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狗急跳牆」掃出法律文書(南方周末 2002-7-25)

將「狗急跳牆」掃出法律文書 南方周末   2002-07-25 10:30:30
    方舟評論  □賀衛方(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昆明市的檢察系統近日規定,在有關法律文書方面,重視對事實與證據的敘述和對法律程序環節的準確記錄。令人印象深刻的是,法律文書語言風格改變了,激烈的和情緒化的表達用語不再被使用,例如不得用「喪心病狂」、「狗急跳牆」之類語詞形容犯罪嫌疑人。  我認為,這是一個值得引起充分關注的進展,此舉表面上看只是要求檢察官在語詞風格上有所改變,但是,法律語詞事關刑事被告人的地位,事關國家與公民之間的關係,甚至關乎法治的基本準則是否得以遵循。考察一國法治的程度,法律話語是否足夠理性化乃關鍵指標之一。  迄今為止,我們法律話語中十分情緒化的表達,大致上可以說是從前階級鬥爭年代的流風遺韻。在兩個階級你死我活的年代裡,司法作為無產階級專政的工具,當然是要具有鮮明的階級立場,例如要區分兩類不同性質的矛盾,對人民要春風化雨,對敵人要無情打擊。司法機關性質的這種定位對於司法官員選任、司法機關管理模式、司法權的行使方式等等都產生了深刻的影響,也理所當然地塑造了我們的司法話語風格,造就了我國法律話語與政治話語的高度一致,甚至某種軍事化的語言也盛行於司法機關中。我曾經描述過當時十分流行的這類表述:「司法界被稱為『司法戰線』,法官之間乃『戰友關係』,人們經常說要發揮法院的『前沿陣地』和『戰鬥堡壘』作用,法官要『能征善戰』有時還要『大兵團作戰,……力求每戰必勝。」在司法機關只是階級鬥爭工具的前提下,讓法官、檢察官使用那種詰屈聱牙的法言法語,實在難為他們了。  而在司法領域中對法言法語的排斥是我們的古老傳統,科舉取士造就了我們國家治理以及司法裁判的一個重要特色,那就是文人或詩人治國。當行使行政和司法權力的官員們所使用的語言充滿了文學色彩的時候,決策的精確性和可預期性就不免要大打折扣了。「移乾柴近烈火,無怪其燃;以美玉配明珠,適獲其偶。」喬太守這種詩化語言寫就的法律文書在當時的年代俯拾皆是。  不僅如此,官員在道德上的優越感讓我們在古典司法判決中看到對人格毫無顧忌的貶損:「不念舊恩,囂然吠主」———這分明是罵狗的話;「城狐社鼠,晝伏夜動」———乾脆直接用動物說話了;「背本忘義,雖禽獸之不若」———好嘛,這一次,連動物都不如了。  文學語言帶來的是誇張或者是含蓄,不強調理性和嚴密;但法律決策最基本的準則恰好就是理性和嚴密。法律要求遣詞造句上的精確,要求貼切地反映事件和法律原理的本來面貌,要求嚴格地遵循形式邏輯進行法律推理。我們使用的法律術語和概念,便是對人類行為加以細緻研究之後的提煉、分類和精確化。它們儘可能地避免誇大煽情,最大限度地減少決策主體個人情感對決策結果的影響,力求將法律分析與道德和政治考量相分離,並且在追求法律語言與日常語言的區別過程中實現法律以及司法的獨立,實現現代司法對人格尊嚴和人權的妥帖保護。  所以我們有理由相信,昆明檢察系統此舉是邁向真正法治的重要步驟,而非細枝末節。因為一位哲人說過,我們生活在語言所構造的世界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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