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琳 庄慶鴻:李庄當庭宣讀悔罪書(中國青年報 2010-2-4)

當前位置:首頁-->> 教育科學·法治社會重慶「律師門」案二審第二天李庄當庭宣讀悔罪書本報記者 鄭琳 庄慶鴻中青在線-中國青年報 2010-02-04 [列印] [關閉] email推薦:2月3日上午9時30分,重慶「律師門」案二審——被告人李庄「辯護人偽造證據、妨害作證」上訴案在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繼續開庭審理。昨日李庄案的6名重要證人首次出庭作證,質證就整整進行了6個多小時。今天上午,控辯雙方對昨天舉證的證據、證人證言的意見陳述繼續進行,雙方對證據、證言的意見分歧較大,成為法庭辯論焦點。公訴人、辯護律師庭上激辯「證言是真是假」今天的法庭上,辯護律師高子程提出質疑,認為昨天龔剛模當庭作證左手的傷是「去年四五月在海南劃傷的」,而一審檢方提供的南川看守所入所與出所體檢、江北區看守所醫生對龔剛模的每日巡診記錄上沒有記錄左手有傷,「所以這幾份證據及醫生唐勇的證言有假」。陳有西律師當庭說:「龔雲飛、吳家友、看守所醫生唐勇、民警吳鵬等證人作的都是偽證,構成偽證罪,應該把他們抓起來。」而公訴人認為,體檢記錄「生命體征平穩良好」,是對龔剛模的整體健康作出結論,「不能因為沒有專門記錄手腕上的一點傷痕,就說每日巡診記錄表、入所體檢等是假的。」同時,公訴人指出,從這裡也無法得出律師試圖證明的「龔剛模被刑訊逼供了」這一結論。「相反,出庭作證的醫生和警察,都正是李庄要吳家友『不惜一切代價』要找到的人。現在他們的證詞就在你們眼前,已經充分推翻了刑訊逼供的可能性。」辯護律師認為,一審判決中「李庄指使重慶律師吳家友賄買警察」一事,只有吳家友這一個「孤證」,因此證據較弱,事實不能成立。而隨後公訴人指出,這一案情並不是基於孤證。「非常清楚的事實是,李庄對吳家友說『不惜一切代價』找警察作偽證時,有龔雲飛、龔剛華在場,他們都已到庭作證證實。」辯護律師又指出,吳家友證言存在前後不一致的地方,認為「這證明他說了假話」。而公訴人認為,「前後不完全相同是正常的,但是他所證明的點是一樣的。如果證人每次證言每個字完全一樣,我反而要懷疑可能有假了。」公訴人認為,一審的證言經過了控辯雙方質證,也與二審出庭證人的證言能夠相互印證。相關法律規定,未出庭證人的證言可以通過宣讀的方式,經質證後被採信。「辯護人說不能採信,明顯與法律不符。」此前,辯護律師提出要把龔剛模接受中央電視台採訪的視頻作為證據提交,被合議庭駁回。律師在法庭辯論階段繼續提出了這一請求。高子程律師問:「影音資料是七大證據類別之一,為何不能作為證據?」陳有西律師說:「央視的採訪在電視上公開播放是法律事實,我下載是固定證據,你不讓我提交,道理何在啊?」公訴人則認為,律師不是這一視頻的採集人,只是把視頻下載下來,是資料的調取者。同時,雖然龔剛模接受採訪是真實的,但是央視播出的視頻有無刪節、修改,不得而知。高子程律師指責多名證人「似乎是經過培訓,當庭表演」,公訴人認為這一猜測「有失偏頗,也沒有客觀依據」。龔剛模是否「被刑訊逼供」李庄與龔剛模三次會見中,李庄的助手馬曉軍律師在場做了記錄,辯護律師提出將此記錄作為新的證據提交。「龔剛模已經作證說,他沒有看過馬曉軍的記錄,『只是看到馬曉軍在寫,不知道在寫些啥』,也沒有簽過字。」公訴人反問,「而且這記錄是馬曉軍所做,他們能把自己的教唆如實記錄下來嗎?而其記錄中活靈活現的『被刑訊逼供』內容,恰恰證明了龔在李庄的授意下已經開始捏造事實。」對此,高子程律師多次說到「龔剛模被刑訊逼供是客觀存在的事實」,而陳有西律師說:「龔剛模是否被刑訊逼供,法庭上是無法查清的,我們現在還在天馬行空、空對空地說,都沒有證據。既然沒有證據,就應該按無罪推定原則,認定李庄無罪。」辯護律師當庭提出了此前輿論存在的質疑:「龔剛模為什麼要檢舉自己的律師李庄?是為了法律正義還是因為檢舉會立功、減輕他的罪行?」但公訴人指出:「所謂『檢舉人立功與否』,並不能影響檢舉線索的成立與否,只要他是客觀真實反映的,都會立案。」辯護律師提出,李庄接手龔剛模案時,此案已經進入審判環節,「證據已經關門,公安不可能再次取證」,所以李庄也不可能「指使龔剛華遣散保利夜總會員工」、「找人作偽證」。而公訴人指出,龔剛模案的確已經進入審判階段,但相關法律規定,「可以要求公安機關補充取證」,負責龔剛模案的專案組也存在相關書證。其次,辯護律師質疑早上5點多警方提訊龔剛模是否合適,公訴人指出,當時是負責重慶市司法局前局長文強涉黑一案的專案組去提審龔剛模,「因為龔剛模是文強案的重要證人」。「在重大要案的情況下,在有需要時緊急審訊、夜間突審,都是必要、合理的。偶爾的夜間突審,也不能直接或間接證明與刑訊逼供的關聯性。」