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涉僑政策法律問答(472條)
06-18
涉僑政策法律問答(一)——身份類1.華僑是如何定義的? 答:華僑是指定居在國外的中國公民,即:華僑是中國公民,具有中國國籍;華僑已經取得所在國的長期居留權,或雖未取得所在國的長期居留權而事實上已在當地居住謀生。2.歸僑是如何定義的? 答:歸僑是歸國華僑的簡稱,指回國定居的華僑。不論年齡大小和何時回國,都是歸僑。來華定居的外籍華人,取得或恢復中國國籍後,也稱歸僑。3.僑眷是如何定義的?答:廣義的僑眷是指華僑、歸僑在國內的眷屬,《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中的僑眷是指與華僑、歸僑有著法律上的權利和義務關係的眷屬,具體包括華僑、歸僑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以及同華僑、歸僑有長期扶養關係的其他親屬。4.外籍華人如何定義? 答:外籍華人是指原是華僑或外籍華人後裔,後已加入或已取得居住國國籍者。5.港澳同胞是如何定義的?答:港澳同胞是指香港和澳門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即在香港享有永久居留權的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和雖未取得永久居留權但系經內地主管部門批准、正式移居香港的中國公民,以及持有澳門正式居民身份證的中國公民。6.港澳同胞眷屬如何定義? 答:港澳同胞眷屬是指港澳同胞在內地的眷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以及同港澳同胞有長期扶養關係的其他親屬。7.華僑定義中「定居」的含義是什麼?答:國務院僑務辦公室2005年11月8日頒布的「關於對華僑定義中『定居』的解釋(試行)」中規定:(1)定居是指中國公民已取得住在國長期或者永久居留權;(2)中國公民未取得住在國長期或永久居留權,但已取得住在國連續5年(含5年)以上合法居留資格,並在國外居住,視同定居。8.因公出國人員在外工作期間能否視為「定居」?答:因公出國人員(包括勞務人員)在外工作期間不被視為定居。9.歸僑定義中的「回國定居」如何解釋?答:「回國定居」,根據公安部的解釋,指在我國內地取得戶籍。10.何謂定居內地的港澳同胞?答:定居內地的港澳同胞是指回內地定居的港澳同胞。11.外籍華人在國內的眷屬是否屬於僑眷?答:外籍華人的眷屬視為僑眷。外籍華人在中國的具有中國國籍的眷屬,與僑眷範圍相等同,享受僑眷待遇。12.華僑、歸僑去世後,其國內眷屬的僑眷身份是否喪失?答:華僑或歸僑去世後,僑眷與其人身關係並沒有發生改變,因此,其國內眷屬原依法認定的僑眷身份不變。13.華僑加入外國國籍,成為外籍華人後,其國內眷屬的僑眷身份是否改變?答:華僑身份改變成為外籍華人後,其國內眷屬原依法認定的僑眷身份不發生改變。14.華僑回國後其國內的眷屬的僑眷身份是否改變?答:華僑回國後,其國內的眷屬仍視為僑眷。15.與華僑、歸僑有長期扶養關係的親屬要求認定僑眷身份需出具何種證明文件?答:同華僑、歸僑有長期扶養關係的的其他親屬也屬於僑眷,他們在辦理身份認定時,需要有公證機構的相關證明。證明材料可以由國內相關公證機構出具,也可以由我國駐外使館或領館出具。16.依法與華僑、歸僑及其子女解除婚姻關係或與華僑、歸僑解除扶養關係的,其原依法認定的僑眷身份是否改變?答:依法與華僑、歸僑及其子女解除婚姻關係或與華僑、歸僑解除扶養關係的,意味著雙方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不復存在,由這個前提產生的僑眷關係自然喪失。17.港澳同胞回內地定居後,其內地眷屬的港澳同胞眷屬身份是否喪失?答:港澳同胞回內地定居後,其內地眷屬仍視為港澳同胞眷屬。18.港澳同胞去世後,其內地眷屬的港澳同胞眷屬身份是否喪失?答:港澳同胞去世後,其在內地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以及同港澳同胞有長期扶養關係的其他親屬,仍視為港澳同胞眷屬。19.華僑學生、歸僑學生如何定義?答:華僑學生是指回國學習但未在國內定居的華僑。歸國華僑學生是指從國外回來定居就學的華僑,簡稱歸僑學生,不論年齡大小,就讀何種學校都是歸僑學生。20.港澳學生如何定義?何謂回內地的港澳學生?答:港澳學生是指回內地就讀但未在內地定居的港澳同胞。回內地的港澳學生是指從港澳回內地定居就讀的港澳同胞,不論年齡大小、就讀於何種學校,都是回內地的港澳學生。21.留學人員是華僑嗎?答:出國留學生(包括公派和自費)在學習期間不屬華僑。自費留學生已在國外定居、就業,未加入外國國籍的,應屬華僑;公派留學生逾期滯留不歸,已在國外定居、就業,未加入外國國籍的,屬華僑。22.留學人員歸國後能否享受歸僑待遇?答:出國留學人員包括公派和自費,自費留學生如已在國外定居、就業,未加入外國國籍,應屬華僑,他們回國後是歸國華僑,可享受歸國華僑待遇;公派留學生如逾期滯留不歸,已在國外定居、就業,未加入外國國籍,從法律、政策上講應屬華僑,但他們沒有履行回國工作等義務,回國後不應享受歸國華僑待遇。23.歸僑要求確認身份的,該怎麼辦?答:應當向其常住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僑務工作的機構申請審核認定。申請人要求認定歸僑、僑眷身份須提供相關的證明材料。各地的僑務部門對證明材料的要求略有不同,應向有權審核認定的僑務工作機構諮詢。24.如何辦理僑眷和外籍華人眷屬身份的證明材料?答:確認僑眷或外籍華人眷屬身份的有效證明材料,按照如下規定辦理:(1)由歸僑親屬構成的僑眷身份,由歸僑戶籍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僑務部門負責審查並出具證明。