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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旭科:論法律信仰的培養

  

【摘要】文章認為,為何要培養法律信仰的原因是從歷史的角度看其有應然性和重要性,以及其是法治本身的需要;還認為,法律信仰的培養所面臨的障礙是中國傳統文化和舊的法律觀念的影響、立法的膨脹、司法體制弊端的存在、法律效益的低下以及法律工具主義思想的存在等因素的結合,因此,要將法治精神的建設同市場經濟建設結合起來,增強社會公眾的權利意識,消融國家優位的理念,樹立起社會優位的理念,加強對國家公職人員的教育和管理,增強國家公職人員的守法觀念。

   【關鍵字】法律信仰 信仰 培養 法治 法治精神

  

   依法論國,建立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是黨和國家提出的,得到人民群眾廣泛支持,符合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實際的治國方略和價值選擇。像任何一個國家步入法治化一樣,中國政府要步入法治化軌道,要建成法治國家,應具備以下兩方面的條件:一方面是要有一套反映社會關係及其發展規律的法制制度體系;另一方面是要有社會公眾對法律秩序所內含的倫理價值的信仰,即社會公眾對法律忠誠的信仰。如果說前者是法治得以實現的前提和基礎,那麼後者就是法治得以實現的關鍵和法治精神得以形成的關鍵。一個社會如果沒有了社會公眾對法律的信仰和尊重,那麼就是再多的再完善的法律制度也無法促成一個國家法治精神的形成,那麼要建成法治社會和合理、公正的法治秩序也只能是一種空想。本文試就法律信仰的培養,推進法的精神形成的問題作以下幾點探討。

  

   一、 培養法律信仰的原因分析

   1. 從歷史角度看,培養法律信仰具有應然性和重要性。

   法律信仰的產生,並非是現代才興起的產物,早在古希臘羅馬的時期,就有了這一概念的雛形,隨後經歷了西方的各種弘揚法的正義的精神文化建設將其定形,如十二世紀中葉出現的羅馬法復興運動以及後來出現的人文主義者、自然法學派和啟蒙思想家的進一步繼承和發展羅馬法基本精神的運動。應該說在這段漫長的歷史時期,不管是古希臘羅馬時期的法學家們,還是西方人文主義者、自然法學家和啟蒙思想家,都很致力於培養社會公眾對法律的崇高情感,即重視「信仰」的權威。然而,培養對法律的信仰有何重要性呢?對此,筆者將結合歷史作如下的闡述:

   第一,在古希臘羅馬的時期,思維敏捷的法學家把法律提到倫理性的高度加以讚揚,認為「法律是善和衡平的藝術」;同時,他們十分重視從社會文化倫理角度解讀法的精神本質,將其看成是深藏在實定法之後的最高價值主體,從而確立法律的至高無上的地位,並有力地保護了當時城邦自由民從事商品經濟的活動,對當時商品經濟的繁榮起了重要的作用。不容置疑,法學家們對法律的崇高追求並達到適應當時經濟狀況的需要,很大程度激發了當時城邦人民對法律的崇高情感——尊重、信賴,即對法律的信仰之理念。而這種信仰的產生,無疑促成了當時城邦社會法治精神的形成,加快了羅馬城邦國家告別原始共同體的人治模式,進入依法而治的法治化軌道的歷史進程之中。

   第二,在西方的羅馬法復興運動到後來的人文主義者、自然法學家和啟蒙思想家所發起的許多運動中,以各種形式來(絕大多數是以法律的形式)提倡個性自由和解放、人與人之間的平等;反對和廢除封建等級和特權觀念等等,這一切無疑為後來的資產階級的法治國理論奠定了良好的基礎。即使是馬丁·路德和加爾文等發起的以「信仰得救」為信條的宗教改革運動,培育和傳播了被馬克斯·韋伯稱為「資本主義精神」的新教倫理精神,這一精神高揚了「信仰」的權威和價值,因而這一信仰理念,又使廣大宗教教徒從等級森嚴的教會制度的統治中解脫和解放出來,而自願在當時已成為社會權威的象徵——法律的支配下,即在信仰法律的觀念的支配下積極投身於當時的政治經濟活動,這就有利地促成了西方國家法治精神的形成,從而進一步為近現代的資本主義法治戰略的實施和實現提供強有力的精神動力。

