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旭東 胡雅君:嫌犯被訴之旅(新世紀周刊 2010-1-11)
刑事訴訟程序是將「壞人」繩之於法的程序,也是杜絕「好人」 蒙受冤屈的程序。從根本上說,它是保障公民——無論好人還是壞人——的權利免遭非法侵害的機制。
從文革期間的「無法無天」,到1979年《刑事訴訟法》出台,以及相關法制逐漸完善,中國的刑事訴訟發生了深刻的變化,甚至部分形成從傳統的糾問式訴訟向抗辯式訴訟轉型的雛態。
但在現實中,法官居中公正裁斷、控辯兩造平等對抗的「等腰三角形」模式,還未成現實。
現行法律規定公、檢、法機關「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 實際上配合有餘而制約不足。正因為此, 在「偵查—審查起訴— 審判」這樣的線性流程中,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極有可能在各個環節受到不同形式的侵蝕。
偵查
當公民被懷疑涉嫌犯罪時,他就可能被確認為犯罪嫌疑人,其人身自由、財產權利等都會依法受到暫時的限制甚至剝奪。
然而,犯罪嫌疑人何時被確定,中國現行法律並沒有明文規定。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劉根菊認為,在案件破獲之前,僅被懷疑可能犯了罪的人,只能被稱為嫌疑對象,直到具備了破案條件時,才能正式稱為「犯罪嫌疑人」。
中國政法大學刑事訴訟法研究所所長劉玫指出,目前的立案程序存在監督缺位的問題。如果立案出現錯誤,比如把一個行政案件或者民事案件作為刑事案件立案,那麼由誰來監督、糾錯,刑事訴訟法並沒有明文規定。
這一漏洞導致刑事手段容易被濫用。蘭州經銷商喬紅霞的命運就是一個典型。她與青島澳柯瑪公司發生經濟糾紛,雙方在各自住所地向對方提起民事訴訟。可是,喬紅霞在蘭州贏得官司後,卻被青島警方以涉嫌詐騙犯罪逮捕,後被判無期徒刑。直到最高法院和最高檢察院介入,該案才被撤銷。
一旦立案,即意味著偵查程序啟動。犯罪嫌疑人將會面臨刑事拘留、逮捕等強制措施,以及搜查、扣押、通緝等強制手段。這些強制措施,除了逮捕需要檢察院批准,其他基本上偵查機關可自行決定、自行執行。
因而,對控方偵查行為缺乏監督,無中立第三方審查,導致犯罪嫌疑人的權利可能得不到應有保障,最為突出的是受到刑訊逼供。
雲南杜培武案就是一個「警察逼供警察」的經典案例。民警杜培武被列為一起殺人案的犯罪嫌疑人,他在審訊中被刑訊逼供,屈打成招,被判死緩,直到真兇落網才獲昭雪。
究其原因,劉根菊教授認為:一方面,我國犯罪嫌疑人沒有「沉默權」,而且法律還規定,對於偵查人員的訊問,應當「如實陳述」;另一方面,我國法律中沒有完整的「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採用刑訊逼供獲得的有罪供述和其他證據材料,常常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在偵查期間,犯罪嫌疑人基本得不到有效的辯護幫助。
在這一階段,律師只能提供法律諮詢、代為控告申訴、申請取保候審,沒有調查取證權、查閱案卷權,不具有完整的辯護人權利。
在偵查階段,律師會見當事人,偵查人員可以派員在場;如果案件涉及「國家秘密」,當事人聘請律師,以及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都須經偵查機關批准。本來,偵查人員和律師是職業場上的「對手」,如此規定,不啻對辯方權益的不當限制。
羈押
一旦進入被追訴的流程,大多數情況下,嫌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都將處於被羈押狀態。公開資料指出,中國刑事訴訟中的羈押率至少在85%以上。不僅如此,在偵查、審查起訴以及審判期間,均不同程度地存在超期羈押,即超出法定的期間對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作出限制的現象。
即使嚴格依照現行法律,也存在著「久押不決」的現象。劉玫介紹,以審前程序為例,刑事拘留的期間最長可達37日。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間,最長可以到7個月。如果退回補充偵查,在一人涉嫌一罪的情況下,審前羈押期間可達到近15個月。這還不包括發現另有重要罪名或者改變管轄可以重新計算期間的情形等等。
在一審中遇有補充偵查的情形時,對被告人的羈押期間可以長達九個半月。加上上訴、抗訴期間和第二審的審理,在普通審判程序中對被告人的合法羈押期間可以長達近13個月。 羈押原本是一種例外的程序上的預防措施,在司法實踐中卻變成一種普遍化的偵查工具與手段。
審查起訴
在偵查終結後,檢察院對移送起訴的案件進行全面審查,把犯罪嫌疑人的材料提交法院,是為審查起訴階段。
