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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券通操作與機構名錄最全梳理

作為香港回歸20周年的大禮,香港與內地債券市場互聯互通合作,即「債券通」的正式啟動備受市場關注。近期,一系列細則密集出台,準備工作已陸續完成,債券通於2017年7月3日正式啟動。本文從業務實操角度出發,將債券通操作流程做了全方位梳理。

來源:民生宏觀 微信號 msmacro 作者:管清友 民生證券副總裁、研究院院長,張瑜 民生證券研究院宏觀固收研究主管,劉佳 民生證券研究院宏觀組

一、備案與開戶

1、北向通備案系統現已開放,投資者需在正式交易之前完成備案。

6月22日,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制定的《「債券通」北向通境外投資者准入備案業務指引》正式予以公布實施。指引規定,備案可通過「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准入備案信息系統」進行,該系統現已開放,北向通投資者已可開展備案工作。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自受理備案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根據規定作出備案決定,出具備案通知書。

2、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已發布境外機構入市指南,預計將成為主要代理備案機構。

指引規定,符合條件的境外投資者可委託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暨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以下簡稱交易中心)、中國人民銀行認可的境內債券託管機構(以下簡稱境內託管機構)、銀行間債券市場結算代理人,以及中國人民銀行認可的其他機構作為代理備案機構向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申請備案。目前,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已發布境外機構入市指南,對代理備案流程及材料要求進行了詳盡說明,且備案成功後交易中心可直接為其開立交易賬戶,預計交易中心將成為北向通投資者主要代理備案機構。

3、債券通公司或將成為重要中介輔導機構,為北向通投資者提供必要的材料檢查、入市輔導和翻譯服務。

中國外匯交易中心與港交所於6月7日宣布,在香港成立合資公司──債券通有限公司(下稱債券通公司),承擔支持債券通相關交易服務職能。中國外匯交易中心與其附屬公司持有債券通公司60%權益,40%權益由港交所持有。

根據交易中心發布的入市指南規定,擬參與債券通的境外投資者可向債券通有限公司按要求一式兩份提交入市備案和開戶申請材料。債券通公司將提供必要的材料檢查、入市輔導和翻譯服務,並將材料齊全且符合要求的申請提交至交易中心。交易中心收到材料後,代境外投資者向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備案。備案成功的,交易中心為其開立交易賬戶,並通過債券通公司告知境外投資者。

二、交易細則

(一)基本要素

1、目前交易品種僅限於現券交易,其他品種暫無法通過債券通進行。

目前,北向通境外投資者可以進行債券現券交易。未來將逐步擴展到債券回購、債券借貸、債券遠期,以及利率互換、遠期利率協議等交易。

但若境外投資者延續結算代理人制度,則可基於套期保值需求開展債券借貸、債券遠期、遠期利率協議及利率互換等交易。境外人民幣業務清算行和參加行還可在銀行間債券市場開展債券回購交易。

2、投資額度限制約定尚不明確。

6月21日央行公布的《內地與香港債券市場互聯互通合作管理暫行辦法》與此前公布的徵求意見稿相比,刪除了「北向通沒有投資額度限制」一條。我們認為儘管債券通開放初期不會有大規模外資湧入,但刪除這一表述可以為政策操作留有一定靈活性。目前來看,關於投資額度的約定尚未明確。

3、收費規則參照境內製度,交易規模較大可享有優惠政策。

北向通交易收費規則參照境內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收費規則執行。具體來看,通過詢價系統進行的買賣類交易按百萬分之二點五計費。詢價交易收費的計算基數為上年度的交易量。

優惠政策方面,為了鼓勵交易大戶做大交易,對年度交易計費金額超過100萬元的交易成員收費實行優惠;為了減輕小機構的交易成本,對年度交易計費金額低於1萬元的機構免收交易費。

費用收取方式上,交易服務費用按年收取,交易中心於每年1月計算各交易成員應付費用額,並向交易成員發送付費通知單;交易成員接到付費通知單後,於每年2月底前將應付費用匯至交易中心指定的銀行賬戶;交易中心收到交易成員的應付款項後向交易成員寄送發票。

