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產婦墜亡事件:患者決定權到底在誰手中?附丈夫採訪視頻 |兩高法律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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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

8月31日,在陝西榆林市第一醫院,第一次生孩子的陝西綏德縣女子馬某,被臨產痛苦折磨約10個小時後,從分娩中心的待產室走至備用手術室,從5樓跳下,結束了自己即將27周歲的生命。她一同帶走的,還有腹中胎兒。醫院記錄顯示:41+1周孕,胎兒疑為巨大兒(頭部偏大,彩超提示雙頂徑99mm,一般足月胎兒雙頂徑不大於90mm)。

據醫院聲明稱,院方之前向產婦、家屬建議實施剖宮產,然而家屬堅持順產,並在《產婦住院知情同意書》上簽字,表示希望順產才導致該結果發生。然而產婦家屬卻表示自己要求剖腹,是醫生不讓剖,才導致慘劇發生。

來源:正義網 作者:黃磊

編輯:葉文波律師團隊

剖不剖,決定權依法到底在誰手中?

慘案的發生讓網路一片嘩然,對於歸責問題,民眾更是熱議紛紛,而核心爭論點,還在於產婦剖腹產還是順產選擇權應當由誰行使?是由產婦本人行使,還是需由其近親屬行使?若產婦不能行使或者其近親屬拒絕行使,醫院是否能視情況代為行使?

《侵權責任法》醫療損害責任章節對此做了明確界定,其第五十五條,「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並取得其書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並取得其書面同意」。

衛生部2010年所印發的《病曆書寫基本規範》也有類似規定,其第十條規定「對需取得患者書面同意方可進行的醫療活動,應當由患者本人簽署知情同意書。患者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時,應當由其法定代理人簽字;患者因病無法簽字時,應當由其授權的人員簽字;為搶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權人無法及時簽字的情況下,可由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簽字。」

因此,作為診療活動中的患者也就是產婦本人,如果要實施剖腹產手術,醫務人員需首先獲得其本人的書面同意;如果發生不宜向產婦說明的情形,比如產婦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因臨盆狀況導致其不具備理解醫務人員所告知風險和狀況的能力或者無法(如陷入昏迷狀態)做出個人意見時,以及如實告知產婦可能會導致其心理壓力過大而產生不可預料的結果,這些「不宜說明」的情況下,方應當向其近親屬說明並並取得其書面同意。

換句話說,患者(產婦)是第一權利人,其近親屬還需附條件排在第二,產婦可以委託近親屬代為選擇,但是不代表其身體處分權能夠由近親屬隨意行使,如案中如果產婦聽從醫院建議,執意要剖腹產,有其個人書面同意,那醫院就必須實施剖腹產手術,而不是非要等到其近親屬簽字方可。

進而言之,若產婦不表達個人意見,其近親屬又不作出正確意見時,所謂人命關天,醫院有權依照其專業判斷及時對其進行搶救,而這個理念也貫徹在《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六條中,即「因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的,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批准,可以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這不僅是一個賦權給醫院的條款,也是一條真正的救濟性條款,這種情形下醫院盡職搶救才能真正免除其責任,而絕不應當推卸並依賴於一張雖有近親屬簽字,但毫無專業判斷能力、只具告知性質的《產婦住院知情同意書》。

醫院與家屬各執一詞

到底是家屬拒絕剖腹產,還是醫院未選擇剖腹產?榆林第一醫院稱,雖一再建議剖腹產但遭到產婦家屬多次拒絕;而家屬則稱醫院所說不實,因馬某疼痛難忍家屬同意剖腹產,但醫院說已經可以順產。

榆林市第一醫院發布的消息稱,8月30日產婦入院時,初步診斷腹中疑是巨大兒,陰道分娩難產風險較大,主管醫生多次向產婦、家屬說明情況,建議行剖宮產終止妊娠,產婦及家屬均明確拒絕,堅決要求以催產素誘發宮縮經陰道分娩,並在《產婦知情同意書》上簽字確認順產要求。2017年8月31日上午10時許,馬某進入待產室。生產期間,產婦因疼痛煩躁不安,多次離開待產室,向家屬要求剖宮產,主管醫生、助產士、科主任也向家屬提出剖宮產建議,均被家屬拒絕。最終產婦因難忍疼痛,導致情緒失控跳樓。

榆林第一醫院相關負責人向記者提供的材料列出了三項證據,以證明系「家屬拒絕產婦行剖宮產」:產婦夫婦在《產婦住院知情同意書》上簽字,並按指紋,確認順產意願;護理記錄單記錄產程中,其家屬三次拒絕剖腹產;監控視頻顯示產婦與家屬溝通被拒絕,產婦還兩次跪倒在地。