辯護律師提交了從北京康達律師事務所調取來的12份龔剛模案及相關的審訊筆錄。陳有西律師說:「李庄獲得的龔剛模案筆錄有15份,其中在夜間審訊的就有這12份,可以證明江北看守所4名民警『沒有夜間審訊』的證言是說謊。」對此,公訴人首先認為,這裡面除了龔剛模的筆錄外,其他十餘份筆錄的對象和本案「並無關聯性」,建議法庭不予採信。而且民警證言的前提已限定在「我值班期間」。同時公訴人說:「我今天早上電話詢問了專案組,證實打黑案件筆錄一共超過1000份。辯護人提供的是12份,也就是1.2%的比例是夜間審訊。」辯護律師對一審證據中,重慶市江北看守所被設為臨時羈押點的合法性提出質疑。陳有西律師說:「不是哪個機構自己發個文件,想設什麼就可以設的!」而公訴方認為,公訴機關一審已舉示了照片與政府部門批准成立臨時羈押點的相關文件,「是由於打黑期間看守所爆滿,需要增設」,合法性沒有問題。李庄五次說「我再一次表示認罪」李庄在控辯雙方陳述後舉手要求補充發言,語氣平穩和緩:「今天各媒體都已報道了李庄二審認罪,一些公眾期待我不認罪的希望已經破滅。我承認控方所指控我的罪名,不過我覺得幾個證人都是背信棄義。我還有一些細節要說清楚,補充的跟我認不認罪沒有關係。」李庄解釋了昨天他在法庭上情緒失控的原因:「昨天證人說的大部分都對,但是我生氣的是,有極少部分細節,為什麼他們不敢面對?比如龔雲飛到機場接我、一起吃飯、從我助手馬曉軍那裡拿了卷宗,半夜來敲我房間門找我討論……為什麼他說不記得了?所以我昨天爆發了。」李庄說:「我再一次承認我有罪,我承認是我編造了龔剛模被刑訊逼供,但是我只向龔雲飛、龔剛華他們說過我『教』了龔剛模,沒對他們說過『編造』這兩個字,我是向檢察官、法院承認的。」在10多分鐘的發言中,李庄前後重複說了五次:「我再一次表示認罪。」在法庭辯論的上訴人發言環節,李庄只說了一句話:「我就兩個字:認罪。」高子程律師則在隨後的法庭辯論階段說:「如果李庄通過認罪來換取緩刑,我認為是法律人的悲哀。對於李庄的認罪我感到很震驚。鑒於昨天李庄說過『我是介於正常人和精神病之間』,在必要的時候我會考慮申請對他進行精神鑒定。」李庄當場打斷他,連連搖手說:「沒有必要,沒有必要,我很正常。」李庄當庭念「悔罪書」高律師在長達一個小時的辯論意見發表中說:「我不否認,李庄缺少優秀律師應有的政治覺悟,也缺少反抗審判或者監督機關的適度和理性,但這些毛病不構成犯罪。無論李庄今天的認罪態度,是為了換取自由,還是為了成全龔剛模的立功,還是其他不可預知的理由,都不能認定李庄確實犯罪。」高子程說:「普通民眾沒有看到起訴書、辯護詞,受到外界強有力報道的影響,大都已經對一審形成了定見。而持質疑態度的多是律師界、法學界、商業界、新聞界的知識分子。雖然他們人數上和普通民眾比較,是微乎其微,但是他們的社會聯繫和境界比普通的基層群眾要高。李庄如果被判有罪,那些內心支持李庄無罪、但是因為種種原因附和李庄有罪的人可能受到的內心困擾或煎熬,或許比李庄的兩年半刑期更長。」陳有西律師在之後的發言中說:「李庄昨天認罪,是做了一個驚人的舉動,我們也很驚愕。不過辯護人是獨立辯護的,所以我們還是對其做無罪辯護。但如果法庭仍要判他有罪,希望可以考慮李庄的態度,對他進行從輕判決。」高子程律師還稱:「公訴人到現在也拿不出李庄所偽造的證據,所以李庄的行為不構成犯罪」。對此,檢方解釋說:「《刑法》306條不只是『結果犯』,『行為犯』也應涵蓋在其中,李庄只要實施了辯護人偽造證據、妨害作證的行為,即便這些偽證還沒有造成結果,也不影響其定罪。」公訴人在法庭辯論的最後環節說:「今天我感慨萬千。敬仰法律、遵守法律、在合理的範圍內利用法律,是法律人應盡的職責,法律也會保護他。但如果無視法律、破壞法律,法律就會懲罰他。」下午15時,李庄拿出了自己寫的一份「悔罪書」,做了最後陳述。在陳述中,李庄提到:「經過一審、二審,對我的思想觸動很大,認識到了所犯罪行的嚴重性,玷污了律師神聖的職業,缺失了一個職業律師基本的職業道德基礎,在大是大非上執迷不決。」他最後說:「緩慢的思想轉變,雖然我為此付出了沉重的代價,但為今後的人生積累了豐富的經驗,從中吸取教訓,重歸社會,做一個對社會有益的人。」對自己的悔罪行為,李庄解釋說:「有輿論認為我是因為今天證人出庭、證據確鑿才被迫悔罪的。我想解釋的是,我的悔罪書是1月24日就提交給法院的,是在今天開庭之前,我也保證將來絕不翻供。」下午15時15分,審判長宣布休庭,擇期宣判。本報重慶2月3日電http://zqb.cyol.com/content/2010-02/04/content_3075436.htmhttp://news.qq.com/a/20100204/00022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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