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計」與「密考」:皇帝如何監督考核官員成績

  密考形成制度後,與大計同時成為清政府對地方官員的考核制度,而且密考有著自身的獨特優勢

  加強對地方官員的監督和考核,一直是歷代王朝完善官員管理制度的重要內容。清代以前各朝,中央對於地方官員的監督和考核,除設立常規考核制度外,還會通過設立專門機構,或向地方派駐專門人員等方式來實現,如明朝的廠衛制度等。但這種方式的結果卻往往是考核者與被考核者逐漸合流,不但沒有實現監督,反而造成了地方官僚機構的膨脹,增加了考核成本。在密考成為制度之前,清代對地方官員的考核沿襲了明代的大計制度。大計由吏部主持,每三年舉行一次,對地方官員的表現均有固定的考語。密考形成制度後,與大計同時成為清政府對地方官員的考核制度,這是因為密考有著自身的獨特優勢。

  其一,密考的對象範圍更集中。與大計考核全體地方官員不同,密考的對象是地方道府以上中高級官員,範圍更小,考核就可以更具體、仔細。

  其二,密考考語與大計考語的側重點不同,也更加詳盡。大計作為對地方官員的考核,考語主要側重於官員的政績。而密考的考語則主要側重於官員的能力和操守兩個方面,內容相對比較豐富、生動。如貴州總督張廣泗對署貴州布政使事的按察使陳德榮的考語為:「該員操守清廉、為人梗介、才具妥慎、辦事誠謹。布政使為通省錢糧總匯,宣猷佐理職任綦重,該員潔己奉公、正身率屬,雖尚未事事熟諳,然能勤慎小心、竭蹶辦理,罔敢懈斁(y,厭倦)。」這樣的考語較之大計更加詳細,更能夠比較全面地反映一個地方官員的品行、能力及其工作狀態。

  其三,密考頻率更高,且由皇帝直接主持。大計由吏部主持,每三年一次。逢大計之年,吏部按照《吏部則例》的相關規定通知各省督撫,督撫再行文布政使、按察使二司進行考核。考核完畢後, 督撫以題本形式將結果上報給皇帝。密考則是督撫以密折形式直接將地方官員的表現彙報給皇帝,保密性強,且每年一次,頻率更高,意味著地方官員獲得皇帝了解的機會也更多。

  其四,密考一方面可以考核兩司道府官員的能力和操守,另一方面,也是對總督巡撫的監督。由於密考考語是總督、巡撫分別對治下同一批官員做出的,如果兩人對同一官員的考語不謀而合,則能讓皇帝放心,得到認可;一旦督撫對同一官員的考語不一致,或前後任督撫對同一官員的考語不一致,則會引起皇帝的疑心,從而啟動對相關官員的調查,這在一定程度上預防了上級官員對下級的挾私報復。如雲南布政使劉春霖,因光緒三十二年(1906)和三十三年前後兩任雲貴總督岑春煊和錫良對其所做的密考考語大相徑庭而受到調查,最終於光緒三十四年被解職。這樣,密考制度就藉助一紙秘密公文,實現了在不增加專門機構的情況下對地方官員的監督和考察,既降低了監督成本,又提高了行政效率,最主要的是,該制度保證了對官員考核結果的可信度,成為清代在官員管理制度方面的重要創新。

  但是,到了清後期,密考制度日趨形式化,各省督撫往往「以常語泛填」。如光緒三十三年,廣西巡撫張鳴岐對布政使余誠格的考語為:「該員明足理繁、毅能決事、論其才力、堪勝艱巨」;對署提學使李翰芬的考語是:「該員氣度端凝、性情謹厚、提倡興學、不遺餘力。」這時的密考考語越來越局限於這種四字一句、四句一人的格式,較之此制初創時,越來越僵化,所能反映的內容已經和大計考語沒有太大差別,逐漸失去了密考原來的意義和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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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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