(2)由華僑親屬構成的僑眷身份,由華僑提供我駐所在國使館或領館出具的認證書。(3)由外籍華人親屬構成的外籍華人眷屬身份,由外籍華人提供我駐所在國使館或領館出具的認證書。25.解放前曾在國外居住的人員,能否確認其歸僑身份?如何辦理?答:根據國務院辦公室《關於確認歸國華僑身份的復函》([92]答:僑內字第019號文件)規定,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認定其歸僑身份:(1)本人檔案中有解放前在國外工作(國民黨政府外派人員除外)一年以上的記錄;(2)解放前出國的留學生,本人檔案中有在國外從事研究、教學、半工半讀連續一年以上的記錄;(3)本人檔案中有解放前在國外(不包括港澳)從事海員一年以上的記錄。確認歸僑身份,必須由本人向工作單位提出書面申請,並經僑務部門審核確認。26.我國政府對華僑國籍問題的基本政策是什麼?答:我國政府為了促進和發展同有華僑居住的國家之間的友好關係,為了正確解決歷史遺留下來的華僑國籍問題,一向不贊成華僑具有雙重國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第三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不承認中國公民具有雙重國籍」,我國政府贊成和鼓勵居住在國外的華僑按照自願原則選擇所在國國籍。第九條規定:「定居國外的中國公民,自願加入或取得外國國籍的,即自動喪失中國國籍。」自願加入或取得外國國籍的,就是外國公民,應享受其國籍所屬國的公民權利和盡其國籍所屬國公民的義務。對保留中國國籍的,中國政府要求他們遵守居住國法律,尊重當地風俗習慣,與當地人民友好相處,團結互助,為居住國的經濟繁榮作出貢獻。27.出國時持中國護照,現在已取得居住國國籍,是否還能享有中國駐外使館的領事保護?答:中國不承認雙重國籍。定居國外的中國公民,凡自願加入或取得外國國籍者,即自動喪失中國國籍而成為外國公民,因而不再享有中國駐外使館或領館提供的領事保護。28.外籍華人如何申請中國國籍?答:外籍華人可向受理國籍申請的機關申請加入中國國籍(在國內為當地市、縣公安局,在國外為中國外交代表機關和領事機關),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審批。經批准的,由公安部發給證書。涉僑政策法律問答(二)——出入境類29.國家對歸僑、僑眷在出境方面有無特殊規定?答:《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實施辦法》規定,歸僑、僑眷因境外直系親屬病危、死亡或者限期處理境外財產等特殊情況急需出境的,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申請人提供的有效證明優先辦理。公安部關於《公民因私事出國護照申請、審批管理工作規範》及其《補充說明》指出,歸僑、僑眷申請出境探親、訪友,憑其戶口所在地的市、縣地方人民政府僑務部門出具的歸僑、僑眷證明,只需提交其所在單位或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意見,可免交境外親友的邀請信和邀請人在前往國的居住證明。30.歸僑、僑眷在職職工因私事短期出境申請事假有何規定?答:歸僑、僑眷在職職工因私事短期出境申請事假,其假期由所在單位根據實際需要予以批准。去港澳的,不得超過三個月;出國的,不超過半年。假期從離開工作崗位之日起計算。31.歸僑、僑眷在職職工因私事短期出境,因故需延長假期,如何辦理續假手續?答:應在批准的假期內,向所在單位申請辦理續假手續。32.歸僑、僑眷在職職工因私短期出境的續假期限有什麼規定嗎?答:歸僑、僑眷在職職工因私短期出境的續假期一般不超過一個月。33.歸僑、僑眷離退休和退職人員因私事短期出境有何規定?答:歸僑、僑眷離退休和退職人員短期出境的假期,去港澳的,除特殊情況外,一般不超過三個月;出國的,一般不超過一年。假期從離境之日起計算。退休、退職工人的假期,由發給退休費、退職生活費的單位批准;離休和退休、退職幹部的假期,按幹部管理許可權,由主管部門批准。34.因私出境應向什麼機構申辦護照?答:公民因前往外國定居、探親、學習、就業、旅行、從事商務活動等非公務原因出國的,由本人向戶籍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申請普通護照。35.中國護照有幾種類型?由誰簽發?答:中國護照分為普通護照、外交護照和公務護照。普通護照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機構或者公安部委託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使館或領館和外交部委託的其他駐外機構簽發。外交護照由外交部簽發。公務護照由外交部、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使館或領館或者外交部委託的其他駐外機構以及外交部委託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外事部門簽發。36.申請普通護照需提交哪些材料?答:公民申請普通護照,應當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證、戶口簿、近期免冠照片以及申請事由的相關材料。國家工作人員因前往外國定居、探親、學習、就業、旅行、從事商務活動等非公務原因出境申請普通護照的,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交相關證明文件。37.國家對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簽發普通護照有何規定?