按中國刑事訴訟法規定,提起公訴的證明標準與法院判決標準是一致的,都是「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這實際上表明了一個不言的邏輯——一旦犯罪嫌疑人被起訴,證據已經足夠定罪標準。在此邏輯下,「檢察院訴一個,法院判一個」便顯得順理成章。嫌犯有多大抗辯空間,頗為關鍵。
公訴案件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犯罪嫌疑人即有權委託辯護人。辯護律師由此可以深度介入訴訟,有權進行調查取證。但事實上,這個權利卻難以實現。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辯護律師取證必須得到證人、有關單位和個人的同意,也即是說,如果對方拒絕,律師的調查取證權利沒有任何措施保障。雖然法律也規定,辯護律師可以申請檢察院收集調取證據。對此,做過兼職律師的中國政法大學教授陸敏笑稱,這幾乎是「單相思」。
1996年《刑事訴訟法》修訂,規定律師在偵查階段即可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這對於辯護律師原本是一個「利好」,卻難以實現,實踐中反而加劇了律師調查取證的難度。
陸敏說,「公安、檢察院與律師的執業衝突很嚴重。如果律師調查後發現新的證據,或者使證人改變證言,這無疑推翻了公安、檢察院的偵查工作,是對他們工作的否定。」
律師是「社會法律工作者」,沒有官方身份,權利無從制約權力。有時候,律師甚至「泥菩薩過河自身難保」,犯罪嫌疑人的辯護權更難保障。這是中國刑事辯護制度的頑症。
審判
如檢方審查後決定提起公訴,案件便轉到法院進行審理。
法院開庭審理通常包括法庭調查、辯論以及被告人最後陳述等幾個階段。其中,法庭調查中的質證是關鍵環節,它是控辯雙方各自向法庭展示證據並爭取法庭採納的過程。雙方均可以對對方證據進行質疑。
證人證言是實踐中應用最多的證據形式,卻也是最變幻不定的證據。中國的證人出庭率極低,法律允許在證人不出庭的情況下,當庭宣讀證人筆錄作為證據。
在中國,證人不出庭的情況十分普遍。陸敏告訴本刊記者,證人不出庭導致被告人、辯護人無法當面對其質證,難以充分自辯。
關於律師辯護,1996年修改後的刑訴法,將原來法院審案前的實質審查改為程序性的形式審查。這項修訂,原本是想改變過去法官過度主導的職權式審判模式,借鑒一些國家的抗辯式訴訟模式。但在現實中,由於控方和辯方實力嚴重不對等,法官居中公正裁斷、控辯兩方平等對抗的目的無從實現。
檢察官在提起公訴時可以只移送起訴書、證據目錄和主要證據的複印件等,不必移送全部卷宗,這使得律師的閱卷範圍大大縮水。律師往往直到開庭也無法看到案卷的全部材料,準備不足。
在二審階段,更突出的問題是不開庭審理。雖然法律規定二審以開庭為原則、以不開庭為例外,但司法實踐中卻普遍存在著二者顛倒的現象。不開庭的所謂書面審理導致被告人的辯護權嚴重受限制,法官連被告人的面都不見就可直接下判決。
另外,現行法律對於二審發回重審沒有次數限制,也是審判制度設計中的一處明顯缺陷。按《刑事訴訟法》規定,原判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可以發回重審。這一規定不符合「無罪推定」的法治原則。如果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說明控方未能完成證明目標,應當承擔敗訴的後果,法院應當認定指控的犯罪不成立,做出無罪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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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鋒李庄案本文來源於《新世紀》周刊 2010年第3期 出版日期2010年01月11日 字型大小:大 中 小北京律師李庄涉嫌偽證罪案,於2010年1月8日宣判。重慶市江北區法院一審認定,法院以辯護人偽造證據、妨害作證罪,判處李庄有期徒刑兩年六個月。重慶打黑風暴中,律師李庄的罪罰爭議,折射轉型期複雜社會生態與法治難題。記者 賀信 王和岩在沸沸揚揚的輿論聲中,北京律師李庄涉嫌偽證罪案,於2010年1月8日宣判。
重慶市江北區法院一審認定,法院以辯護人偽造證據、妨害作證罪,判處李庄有期徒刑兩年六個月。李庄當庭表示不服,提出上訴。
對這一判決結果,支持者有之,反對者亦有人在。而反對者中,既有認為李庄無罪、判決失當的,亦有人認為判決過輕、應加重處罰。
鮮明的觀點對立與輿論爭議,自李庄案曝光後即已形成,並在傳統媒體、新興網路等各種傳播方式的推動下,不斷發酵、擴大。