4、報價機構名單已公布

根據《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債券通」交易規則(試行)》規定,報價機構應是具備較強的報價、定價能力,且具有良好國際聲譽的做市機構,具備支持「北向通」業務持續穩定開展的人員、制度和設施,以及其他為債券市場提供流動性所必要的能力。目前債券市場共有做市商30家,嘗試做市機構51家。

7月3日,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正式公布首批報價機構,共有20家已與交易中心簽署《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債券通報價機構協議》的銀行間債券市場做市機構自協議生效之日起成為債券通報價機構。報價機構在交易中心本幣交易系統維護完成通過人民幣跨境支付系統進行資金支付的資金賬戶信息,並對本機構交易員賦予交易許可權後,即可通過交易中心本幣交易系統與境外投資者進行交易。

(二)交易流程

細節說明:

境外投資者發送報價請求時,境外投資者可向一家或多家報價機構發送報價請求;境外投資者可設定請求有效時間,最長為1個小時。請求報價流程時間超過請求有效時間,交易自動終止;境外投資者發送報價請求的請求量最低為100萬元人民幣,最小變動單位為100萬元人民幣。

報價機構進行報價回復時,報價機構可選擇拒絕回復;報價機構應在境外投資者設定的請求有效時間內進行報價回復,並可在請求有效時間的範圍內設定回復有效時間;報價機構可拒絕、撤銷或修改已提交且境外投資者未確認的報價回復。

境外投資者確認成交後,對於收到的報價回復,境外投資者可在報價機構設置的回復有效時間內,選擇一筆確認成交,其他報價回復自動失效。

交易達成後,交易中心交易系統生成成交單。報價機構、境外投資者、債券登記託管結算機構根據成交信息辦理結算。

三、登記託管與清算結算

(一)託管結構

1、債券通登記託管實行多級託管模式。

目前,債券通登記託管實行多級託管模式。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上清所)及中央國債登記結算公司(簡稱中債登)分別與香港金融管理局債務工具中央結算系統(簡稱香港金管局CMU)通過基礎設施連接,為境外投資者提供登記託管、清算結算服務。上海清算所及中債登為總登記託管機構,香港金管局CMU為次級託管機構。

2、CMU需以名義持有人身份在上清所或中債登完成總登記託管。

香港金管局需在上清所及中債登開立名義持有人賬戶,且在其開立債券賬戶的債券持有人登記的債券總額,應當與上清所及中債登為香港金管局名義持有人賬戶登記的債券餘額相等。

3、北向通投資者需通過CMU成員在CMU完成次級登記託管。

CMU成員需在CMU開設次級賬戶,持有其自營賬戶和北向通投資者各自賬戶。境外投資者通過北向通買入的債券應當登記在香港金管局在上海清算所開立的名義持有人賬戶名下,依法享有證券權益。

(二)發行認購及分銷

發行認購流程:

1、簽署雙方法律協議

發行認購前,需明確投資者與承銷商約定模式及權利義務。

2、賬戶開立

發行認購前,境內發行人、各境內承銷團成員和CMU應已在上海清算所分別開立發行人賬戶、持有人賬戶和名義持有人賬戶。境內承銷商應在CIPS參與者開立資金賬戶,並向上海清算所指定其用於分銷結算的CIPS資金賬戶。

3、信息披露及系統錄入

債券信息披露當日,上海清算所根據境內發行人提供的信息披露材料為其分配債券代碼和債券簡稱,並根據CMU要求向其提供債券代碼和債券簡稱。

簿記建檔或招投標發行結束後,上海清算所依據境內發行人提供的《註冊要素表》完成債券要素信息的系統錄入。

4、分配債券額度

簿記建檔或招投標發行結束後,上海清算所根據發行人《發行承銷/認購額度表》或招投標發行結果,將債券額度分配給各境內承銷商。

5、錄入賣出指令

境內承銷商通過上海清算所客戶終端錄入分銷賣出指令。

上清所可通過兩種方式進行分銷結算,區別在於資金是否通過託管機構。

根據上清所規定,分銷結算有兩種方式,一是境外投資者通過CMU開立在境外CIPS直接參与者的資金賬戶參與分銷業務,二是境外投資者通過CMU開立在上海清算所的資金結算專戶參與分銷業務。二者主要區別在於在資金流轉中,上清所所起作用不同。第一種方式下,資金直接從境外CIPS賬戶以發送報文方式與境內CIPS賬戶進行結算,上清所僅做最後確認;而後一種方式下,資金從境外CIPS賬戶劃轉至CMU在上清所開立的資金結算專戶。