答: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內簽發普通護照;對不符合規定不予簽發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在偏遠地區或者交通不便的地區或者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簽發護照的,經護照簽發機關負責人批准,簽發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公民因合理緊急事由請求加急辦理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應當及時辦理。38.普通護照幾年有效?答:《護照法》實施之日(2007年1月1日)起簽發的普通護照:護照持有人未滿十六周歲的有效期為五年,十六周歲以上的有效期為十年。《護照法》實施前簽發的護照在有效期內繼續有效。39.普通護照的登記項目有哪些?如何變更?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申請加急辦理普通護照,並提交相應材料:出國奔喪、探望危重病人的;出國留學的開學日期臨近的;前往國入境許多或者簽證有效期即將屆滿的;省級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認可的其他緊急事由。40.哪些人員可持用外交護照或公務護照?答:外交官員、領事官員及其隨行配偶、未成年子女和外交信使持用外交護照。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使館或領館或者聯合國、聯合國專門機構以及其他政府間國際組織中工作的中國政府派出的職員及其隨行配偶、未成年子女持用公務護照。其他公民出國執行公務的,由其工作單位依照《護照法》規定向外交部門提出申請,由外交部門根據需要簽發外交護照或者公務護照。41.護照持有人能否申請換髮或者補發護照?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護照持有人可以按照規定申請換髮或者補發:護照有效期即將屆滿的;護照簽證頁即將使用完畢的;護照損毀不能使用的;護照遺失或者被盜的;有正當理由需要換髮或者補發護照的其他情形。42.普通護照持有人如何申請換髮或者補發護照?答:普通護照持有人申請換髮或者補發護照,在國內,由本人向戶籍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提出;在國外,由本人向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使館或領館或者外交部委託的其他駐外機構提出。定居國外的中國公民回國後申請換髮或者補發普通護照的,由本人向暫住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提出。43.哪些護照申請人簽發機關不予簽發?答:護照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護照簽發機關不予簽發護照:不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無法證明身份的;在申請過程中弄虛作假的;被判處刑罰正在服刑的;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結的民事案件不能出境的;屬於刑事案件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的;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認為出境後將對國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對國家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44.在護照申請方面有無限制性規定?答:有。因妨害國(邊)境管理受到刑事處罰的或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業被遣返回國的護照申請人,護照簽發機關自其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被遣返回國之日起六個月至三年以內不予簽發護照。45.護照申辦的費用有何規定?答:《護照法》規定:護照簽發機關可以收取護照的工本費、加註費。收取的工本費和加註費上繳國庫。護照工本費和加註費的標準由國務院價格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公布。46.短期出境公民的護照在境外發生意外怎麼辦?答:短期出國的公民在國外發生護照遺失、被盜或者損毀不能使用等情形,應當向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使領館或者外交部委託的其他駐外機構申請《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47華僑在境外中國護照遺失、被偷、被搶後怎麼辦?答:應立即向所在國當地警察部門報失,以便向所在國移民局申請出境簽證時備用,同時持有關本人身份材料和照片向我駐外使館或領館申請補發護照或旅行證,以便回國使用。48.從事邊境貿易、邊境旅遊服務或者參加邊境旅遊的公民是否需要申辦護照?答:公民從事邊境貿易、邊境旅遊服務或者參加邊境旅遊等情形,可以向公安部委託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申請《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通行證》。