圍繞李庄案,仁者見仁,智者見智。除案件事實本身的爭議,以及對李庄本人罪罰的爭論,還涉及對中國刑辯律師執業困境與職業操守的反思、對中國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全面探討,乃至對整個中國當下法治狀況的詰問。
這樣的思想交鋒,尤其是關於諸多問題的爭論,在若干年前的律師張建中案、瀋陽「黑老大」劉涌案等一系列事件中曾經出現過。但正如多數轉型期中國的社會問題一樣,往往是各方唱罷俱歸散,熱鬧過後即被人淡忘。
李庄案曝光後,本刊高度關注,並派出記者分別在重慶、北京展開採訪。如今,李庄案雖已宣判,但真相遠不完整,也遠未到終局。作為媒體,我們只能如實記載這一案件的是是非非,希望這一案件以及由此引發的思想交鋒,能在中國的前進軌跡中留下一些清晰可見的印記,唯此才是社會進步的希望所在。
—編者
不足一個月,李庄案以罕見的高效,走完了從立案到一審宣判的全過程。
2010年1月8日上午9點半,重慶市江北區法院以辯護人偽造證據、妨害作證罪,判處律師李庄有期徒刑兩年六個月。判決認定事項和《起訴書》指控內容完全一致,辯方意見全部被排除。
判決稱,李庄在擔任重慶涉黑案嫌疑人龔剛模的辯護人期間,利用會見龔剛模之機,向龔剛模宣讀同案人供述,教唆龔剛模編造被公安機關刑訊逼供的供述,並指使重慶律師吳家友賄買警察,證明龔剛模被刑訊逼供;引誘龔剛模的妻子程琪作龔剛模被敲詐的虛假證言;指使龔剛模的哥哥龔剛華安排公司員工作虛假證言;向重慶市第一中級法院提交通知龔剛華、程琪等證人出庭作證的申請。其行為妨害了司法機關正常的訴訟秩序,已構成辯護人偽造證據、妨害作證罪,依法應予處罰。
宣判後,李庄情緒激動,稱判決是「重慶市『三大長』(公安局局長、法院院長、檢察院檢察長——編者注)早就商量好的結果」。他宣稱,「16萬中國律師會替我上訴。」在被法警帶出法庭時,李庄高呼:「時間會把真相暴露在陽光下。」
李庄的辯護律師高子程認為判決不公,李庄將提起上訴;如果二審維持原判,還將提起申訴,「直至申訴到最高人民法院」。
在輿論聚焦的重慶「打黑除惡」風暴中,本只是受人委託的辯護律師,本應只是案件配角的李庄,卻因被自己的當事人檢舉揭發意外「落馬」,成為2009年重慶「打黑」系列案中最被關注的主角。
整個過程歷時28天。2009年12月10日,重慶市公安局以李庄在代理重慶龔剛模涉黑案中涉嫌偽證犯罪為由,對其立案偵查;兩天後的12日,李庄被重慶警方刑事拘留;13日,重慶市檢察院將其批轉逮捕;18日,李庄案被重慶市江北區公安分局移送至江北區檢察院審查起訴;19日,檢察院以李庄涉嫌偽證、妨害作證罪將其起訴至江北區法院;30日,江北區法院一審開庭;2010年1月8日,完成一審宣判。
「重慶速度」之下,李庄案被迅速推進。前後28天,案內案外各種爭鋒令人目不暇接。
「刺頭」李庄
凌厲、強悍、劍走偏鋒,是李庄14年律師執業生涯中形成的辯護風格
2009年12月30日上午9時,重慶市江北區人民法院,李庄案開庭。李庄大步流星走進法庭,一上場就反守為攻,頻頻舉手,甚至要把檢察官和法官「趕出」法庭,似乎他此時的身份還是與公訴方分庭抗禮的辯護律師,而不是被告人。
法庭上,他頻頻發難:第一次,他要求江北區法院和江北區檢察院整體迴避,被拒後要求複議;第二次,他要求合議庭成員、公訴人集體迴避,又被駁回;第三次,李庄提出逐一申請法官、檢察官迴避,審判長同樣拒絕。
李庄就此發飆。他指責合議庭說:「你們哪怕出去解個手,然後回來跟我說『經合議庭合議』,也行啊!」他進而指揮審判長:「你現在應該——敲槌、休庭!」法庭進程由此被打斷。
庭審重啟後,公訴人提醒李庄遵守法庭程序,李庄立即再次申請公訴人迴避。未及法官開口,李庄就搶起話頭:「這個要檢察長才能答覆,你審判長無權決定。」審判長不得不宣布第二次休庭。
在舉證階段,因不滿公訴人僅僅宣讀而不出示證言,李庄指責對方信口開河,是「在讀《大眾電影》」。他打開隨身攜帶的文件夾,拿出一份文件,用最快的語速假模假式地念道:「最高人民法院通知,李庄罪名不成立,建議立即釋放。」隨後,他以挑釁的語氣對公訴人說:「將來最高院、中央政法委、全國人大法工委找你調查核實的時候,希望你不要說這份公訴意見是別人寫的。」
凌厲、強悍、劍走偏鋒,是李庄14年律師執業生涯中形成的辯護風格。他身上有股「渾不吝」的氣質,執業史曾經多次和政法機關工作人員正面交鋒。
2007年4月,李庄在河北沙河市中院出庭。他在長達1000餘頁的偵查卷中挑出偽證、誘供等問題,發表了措詞嚴厲的辯護意見,惹惱旁聽的當地公安機關領導。當日中午庭審結束,李庄被沙河市公安局的警員強行帶至公安局,限制人身自由長達五小時。之後,李庄以沙河市公安局行政違法為由,將其告上法庭,但敗訴。
2008年5月,在東北遼陽,李庄為一個涉黑案主犯辯護。他當場退庭以示抗議,該案拖延數年至今未終。
李庄事發後,重慶媒體釋放消息,稱李庄向來善於「一手撈人,一手撈錢」,並稱李庄有恃無恐的做派與其背景有關。
由此,李庄供職的北京康達律師事務所也被輿論聚焦。成立於1988年的康達所,目前已在全國設立11個分支機構。主任傅洋曾任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經濟法室主任,是原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彭真之子。