在中債登進行分銷無需手工填寫報文,避免了操作風險。

根據《關於落實中國人民銀行「債券通」結算操作暫行規程相關事宜的通知》規定,為確保以結算雙方真實有效的指令作為債券結算依據,維護結算合法性;減少市場各方手工填寫CIPS307、CIPS308報文帶來的操作風險;避免結算過程中因增加資金代理行發送報文環節而帶來的結算不確定性,中央國債登記結算公司依據分銷雙方或結算雙方的確認單據(附有電子密押或預留印鑒)辦理債券結算。

(三)清算結算

1、北向通的債券交易目前實行券款對付(DVP)結算

北向通的債券交易目前實行券款對付(DVP)結算。債券結算日,上清所/中債登負責總託管層級的結算,在這一層級上,CMU為結算方,債券過戶通過CMU在上清所/中債登開立的名義持有人賬戶辦理;在CMU這一層級,CMU負責次級託管層級的結算處理,北向通投資者為這一層級的結算方。

2、北向通資金支付需通過CIPS辦理

人民幣跨境支付系統(Cross-border Interbank Payment System,簡稱CIPS)為境內外金融機構人民幣跨境和離岸業務提供資金清算、結算服務,是我國重要的金融基礎設施。北向通投資者(包括境內投資者和境外投資者)均需提供CIPS資金賬戶信息,通過CIPS辦理資金支付。

對於非CIPS直接參与者的境內結算成員,應在銀行類CIPS境內直接參与者開立資金賬戶,並通過開戶行辦理資金收付。對於境外結算成員,需在銀行類CIPS境外直接參与者開立資金賬戶。

3、境外機構投資者債券交易的結算周期可選擇T+2

根據上清所發布的《關於延長境外機構投資者債券交易結算周期的聯合通知》規定,境外機構投資者債券交易的結算周期可選擇T+0、T+1或T+2日;債券交易結算雙方中有一方為境外機構投資者即可選擇T+2的結算周期。

根據《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債券通北向通業務指南(試行)》規定,對於結算日確認的交易,上海清算所在結算雙方均完成結算確認後,實時處理結算指令;對於T+1/T+2日結算的交易,若結算雙方於結算日前完成結算確認,則上海清算所於結算日9:00自動處理結算指令。

(四)購售匯規定

1、外匯投資專款專用

境外投資者可使用自有人民幣或外匯投資。如境外投資者使用外匯投資,或者使用部分自有人民幣、部分外匯投資的,需通過債券持有人在一家香港結算行辦理資金匯兌和結算業務。為確保債券持有人所兌換的資金用於「北向通」債券投資,防範非法套利套匯行為,要求債券持有人在香港結算行開立的人民幣資金賬戶為專戶,專門辦理「北向通」下的資金匯兌和結算業務。

香港結算行為債券持有人辦理外匯資金兌換時,應做好真實性審核相關工作(包括但不限於要求債券持有人聲明兌換目的和資金使用目的),確保所兌換的資金用於「北向通」債券投資。投資的債券到期或者賣出後所得的人民幣資金(包括本金和損益),可繼續投資,如用於非債券投資用途,應通過香港結算行兌換為外匯。

2、特殊情況酌情處理

考慮到「北向通」開通在即,如香港結算行無法在開通之前為債券持有人開立專門的人民幣資金賬戶,初始階段,可允許債券持有人暫時使用已有的人民幣資金賬戶,並儘快為債券持有人開立專門的人民幣資金賬戶;暫時使用已有人民幣資金賬戶的,香港結算行應做好內部分賬要求,清楚記錄「北向通」相關的資金進出,確保所兌換的資金用於北向通債券投資。

3、香港結算行可到境內銀行間外匯市場對頭寸進行平盤

使用外匯投資的,可通過債券持有人在香港人民幣業務清算行及香港地區經批准可進入境內銀行間外匯市場進行交易的境外人民幣業務參加行(以下統稱香港結算行)辦理外匯資金兌換。香港結算行由此所產生的頭寸可到境內銀行間外匯市場平盤。

