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可能也犯法了,「王寶強事件」中必須要知道的法律問題!

本期關注

1.王寶強控訴其妻子馬蓉與經紀人宋喆不正當兩性關係,那麼王寶強能主張哪些權利?馬蓉、宋喆又會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2.王寶強家暴?王寶強包養女大學生?又會對孩子撫養權、財產分割有哪些影響?

3.「快看,這是捉姦的圖片」、「早就懷疑他倆有問題,看我跟宋喆的聊天記錄」、「這是在高鐵上拍的他倆曖昧的圖片」、「大兒子跟宋喆的對比圖」……你知道你的行為也已經犯法了嗎?

剛剛送走13號不到半個小時的2016年8月14日的0點21分,一顆出人意料的「炸彈」讓相當多的人頓時被炸醒——國內知名演員王寶強離婚了。明星離婚早已是見怪不怪的事,然而王寶強的離婚消息卻猶如超級計算機運行速度般迅速在社交平台上傳播開來,狗血的劇情,持續「爆料」的獵奇滿足,當事人及關聯人物之間的隔空回應,各種猜測的交織,致使事件的輿情熱度始終處於一個高位狀態。

截至筆者寫這篇稿子之時,已經有太多的微博評論和微信文章對事件本身的分析,從網民的娛樂性,到多家公司及微信公號的借勢營銷,在這背景之下,多數人似乎把這件事還是當作娛樂圈發生的一個可以茶餘飯後的談資而已。而在與不同朋友溝通時,發現這裡面涉及到很多法律層面的問題,並非與己無關。

雖然說我們希望每一個家庭都幸福美滿,但在從多個律所處得知,當前離婚糾紛案已經成為律師業務中高比例的案件了,很多人因為之前並不太了解相關的法律知識而產生各種各樣的糾紛,特別是婚外情的,以至於鬧上法庭。就此,本號特意邀請多位專業的律師朋友從法律的層面就王寶強離婚事件進行解讀,以便給讀者了解相關的法律知識和經驗借鑒。

本期「Ta說」特邀律師有(排名不分先後):

北京京師律師事務所的家庭婚姻律師 王東紅

北京盈科律師事務所的刑事部主任 易勝華

北京盈科(成都)律師事務所律師 羅浩

北京盈科(南京)律師事務所律師 朱文雷

湖北安格律師事務所律師 江福全

湖南榕城律師事務所律師 黎稱霞

浙江鑫目律師事務所律師 章李

河南義馬法律援助中心律師 茹媛媛

北京本錄律師事務所律師 杜柏飛

山東濱渤律師事務所律師 王志良

河北誠研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郭鵬超

王寶強微博爆料「妻子出軌」,當事人怎麼分財產?

根據王寶強發布的微博聲明,因妻子馬蓉與經紀人宋喆有婚外不正當兩性關係,嚴重傷害了婚姻、破壞家庭,鄭重解除與馬蓉的婚姻關係,同時解除宋喆的經紀人職務。在馬蓉做相關回應的前後,宋喆的妻子楊慧也分別在微博和微信朋友圈也有相關消息發布。

不難看出,這是兩個家庭出現了交叉:王寶強的老婆馬蓉出軌了楊慧的丈夫宋喆,也就是說,馬蓉與宋喆均為婚內出軌。

關於賠償方面

如果王寶強確實有妻子馬蓉婚內出軌的證據,那麼馬蓉是在婚姻過程中存在過錯,王寶強可以在離婚時可以:

法律規定:根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第二款,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不過就目前的信息來看,馬蓉婚內出軌尚不構成同居、重婚,也就不屬於上述婚姻法所規定的離婚損害賠償的四種情形之一,因而其離婚損害賠償不一定會得到支持。

額外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王寶強沒有宋馬二人出軌的證據,那麼宋馬可以侵犯名譽權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以及賠償損失。

關於財產分割方面

法律規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因此,夫妻共同財產如不能達成一致協議處理,將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分割。

具體到王寶強案件,若王寶強06年出名,09年結婚,從有限的資料推測,他的絕大部分財富的積累及身價的暴漲均是在婚後形成。北京京師律師事務所的家庭婚姻律師王東紅說,結婚之後取得的個人合法財產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因此,按照這樣的規定,王寶強及馬蓉名下在結婚之後購置的豪宅、豪車、現金、有價證券、收藏品等均是二人的夫妻共同財產。當然,如果王寶強與馬蓉簽有婚內財產約定的話,比如,兩人約定哪些財產僅屬於王寶強個人,則這些被約定的財產就不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了。在有限的資料里似乎並沒有關於王寶強與馬蓉之間存在婚內財產約定的蛛絲馬跡,因此,可以模糊推斷,二人名下絕大部分財產應該都是婚後共同財產。不過河南義馬法律援助中心茹媛媛律師認為,馬蓉作為過錯方,可以主張要少分或者不分財產。此外,因為王寶強夫妻二人有公司,股權也可以平均分,即使馬蓉不是股東也有份。

有不少網民認為,是馬蓉「出軌」在先,她有錯憑什麼還能拿到財產,對此,北京本錄律師事務所杜柏飛律師解釋說,「出軌」在離婚時可以作為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參考因素,也可以在子女撫養權爭奪是作為參考因素,但在夫妻財產分割時幾乎沒有影響,更不可能因此讓一方「凈身出戶」。王東紅律師指出,離婚中的過錯損害賠償的請求權只能與離婚請求同時提出,法院不受理單獨提出過錯損害賠償的訴請。如果王馬二人已經就離婚達成協議並辦理了登記手續,則說明出軌的過錯損害賠償並不是二人在意的法律權利,僅僅是引導輿論的武器而已。