傅洋之外,康達所的兩名副主任——鄭小虎、林星玉,分別是最高人民法院第六任院長鄭天翔之子和原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林楓之女。
不過京城律師界多名人士表示,康達所一向行事低調,李庄在康達所200多名律師中也屬「特立獨行」。
李庄的辯護人、同屬康達所律師的高子程稱:「李庄軍人出身,性格剛烈,工作風格或有缺陷,或給重慶帶來麻煩,但尚不構成定罪理由。」
接近重慶市打黑辦的人士則指出,李庄案發有兩個重要背景。其一,是新聞媒體在去年12月初就北京律師赴渝承辦涉黑案件進行了集中報道;其二,是黎強案中趙長青等律師的出色辯護讓一些部門難以適應。
折戟重慶
王立軍對周圍的警察說:你們面對的是一個懂法的人,一定要依法辦案
李庄是最早介入重慶打黑系列案的北京律師之一。據李庄在法庭上陳述:2009年6月下旬,龔剛模的三哥龔剛華通過朋友在北京找到他。當天並未詳談,僅就涉槍及高利貸嫌疑進行諮詢。
2009年11月20日左右,李庄突然接到龔剛華來電,稱龔案馬上就要開庭,催促李庄儘快赴渝。此後,李庄與正在北京治病的龔剛模妻子程琪商談,雙方達成委託意向。
可是,當外地律師風塵僕僕趕到重慶時,遭遇了意想不到的麻煩。據龔剛模案第二被告人樊奇杭的辯護人朱明勇回憶:11月24日,律師們趕往重慶市第一中級法院複印案卷。註明109冊的案卷,只向律師提供一部分。法院在答覆時說:「沒辦法,檢察院就移送過來這麼多。」
更為棘手的在後面。當天晚些時候,律師們趕到江北區看守所要求會見當事人。看守所答覆說,只有在專案組民警在場時才能安排會見。李庄和重慶政法機關的第一次衝突就此開始。
根據修訂後的《律師法》,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監聽。李庄認為警方規定嚴重侵犯了律師合法權利。看守所則表示,作為警方機構只能按照制度辦事。
警方的依據是《刑事訴訟法》,它並未隨《律師法》的修改而做出相應修改,其中仍然規定,在偵查階段,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偵查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和需要可以派員在場。不過,在審查起訴階段和審判階段,警方要求在場已經沒有法律依據。
李庄隨後與看守所民警論戰。他甚至要挾對方:「你們這樣搞下去,12月7號肯定開不了庭,將來政法委怪罪下來,責任可是在你們!」
此事最終以李庄妥協而告終。但他「刺頭」形象展露無遺。
此後,李庄分別於11月26日和12月4日會見龔剛模,並於12月2日在北京邀請陳光中、陳興良、曲新久、田宏傑等刑事法律專家研討龔案。這些專家聯合簽署的《專家論證意見書》稱,根據法院提供的卷宗證據材料複印件,尚不能證明龔剛模是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領導者;龔剛模在故意殺人案中,並沒有起主要作用,不能由其承擔故意殺人案的主要刑事責任。如果法院採納這一結論,龔剛模有可能免於重刑。
12月2日晚,李庄回到重慶。第二天,他前往重慶第一中級法院約見法院領導。在會面中,他提出龔剛模在偵查過程中被刑訊逼供,律師無法正常會見當事人。
李庄被審判時在法庭上陳述稱,法院領導認真聽取了他的意見,並表示會及時向上級彙報。
但有知情人士告訴本刊記者,李庄和法院的交流過程,並不像他在庭上說的那麼順利。法院稱此案程序完備、證據充分,具備開庭條件, 希望李庄能配合法院做好開庭工作,「開庭時間早已確定,準備工作也已經就緒,法院連盒飯都訂好了。」
「那不行,」李庄斷然拒絕。他說:「配合了你們,我的當事人就沒命了。」
12月5日,李庄接到法院電話通知稱,原定12月7日開庭的龔剛模案延期審理。
事後證明,這一延期並非李庄的勝利,而是他陷落的前兆。
此前一天,李庄在江北區看守所第三次會見龔剛模,與專案組一名張姓警員發生激烈爭吵。李庄後來告訴媒體記者,「我指著他的鼻子說,你是重慶打黑以來製造最大冤假錯案刑訊逼供的犯罪嫌疑人,你早晚是要埋單的!」
此次會見期間,共有四名警員陪同,分工負責拍照、攝像。
形勢自此急轉直下。此時的李庄已有預感,不再使用行動電話和外界聯繫。12月7日晚,李庄用固定電話聯繫媒體記者,反映龔剛模案存在刑訊逼供等嚴重違法取證行為,聲稱自己正處在危險當中,不得不異地住宿。
事實上,對李庄不利的信息此刻已經傳遞到北京。早在11月底前,重慶市公安局即給司法部和北京市司法局發去明傳電報,稱重慶警方有錄音錄像證明,李庄在承辦案件過程中,教唆龔剛模翻供。此後北京市司法局與康達所溝通,建議李庄退出龔案代理。
明傳電報發出後,李庄隨即向北京市司法局和單位彙報了相關情況。