在醫院於5日深夜通過官方微博發布的《關於8.31產婦跳樓事件有關情況的再次說明》中,院方稱,馬某與家屬溝通被拒絕,期間兩次「下跪」。

但當時在現場的馬某生母郝女士向記者表示,8月31日10時許,她到產房外等候,女兒第一次走出來,疼得站不定了;第二次出來,說還疼痛。她說,女兒是疼得準備蹲下但又蹲不下來,「不小心」就跪下了,「女兒最後一次從產房出來,我們還(跟醫生)強調,萬一不行了就剖腹產,但醫生說,現在已經不需要剖腹產了,順產也到時間了。」過了一會兒,醫生出來,說產婦不見了。

記者在院方提供的監控視頻中看到,待產過程中,馬某多次走出分娩中心,其中一次走出後兩次發生癱跪,其姿勢從癱軟下蹲最終前傾變為跪坐姿勢,還有幾次癱軟因為丈夫抱牢所以未著地。由於監控視頻沒有聲音,外界並不知道馬某、家屬及醫護人員當時在說什麼。

榆林市第一醫院提供的患者的知情同意書籤署於8月30日,文件中的手寫文字顯示,「要求經陰道分娩,諒解意外」。

專註於醫療領域的上海海上律師事務所律師劉曄向記者表示,如果要作出準確的判斷,還需看產婦馬某的病歷,簽署上述文件很可能只是醫院婦產科入院時的常規動作之一。「關鍵是,當時,醫院是否有給產婦及家屬剖腹產的選項。」

此外,榆林市第一醫院提供的外科護理記錄(即前述產程記錄單)顯示,8月31日17:30左右,產婦馬某宮口近全,患者極不配合,要求剖宮產,給予心理安慰,同時給家屬交代一次,家屬表示理解,拒絕手術,繼續觀察;此後,當日18:05,患者自行走出待產房,經醫護人員勸解後,由家屬陪同送回產房,家屬仍拒絕手術;當日19:19,患者仍不配合,再次走出待產房,再次由醫護人員勸解後,產婦仍堅決要求剖宮產,家屬仍拒絕手術,並陪同產婦送回產房。劉曄建議,該記錄是列印版,醫院可進一步出示家屬的簽字。

▲馬某丈夫接受記者採訪

產婦能否決定是否剖腹產?

該事件中,醫院和家屬雙方都認同,產婦馬某曾多次要求進行剖腹產。但事實是,產婦馬某自己的這一決定,始終未被認可。

9月5日,榆林第一醫院相關負責人告訴記者,家屬不同意產婦剖宮產(也叫剖腹產),而延先生是產婦的丈夫,也是她授權的委託代理人。

該負責人表示,順產,醫院收費一兩千元,醫療保險幾乎可以全部報銷;剖腹產,醫院收費七八千元,醫療保險只報銷一半多。如果家屬要求剖腹產,於公於私,醫院都不太會拒絕。

榆林市第一醫院提供的授權委託書顯示,委託人(即產婦馬某)根據自身情況,自願決定在榆林一院住院期間授權延壯壯(馬某丈夫)為委託代理人,委託許可權包括:選擇和決定前述有關醫療活動的同意書。

在8月30日簽署的該文件上,馬某、延先生和主治醫師李瑞琴都簽了名。

該負責人提供的文字材料稱,產婦入院時簽署了該《授權委託書》,授權其丈夫全權負責簽署一切相關文書。在她本人未撤回授權,且未出現危及生命的緊急情況時,未徵得被授權人同意,醫院無權改變生產方式。

律師劉曄表示,委託代理人要根據委託人的意願來行動。如果委託代理人違背委託人的意願,該授權委託書應當視為自動失效;當兩人出現矛盾時,以委託人的意願為準。

榆林第一醫院前述相關負責人表示,產婦馬某撤回授權也很容易,只需要寫個書面陳述即可。該負責人表示,沒有聽說過撤回授權的案例,但順產一半又改主意剖腹產的產婦並不少見,少見的是家屬如此堅決,更罕見和可惜的是產婦跳樓了。

根據產婦馬某的生母郝女士的說法,女兒2年前結婚,小兩口夫妻關係很好。

其實,我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病曆書寫基本規範》等法規都明確規定,對自己身體有處分權的只能是患者,而非家屬。之所以出台「家屬簽字」制度,是為了滿足患者家屬的知情同意權。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規定,能徵得患者本人意見的時候,醫療機構必須徵得其同意,同時也應當徵得家屬或被授權的代理人同意。但別忘了,代理人的作用仍然是獲得知情權。《病曆書寫基本規範》規定,對需取得患者書面同意方可進行的醫療活動,應當由患者本人簽署知情同意書。只有在患者不具備完全民事能力、無法徵得其同意時,醫院才應由患者法定代理人簽字。

而且,《侵權責任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病曆書寫基本規範》均規定,為搶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權人無法及時簽字的情況下,可由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簽字。

而在現實中,一些醫療機構和醫護人員,對「手術簽字」制度狹隘理解、機械執行,加之院方為了撇清責任,認為即便是患者完全有能力,也必須要家屬簽字同意才能實施救治。這是不對的。患者、家屬和院方反覆溝通,也往往導致錯失救治最佳時機,造成悲劇和遺憾。