關於孩子撫養權方面

再來看最重要的孩子的撫養權問題,律師們在這一問題上的意見並不統一:

法律規定:哺乳期內的子女一般會判給母親。哺乳期後以後的子女,雙方無法達成協議時,由法院考慮雙方的具體情況(經濟實力、適合子女成長等因素來考慮)來判決。

湖北安格律師事務所的江福全律師認為,王寶強的兩個孩子雖然不滿十歲,也可徵求意見。若馬蓉出軌一事坐實,很有可能會認定為不利於子女成長的因素,而導致其拿不到子女的撫養權。不過北京盈科(南京)律師事務所朱文雷律師提醒道,有過錯並不直接等同於不利於子女成長,這個還需要更多的信息披露綜合考慮。

法律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意見》,對兩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的,有子女隨一方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情形可優先考慮。

由這個規定,湖南榕城律師事務所黎稱霞律師指出,本案中,男方王寶強是演員,長期在外拍戲,子女隨女方馬蓉生活時間較長,這是馬蓉爭取撫養權的一個有利條件。茹媛媛律師也有此相同觀點,並表示,馬蓉可按照王寶強每月收入的30%-50%要求撫養費。

所以有部分網民猜測,王寶強通過微博如此高調離婚,確實忽視了孩子的感受,會影響其妻子在孩子心中的形象,但是從某種意義上來說,給其拿到撫養權創造了有利條件。河北誠研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郭鵬超稱,王寶強將婚姻糾紛公開化,社會公眾除了同情他的遭遇以外,可能只是一種娛樂消費。在事件中最弱勢、潛在受傷害最深的可能是他們的兩個孩子,在法律上,父母都具有保護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長的義務,王寶強完全有能力將該事件做冷處理,其曝光婚姻糾紛引起媒體熱炒的行為對未成年子女是一種長期的傷害,毫無疑問這種做法是違反《未成年保護法》的宗旨的。

在這個事件中,第三者「宋喆」在王馬二人的「離婚糾紛」中不享有法律上的權利和責任,因為宋喆僅是「兩個巴掌」中的其中一個,但宋喆須對自己的婚姻承擔忠誠的法定責任,宋喆的妻子楊慧有權利在提出離婚的同時要求其承擔過錯損害賠償責任。

在這塊多說一句,從婚姻法上看,王寶強聲明離婚事件只是一個單方聲明,只是表明堅決要求離婚的態度,而不能等同於法律意義上的離婚。

猛料曝王寶強包養女大學生 法律結果會有逆轉?

王寶強發布聲明初期(以其妻子馬蓉做回應為時間節點),輿論呈現一邊倒的態勢,均聲援王寶強而抨擊馬蓉、宋喆二人。但隨著事件的發展,陸續有網友、媒體爆料說王寶強包養女大學生、家暴馬蓉等似乎證明王寶強也有錯,身子有錯在先的「事實」。

真相怎樣我們暫時不得而知,在現實生活中,確實也存在包養二奶、家暴等導致夫妻一方出軌的情況。那如果出現這樣的情況,對於離婚又會有什麼樣的影響呢?

簡單來說,如果寶強確有家暴、包養女學生的行為,那麼他就成為了婚姻中的過錯方,妻子馬蓉可以主張損害賠償。分別來看:

黎稱霞律師指出,男方如確有家暴行為,女方也確對婚姻不忠,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雙方均有違反婚姻法四十六條的情形,則一方或雙方提出損害賠償都將不予支持。而針對家暴行為,受害人可以向所在單位、居委會等單位反映或尋求幫助。也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或向人民法院起訴,還可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而對於包養三名女大學生,江福全律師認為,若被證實,僅能證明夫妻感情破裂,在起訴離婚時基本會一次判決離婚,但無需承擔損害賠償。

截圖、晒圖,快快住手,你可能犯法了!

我們看到,雖然有爆料王寶強家暴、包養等「醜聞」,但是因為更多的「爆料」馬蓉和宋喆的「不忠」而對沖了王寶強的「醜聞」,至此輿論還是支持王寶強的較多。比如爆料:有人晒圖自己拍到的以前宋喆跟馬蓉一塊坐高鐵的圖片、有人截取去年王寶強經紀人與其對話要求刪除宋馬「曖昧場景」內容、有人晒圖王寶強大兒子與宋喆的對比圖(沒有打任何馬賽克,認為王的大兒子很有可能是宋喆的兒子),還有微博、媒體、微信公眾號文章爆料馬蓉被捉姦現場的裸圖。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這種「深挖」的猛料,雖然滿足了公眾的獵奇心理,但往往卻也觸犯了法律。綜合律師們的意見,如下闡述:

媒體或者個人的網路爆料,可能侵犯涉事人員的隱私權和名譽權。涉事人員可以要求刪除相關圖片及文字,並向相關發布者和傳播者主張侵權賠償和公開賠禮道歉。

網友「偽造」當事人宋喆的微博號,構成了對宋喆的名譽侵權,當事人宋喆可以要求發布者刪除相關言論,公開賠禮道歉。

如果網友的「爆料」存在嚴重不實之處,並像網路謠言一樣瘋狂傳播,可能觸犯尋釁滋事罪。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發布、傳播的消息是真實的,但涉及他人隱私,比如馬蓉的裸圖等,也構成對他人隱私權的侵害。

總之,網上的各種傳聞再熱鬧,再狗血,最終都要回歸由理性去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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