在12月7日與媒體聯繫時,李庄還告訴記者:12月5日,在從北京飛往重慶的航班上,他碰到了重慶市公安局局長王立軍,兩人在頭等艙相鄰而坐,沒有搭話。
接近李庄的人士告訴本刊記者,此次偶遇更加證實了李庄的預感,「只是以李庄的性格,越是不讓他做的事情,他越是想突破底線。」
12月10日,重慶警方決定對李庄立案偵查。當天,李庄返回北京。他感到局勢兇險,回京後一直借住在朋友家裡。
按李庄受審時在法庭上的陳述,他於11日下午向康達所彙報工作。此間突然接到龔案審判長陳遠平電話,稱龔剛模情緒不穩,求見律師。「我當即向領導報告:重慶警方在誘捕我。」
當晚,康達所高層連夜開會商量對策。次日上午,康達所高層決定李庄退出龔剛模一案。當天中午,這一決定被告知司法部、北京市司法局和龔案審判長。
李庄向重慶市法院系統的一名負責人發簡訊稱:「經組織決定,我們康達律師事務所兩名律師全部從龔案撤出,不再擔任辯護人,請轉告有關方面。」
當天17時許,李庄前往北京腫瘤醫院,找到在那裡做手術的龔剛模妻子,辦理解除代理合同事宜。進屋不到十分鐘,蹲守在醫院的重慶警員將李庄帶走。
當晚,飛機抵達重慶機場。迎接李庄的是閃光燈和警察。
在從機場去看守所的路上,李庄對王立軍說,我真的不值得重慶動用這麼大規模的司法力量。王立軍對周圍的警察說,你們面對的是一個懂法的人,一定要依法辦案。
次日,李庄因涉嫌辯護人偽造證據、妨害作證罪,被批准逮捕。
法庭激辯
龔剛模究竟有無受到刑訊逼供,是法庭激辯的核心問題之一
李庄「翻船」,起因是被他的當事人、涉黑嫌犯龔剛模檢舉。證據材料顯示,龔在12月10日凌晨5時10分接受文強專案組訊問時,彙報了李庄教唆他翻供的過程;在後來接受中央電視台採訪時,他又表示,李庄教唆的方式是「眨眼暗示」。
為警方印證龔剛模說法的,還有李庄的助手馬曉軍律師、在重慶協助他的本地律師吳家友,以及龔剛模的家屬。《起訴書》據此指控說:李庄誘導、唆使龔剛模編造公安機關對其刑訊逼供的供述,引誘證人作偽證劃清龔剛模和涉黑組織的界限;還指使吳家友賄買警察,為龔剛模被公安機關刑訊逼供作偽證。
所有證人在12月30日庭審當天,均未出庭作證。審判長解釋說:證人程琪因病在京不能出庭,其他七位證人不願出庭。
事實上,除了程琪,其他證人均被羈押於看守所,在警方控制之中。
針對辯方的質疑,一名檢察官在庭上表示,警方訊問證人的時間、地點、方式合法,證人在筆錄上簽名捺印,證言真實有效。
這沒有說服辯方。李庄的辯護律師高子程指出,警方拘留下的證人不出庭,是取證程序嚴重違法。他進而指責公訴方說:作為法律監督機關,檢察院對偵查機關違法行為視而不見,還將違法取得的證據出示在法庭上,可見公訴人嚴重失職。
李庄的另一位辯護人、浙江律師陳有西則認為:偵查機關限制證人自由,辯護人無法接觸證人核實證言,「這是漂漂亮亮走過場,實實在在辦錯案。」
這番話激怒了公訴人。控方指責辯方坐姿不好,還對公訴人指指戳戳,「有失法庭禮儀」;辯方則指責控方迴避實質問題,「在搞大學生辯論會」。
西南政法大學一名參與案件旁聽的訴訟法專家在庭後評論說:本案全部使用言辭證據,即使取證合法,證人不出庭也有損司法公信力。「我很懷疑,法官單憑自己的良心,能否判決李庄有罪,更何談說服社會公眾。」這名專家說,「明智的做法是,控方把自己的證人拿出來,至少龔剛模本人應該出庭。」
在2009年12月29日在北京舉行的「李庄案」與我國刑事辯護制度學術研討會上,中國政法大學教授何兵說,證人有出庭的義務,不能僅以「不願意」為理由拒絕到庭。「如果證人不出庭、物證也不到庭的話,審理就沒有意義了。」
龔剛模究竟有無受到刑訊逼供,是法庭激辯的核心問題之一。控方提交專案組民警證言稱:嫌犯在羈押期間受到了人道的待遇。曾與李庄發生過激烈爭吵的張姓警員作證說,審訊依法進行,每天白天審七個小時,晚上休息。看守所獄醫則表示:沒有發現龔剛模有外傷。
辯方提供了多份證據反駁這些證言。其中包括多份審訊筆錄——有從凌晨2時許、也有從凌晨5時許開始的,其中一份顯示有超過24小時的疲勞審訊。
對李庄最有利的證據,是重慶法醫驗傷所出具的《司法鑒定檢驗報告書》。這份在開庭前夜抵達律師手中的《報告書》稱:龔剛模左腕部色素沉著,減退區系鈍性物體所致擦傷後遺留。辯方認為,即使不能據此認定龔剛模受到刑訊逼供,也不能排除其受到刑訊逼供的可能。
不等審判長允許,李庄伸手搶過話筒大聲說道:「控方的證據體系已經完全崩潰。」他還要求公訴人向專案組民警轉告《刑法》第307條第二款——司法工作人員觸犯偽證罪,要從重處罰。
案外較勁
重慶官方引導輿論的行動早在李庄被捕之初就已經展開
李庄案庭審直到第二天,即2009年12月31日凌晨1時零5分才告結束。
此時,江北區法院辦公樓五層仍是一片忙碌。重慶當地媒體在這裡錄製節目,接受採訪的五名法學專家分別是:西南政法大學刑訴法教授李昌林、潘金貴、高一飛、梅傳強,以及重慶大學法學院院長陳忠林。其中一位不願透露姓名的專家表示,他於當晚10點鐘接到電話通知趕往江北法院,11點在法院五樓參加由政法委召集的會議。另一位知情人士則透露,本次會議原定於12月31日召開,但因「領導對庭審效果不滿意,因此緊急召集檢方外圍智囊團商量對策」。