   總之,縱觀古希臘羅馬和西方國家的法治歷史,我們可以看到一個國家公眾的法律信仰的培養對於其法治化的形成,其作用是非常重要的。培養社會公眾的法律信仰就能夠很好地促成一國法治精神的形成,從而達到一國法治化狀態的確立。現在,我國正在建設社會主義的法治國家,一方面需要自己的不斷摸索,找到一條適合我國國情的法治道路,另一方面也需要從其他法治國家發展的歷史中吸取寶貴的經驗,以加快我國的法治化進程。而上述的古希臘羅馬和西方對法律的崇高追求之情感以及信仰之理念正是我們所可以借鑒的,這對於我國法治國家的構築是不無裨益的。

   2.培養法律信仰是法治的內在需要。

   「法治應當優於人治」①.,這已成為定論,尤其是中國的現代化建設更需要法治。前面我們已經提到了一個國家法治應具備兩方面的條件,其中社會公眾對法律的忠誠的信仰是法治得以實現的關鍵,因而,僅從這一點我們就可以肯定培養社會公眾的法律信仰是法治的一種內在需要。

   首先,我們講一個國家要實現法治化,就必須有足夠的社會公眾對法律的尊重、認可和接受,沒有社會公眾的尊重、認可和接受,即沒有社會公眾對法律的信仰,法律就會喪失穩定性,法律就會沒有權威,猶如一紙空文,那麼法治就會論為人治了。正如亞里士多德所講,「法律能見成效,全靠民眾的服從」, 「邦國雖有良法,要是人民不能全部遵循,仍然不能法治」。②其次,社會公眾對法律的信仰,是法治精神形成的重要保證,或者說是法治的「軟體」系統設立的基礎,其深刻反映了法治的內在意蘊、精神氣質;反過來說,法治的這種內在意蘊、精神氣質又是整個社會的精神、情感和意識的反映和表達,而構成整個社會的精神、情感和意識的,無疑是那生活干社會之中的全體社會公眾對法律的普遍的、共同的精神、情感和認識,即對法律的信仰之理念。因而,從這一意義上講,培養社會公眾的法律信仰,有利於整個社會法治的精神的形成,從而有利於法治社會的構建。最後,從法治本身的內涵來講,法治所要表達的意義是:法治是社會公眾普遍具有的共同的一種精神和信仰、意識和觀念,是一種典型的社會心態;法治的精神在於合法頒布的具有普遍性的法律應當被全社會尊為至上的行為規則。然而,這些「公式」所要成立的條件是社會成員對法律的信仰,沒有社會成員對法律的信仰,這一切只能成為「空中樓閣」。誠如伯爾曼所講,「所有的法律制度都不僅要求我們在理智上承認——社會所倡導的社會美德,而且要求我們以我們的全部生命獻身於它們,所以正是由於宗教激情、信仰的飛躍,我們才能使法律的理想和原則具有普遍性。」①也可以這樣說,法律「以各種方式要求人們的服從,不但付諸他們物質的、客觀的、有限的和合理的利益,而且還向他們對超越社會功利的真理、正義的信仰呼籲,也就是說,以種不同於流行的現世主義和工具主義理論的方式確立法的神聖性。」②

  

   二.培養法律信仰,推進法治精神形成所面臨的障礙分析

   首先,受中國傳統法律文化、舊的法律觀念的影響,封建帝制的皇權至上,宗法、特權觀念、專制觀念、權力至上等與現代法治精神相悖的思想產物,即長久的封建人治傳統的中國所構造的法律觀念,潛移默化地滲透在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在人們的思想中根深蒂固。在中國這種傳統法律文化以皇權至上為特徵的權力本位的價值體系中,法律被放在了次要的地位,只是「一直確認並全力維護專制王權的絕對至上性。」③這種權力本位的傳統法律文化深深地影響著現代人,人們在權力和法律面前總會出現權力高於法律、法律低一等的認識,從而對法律失去信心和認同感,便不會自覺地尋找法律的保護,也更談不上對法律的尊重和信賴了,法律就如一紙空文。伯爾曼也曾說過:「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形同虛設。」④毋庸諱言,若真的如此的話,那不僅將對法律的培養造成障礙,同時也將給中國法治現代化建設造成極大的障礙,使中國法治面臨被拋棄的危機。

