嫁妝過去是為了保護女性?
嫁妝:雕花大床
嫁妝在中國的歷史源遠流長,但並不符合儒家的禮法,儒家經典《禮記》說:「子婦無私貨,無私畜,無私器。」意思是兒子兒媳不能有自己的財產,包括牲畜和器物。
遵循《禮記》這一理念,唐朝和宋朝在法律上,並不承認女性享有財產的權力,宋代刑法《宋刑統》對休妻的規定是:「七出者:依令:一無子,二淫,三不事舅姑……五盜竊……」這裡的「盜竊」並非指偷盜財物,而是指妻子未經公婆或丈夫同意,將家族財產據為己有。如果嚴格依據儒家經典和法律,則女性不能持有任何財產,嫁妝也不例外。
不過,傳統社會嫁妝從來都存在,特別是宋代,嫁妝更加盛行,甚至出現了互相攀比嫁妝、貪圖嫁妝的現象,對此,司馬光十分憤慨,認為嫁妝導致人們品行敗壞,破壞大家庭的和諧,因此他提出,女性要嚴格遵循《禮記》的規定,不得持有財產,甚至收到的禮物也要交給公婆,哪怕這些禮物是結婚前所得的。
儘管包括司馬光在內的不少宋代文人都批評嫁妝,認為嫁妝不合理,但嫁妝並未因此消失,而是變得越來越奢侈,甚至嫁女兒比娶媳婦兒要花更多的錢財,已經成為理所當然,這種趨勢,一直延續到清朝。
嫁妝種類豐富並不只有錢
現代社會嫁妝形式比較單一,但古代社會則豐富得多,除了金銀首飾這些常規物品外,還包含田地、紫砂、紡織品、刺繡等,可簡單分為生活用品和不動產兩類,嫁妝形式上的這種區分,也一直延續到清代。
宋代大戶人家在為女兒準備嫁妝時,相當慷慨。比如,1264年17歲的鄭慶一結婚時,嫁妝就包括「奩租五百畝」、「奩具一十萬貫,締姻五千貫」,以及各種昂貴的紡織品,如「開合銷金紅一匹,開書利市彩一匹,官綠公服一匹,畫眉天孫錦一匹」。(參見伊沛霞著,《內闈—宋代的婚姻和女性生活》)
也有的大戶人家,會為女兒置辦數量龐大的衣物,可能她一輩子都穿不完,比如「黃昇(1227—1243)與住在福州(福建)的宗室子結婚,幾年後去世,隨葬的很多東西大概是她的嫁妝。其中有201套女服,153塊花色繁多、圖案精美的衣料。」(參見伊沛霞著,《內闈—宋代的婚姻和女性生活》)
當然,並不是所有父母都會為女兒準備如此豐厚的嫁妝,這與父母的經濟能力有關,但為女兒準備一份適當的嫁妝,則是每個父母義不容辭的責任。到了清代,哪怕是窮人家嫁女兒,也會準備金銀首飾,《杶廬所聞錄》記載了一位貧窮女性的嫁妝:貧人無他長物,止銀簪耳環戒指衣裙寥寥數件而已。也就說,不管家庭多麼貧困,都必須準備一份嫁妝。
為女兒準備嫁妝,自然引起社會各階層的攀比,有錢之家會準備最豐厚的嫁妝,讓女兒體面出嫁,貧困之家雖然財力有限,但也被迫準備嫁妝,宋代文人袁采說,如果一個家庭沒有在女兒小的時候就開始為她準備嫁妝,等到女兒出嫁時,將會受到世人的指責,另一方面,媒人也常常用嫁妝來吸引男孩子家庭的注意。由於嫁妝耗資過高,不少家庭甚至會殺掉女嬰,這也導致社會上出現不少老姑娘,因為她們出不起嫁妝。
既然嫁妝已經嚴重損害人們的生活,為什麼從宋代到清代,嫁妝都沒有消亡,甚至變得越來越沉重,究其原因,在於嫁妝對女性有一定的保護作用,父母為了讓女兒出嫁後日子過得好,不受欺負,往往竭盡全力準備嫁妝。
嫁妝是女性的私財 旁人無權處理
儘管儒家經典反對女性擁有財產,但在具體的社會實踐中,儒家這一理念從未得到貫徹,《宋刑統》原則上不同意女性擁有私財,但礙於社會現實,宋代刑法還是制定了不少規定,來保證女性對嫁妝的控制權。