49.哪些情況能申辦加急護照,如何辦理?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其戶籍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申請加急辦理普通護照,並提交相應材料:出國奔喪、探望危重病人的;出國留學的開學日期臨近的;前往國入境許多或者簽證有效期即將屆滿的;省級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認可的其他緊急事由。50.對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辦理加急護照有何規定?①本人持護照和有關申請簽證的材料,到前往國駐我國大使館或領事館,直接聯繫申辦簽證;②委託權威的可靠的簽證代辦機構代辦;③委託親友到前往國的使館或領館辦理;④由國外的親友直接從國外申請簽證。79.問:申請外國簽證的一般程序是什麼?答:向前往國家(地區)駐華使館或領館申辦簽證的一般程序如下:(1)提交有關證件材料(各國對申請人申辦簽證和提交的材料要求不盡一致,基本包括以下四種):①有效護照或代替護照的其他證件;②國外親友的邀請信件,經濟擔保材料及親友本人的身份證明材料或其他有關入境許可的材料;③申請人本人的各類相關資料(如有關公證書,身份證的複印件等);④本人照片(與護照照片一致)。(2)填寫簽證申請表:申請人須按要求如實逐項填寫。本人不會填寫的,可代填。填寫完畢後須本人簽名。(3)申請人接受使館或領館官員會見。(4)大使館或領事館審核材料。(5)大使館或領事館通知申請人是否獲簽。(6)申請人持通知書或其他領取憑證前往使館或領館領取簽證並交付簽證費用。80.什麼是反簽證明?答:反簽證明一般是指申請人前往國(地區)的移民機關或出入境管理機關出具的同意發給該申請人簽證的一種證明。持有這種反簽證明後,一般還必須到該國駐國外的使館或領館辦理簽證。也有的國家規定,持有這種反簽證明的申請人必須同時持本人有效護照,待抵達該國口岸時再辦正式簽證。81.怎樣申辦前往與我國未建交國家的簽證?答:中國公民需要申辦前往與我國未建立外交關係的國家的簽證,可以通過以下途經辦理:首先委託在該國的親友向所在國家的移民機關或出入境管理部門代辦申請入境許可證明或有效簽證(俗稱反簽證明),然後寄給申請人。如申請人收到的是反簽證明,則可憑護照和該證明辦理出境手續。如果申請人收到的是入境許可證明, 則須根據所附說明要求或到該國委託的其他國家駐華使館或領館辦理簽證,或乘飛機抵達該國口岸後再辦理落地簽證。82.什麼是落地簽證?答:所謂落地簽證,是指申請人不直接從所在國取得前往國的簽證,而是持護照和前往國有關機關發給的入境許可證明等抵達該國口岸後,再申辦簽證。83.什麼是過境簽證?答:公民取得前往國(地區)的入境簽證後,搭乘交通工具時,途經第三國(地區)的簽證, 叫過境簽證。申請辦理過境簽證,須持本人有效護照、前往國(地區)的有效簽證、國際機票、本人照片等到途經國駐華使領事館辦理。84.什麼是另紙簽證?答:另紙簽證是簽證的一種形式。它和一般簽注在護照上的簽證具有同樣的作用。所不同的是在護照以外單獨簽注在一張專用紙上,但必須和護照同時使用。85.申請人尚未離境,簽證就過期了,怎麼辦?答:申請人獲得前往國(地區)簽證後,應在簽證有效期之內辦理離境啟程手續。如因特殊原因(如生病住院等)而不能在簽證有效期之內抵達目的地,應該持有關證明材料到前往國駐華使館或領館申請辦理延期手續或重新申請簽證。86.申請人在境外停留期間簽證過期了,怎麼辦?答:一般情況下申請人應該在簽證有效期和停留期之內到達和離開前往國,否則屬於非法居留。申請人如確因特殊原因,要求延長停留期限, 應在停留期之內提前向前往國的移民機關提出延期申請。如果理由充分, 則有可能獲准延期。如果申請人未在停留期之內提出延期申請, 且簽證有效期和停留期均已超出, 而申請人仍未離開該國, 則必須持相應的有效證明材料, 申請辦理延期手續。87.如在有效簽證目的地國入出境或過境受阻,如何尋求幫助?答:首先應向該國主管部門如實說明有關入出境或過境的事由,同時了解受阻原因。如果請求仍然得不到該國有關部門的許可,也可要求與中國駐該國使館或領館聯繫,尋求幫助。我駐外領事官員將向有關當局了解情況並視情況反映請求人的要求,或進行必要的交涉,但不能保證一定會被放行。如交涉未果,應當接受當地主管部門的決定;如確系受對方不公正對待,要注意收集和保存證據,以便日後投訴之用或通過法律程序處理。 答: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應在急件受理後的五個工作日內辦結;辦理急件不另行收費。51.公民護照可否申請延期?答:否。根據《護照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護照有效期即將屆滿的,護照持有人可以按照規定申請換髮護照,不再辦理延期。52.對公民護照的管理、扣留有何規定?答:中國公民出境入境的主要證件——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由持證人保存、使用。根據《護照法》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行政監察機關因辦理案件需要,可以依法扣押案件當事人的護照。案件當事人拒不交出護照的,上述的國家機關可以提請護照簽發機關宣布案件當事人的護照作廢。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扣留。53.除護照外,公民出入境還有沒有其他的有效證件?答:有。