據本刊記者了解,會議前一個小時,專家圍繞控辯雙方爭議焦點發表意見。有人提出,以「眨眼」認定李庄教唆龔剛模翻供過於牽強;有人認為,李庄提出的某些迴避要求,審判長予以當庭駁回,屬開庭程序性硬傷。
據知情人士介紹,領導打斷專家的討論,說「現在不是在開學術研討會」。知情人士還透露,重慶本地媒體列席了會議,會議的目的是要求專家發表有利於檢方的觀點,以便當地媒體維護輿論導向。
12月31日,這些有利於檢方的意見,以「專家釋疑」的方式見諸報端。其中一位專家就其中「斷章取義」的報道方式表示了不滿,但他同時告訴本刊記者,目前不宜對渝外媒體發表全面看法。
引導輿論的行動早在李庄被捕之初就已經展開。12月14日,即李庄被捕第二天,《中國青年報》以「核心調查」形式,刊髮長篇報道。該文以揭秘案情的方式,稱龔剛模的親友總共支付李庄「撈人」費用達245萬元。
儘管後來曝光的《代理協議》顯示代理費為150萬,其間還包括追索債權等民事事項,但這一高收費還是將李庄置於道德重壓之下。
另有接近康達所的人士透露說,12月16日,重慶警方經偵支隊一行四人,來到康達所調查李庄的賬目支出,「看上去想查李庄有無行賄法官的事。」
《中國青年報》上述報道絕大多數內容出自重慶警方撰寫的新聞通稿。文內多次出現傾向性表述,引起律師群體強烈反彈。後來成為李庄辯護人之一的陳有西律師,先後發表多篇文章,批評上述報道「違反新聞客觀報道準則,缺乏法律常識,未審先判,以偏概全,惡意貶損中國律師整體形象」。
另有律師援引該報道原文分析指出,重慶就李庄案「迅速組織公、檢、法、司人員成立聯合調查組」,影響承辦法院的中立性,程序上也屬違法。
高子程也以李庄案與重慶市偵查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存在利害關係為由,提出異地審理的申請。申請被拒後,高子程立即向江北法院發出建議書,認為法院應當儘快審結龔剛模案;李庄的行為是否構成偽證、妨礙作證罪,須以龔剛模案的終審判決結果為前提。
龔剛模案在李庄案庭審結束後第五天即2010年1月5日,才在重慶市第一中級法院開庭審理,截至本刊發稿,該案庭審尚未結束。
西南政法大學一位教授投書該校《學報》稱:重慶方面處理李庄案時,沒有必要、也不應當公布指證犯罪嫌疑的證人身份,更不應當公布證詞內容。這不僅不利於維護正常的偵查秩序,也不利於保護犯罪嫌疑人「無罪推定」的權利。文章認為,這是一次不成功的媒體處置,導致了對李庄案大量質疑。
接近打黑辦的人士透露說:有關方面決定,從2009年12月31日起,對所有涉黑當事人屏蔽李庄案消息。
物傷其類
李庄案使得刑辯律師的心態發生了微妙變化
李庄出事當日,北京律師劉洋正在收拾行李準備啟程。他在陳明亮涉黑團伙案中擔任第二被告人馬當的辯護人。當他忐忑不安地抵達重慶時,卻發現無論閱卷還是會見都比想像得順利。
他被允許閱讀大部分案卷,在挑出值得關注的證據後,法院即可提供掃描電子版。看守所及專案組方面也未刁難。最後一次會見時,因為路途大霧,律師晚到,警方還犧牲中午休息時間,特批延長半小時會見時間。
北京市律協有關人士表示,最近一段時間,重慶警方、檢察院人員對北京律師「很客氣」,律師基本權利都能得到保證,「這大概是李庄案的貢獻」。
不過,律師的心態仍然發生了微妙變化。劉洋告訴本刊記者:「第一次會見的前20分鐘,我的情緒一直穩定不下來。每講完一句話,自己都要再想想。後來覺得這樣下去太沒出息,所以還是問了有無非法取證問題。只是其他人的證言沒敢讀給馬當聽。」
2009年11月24日,陳明亮案在重慶市第三中級法院一審開庭。劉洋等北京律師並未在法庭上就程序問題過多而糾纏。他後來解釋說:「就目前司法環境而言,程序性抗辯價值有限。」
更為重要是,「質疑取證合法性,將導致控方不快。考慮到檢察院還是法律監督機關,激烈對抗恐怕有損當事人利益。」 他說。
儘管如此,劉洋仍然表示,如果每一個律師都和李庄一樣,敢於和公權力僭越法律的行為正面抗爭,今天的司法環境不會如此糟糕,程序正義也不會如此羸弱。
一位受訪時要求匿名的律師於重慶啟動打黑除惡專項行動後,受邀擔任專案組法律顧問。這一行為本來就有「角色錯位」之嫌,李庄案發後,更感到「角色衝突」。他告訴本刊記者:專案組受紀律所限,必須目標一致、統一行動,因此只有充分發揮辯護律師作為合法牽制力量的作用,才能保證打黑在法制框架下進行。
與此同時,多名重慶律師指出,近期出台的幾個地方政策文件,擠壓了辯護空間。
2009年9月8日,重慶市司法局印發《關於深入推進打黑除惡專項鬥爭工作的意見》,要求辯護律師「講政治、顧大局、守紀律」,「堅持基本犯罪事實清楚,基本犯罪證據確鑿的原則,不糾纏細節」。《意見》還要求律師不得接受新聞媒體採訪、發表對案件處理的看法或意見。
