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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公正來消除「操」字狀

中國沒有「藐視法庭罪」目前,中國並沒有設立「藐視法庭罪」,雖然每年全國兩會都有來自司法系統代表要求增加這類罪行。今年年初,湖南人彭北京在網上公開向郴州中院發出「決鬥」要約,聲稱以死相拼,言語中充滿了對法律的憤懣與絕望。對此,有人為司法的權威受到極大挑戰而深感不安,提出應當設置「藐視法庭罪」,對類似行為進行懲處,以儆效尤。雖然沒有「藐視法庭罪」,但中國卻有相關的懲處藐視法庭行為的機制。《民事訴訟法》第102條規定,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如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等、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此外,又通過《刑法》第309條設立了「擾亂法庭秩序罪」,指在法庭開庭審理案件過程中,訴訟參與人或旁聽人員聚眾哄鬧、衝擊法庭,或者毆打司法工作人員,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行為。兩種不同看法侮辱法官,藐視法庭以《檢察日報》為代表的一方認為,「操」字狀不僅涉嫌侮辱法官,藐視法庭,而且實際上是在遊戲自己的訴權,對依法維權會產生極為不利的後果。用《現代漢語詞典》的「操」字解釋並不能說明全部問題。事實上,在廣大公眾的日常生活中,「操」字已經遠遠超出了詞典列出的規範詞義。司法決不是機械僵化地摳法條,它除了創造性地適用法律外,還須遵守社會的公序良俗。從這個意義上講,法官反感「操」字狀是合理合法的,只是是否應給予拘留十五日處罰值得商榷。此外,「操」字狀等於沒有上訴理由,嚴格來說並不符合上訴的法定要求,二審法院完全可據此退回上訴狀或駁回訴訟請求。[詳細]法院越位濫權而另有一些法學界人士則認為,民事訴訟中的強制措施,不僅要以行為人故意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作為前提條件,根據情節輕重按法條對號入座處罰適當,而且只能由人民法院依職權進行。本案中,陳書偉不服原審法院判決提交上訴狀,意味著二審程序由此啟動,上訴狀是致函給二審法院(深圳中院)的法律文書,如果說侮辱涉案司法人員的話,也僅限於二審法院的承辦法官,不應該被擴大解釋。可見,福田區法院在案件一審程序結束後,僅憑上訴狀的所謂侮辱表證,擅自製裁已經成為二審當事人的陳書偉,實屬越位濫權,程序明顯錯誤。 [詳細]

訴訟權被長期剝奪陳書偉寫出「操」這樣另類的上訴書時,心中未必想故意侮辱法官,更多的是發泄心中的憤懣不平之氣。據報道,從2004年8月23日至2006年3月,在某電信運營商的「公關」下,福田區法院針對陳書偉起訴某電信運營商的案件既不立案也不在法定時間裁定不予立案,長期剝奪他的訴訟權。為立上案,他奔走於省市各級機構。在深圳市委、市政府的關注下,2006年3月才恢復了他的訴訟權。恢復訴訟權後他把一年多來某電信運營商近百個違規事件一一送上法庭。他提出的通信行業的有關「霸王條款」、消費陷阱、垃圾簡訊、違法收費問題,都得到行政機關和社會的認同並得到整改。然而,福田區法院卻仍然不予立案。 [詳細]輿論一邊倒彰顯社會裂痕媒體報道「操」字狀後,引起了網路熱議,新聞後面的跟貼數以萬計,網民大多站在「操」字狀一邊,為「操」作辯護。問題何在?不少網民站在「操」字狀一邊,其實也不過是藉機來表露自己的積怨。司法公正是社會公正的底線,也是社會穩定的基石。上述現象顯示出不少民眾對當事法官公正執法持懷疑態度,讓我們看到了一道深刻的社會裂痕,及其背後的潛在社會心理。其實,「吃了原告吃被告」的順口溜,早在民間流傳,公眾對地方司法腐敗的指責之聲也時有耳聞。不可否認,有關部門為了維護司法公平公正,治理司法腐敗做了大量工作。可是,我們也應該看到,在法律賦予法官極大的自由裁量權的同時,司法審判的透明公開卻遲遲難以落實。人們曾經寄予厚望的判決書上網,就受到有關方面的極力阻撓,一直不能實現,司法審判的透明公開遲遲難以落實,司法公正不可避免地受到了懷疑。 [詳細]

目前不應設立「藐視法庭罪」設立藐視法庭罪將對我國刑事訴訟程序構成極大的挑戰。在英美國家,法官的這一權利被認為是維護法庭權威所必須,而英美法系法官的權威又是通過多種渠道獲得並逐步加強的:一是法官的精英化,其強調的是法官的個體素質;二是程序的正當化,即強調法律程序的公開、公平和公正。我國近年來在上述兩個方面均作出了努力,但總體而言,離法官的精英化和程序的正當化還有一定的距離。法官仍然沒有被視為法律的化身,程序也不足以保障訴訟當事人的權利距,尤其是刑事訴訟中對被告人權利的保護仍有所欠缺。迄今為止,法院剝奪或者變相剝奪被告人辯護權,或者對辯護律師法庭辯論的權利不夠尊重的現象依然時有發生。在這種情況下,貿然設立藐視法庭罪,並且也賦予法官臨機處斷的權力,那麼,就有可能出現刑事案件被告人的權利尚未得到維護,辯護人或許早已鋃鐺入獄的事情發生。從這個角度來說,確立藐視法庭罪並不恰當。 [詳細]增強司法公信力是根本「一次不公正的司法判決比多次不公正的其他舉動為禍尤烈,因為這些不公正的舉動不過弄髒水流,而不公正的司法判決則把水源弄壞了」,培根這一判斷最精闢處就在於,要維繫司法公正,最應該防範那些個別的「不公正」,因為它們會讓「公正的典型」毀於一旦。羅馬不是一天建成的。法官的尊嚴,法院的權威,乃至於司法的公信力,不是一朝一夕所能建立起來的,必須靠每一個法院、每一位法官在一個又一個案件裁決中通過兌現正義跬積而成。因此,法院和法官在執掌司法權杖的時候,務必銘記關於「污染水源」的古老故事,恪守正當程序,準確把握自由裁量的尺度,審慎裁決,不斷提升法院的威望和法官的職業尊榮。為此,當發生了和審案法院和承辦法官厲害關係事件的時候,要特別注意保持審慎克制,避免情緒化,展現司法理性魅力。否則,很容易因涉嫌濫權招來公眾非議,損害法院威嚴,貶損司法公信力。 [詳細]

結語最高人民法院顯然已經意識到這一問題,近期全面部署開展「人民法院為人民」主題實踐活動,增強透明度,並欲全面提高隊伍素質。顯然,「操」字狀並不能通過對當事人的抓捕來平息和杜絕,唯有司法廉潔、公正才能造就一個相對理性的社會情緒,民眾對法律有信心,法官的權威自然就可以得到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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