根據不同的出入境事由,公民還可持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通行證》、《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海員證》和《邊境地區居民出入境通行證》等。54.《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由誰頒發,有效性如何?答:《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分一年一次有效和二年多次有效兩種,由中國駐外國的外交代表機關、領事機關或者外交部授權的其他駐外機關頒發。55.《中華人民共和國入出境通行證》由誰頒發,有效期限如何?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通行證》由公安部委託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簽發。該證件分為一年多次出入境有效和三個月一次出入境有效兩種。一次有效的,在出境時由邊防檢查站收繳。56.我國邊境居民出入鄰國須持何種證件?有何具體規定?答:根據我國與有關毗鄰國家簽訂的雙邊協議或協定,目前,我國在中蒙、中朝、中緬、中越、中老、中印、中尼邊境地區,實行《邊境地區居民出入境通行證》制度。《邊境地區居民出入境通行證》的簽發對象為雙邊協定中規定的我國邊境一側縣、市、旗的常住居民。邊境地區居民申請出境,憑本人的居民身份證或戶籍證明,向常住戶口所在地縣(市、旗)公安邊防大隊或其委託的邊防派出所申領《邊境地區居民出入境通行證》。執行公務人員申領《邊境地區居民出入境通行證》,憑本人工作單位的證明,經縣級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外事部門批准,向縣(市、旗)公安邊防大隊申請辦理。申請出境者,均須填寫《邊境地區居民出入境通行證申請表》。57.如何變更護照和其他出境入境證件的記載事項?答: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和其他出境入境證件的持有人,如因情況變化,護照、證件上的記載事項需要變更或者加註時,應當向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或者中國駐外國的外交代表機關、領事機關或者外交部授權的其他駐外機關提出申請,並提交原出入境證件以及變更、加註事項的證明或者說明材料。58.留學生在國外的非婚生子女能否單獨持有中國護照?答:我駐外使館或領館可為留學生在國外非婚生的中國籍子女單獨頒發因私普通護照。留學生需提供該子女在當地辦理的出生證明和其本人護照。59.留學生在國外所生子女回國後能否再出境?答:留學人員在國外所生子女回國後在當地申報暫住戶口的,可在其所持《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有效期內再出境;登記常住戶口的,如再出境,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法》的規定申領護照。60.內地居民申請往來港澳通行證和簽注由誰受理?答:內地居民申請往來港澳通行證和簽注,須由其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受理,但下列情形除外:(1)內地居民申請赴香港或者澳門商務,須由其工作單位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受理。(2)內地居民通過勞務經營公司申請赴香港或者澳門就業,須由勞務經營公司所在地地級以上(含地級)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受理。(3)軍人申請赴香港或者澳門,須由部隊或者工作單位駐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受理。(4)內地居民持往來港澳通行證和逗留簽注,在香港或者返回內地期間,再次申請往來港澳通行證及逗留簽注,可以由其原逗留簽注受理審批部門或者廣東省公安廳深圳出入境簽證辦事處(簡稱「深圳簽證辦」)受理。(5)內地居民持往來港澳通行證和逗留簽注,在澳門或者返回內地期間,再次申請往來港澳通行證及逗留簽注,或者申請赴香港其他簽注,可以由其原逗留簽注受理審批部門或者廣東省公安廳珠海出入境簽證辦事處(簡稱「珠海簽證辦」)受理。61.華僑來內地後如何申請往來港澳通行證和簽注?答:華僑來內地後申請往來港澳通行證和簽注,由其居住地地級以上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受理。申請人除按規定填寫申請表及提交相應事由證明材料外,還須交驗中國護照和定居國外證明原件,並提供複印件。經審核合格後,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為申請人簽發其他簽注。62.內地居民申請往來港澳地區的探親簽注有何條件,在港澳逗留的時間有何限定?答:內地居民探望在香港或者澳門定居、就學或者就業的親屬可申請往來港澳地區通行證和簽注。「親屬」是指: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申請人的配偶、子女可隨同申請。探望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子女,可以簽發三個月一次簽注,在香港或者澳門逗留不超過十四天;或者三個月多次簽注,在香港或者澳門逗留不超過自首次進入之日起九十天。探望兄弟姐妹,簽發三個月一次簽注,在香港或者澳門逗留不超過十四天。63.申請赴港澳地區商務簽注有何條件,在港澳逗留的時間有何限定?答:(1)受單位派遣赴香港或者澳門商務。