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刑法中加強被害人保護政策

  加強對刑事被害人訴訟權利的保護是世界各國刑法發展的一大趨勢,是實現國家法制化、民主化建設的重要標誌,同時也是保護人權的基本內容之一。但由於社會大環境及立法技術等方面的不足和限制,我國現行刑訴法對被害人的保護存在著缺陷,需要進一步完善。

  在刑事訴訟中,很多人都十分關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權利保障,要求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權利,要求注重實體正義,也要注重程序正義,最高人民法院從2007 年1月1日起統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權,這無疑為保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利提供了很多支持。作為刑事訴訟中的被害人,卻沒有得到如此多的關注,當然並不是說不保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利,每個公民的權利都是我國憲法和法律賦予的,保護他們的權利是我國憲法、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作為在犯罪中受到人身損害或者物質損失的被害人卻沒有受到如此多的關注,本文就對於被害人的問題上進行了簡要分析,被害人也應當享有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系列權利,並且還應當不斷完善對其的保護,並且在物質上給予一定的幫助。

  一、保護被害人權利,提高被害人法律地位的意義

  (一)保護被害人訴訟權利有利於刑事訴訟架構的均衡

  被害人的訴訟權利保護和訴訟地位問題,不僅關係刑事訴訟公正的實現,同時影響刑事訴訟具體制度的完善,也關係到被害人權益能否得到保障、刑事訴訟結構是否均衡等一系列的問題。從歷史上的立法看,絕大多數國家的法律都是將被害人視為證人,使被害人單純的行為了國家懲罰犯罪的手段和工具。但實際上,作為犯罪行為的受害者,被害人有與被告人同等的法律尊嚴,應該給予同情並尊重他們的尊嚴。

  (二)保護被害人的權利是刑事司法公正的要求

  現代刑事司法公正除了體現在準確定性裁處被告人,還應該體現在有效地撫慰被害人上。保護被害人的權益,需要對被告給予合法合理的處罰。如果一味考慮被告人應當和可以從輕或減輕的情節,不顧及被害人家屬受到的精神傷害,過度地減輕對被告人處罰,將不能夠有效地撫慰被害人及家屬,形成對被害人權益的侵犯,將會是違背司法公正的宗旨的。

  (三)保護被害人的權利是保護公民人權的必然要求

  現代人權運動的發展使刑事訴訟越來越重視對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人權保護,同時也要求對被害人的人權給予應有的重視。因此,從保護人權的角度出發,不能過分強調被告人合法權益的保護,也需要重視對被害人合法權益的保護。

  二、要在法律上對刑事被害人權利的保障

  要從法律層面上對於刑事被害人給予保障。這種保障首先要表現在我國憲法和法律層面上對於其的權利的規定。憲法和法律在我國具有很高的地位,沒有法律權威就沒有秩序,把被害人權利的保障寫在憲法和法律中,對於被害人的權利來說,無疑是一個在法律上的保障。我國在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從權利保障上來說要做到有法可依,沒有憲法和法律的保障來說被害人權利的保護無疑是蒼白的。只有把其納入到憲法和法律的範圍內,這才符合依法治國的要求。寫入了憲法和法律就有法可依,接下來才可能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我國刑事訴訟法中對刑事被害人也有相關的保護,如在起訴程序中,刑事訴訟法第145條規定了被害人對不起訴決定的異議:對於有被害人的案件,決定不起訴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決定書後七日以內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人民檢察院應當將複查決定告知被害人。對人民檢察院維持不起訴決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人民檢察院應當將有關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檢察院。但是在一定層面上來說這種保護是不夠的,如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80條規定: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的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也就是說我國的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上訴的主體是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的法定代理人。也說是說在刑事公訴案件中被害人並沒有上訴的權利,只有請求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權利。對於被告人來說,不管其是否具備充足的理由,都可以提出上訴,但是人民檢察院只有在認為人民法院的第一審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情況下才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三、關於刑事被害人訴訟權利的保障與完善

  (一)完善和修改刑事訴訟法,賦予被害人與其法律地位相當的訴訟權利

  根據刑訴法的規定,被害人在刑事訴訟中具有當事人的法律地位,是訴訟主體。對已進入訴訟程序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過失犯罪案件、發生在家庭和親友之間的案件中危害不大、量刑較輕的,在達成諒解的情況下,允許被害人自行決定是否由檢察機關提起公訴等,從而賦予被害人與其訴訟主體地位相應,也與其他當事人對等的訴訟權利,以實現當事人之間的公平正義。

  (二)對被告人人權的保護要合法適度,以不損害被害人合法權益為基本前提

  在刑事案件中,被害人既是犯罪行為最直接的侵害對象,也是危害後果的直接承受者,其所遭受的往往是物質和精神的雙重打擊。因此,被害人在刑事訴訟中的期望和目的,就是對被告人的懲處、物質損失的賠償和精神的撫慰,使其所受的傷害通過對被告人適當、公正的判決得到彌補。在刑事訴訟中,保護被告人人權應合法有度,過分強調既不利於打擊犯罪,也容易侵害被害人的利益。所以適度把握被告人合法權益的保護尺度,是保護被害人權益的要求,也是現代刑事司法公正的基本要求。

  (三)建立國家公益訴訟制度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致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的,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時,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私有財產遭受損失的,由被害人自行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但從司法實踐看,有些被害人受法律觀念、行為能力、被告人賠償能力以及其他因素的限制,不得不放棄這一權利。尤其是未成年被害人,自己尚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如果監護人再不積極履行監護職責,其獲得賠償的可能性幾乎為零。鑒於被害人的弱勢地位和遭受的實際侵害,有必要建立國家公益訴訟制度。對確實不能自主行使請求賠償權的被害人,應當由檢察機關代表國家提起或支持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以全面保護被害人的合法權益。

  作者:邵傳發 來源:北極光 2016年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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