11月3日,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重慶市人民檢察院、重慶市公安局、重慶市國家安全局、重慶市司法局聯合印發《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辦法》,規定律師要求會見涉黑案件嫌疑人的,應當向辦案機關提出申請。辦案機關應當在律師提出申請之日起五日內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決定。
李庄辯護律師高子程認為:李庄事件已使外界此前對重慶打黑力度和聲勢的關注,部分轉為對打黑質量和程序合法性的質疑。
刑辯律師之困
李庄案發生後,有越來越多律師站出來向公眾闡述這樣一個道理:「我們保護的不僅是龔剛模的權利,也是你的權利」
其實,李庄案不只是關係到一個律師的命運沉浮,甚至也不是一個僅干係律師群體的案件。由此衍生的還包括對律師辯護制度的紛爭,尤其凸顯刑辯律師所面臨的職業困境和社會環境。
1979年中國律師辯護制度恢復,迄今已逾30年,但刑事案件的辯護率一直在低水平徘徊,甚至呈下降之勢。
2009年11月,北京市政協組織了一項《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辯護人權利保護調查》。來自北京高院的統計顯示,北京市刑事案件的辯護率大約在36%,其中包括為數不少的法律援助案件——這個數據已經高於全國的平均數。相關數據顯示,2003年全國只有不到三成的刑事案件有律師參與,如今的數據只會比之前更低。
刑辯律師的執業環境被認為是造成如此問題的根源之一。據中華全國律協去年底公布的最新調研顯示,2008年6月1日新修訂的《律師法》實施以來,長期困擾刑辯律師的「會見難、閱卷難、調查取證難」問題並未得以解決。
《律師法》的新規定同《刑事訴訟法》有不少地方存在衝突。律師界認為應按照「新法優於舊法」的原則處理;來自公安、檢察系統的人士則認為《律師法》是《刑事訴訟法》的下位法,不能優於上位法。
雖然各自都可以從有利於自己的立場解釋,但律師的「軟權利」無法對抗公權機關的「硬權力」,是不爭的事實。
調研發現,一些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時,甚至會主動要求看守所派員參加;有的律師甚至不敢接收證人提供的有利於被告人的證據。寄予良好願望的新法律還沒有改變現實。
1996年修訂的《刑事訴訟法》,被不少業內人士視作刑辯律師執業境遇的分水嶺。「生存空間大了,生存環境惡劣了。」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錢列陽律師這樣評價。
錢列陽對記者說,修訂後的《刑事訴訟法》確立了「無罪推定」原則,以及偵查階段律師會見被告人的權利。表面看,律師的權利擴大了,「律師可以做的事情很多,但每件事情都比以前艱難多了。」錢列陽認為,癥結在於「沒有司法救濟途徑」。遭到執法機關拒絕的時候,律師沒有任何法定救濟渠道來保障自己的權利。
錢列陽認為,因為刑事辯護權利得不到應有的法律救濟,其結果只能是「大門不開,後門洞開」。有些刑辯律師「通過各種方式,通過私人關係,甚至以賄賂的方式,來實現本應該獲得的權利。」
北京尚權律師事務所張青松律師說,根子出在對程序正義的忽視上。近年來,各地司法機關雖然也在不斷強調程序正義理念,但同時又在制度設計上,強迫他們以實體結果作為考核的標準,甚至以此來決定個人的升遷。
中國現行的公檢法系統內部考核基本上都是以實體的結果作為考核標準,比如破案率、批捕率、取保候審率、起訴率、無罪率、改判率、發回重審率,等等,幾乎沒有一個考核是以程序是否公正作為標準。
「既然程序的違法不會承擔任何法律後果,為什麼還要遵守?」張青松反問。
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徐平律師說,刑辯律師最大難處在於,「你的整個辯護可能毫無價值,判決可能基於法律之外的其他一些原因。」
他表示,改變這一切,依賴於全社會對法治的信仰,依賴於相關法律法規的修改,甚至還依賴於法律人不斷地犧牲——有意義的或者無意義的。
徐平說,李庄案發生後,有越來越多律師站出來向公眾闡述這樣一個道理:「我們保護的不僅是龔剛模的權利,也是你的權利。」
歐陽洪亮對此文亦有貢獻
李庄案評說
張培鴻 上海律師
從事這項業務(刑事辯護)的律師也不排除確有一批害群之馬。然而橋歸橋、路歸路,整頓律師隊伍與實施正當司法程序,是性質完全不同的兩回事。
周永坤 法學教授
公檢法與律師是共生共榮的。律師的退出,對於公檢法而言直接後果是權力行使的「便捷」,長期的效果則是它進一步與社會的脫離與腐敗的深化。
段建國 北京律師
律師不是為「壞人」的「壞」辯護,而是為「壞人」的「人」辯護,律師應當放開手腳依法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潘金貴 西南政法大學刑訴法教授
公訴人在庭上使用書面證人證言沒有過錯。事實上,我國刑事案件證人出庭率一直很低,只佔所有刑事案件的5%,這是目前中國司法實踐的現狀,辯護人要求證人必須出庭,不符合慣例。