「單位」是指:經國家工商管理部門登記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及其分支機構,或者在國家稅務部門辦理了稅務登記且有生產經營的單位以及境外企業常駐內地代表機構。申請三個月或者一年多次商務簽注,所在單位須事先向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登記備案。各地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登記備案的具體辦法和審批條件,並對外公布。(2)個體工商戶經營者赴香港或者澳門商務。(3)駕駛往返內地與香港或者澳門專用交通工具人員。已辦理登記備案的單位人員,根據各地制定的審批條件,可以簽發三個月一次簽注、三個月多次簽注、一年多次簽注,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門逗留不超過七天;未辦理登記備案的單位人員,個體工商戶經營者,簽發三個月一次簽注,在香港或者澳門逗留不超過七天;駕駛往返內地與香港或者澳門交通工具人員,可以簽發三個月多次簽注、一年多次簽注,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門逗留不超過七天。64.內地居民能否在暫住地申辦赴港澳地區旅遊?答:不能。內地居民只能向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申請赴港澳地區旅遊。65.哪些非公務申請事由能夠前往港澳地區?答:內地居民因探親、商務、旅遊、就學、就業以及治病、奔喪、訴求、應試、處理產業等事由,可申請往來港澳地區。66.內地居民申請往來港澳地區是否需要提交工作單位或公安派出所意見?答:需要提交工作單位或者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意見的人員有五類,具體要求如下:(1)國家工作人員,由組織人事部門根據幹部管理許可權出具意見。(2)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人員,由所在單位人事或者保衛部門出具意見。(3)已滿十六周歲的大、中學校在校學生,由其所在學校出具意見。(4)軍人,由其所在部隊或者工作單位出具意見。(5)其他人員,由其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意見。按照規定向非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申請往來香港或者澳門的,由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向申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進行核查,本人免交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意見。不需要提交工作單位或者派出所意見的人員有兩類:(1)未滿十六周歲,免交工作單位或者公安派出所意見。(2)常住戶口在已實行「按需申領護照」的地區,且不屬於登記備案人員、軍人的內地居民,免交工作單位或者公安派出所意見。67.往來港澳地區的申請手續能否代辦?答: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只受理經本人提出的往來港澳通行證和簽注申請,但下列情形除外:(1)申請人未滿十六周歲或者已滿六十周歲,可以由委託人代為申請。(2)在同一受理部門、持用同一本往來港澳通行證再次申請同一事由簽注的人員,可以由委託人代為申請,但不包括商務簽注異地申請。(3)申請人通過勞務經營公司赴香港或者澳門就業,及其在香港或者澳門就業期間再次申請往來港澳通行證及簽注,須由商務部指定的勞務經營公司代為申請。(4)持逗留簽注在香港或者澳門的內地居民,可以通過香港或者澳門中國旅行社代為申請。上述情形中,被委託人須提交委託書,交驗本人和委託人的身份證明原件,並提交複印件。勞務經營公司須事先將公司印章、負責人簽名等向勞務經營公司所在地地級以上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備案。68.內地居民所持往來港澳通行證遺失或者損壞,怎麼辦?答:內地居民所持往來港澳通行證在內地遺失或者損壞,應當按本規定重新申請往來港澳通行證及簽注。申請時須按規定提交相應材料。遺失證件的申請人還須提交書面的證件遺失聲明。內地居民所持往來港澳通行證在香港或者澳門遺失或者損壞,可以通過香港或者澳門中國旅行社向深圳簽證辦或者珠海簽證辦申請一次性有效入出境通行證返回內地。69.持逗留簽注在香港或者澳門的內地居民,往來港澳通行證及逗留簽注遺失或者失效,怎麼辦?答:持逗留簽注在香港或者澳門的內地居民,返回內地期間,往來港澳通行證及逗留簽注遺失或者失效,可向逗留簽注受理或者審批部門重新申請往來港澳通行證及逗留簽注。申請時,須交驗香港入境事務處或者澳門有關部門出具的確認其相關身份的證明原件,並提供複印件。申請人因特殊情況急需返回香港或者澳門,也可以向深圳簽證辦或者珠海簽證辦申請一次性有效入出境通行證返回香港或者澳門,深圳簽證辦或者珠海簽證辦受理申請時,須核實申請人的身份。持逗留簽注在香港或者澳門的內地居民,在香港或者澳門期間,往來港澳通行證及逗留簽注遺失或者失效,可以通過香港或者澳門中國旅行社向深圳簽證辦或者珠海簽證辦申請往來港澳通行證及逗留簽注。申請時,須提交填寫完整的申請表、申請人書面的證件遺失聲明、香港入境事務處或者澳門有關部門出具的確認其相關身份的證明。70.華僑再出境是否需要外國的再入境簽證?答:不需要。《關於簡化我國公民因私事再出境手續的通知》(公通字[1992]6 7號)規定:定居在國外的中國公民(即華僑)回國後,憑有效護照出境。71.華僑如何申請進出境自用物品?