   其次,立法的膨脹,法律出台時間的縮短,使得法律價值很難轉化為主體價值所追求的目標。據統計,自1979年到1993年,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共制訂248部法律和有關法律方面問題的決定,國務院頒布了700多件行政法規;此外,國務院各部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也制定了數以千萬計的行政法規、規章。⑤近些年來,立法的速度仍在不斷地加快,法律、法規的出台一部接著一部,特別是近兩年,立法速度更是驚人,新的法律或法規的出台令人應接不暇。這股洶湧的立法大潮一方面說明了我國在市場經濟下建設法治社會的「硬體」系統的逐漸完善,然而,另一方面卻也給法律難以被信仰種下了隱患。這種法律、法規數量猛增的社會實踐,使得社會公眾對它們根本無法全面知曉;再加上這些法律為適應經濟發展,社會變化發展的需要,同時也為解決我國近幾年由於改革力度和深度不斷加大、加深而出現的問題的需要,立法機關還要適時地對它們進行修改,使得社會公眾更加無法知曉,更別說了解和掌握,就是連一個專門從事立法工作的立法工作者也無法對它們作全面理解和掌握,這其實就告訴了我們許多法律等於是虛設。也就是說,這種立法的膨脹狀態,使作為客體的法律無法滿足作為主體的社會公眾的生活需要,從而造成主客體間的隔閡,其最終的結果只會是導致社會公眾由於對法律強烈的陌生感和無法認同感而使法律信仰無從產生,那麼,就必然會使我國法治化進程受到阻礙,甚至會出現停滯的狀態,這絕非是危言聳聽。

   再次,司法體制的弊端和法律效益的低下難以滿足社會成員和組織的法律期望值。在我國司法體制中,公安制度、檢察制度、審判制度等許多方面還很不完善,法院的獨立審判權難以得到很好的行使,那些有法不依、執法不嚴、貪污受賄、徇私枉法、吃卡拿要、以言代法、辦關係案、辦人情案等腐敗現象依然大量地存在。在司法實踐中,訴訟缺乏其公正性,打官司褪變演化成了打關係,打官司成了完全是金錢、關係和人情的較量。令人可悲的是,一個同樣的案子在不同地方、不同法院卻得出了不同的結果這又說明了什麼呢?還有,有的當事人即使在法院打贏了官司,其訴訟請求也難以得到實現,訴訟價值也難以得到實現,審判結果成了「法律白條」、「一紙空文」;更令人可氣的是,有些地方的法院竟出現了「吃了原告吃被告」的醜惡現象,使一個簡單的案件拖了好幾年也沒有審理好。這一切的一切帶給社會公眾會是什麼呢?可以肯定地說,這將給社會公眾帶去對法律後果的失望乃至絕望以及對法律的缺乏信心。這樣的話,就會使他們萌發出「有法無法一個樣」的心理模式。萬一這一心理模式成為定勢,那法律信仰的培養,法治精神的培育只能是一個「烏托邦」式的構思。

   最後,法治理論中法律工具主義思想的存在,冷卻了社會公眾心中熾熱的法律情感。法律工具主義論者認為法律只是統治者手中用於對社會進行有效而強力的控制的工具。然而,大家都知道,工具是一種沒任何思維和良知的東西而已,它是一種靜的沒有活力的物品。如果說法律是一種工具的話,法律將失去其內在的價值和活力,失去其靈魂和良知,成為倫理價值缺失的殘疾之物。當人們服從法律僅僅是因為害怕國家強制力制裁的話,那法律就無法成為人們信仰的對象。「一個法律制度之實效的首要保障必須是它能為社會所接受,而強制性的制裁只能作為次要的和輔助性的保障。」①