梁江平 重慶華龍網評論頻道作者
李庄案更讓人深刻領會到社會公平正義的實現的確是一項系統工程,打黑除惡絕不能只是公檢法的事。
阿湘子 重慶華龍網評論頻道作者
李庄有罪的判決將直接打掉李庄的偽裝。就是這樣一名黑律師,大肆打起了法律的擦邊球,大肆撈取黑心錢,違背道德品格、背離律師行業規則,違法國家法律。
(本文根據公開資料整理)
http://magazine.caing.com/chargeFullNews.jsp?id=100106888&time=2010-01-10&cl=115
期待司法涅槃本文來源於《新世紀》周刊 2010年第3期 出版日期2010年01月11日 字型大小:大 中 小李庄案的核心並非對李庄行為的定性,而是李庄的行為怎樣被定性季衛東李庄案的宣判將成為一個被歷史記住的時刻。該案的有罪判決,在不經意間削弱了權利與正義的屏障。
在某種意義上,不妨將李庄案看作一場制度的博弈——黑社會勢力的伸張構成對國家秩序的挑戰,所以重慶當局發動了打黑運動;運動式執法構成對程序正義的挑戰,因而需要加強律師的作用以防止矯枉過正乃至冤案的發生;律師的出現構成對警察權力的挑戰,於是出現了專案人員監督律師活動的現象;律師與警察的較量,為涉黑疑犯提供了可乘之機,結果發生了龔剛模反咬自己辯護人、導致律師反坐其罪的奇事;緊接著律師與警察對峙的構圖被不斷塗改,出現了律師對疑犯、律師對輿論、律師對檢察官、律師對法官等一系列演變版本——在這場制度博弈的過程中,似乎律師的整體形象或多或少妖魔化了,刑事辯護制度也或多或少形骸化了。
然而一幕大戲剛開演,下結論還為時尚早。
綜觀該事件的來龍去脈,可以清楚地看到,核心問題並非對李庄行為的定性,而是李庄的行為怎樣被定性。
李庄的罪名是偽造證據、妨害作證,但八個證人全不出庭,證言和訊問筆錄存在漏洞,迴避和異地審理的幾次請求都統統被駁回。這麼說並不是要排除對這個律師悖德和瀆職的質疑,而是要強調司法機關不能採取違法的手段對他進行追究。
中國的文化傳統本來就沒有適宜法律職業成長的土壤。1957年「反右」運動,律師因「為壞人辯護」首當其衝受到衝擊,造成刑事辯護制度的20年空白。經過這些年的努力,中國律師的規模和作用終於明顯增大,這種局面值得整個社會倍加珍惜。
之所以如此,其理由正如馬克斯·韋伯早就指出的那樣:「律師與當事人直接聯繫,並具有依賴於不穩定的社會評價的私人開業者的屬性,因此傾向於扮演代表無權無勢者、維護法定平等性的角色。」這也意味著,要實現「司法為民」的理想,就要不斷加強律師在反映和組織民意方面的功能,而不應反其道而行。
毋庸諱言,現階段中國律師中也存在這樣或那樣的問題,某些過度的逐利行徑和暗盤交易在不同程度上貶損了其形象,需要矯正。儘管如此,還是有必要維護律師特有的身份定位和職業倫理,而決不能故意採取抹黑律師的手段達到目的。這個壁壘一旦坍塌,侵權現象就將在社會中橫行,最終將危及國家根基。
按照現代法治國家的制度設計,律師就是當事人的利益代表,應該對自己的客戶抱有一種「黨派性忠誠」。這樣的定位實際上也就承認了兩者締結攻守同盟的權利。
故此,公訴人對李庄「幫助龔剛模開脫罪責」的指責是荒唐無稽的,《刑法》第306條對律師偽證罪的規定是經不起正當性檢驗的。
中國律師對客戶的偏袒當然不必像布魯厄姆勛爵主張的那麼絕對,要求「律師在履行職責時只應該知道一個人,即自己的客戶;要把不惜任何代價、甘冒任何危險並採取一切手段和辦法解救客戶作為首要的甚至唯一的義務」。
但毫無疑問,就職守屬性而言,律師是不應該、也不可能脫離客戶利益去「顧全大局」。尤其是在刑事辯護案件中,更需要律師有那麼一點為客戶上刀山、下火海也在所不辭的膽識,哪怕得罪當地權勢,哪怕碰到被龔剛模這樣的客戶反咬一口的咄咄怪事。
當然,這並不意味著律師可以與客戶串通一氣,通過玩弄法律條款的方式損害國家秩序或社會的公共利益。
律師應該恪守這樣的行為準則——可以為任何人服務,但決不向任何人出賣自己。正因為中國社會缺乏對律師的信賴和尊重,中國的律師則必須更加嚴格自律。
李庄案無論真相如何,都給了我們一次沉重的教訓,即:律師倘若不自愛,在操守方面授人口實,根本就難以開展有效的維權活動,更遑論享有自由和自治的特權。因而律師業越是收益良好,就越要珍惜社會形象,嚴防倫理水準下降。
李庄案即將進入上訴階段。如果隨著李庄案的具體情節在今後上訴和申訴過程中進一步曝光,隨著此案引發律師為權利而鬥爭的努力不斷向上攀升、向四周蔓延,中國司法的黑箱或許會在律師的集體抗爭中逐步解體,司法界的黑影或能一點一點被驅逐。果真如此,倒真算得上壞事變好事的一個典型實例。
但願李庄案的終審判決會給全中國乃至全世界一個鄭重承諾:個人權利的確具有可靠的制度保障!其標誌就是辯護者無所畏懼,且本案不被政治和政策所左右的審判獨立。
作者為上海交大凱原法學院院長,本刊法學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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