答:華僑、港澳台地區人員、經公安部門批准進境並在境內連續居留一年以上(含一年),期滿後仍回到境外定居地的外國公民進出境自用物品,應當由本人或其委託的報關企業向主管海關提交書面申請。經主管海關審核批准後,進出境地海關憑主管海關的審批單證和其他相關單證予以驗放。申請進境自用物品,應當向主管海關交驗下列單證:身份證件;長期居留證件;《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境自用物品申請表》提(運)單、裝箱單等相關單證。「自用物品」是指上述人員在境內居留期間日常生活所必需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旅客進出境行李物品分類表》所列物品(煙、酒除外)及機動車輛。72.國家對華僑外籍華人進境自用物品是否徵收稅款?答:取得我國主管部門簽發的《華僑、港澳地區人員暫住證》、《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長期居留證》等准予在境內長期居留的證件的人員,首次申請進境的自用物品海關予以免稅,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非居民長期旅客進出境自用物品監管辦法》的規定準予進境的機動車輛和國家規定應當徵稅的二十種商品(即電視機、攝像機、錄像機、放像機、音響設備、空調器、電冰箱/櫃、洗衣機、照相機、複印機、程式控制電話交換機、微型計算機、電話機、無線尋呼系統、傳真機、電子計算器、印表機及文字處理機、傢具、燈具和餐料)除外;再次申請進境的自用物品,一律予以徵稅。對於應當徵稅的非居民長期旅客進境自用物品,海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的有關規定徵收稅款。根據政府間協定免稅進境的非居民長期旅客自用物品,海關依法免徵稅款。73.什麼是非居民長期旅客?答:2004年8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非居民長期旅客進出境自用物品監管辦法》規定:非居民長期旅客,即「經公安部門批准進境並在境內連續居留一年以上(含一年),期滿後仍回到境外定居地的外國公民、港澳台地區人員、華僑」。74.非居民長期旅客能否申請進境機動車輛等自用物品?答:非居民長期旅客中的常駐人員,即「境外企業、新聞機構、經貿機構、文化團體及其他境外法人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主管部門批准,在境內設立的並在海關備案的常設機構內的工作人員;在海關註冊登記的外商投資企業內的人員;入境長期工作的專家」,可以申請進境機動車輛(是指摩托車、小轎車、越野車、9座及以下的小客車),每人限一輛。其他非居民長期旅客不得進境機動車輛。進境機動車輛因事故、不可抗力等原因遭受嚴重損毀或因損耗、超過使用年限等原因喪失使用價值,經報廢處理後,憑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機動車輛註銷證明,經主管海關同意辦理機動車輛結案手續後,可重新申請進境機動車輛一輛。進境機動車輛有丟失、被盜、轉讓或出售給他人、超出監管期限等情形的,不得重新申請進境機動車輛。75.台胞來往大陸有何規定?答:2005年7月25日起實施的《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簽注受理審批簽發工作規範》,將台灣居民入出境、居留手續合二為一。對在大陸居留一年以上的台灣居民根據需要簽發一年至五年有效的居留簽注,台灣居民憑該居留簽注在大陸居留和入出境,無需再辦理入出境簽注手續;對在大陸的台灣居民一年(含一年)內需出入境的,根據需要簽發一次或多次來往大陸簽注,無需再辦理居留簽注手續。在大陸的台灣居民申請停留延期或變更籤注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簽發相應的來往大陸簽注或居留簽注。公安部授權全國各地市級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審批、簽發台灣居民多次來往大陸簽注或居留簽注。76.什麼是簽證?答:簽證是指一個國家的主管機關在外國人所持的護照或其他旅行證件上的簽注、蓋印,以表示允許其出入本國國境或者經過本國國境的手續,也可以說是頒發給申請人的一項簽注式的證明。77.一般國家的簽證都包括哪些內容?答:從簽證的內容來講,各國簽證都必須包括的基本內容有:簽證種類,簽證代號,入出境(過境)目的,停留期限,有效次數,簽發機構,簽發地點,簽證官員簽字蓋章,簽發日期和簽證費用。有的國家還附有簽證獲得者照片,有的還貼有印花和防偽標識等。78.如何申辦外國簽證?答:中國公民申請前往和我國有外交關係的國家(地區)的簽證,主要有四種途徑:88.關於進出境攜帶現金的限額有何規定?答:對於人民幣現鈔,旅客可攜帶進出境的限額均為不超過20000元。對於外幣現鈔,出境旅客可攜帶外幣現鈔數額為不超過等值5000美元;「當天多次往返」旅客首次攜帶出境的外幣現鈔不得超過等值5000美元,當天內第二次及以上出境時攜帶外幣現鈔不得超過等值500美元。「短期內多次往返」旅客首次攜帶出境的外幣現鈔不超過等值5000美元,十五天內第二次及以上出境時攜帶外幣現鈔不得超過等值1000美元。入境人員攜帶外幣現鈔入境,超過等值5000美元的應當向海關書面申報。「當天多次往返」及「短期內多次往返者」攜帶外幣現鈔入境也須向海關書面申報。出境時海關憑最近一次入境時申報的外幣現鈔數額記錄驗放。89.我國《海關法》對個人攜帶出入境的行李物品有何規定?答:《海關法》規定,個人攜帶進出境的行李物品、郵寄進出境的物品,應當以自用合理數量為限。所謂自用合理數量,對於行李物品而言,"自用"指的是進出境客本人延用、饋贈親友而非為出售或出租,合理數量是物品規定的征、免稅限值。