比如,宋代法律規定:「戶令,諸應分田宅者,及財物,兄弟均分,妻家所得之財,不在分限。」這裡的「妻家所得之財」通常指的就是嫁妝,也就是說,嫁妝不由兄弟均分。實際上,早在唐代,兄弟分家,都必須要為未結婚的兄弟、姐妹、姑姑準備結婚費用,即聘禮與嫁妝。到了宋代,這一慣例有了一定改變,未婚姑娘能繼承到的財產變多了,她能得到等同於兒子繼承的產業的一半。
宋代法律中,妻子對嫁妝的控制,有相應的法律規定,儘管嫁妝並非單獨註冊在妻子名下,但法律要求嫁妝必須明確標示出來,並且女人有生之年可以掌管它,為這份財產確立繼承人。在傳統社會中,出嫁的妻子並不能得到法庭保護,但若她將嫁妝轉移,則並不違法。
宋代對嫁妝的規定,實際延續到了清代,從清代的法律規定和各類記載看,嫁妝是女性獨立掌握的私財,比如康熙朝狀元彭定求在為兒子分家時,給兩個嫡子各分田地200畝,給三個庶齣兒子各分田地120畝,但按法律規定,庶出嫡出應該均分,彭定求解釋說,嫡子多分的原因是由於其中有妻子的奩田(即嫁妝田)。
清代女性的嫁妝,獨立存放,單獨核算,夫家無權支配,如果離異,女性可以將嫁妝帶走,也可以立遺囑規定誰可以繼承嫁妝,因此其他家庭成員要動用女性的嫁妝,必須徵得她本人同意。(參見毛立平,《清代女性嫁妝支配權的考察》)
法律對嫁妝的這種規定,為女性在精神和物質上提供了四種益處:其一,嫁妝證明她不是妾,她不是被娘家賣掉的,相反,家人把她看得非常重要,她是明媒正娶的妻子,這對女性很重要。(參見上一篇稿子,發稿的時候可以加上超鏈接)其二,嫁妝為她提供了討別人高興的手段;其三,嫁妝為女人提供了一定的物質保障,使她們不會一貧如洗。其四,嫁妝使妻子與夫家財產的增殖相關聯,可以緩解部分對女性的歧視。(參見伊沛霞著,《內闈—宋代的婚姻和女性生活》)
實際上,只有經濟上具有一定獨立性,女性才可能獲得部分話語權,贏得家庭成員的尊重,在一個女性無法工作的社會中,其父母為她提供的嫁妝,就是她僅存的經濟基礎,為她們提供了或多或少的保護。
現代社會保護女性仍離不開經濟基礎
在傳統社會中,女性實際上沒有太多就業機會,「男主外女主內」是常見的家庭模式,婚姻締結也不存在自由戀愛一說,因此聘禮、嫁妝就顯得十分重要,明媒正娶的婚姻,離不開這兩項。
隨著社會的發展,這兩項傳統逐漸失去了原本的意味。新中國成立後,聘禮、嫁妝都被視為封建習俗,被認為是包辦婚姻的產物,因此從制度上被否認,但這一習俗在民間社會從未消失,為女兒置辦嫁妝,依然是不少父母的必備功課,只不過,嫁妝的形式發生了改變,從以生活器物為主開始變為以金錢、汽車為主,整體變得簡單、直接。
同樣,嫁妝的社會功能也逐漸消失了,它對女性僅存的保護蕩然無存,法律上對嫁妝的規定偏少:嫁妝如何分配?歸誰所有?屬於婚前財產還是婚後財產?就有不同的解釋。所以,當下社會並不能指望通過嫁妝保護女性。
在社會快速發展的當下,保護女性權益,顯然還得從經濟手段入手,只有女性在經濟上擁有一定基礎,她們才能掌握話語權。而經濟基礎,就是為女性提供工作機會,讓她們能夠平等就業,擁有的獨立收入,可以不必依仗男人生活。
當然,女性自身觀念的轉變也必不可少,抱著傳統的理念活著當下並不適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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