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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政

憲政

(本文源於美國國務院國際信息局出版物《民主的原則》[Principles of Democracy]。)

一個國家的文字憲法包含該國公民同意遵守的最重要的法律,並規定了這個國家政府的基本結構。因此,基於個人自由、社群權利及有限政府權力的民主憲政,構成治理民主國家的框架。

· 憲政民主認識到,一個民主、負責的政府必須同時受到憲法對其權力的限制。

· 憲法確定出一個社會的基本目標和理想,其中包括人民的公共福利。

· 一切法律條文都必須符合憲法。在民主制度下,獨立的司法體制允許公民對他們認為非法或不符合憲法的法律提出質疑,並要求法院下令糾正政府及政府官員的非法行為。

· 憲法制定出政府權力的框架,包括政府的許可權、行使權力的機制以及通過新法律的程序。

· 憲法確立公民資格,並確定享有投票權的基本條件。

· 憲法確定一個國家的政治、行政和司法基礎,包括立法機構和法院的結構、擔任公職的條件以及民選官員的任期。

· 憲法列出政府各部的職責,並授權政府收稅及建立國防軍隊。

· 在聯邦制度下,憲法劃分各級政府的權力。

· 由於憲法是特定歷史時期的產物,因此必須可被修正,以便適應未來人們需要的變化。由於憲法必須具備靈活性以應對無法預測、無法預見的未來挑戰,因此憲法所闡明的通常是政府的總體原則。

· 憲法通常包含兩種不同類型的權利──被動權利和主動權利。

° 被動權利指的是政府不可侵犯的權利。這些權利限制政府,不讓政府干涉公民的某些行為。例如,政府不得限制公民的言論自由與和平集會,不得非法關押任何人。

° 主動權利指的是政府必須提供保護和公民享有的權利。這些"法定權利"可包括社會、經濟和文化權利,它們通過政府對各項社會指標的保障而得到體現。例如:對所有男女兒童受初等和中等教育的保障,退休後的福利保障,或讓所有公民得到就業和醫療服務的保障。 譯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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