4、資金兌換納入人民幣購售業務管理

香港結算行應遵守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人民幣購售業務等相關規定,履行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真實性審核、信息統計和報送等義務,並對債券持有人的自有人民幣和購售人民幣以適當方式進行分賬。

四、債券通開通前後對比

在債券通開通前,我國已開始對境外投資者逐步放開債券市場。具體來看,我國債券市場對境外資金的開放始於2005年,以央行批准泛亞基金和亞債中國基金進入境內銀行間債券市場為標誌;2010年向境外中央銀行或貨幣當局、香港澳門地區人民幣業務清算行、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境外參加銀行三類機構開放;2013年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RQFII)、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獲准進入境內債券市場;2016年則進一步擴大到在境外依法註冊成立的商業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他資產管理機構等各類金融機構,以及上述金融機構依法合規面向客戶發行的投資產品,以及養老基金、慈善基金、捐贈基金等中國人民銀行認可的其他中長期機構投資者。在債券通開放之前,這些機構均可以依靠境內結算代理機構進入境內債券市場,下文將其統稱為「結算代理人制度」。

(一)相同點

1、投資者範圍

從投資者範圍來看,債券通延續了之前的規定,範圍包括了之前文件規定的QFII、RQFII、境外央行、國際金融組織、主權財富基金以及在境外依法註冊成立的商業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他資產管理機構等各類金融機構,以及上述金融機構依法合規面向客戶發行的投資產品,以及養老基金、慈善基金、捐贈基金等中國人民銀行認可的其他中長期機構投資者。

2、代理備案制度

債券通延續了之前的代理備案制度,在境外投資者進入境內銀行間債券市場前需在央行進行備案,且需通過代理機構進行。但開通前代理機構僅限於結算代理人,開通後代理機構範圍擴展為交易中心、境內託管機構、銀行間債券市場結算代理人,以及中國人民銀行認可的其他機構。

(二)不同點

1、投資品種

在結算代理人制度下,境外投資者則可基於套期保值需求開展債券借貸、債券遠期、遠期利率協議及利率互換等交易。境外人民幣業務清算行和參加行還可在銀行間債券市場開展債券回購交易。

在債券通相關制度安排下,境外投資者僅可以進行債券現券交易。未來將逐步擴展到債券回購、債券借貸、債券遠期,以及利率互換、遠期利率協議等交易。

2、投資額度約定

在結算代理人制度下,境外投資者備案之時需提供擬投資額,且若境外機構投資者自備案完成之日起9個月內匯入的投資本金不足其備案擬投資規模的50%,需重新報送擬投資規模等信息。

債券通模式下,對投資額度限制尚未明確,目前來看暫無投資額度限制。

3、幣種約定

在結算代理人制度下,境外投資者可以本幣或外幣匯入境內債市,但境外機構投資者匯出資金中本外幣比例應保持與匯入時的本外幣比例基本一致,上下波動不超過10%。資金如需匯出,可以人民幣匯出,也可在境內兌換為外幣後匯出,但匯出的資金幣種結構應保持與匯入時的本外幣比例基本一致。

債券通模式下,對於幣種的約定更加嚴格,僅限於人民幣進入債券市場,若以外幣進行投資需進行外幣兌換,且納入人民幣購售業務管理。外匯投資專款專用,管理更加嚴格。

4、交易方式

結算代理人制度下,境外投資者依靠結算代理銀行單一報價進行交易。

債券通模式下,則採用做市商制度。境外投資者可直接向做市商請求債券價格,做市商據以報出可成交價格,境外投資者選擇做市商報價確認成交。做市商制度使得境外投資者更直接參与到交易之中。

5、結算託管制度

結算代理人制度下,境外投資者需與結算代理人簽訂代理協議,由具有國際結算業務能力的銀行間市場結算代理人進行託管和結算。

在債券通模式下,境外投資者需通過香港CMU成員,通過CMU系統一點接入境內債券市場,金管局作為名義持有人參與境內的債券市場,債券層層託管。債券通的二級託管機制更加便利境外投資者,無需在岸另行獨立開戶,而只需通過CMU的在岸名義賬戶,使得境外投資者具有自主性,操作也更為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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