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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無長官,真理無上級

知識無長官,真理無上級倪洪濤


如果說自由的狀態就是此狀態中「一些人對另一些人所施以的強制(coercion),在社會中被減至最小可能之限度」,那麼,學術自由的狀態則意味著一個以學術為畢生追求的人「獨立於他人的專斷意志」(independence of the arbitrary will of anther)、按其自己的決定和計劃嚴謹從事研究的最大可能性。問題是,為什麼學術必須自由?換言之,我們的社會為什麼一定要維繫一個學術的「自由狀態」呢?首先,探究客觀真理或高深學問是學術自由保障的內在要求。「知識無長官,真理無上級」。真理是關於「是」或假定的「是」,而不是「應該」。它只有在「思想的自由市場」中經過無數次的試錯才能大浪淘沙、逐漸趨近,一旦那怕是一個人宣布其掌握了我們「應該」如何,「真理」或有關「真理」的探索就會毫無意義,學術必將失去其存在的正當性基礎,「自由」也就變得沒有必要了,因為,這時「此岸世界」和「彼岸世界」的邊界已消釋。既然有掌握真理的「至善者」的道德指引,人們又何必在「孤獨的自由」中苦苦尋覓,以求內心的安頓呢?可見,真理以未知為背景,學術以自由為前提。對學術活動任何意義和程度上的強制與干涉,都必然意味著一定真理成份的先驗存在,這無異於對學術價值的全盤否定。如果說法官是為社會供給「正義」這一公共產品,所以司法需要保持獨立性的話,那麼,「學術人」(在大學包括學生,但主要是指以教授為核心的教師)的社會職責就在於探索有關「真理」的知識,學術自然必須具有自由的品質。正如莫伯累所言:「既然高深學問需要超出一般的、複雜的甚至是神秘的知識,那麼,自然只有學者能夠深刻地理解它的複雜性。因而,在知識的問題上,應該讓專家單獨解決這一領域中的問題。」同時,真理僅是「相對的絕對」,並非「絕對的絕對」,各種有關「真理」的競爭性知識之間的衝突不是通過妥協來解決的,而是通過各種「勝利」來解決的。因此,在知識競爭的市場上,「學術人」提出的相異於競爭對手的挑戰性「真理」命題,必須將既有「真理」的疆界不斷地推向「謬誤」,進而推翻現存的知識秩序和真理迷信,讓公眾在「完全接受和充分理解」的基礎上樹立新的知識崇拜。這個客觀真理內在化和「大眾化」的過程是複雜、艱辛且永無止境的,沒有良好的職業訓練、豐富的知識儲備、勤奮堅韌的品質以及一定的資質和擔當意識,難以入其堂奧。更何況探索之路布滿荊棘和風險,上述必要但遠不充分的條件僅僅為真知的獲致提供了可能性空間。從這個意義上講,社會應該為學術自由支付更多的保障成本,以便使學者在自由的「學術人生」中成就人類的未來。可見,將學術自由視為法治社會中人人都享有的思想和言論自由這一公民普遍權利的派生性權利的觀點是值得商榷的,儘管二者以不同的形式緊密相關。我們必須實現學術自由對思想和言論自由的制度性超越,因為,「言論自由的中心,是那種不受阻礙而直抒胸臆的權利,並不是說言論自由就是人們有權利不停地得到人們的支持與援助,也就是說,即便人們認為他的言論是錯誤而且與他們本身的意願相悖,也要支持他的言論。」與此相對,「學術自由所要求的卻是,無論人們如何著書,如何論述,如何授課,某些機構都必須支持並幫助他們,這種自由比一般的言論自由更為有力。」其次,道德責任是學術自由保障的倫理依據。上述所謂「如果學術人旨在發現客觀真理,那麼必須給予他們自由」的觀點,其實是對學術自由保障的傳統論辯理由,即將學術自由當作尋求真理目的的工具和手段。正如穆勒指出的那樣:「最純粹的真理來自於思想的自由市場,在那種市場中,沒有一種意見會遭到排斥。」問題是,除了「傳統工具主義」的辯護外,學術自由還有沒有其存在的內在合理性和正當性?對此,德沃金給出了答案:從倫理個人主義的角度而言,學術自由還是「個人信念至上觀」基礎上「學術人」職業道德的必然要求。「自由不僅意味著個人擁有選擇的機會並承受選擇的重負,而且還意味著他必須承擔其行動的後果,接受對其行為的讚揚或譴責。自由與責任(responsibility)實不可分。」並且,一些社會角色和職業產生了某種升華了個人責任,如同我們將健康、生命連同信賴託付給了醫生,任其「自由」地治療,那麼醫生就具有了不得背棄病人、排除任何外來限制且極盡醫術使病人康復的責任一樣,既然社會留下了如此寬鬆的自由環境和道德信任,作為「社會良心」的學術人就必須尋求、傳播和教授他們認識的真理,敢於說出事實真相,即「為天地立心,為生民立命,為往聖繼絕學,為萬世升太平。」學者為這種責任而存在,並且僅僅為它而存,而不是依附於權貴,成為特定利益的代言人。 「對每個人來說,對學術自由的侵犯是對倫理個人主義理想境界的一種侮辱,因為捍衛自己的真理觀的學者既是這種倫理理想的重要象徵,也是這種倫理理想的重要先驅。」至此,學術自由的道德依據可以描述為:「某種機構保護處於某種特定地位的人們,包括學生們以及學者們,以免使他們因特殊責任上的挫敗而受到道德上的傷害。」 「堅信個人自由的時代,始終亦是誠信個人責任的時代。」學術人的責任就是根據自己對真理的信念來演講、寫作或授課,任何外界的恣意指責,都是對其社會倫理理念的一種粗暴的攻擊與干涉。最後,「獨立文化」是學術自由保障的必然結果。「學者所缺少的和民眾需要的不是沉默,不是一致同意,而是『辯論的文明』。正如一位權威人士所說,學說的衝突不是災難,而是機會。」「大學應該是新的,有爭議的,非正統的異端邪說的論壇」,在此平台上大家「根據共同贊同的證據和邏輯原則來探討互相之間的異同」。但這裡有一個先決條件即「共同贊同」的「邏輯原則」必須是建立在個人獨立和真理崇拜基礎上的,即真理面前人人平等,除了真理學術界便沒有了權威。亞里士多德所謂「吾愛吾師,吾更愛真理」是對此最好的詮釋與註解。個人學術自由即是個人學術自治,個人學術自治即是個人學術獨立。一個尊重多元觀點和獨立思想的大學,必然是具有獨立性文化品格的大學,一個能容納多元觀點和獨立思想大學的社會也必然是獨立性的社會。「獨立文化」是民主的先聲,而「服從文化」則是滋生專制的土壤。也正是從這個意義上,我們說:「大學應該扮演監督國家之角色,而非只受國家的監督。」因此,如果說在學術自由的氛圍里,「個體對真理和價值的信念是全部的主題,它培養了學者和學生具有同樣的、對一個獨立文化至關重要的技巧和態度」的話,那麼,對學術自由的侵犯則「破壞了學術自由對普遍的獨立性文化的培養潤育,因為對學術自由的踐踏不僅有害於學術自由本身,而且有可能在將來釀成更大的災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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