  

   三、培養法律信仰、推進法治精神形成的對策分析

   法律信仰作為現代法治精神的內核,其形成和發展是一個自然歷史的過程,同時又是人們有意識地選擇和培育的結果。然而,大量的社會現實告訴我們現行的法律,並沒有真正得到社會公眾普遍認同,即沒有能夠真正成為社會公眾所信仰的對象,這一客觀存在的情況決定了培養社會公眾崇尚法律的情感的艱難程度。可是中國要走向法治化,要建立成法治社會,就不得不對社會公眾法律情感的培養,激發起他們對法律高度認同的熱情,也不得不將法律作為整個社會所信仰的對象,從而以社會公眾內心的原動力支撐起法治大廈的精神層面。為此,筆者認為應該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

   1.增強社會公眾的權利意識,重視社會主體的自我意識,這是培養法律信仰和培育法治精神的前提條件。社會公眾的權利是一部法律的重要組成部分,一部沒有權利內容的法律就激發不了公眾對它的渴望。可以這樣的說,一部沒有權利內容的法律就像一塘不會流動的水,社會公眾不會對一潭死水留戀的。應該說公眾的權利意識和法律信仰是一種互相推動的關係,權利意識的增強必然會導致社會公眾對法律的認同及法律所含的價值的褒揚,從而萌發了信仰的雛形;同樣,採取對法律信仰的認同和鼓勵也會引發起社會公眾對權利意識的重視。我們說權利意識的培養主要在於主體——社會公眾的自我意識的蘇醒。然而,在現代社會實踐中,立法者一直崇拜和迷信國家政權的強制與威懾,而忽視了作為社會主體的社會公眾的主體性與自我意識。社會公眾在國家的強制和威懾下,並不是主動地遵守法律,而是無可奈何地被動服從法律,這樣就使他們逐漸麻木了自主判斷的思維,也逐漸泯沒了其參與的熱情。要是這樣的話,社會公眾的獨立人格便會喪失,而順從的、充滿奴性的依附人格卻長成了,權利意識在其心中也就蕩然無存了,那麼我們所積極倡導的法律信仰就無從談起,也無法談起。

   2.把法治精神的建設同社會化、專業化、現代化的市場經濟建設緊密結合起來,這是培養社會公眾法律信仰觀念的重要基礎。我們「必須看到,法治和經濟並非是絕對的因果關係,而是一種結構上的功能互動的關係。法治為經濟的發展創造提供一種理想的次序和制度環境,經濟為法治提供某種基礎。」①英國著名歷史學家湯因比在對古希臘羅馬法治精神起源的考察之後,認為生產要素的流動特別是勞動力的流動帶來得最顯著的政治法律後果就是打破了以等級和特權為基礎的社會關係格局,建立了自由、平等、契約的新的格局,從而孕育了和催化了人們對法律神聖、法律至上的精神追求。現在,我國正處於市場經濟的狀態之下,而市場經濟本身就是一種法治經濟。市場經濟所倡導的是公平、自由的競爭,為達到這種狀態,我國制定了與之相適應的各項法律,如《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來有效地防止在市場經濟運行過程中各種弊端的滋生,從而最大程度地保護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權益。這樣,就會使社會公眾普遍形成一種嶄新的法律態度,普遍對法律產生一種高度的認同,認識到法律不是自己生活、生產、經營的障礙,反而是與自己各種活動所密切貼近的必備條件了。社會公眾便沒有了對法律那明顯的敬畏和距離感,有的只是對法律所產生的歸屬感與依戀感,從而激發了他們對法律的信任、信心和尊重。這種社會公眾的法律情感就會成為構造法律信仰和培育現代法治精神的沃土。

