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咬文嚼字》編輯部公布2008年十大語文差錯

《咬文嚼字》編輯部公布2008年十大語文差錯1、電視中引用名言經常讀錯的字是:「有朋自遠方來,不亦樂乎」中的「樂」,讀作 le(四聲,快樂的樂),而不讀 yue(月)。2、社會熱詞容易讀錯的是:三聚氰胺。「氰胺」二字讀音作「晴按」,而不讀為「青安」。3、高考作文中的高頻別字是:「震撼」誤為「震憾」。4、旅遊景點說明牌的常見別字是:「故里」誤為「故裹」,實際上是把繁體字里外的「裏」誤用了。5、新聞報道中容易混淆的詞是:「狙擊」和「阻擊」,二詞的意思是有明顯區別的,狙擊是進攻性的偷襲,阻擊是防禦性的陣地戰。6、社會機構稱謂中容易混淆的詞是:「營利」和「盈利」。營利是指主觀上謀取利潤,盈利是指客觀上獲得利潤。7、出版物上容易用錯的詞是:期間。在句首作狀語用時,應該用「其間」,而不是「期間」。8、出版物上容易用錯的成語是:望其項背。其意是說明距離不大,而經常被用作說明距離懸殊。9、財經新聞中容易出錯的術語是:存款準備金率。經常把其同「存款準備金利率」混為一談。10、《紅樓夢》研究中容易出錯的術語是:索隱派。經常被誤解為「索引派」。普通話,即「現代標準漢語」,是現代漢民族共同語,是中國走向世界的標識語言。普通話以北京語音為標準音,以北方話為基礎方言,以典範的現代白話文著作為語法規範。其中前述「北方話」,亦稱「北方方言」,是漢語八大方言之一,當代學術名稱為「官話方言」。  普通話在不同的地區有不同的稱謂:  大陸官方:普通話  台灣官方:國語  東南亞華人:華語學術界:現代標準漢語  當初在推廣普通話的時候,曾經有人對新中國推廣普通話有以下解釋:新中國推廣的普通話,和封建統治者通行的官話不同。我們推廣的普通話,是讓群眾在學好自己的語言的基礎上,掌握而用來的交流工具。在舊社會,一些官僚拿他們定下的官話,作為「特權的語言」,凌駕於群眾的語言之上,要人民群眾接受他們的統治教育,認可他們的官僚制度。這個時代不會再來了。我們新中國的幹部,南下要學習群眾的語言,放下官架子,和人民群眾走到一起。普通話只用於交流工具,任何行政命令都不可以限制人民群眾說自己的語言!推廣普通話宣傳口號  (1)國家推廣全國通用的普通話  (2)積極普及民族共同語,增強中華民族凝聚力  (3)愛國旗,唱國歌,說普通話  (4)四海同音,萬眾一心  (5)普通話:神州音,華夏情  (6)普及普通話,四海是一家  (7)面向現代化,推廣普通話  (8)積極普及普通話,齊心協力奔小康  (9)樹立語言規範意識,提高民族文化素質  (10)推廣普通話,公務員要帶頭  (11)新聞媒體要成為推廣普通話的榜樣  (12)普通話是我們的校園語言  (13)我是中國娃,愛說普通話  (14)普通話:情感的紐帶,溝通的橋樑  (15)說普通話,迎四方賓客;用文明語,送一片真情  (16)溝通——從普通話開始  (17)說好普通話,方便你我他  (18)說普通話,從我做起  (19)說好普通話,朋友遍天下  (20)普通話,使你我靠得更近  (21)普通話——時代的需求,時尚的追求  (22)普通話——讓生活更精彩,讓社會更溫馨  (23)普通話同青春攜手,文明語和時尚並肩  (24)文明語深入男女老少心,普通話融匯東西南北情  (25)心相印,語相通,共奔小康樂融融  (26)實現順暢交流,構建和諧社會  (27) 說普通話,寫規範字

1、普及普通話,規範社會用字,推進「五城同創」;

2、普通話和規範漢字是我國的通用語言文字;

3、規範社會用語用字,提升市民素養和城市文明新形象;

4、普及普通話,推行規範字,維護國家主權統一,促進社會文明進步;

5、普通話是公共服務人員的第一職業語言;

6、全體市民行動起來,把普通話作為第一交際語言、第一工作語言、第一服務語言;

7、說普通話,迎四方賓客;用文明語,送一片真情;

8、樹立公共服務行業新形象,人人都講普通話;

9、說好普通話,方便你我他;

10、普通話——現代人必備的素養和交流工具;

11、普及普通話,公務員要帶頭;

12、普通話是您出行的第一名片;

13、人人學講普通話,個個爭當文明人;

14、大力推廣普通話,增強中華民族凝聚力;

15、普通話與素質同在,與形象同伴,與文明同行;

16、說好普通話,方便、文明又高雅;

17、說普通話,寫規範字,用文明語,做文明人;

18、愛國旗、唱國歌,說普通話、用規範字;

19、普通話是校園語言;

20、樹立語言文字規範意識,提高民族文化素質;

21、方言土語難通話,心心相融普通話;

22、說好普通話,熱愛我中華;普及普通話,世界看中華;

規範漢字規範漢字是符合國家頒布的規範標準的漢字。大陸的規範漢字在中國大陸,規範漢字是指經過整理簡化並由國家以字表形式正式公布的簡化字和未被整理簡化的傳承字。而「不規範漢字」則包括已被簡化的繁體字、已經被廢除的異體字、已經被廢棄的二簡字,和亂造的不規範的簡體字和錯別字。《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裡面指出「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是普通話和規範漢字」,「國家推廣普通話,推行規範漢字」。現行規範漢字的依據是:選用字1955年公布的《第一批異體字整理表》中所收的正體字為規範字,相對的異體字為不規範字,除姓氏和某些特殊場合外,不再使用。1986年重新發表的《簡化字總表》和《現代漢語通用字表》都對《第一批異體字整理表》中提出的異體字作了修訂。簡化字在1986年10月國務院批准重新發表的《簡化字總表》中所收的簡化字為規範字,對照的繁體字為不規範字,一般在面向社會公眾的場合中停止使用。新字形在1988年發布的《現代漢語通用字表》中所收的新字形為規範字形,相對的舊字形為不規範字形,一律不再使用。另外還有:《部分計量單位名稱統一用字表》《普通話異讀詞審音表》《現代漢語常用字表》《信息交換用漢字編碼字符集·基本集》和經國務院批准更改的地名生僻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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