醫院的這種行為,其背後暗含的心理是將本應自身承擔的責任轉嫁到毫無醫學知識的患者家屬身上,認為家屬簽字即是簽了「生死狀」。實際上,這種「甩鍋」行為不僅不能完全免除醫院本就應該承擔的責任,還會可能因延誤搶救造成傷亡事故將自身推入麻煩和輿論漩渦之中。

此次孕婦跳樓自殺事件,具體是家屬還是院方拒絕為孕婦實施剖腹產,以及最後的責任認定,尚待權威調查。但必須藉此事件再次向公眾普及這一法律常識:身體處置權、手術簽字權,首先屬於患者本人。其實,我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病曆書寫基本規範》等法規都明確規定,對自己身體有處分權的只能是患者,而非家屬。之所以出台「家屬簽字」制度,是為了滿足患者家屬的知情同意權。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規定,能徵得患者本人意見的時候,醫療機構必須徵得其同意,同時也應當徵得家屬或被授權的代理人同意。但別忘了,代理人的作用仍然是獲得知情權。《病曆書寫基本規範》規定,對需取得患者書面同意方可進行的醫療活動,應當由患者本人簽署知情同意書。只有在患者不具備完全民事能力、無法徵得其同意時,醫院才應由患者法定代理人簽字。

而且,《侵權責任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病曆書寫基本規範》均規定,為搶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權人無法及時簽字的情況下,可由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簽字。

而在現實中,一些醫療機構和醫護人員,對「手術簽字」制度狹隘理解、機械執行,加之院方為了撇清責任,認為即便是患者完全有能力,也必須要家屬簽字同意才能實施救治。這是不對的。患者、家屬和院方反覆溝通,也往往導致錯失救治最佳時機,造成悲劇和遺憾。

醫院的這種行為,其背後暗含的心理是將本應自身承擔的責任轉嫁到毫無醫學知識的患者家屬身上,認為家屬簽字即是簽了「生死狀」。實際上,這種「甩鍋」行為不僅不能完全免除醫院本就應該承擔的責任,還會可能因延誤搶救造成傷亡事故將自身推入麻煩和輿論漩渦之中。

此次孕婦跳樓自殺事件,具體是家屬還是院方拒絕為孕婦實施剖腹產,以及最後的責任認定,尚待權威調查。但必須藉此事件再次向公眾普及這一法律常識:身體處置權、手術簽字權,首先屬於患者本人。

最新進展:主治醫生被停職

9月5日下午,榆林第一醫院相關負責人告訴記者,產婦馬某墜亡前,尚在待產狀態,因此不能使用鎮痛藥物,而其疼痛也尚未達到峰值。

前述院方負責人還表示,馬某的主治醫師李瑞琴在該事件發生後,已經被停職了,目前正全力配合警方調查。

據該負責人介紹,產婦馬某發生墜樓的窗戶位於醫院婦產科的分娩中心。這個分娩中心很大,包括待產室、產室、手術室、備用手術室等,是一個很大的區域。家屬都在分娩中心門外等候。產婦馬某是在備用手術室的窗戶那兒跳的樓,是五樓的一個窗戶。

該負責人提供的資料稱,事發處窗檯高1.3米,符合建築安全規範,不具備意外墜落的條件。之所以事發區域的窗戶沒有安裝防盜窗,是因為消防法明確規定,醫院、學校等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其門窗不得設置阻礙救火和人員撤離的障礙 。

榆林市衛計局相關負責人和綏德縣公安局政工科工作人員均向記者證實,警方勘察後認定,排除他殺,馬某系自殺身亡。院方前述負責人5日晚向記者表示,該院剛剛收到綏德縣公安局出具的關於上述勘察結論的書面報告。他沒有透露關於該報告的更多信息。

該負責人說,待產室和產室跟備用手術室隔著一個兩三米寬的走廊,但同在分娩中心裡,家屬不能進入,也沒有監控。

5日深夜,榆林市第一醫院官方發布《關於8.31產婦跳樓事件有關情況的再次說明》稱, 產婦馬某系成年人,且無精神病史,具備完全行為能力,即使在待產室內醫院也無許可權制其人身自由;一般產婦順產的產程長達數小時,中途多數會起身在分娩中心外與家屬談話或散步助產;該產婦曾多次走出分娩中心與家屬溝通,因此其最後一次走出待產室時,助產士未料到該產婦會進入待產室對面的備用手術室跳樓身亡。

更多: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33條規定:「醫療機構施行手術、特殊檢查或者特殊治療時,必須徵得患者同意,並應當取得其家屬或者關係人同意並簽字。」

該條規定了三種情況:

第一,患者能夠正確地表達其意思時,應當徵得患者的同意,並徵得患者家屬和關係人的同意;

第二,患者無法正確地表達其意思時,應當徵得患者家屬和關係人的同意;

第三,患者無法正確地表達其意思,也無法與患者家屬取得聯繫時,可以經治醫師應當提出醫療處置方案,在取得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被授權負責人員的批准後實施。

排除醫生的特殊處置權,無論患者本人的意見如何,患者家屬的同意都是必須的,這違背了法律的基本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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