吸毒罪(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提供場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兩次以上的;

(二)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被行政處罰,又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以牟利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嚴重後果或者其他情節嚴重的。

12、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罪(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條):依法從事生產、運輸、管理、使用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的人員提供國家規定管制的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非法提供鴉片二十克以上、嗎啡二克以上、杜冷丁五克以上(針劑100mg/支規格的五十支以上,50mg/支規格的一百支以上;片劑25mg/片規格的二百片以上,50mg/片規格的一百片以上)、鹽酸二氫埃托啡零點二毫克以上(針劑或片劑20ug/支、片規格的十支、片以上)、氯胺酮、美沙酮二十克以上、三唑侖、安眠酮一千克以上、咖啡因五千克以上、氯氮卓、艾司唑侖、地西泮、溴西泮十千克以上,以及其他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數量較大的;

(二)雖未達到上述數量標準,但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兩次以上,數量累計達到前項規定數量標準百分之八十以上的;

(三)因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被行政處罰,又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

(四)向吸食、注射毒品的未成年人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

二、常見毒品犯罪的量刑問題

1、法律條文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條非法持有毒品罪

《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包庇罪品犯罪分子、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贓罪

《刑法》第三百五十條走私制毒物品、非法買賣制毒物品罪

《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條非法種植毒品原物罪

《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容留他人吸毒罪

2、量刑起點

(1)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

(一)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一千克,海洛因、甲基丙胺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達到數量大起點的量刑起點:一般是十五年起,應處無期的除外。

(二)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二百克,海洛因、甲基丙胺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達到數量較大起點的量刑起點:一般是七至八年起,綜合全案情況考慮具體確定。

(三)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一百四十克,海洛因、甲基丙胺七克或者其他數量相當毒品的量刑起點:一般是在三至四年內確定起點,綜合全案考慮具體確定。

(四)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不滿一百四十克,海洛因、甲基丙胺不滿七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量刑起點:一般是在三個月拘役至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

(五)走私、販賣、運輸、製造嗎啡或者二亞甲基雙氧安非他明(MDMA)等丙胺類毒品:數量達到一百克,量刑起點為15年有期徒刑;數量達到二十克,量刑起點為有期徒刑7年;數量達到十四克,量刑起點為有期徒刑3年;數量達到四克以下,量刑起點為拘役3個月至有期徒刑6個月。

(六)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氯胺酮、美沙酮:數量達到一千克,量刑起點為有期徒刑15年;數量達到二百克,量刑起點為有期徒刑7年;數量達到一百四十克,量刑起點為有期徒刑3年;數量為四十克以下,量刑起點為拘役3個月至有期徒刑6個月。

(七)走私、販賣、運輸、製造三唑侖或者安眠酮:數量達到五十千克,量刑起點為有期徒刑15年;數量達到十千克,量刑起點為有期徒刑7年;數量達到七千克,量刑起點為有期徒刑3年;數量達到2千克以下,量刑起點為拘役3個月至有期徒刑6個月。

(2)《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條非法持有毒品罪

(一)非法持有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丙胺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量刑起點:一般是七年,綜合全案考慮具體確定。

(二)非法持有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量刑起點:一般三個月拘役至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情節嚴重的三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

(3)《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條非法種植毒品原物罪

(一)種植罌粟五百株以上不滿三千株、經公安處理後又種植、抗拒剷除的量刑起點:一般是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內確定,超出三千株的五年以上有期。

3、個罪量刑情節的適用

(1)組織、利用、教唆未成年人、孕婦、哺乳期婦女、患有嚴重疾病人員、又聾又啞的人、盲人及其他特殊人群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從重處罰

(2)毒品再犯,應當綜合考慮前罪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至再次犯罪時間的長短、前後罪行大小等情況確定毒品再犯從重處罰的調節比例。

(3)受僱傭運輸毒品的犯罪分子,在量刑時不能單純以涉案毒品的數量決定刑罰適用的輕重,要結合當地同類量刑情節的尺度,考慮其所起的作用,酌情從輕處罰。

(4)毒品含量明顯偏低的,應將其作為量刑情節在量刑幅度內予以考慮。

(5)存在數量引誘情形的,可以具體結合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酌情從輕處罰。


來源:長沙知名律師集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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