   3.現代法治理論要消融國家優位理念,樹立起社會優位理念。這種生活優位理念應包含以下觀念:國家是為社會服務的,而不是社會為國家服務的;社會是目的,國家是為公眾服務的工具。潘恩曾說:「政府不過是一個全國性的組織,其目的在於為全體國民——個人的集體的——造福。」②這正說明了社會優位這一理念。現實中,國家立法機關制定的各項法律是所有社會公眾意志的體現,它們是面向整個社會的,其目的是為了維護社會公眾的利益和社會秩序的有序化,而不是國家單方面的命令和國家手中依靠強制力保障的「大棒」。假使法律的出台是國家單方面的命令,這就會使社會公眾喪失對它的信任而成了一味地消極服從,從而弱化了他們內心的法律情感。那「沒有了神聖的淵源,也就沒有了永恆的有效性。」①正如伯爾曼所說:「正如心理學研究已經證明的那樣,確保遵從規則的因素象信仰、公正、可靠性和歸屬感,運較強制力更為重要。法律只在受到信任,並且因而並不要求強制力制裁的時候,才是有效的;依法統治者無須處處都是警察。」②社會的主體是廣大的社會公眾,他們才是法律真正的神聖淵源,如果沒有社會公眾這種主體力量的支持,那麼法律就會失去其有效性。因而,國家一定要樹立起社會優位的理念,也就是國家為社會、為廣大的社會公眾服務的理念。可以說,這樣的一種理念是培養法律信仰、促成現代法治精神形成的重要條件。

   4.加強對國家公職人員特別是執法、司法人員的教育和管理,增強他們的法律觀念,是培養國民法律信仰的有效保證,也是培育現代法治精神的重要環節。由於國家公職人員作為由人民委託執掌一定權力的代表和法律的衛士,是法律的具體執行者和操作者,「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雖令不從。」③假使執法者、司法者自己首先知法執法又犯法,就會「違背全國人民的意志,違背黨的領導,也會損害全國人民的利益。」④這樣的話,就會眾叛親離,甚至會使政府和法律的威信喪失殆盡。這並非是危言聳聽。這也正如培根所言:「一次不公的司法判決比多次不平的舉動尤烈。因為這些不平的舉動不過弄髒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決則把水源敗壞了。」⑤因而,為了法律信仰的培養和法治精神的培育,一方面要切實加強對公職人員的法素質教育,增強其形象意識和責任意識;另一方面要進一步健全民主監督、民主考核評估等各種制度,扶正祛邪。

  

   四、簡短的小結

   實行依法治國,建設法治國家,就要喚起社會公眾的主體意識、公民意識和權利意識,就是要使社會公眾重視自身的獨立人格、自由和利益,就是要使權利本位在他們的法律觀念中佔中心位置,從而激發起他們內心對法律信賴、信任和尊重的熾熱的情感,並進一步在無形中培養了他們對法律的忠誠的信仰,並且是類似於宗教那樣虔誠的信仰。這種虔誠的信仰會促成現代法治精神的形成,即將法律內化為一種民族的精神,從而加速完成建立法治社會的歷史使命。

  

   【注釋】

   ①亞里士多德著:《政治學》,商務印書館1983年版,第199頁。

   ② 亞里士多德著:《政治學》,商務印書館1983年版,第81,199頁。

   ①「美」伯爾曼著:《法律和宗教》,三聯書店1991年版,第54頁。

   ② 同上,第44頁。

   ③ 張文顯著:《法理學》,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91頁。

   ④ 同①,第8頁。

   ⑤ 參見楊解君:《立法的膨脹》,載於《法學》1996年第2期,第43頁

   ①「美」博登海默著:《法理學、法律哲學與法律方法》,鄧正來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344頁。

   ①趙震江主編:《法律社會學》,北京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第325頁。

   ②馬清槐等譯:《潘恩選集》,商務印書館1981年版,第264頁。

   ① 「美」伯爾曼著:《法律和宗教》,三聯書店1991年版,第42頁。

   ② 同上,第43頁。

   ③《論語·子路》

   ④ 彭真著:《論新中國的政法工作》,中央文獻出版社1992年版,第169頁。

   ⑤ 「英」培根著:《論司法》,《培根論說文集》,商務印書館1983年版,第19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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