自用合理數量原則是海關對進出境物品監管的基本原則,也是進出境物品報關的基本要求。(1)公民出境攜帶行李物品免稅數量和限值在限量和限值的範圍內,允許攜帶下列物品:①食品、衣料、衣著和價值人民幣5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②酒2瓶,煙600支;③治療常備用藥,總值不得超過人民幣200元。單一品種限合理數量,麝香,蟾酥不準帶出,對當歸、枸杞、黃芪、肉掛、桂皮等5種藥材,如超出規定的免稅量時,要徵收出口稅,人蔘、鹿茸各限200克;④手錶、收音機、自行車、電風扇各1件;⑤電視機、收錄音機、照相機、電冰箱、洗衣機等各1件。(2)下列物品限制出境:①金銀等貴重金屬及其製品;②外幣及其它有價證券;③無線電收發報機和通信保密機;④貴重中藥材及其成藥;⑤一般文物。(3)公民入境免稅物品限值數量:入境者攜帶物品的驗收標準實行低、中、高檔三類物品區分不同標準分別驗放的制度。低檔的生活學慣用品限合理數量免稅放行,中高檔的生活學慣用品,任選其5件或1件免稅放行。(4)下列物品禁止入境:①各種武器彈藥和爆炸物品; ②各種偽造貨幣和偽造的有價證券; ③對中國政治、經濟、文化、道德有害的任何物品; ④各種烈性毒藥; ⑤鴉片、嗎啡、海洛英、大麻以及其他能夠使人成癮的麻醉藥品,精神藥物等;⑥帶有危險性病菌,蟲害及其他生物的動物,植物及其產品;⑦有礙人畜健康的和來自疫區的以及其他能傳播疾病的食品、藥品或其他物品。90.進境旅客什麼條件下需報稅?答:根據中國海關條例,進境旅客以下條件需報稅:(1)居民旅客攜帶在境外獲取的總值超過人民幣5000元(含5000元,下同)的自用物品;(2)非居民旅客攜帶擬留在中國境內的總值超過人民幣2000元的自用物品;(3)攜帶超過1500毫升酒精飲料(酒精含量12度以上),超過400支香煙、或超過100支雪茄、或超過500克的煙絲,對超出限量但仍屬自用的部分;(4)攜帶超過20000元人民幣現鈔或超過摺合5000美元的外幣現鈔,海關按現行有關規定辦理。攜帶需復帶出境超過摺合5000美元的外幣現鈔時,旅客應填寫兩分申報單,海關驗核簽章後將其中一份申報單退還旅客憑以辦理有關外幣復帶出境手續。91.哪些物品需要向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申報並接受檢疫?答:出入境人員攜帶下列各物,應當向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申報並接受檢疫;未經申報和檢疫的,禁止入境或者出境:(1)入境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及其他檢疫物;(2)出入境的微生物、人體組織、生物製品、血液及血液製品等特殊物品(以下簡稱特殊物品);(3)出入境的骸骨、骨灰及屍體、棺柩等;(4)來自疫區、被傳染病污染或者可能傳播傳染病的出入境的行李和物品;(5)其他應當向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申報並接受檢疫的攜帶物。涉僑政策法律問答(三)—— 探親定居類92.對歸僑、僑眷出境探親有何照顧性規定?答:歸僑、僑眷職工到境外探望父母、配偶可享受帶薪假期;父母已去世的歸僑職工可以改探兄弟姐妹。符合上述探親對象的歸僑、僑眷職工可按照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報銷其境內段(即從工作單位至出境口岸)的往返路費。歸僑、僑眷職工探望其他親屬,可以按照請事假的規定執行,根據歸僑、僑眷探親職工出境目的地國家和地區路途遙遠、交通不便等諸多因素,在假期上予以適當照顧。歸僑、僑眷在獲得前往國(地區)的入境簽證前,所在工作單位或者學校不得因其申請出境而對其免職、辭退、解除勞動關係、停發工資或者責令退學,並且不得收取保證金、抵押金。歸僑、僑眷按照國家有關探親規定獲准出境探親的,在批准的假期內,其工作、租住的公房應當保留。93.「出境探親假期」如何定義?答:出境探親假期,是指與配偶、父、母團聚的時間,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寶假日。另外,按照實際需要給予路程假。94.歸僑、僑眷職工出境探望配偶的假期是如何規定的?答:四年以上(含四年)一次的,給假半年;不足四年的,按每年給假一個月計算。95.歸僑、僑眷職工出境探望父母的假期是如何規定的?答:未婚歸僑、僑眷職工出境探望父母,四年以上(含四年)一次的,給假四個月;三年一次的,給假七十天;兩年一次的,給假四十五天;一年一次的,給假二十天。已婚歸僑、僑眷職工出境探望父母,每四年給假一次,假期為四十天,不予累計。歸僑職工回國參加工作十年以上的,以往沒有出境探親或因私出境,也沒有在內地會見從國外或港澳回來的父母,第一次出境探親,可給假半年;以後再次出境探親,按照一般規定辦理。96.歸僑、僑眷職工不能出境探親可以改為國內會親嗎?假期如何規定?答:歸僑、僑眷職工因故不能出境探親,可以在國內會見國外回來的配偶或父母。會見國外回來的配偶,每年給假三十天;會見國外回來的父母,未婚歸僑、僑眷職工每年給假二十天,已婚歸僑、僑眷職工每四年給假二十天。97.歸僑、僑眷職工既不能出國探親,其配偶或父母又不能回國會親的,假期有何規定?答:歸僑、僑眷職工可改探國內的撫養人、配偶的父母或改為會見國外回來會親的同胞兄弟姐妹,未婚歸僑、僑眷職工每年給假二十天;已婚歸僑、僑眷職工每四年給假二十天。98.探親路費如何計算?答:出境探望配偶,未婚職工探望父母,可報銷境內段(從工作單位到出境口岸)的往返路費;已婚職工探望父母,其境內段往返路費在本人工資30%以內的由本人自理,超過部分由所在單位負擔;境外路費自理。國內會親,按職工所在地至第一次見面地點的路程計算。99.出境探親假期內,工資待遇有何規定?答:與國內職工探親待遇相同。100.出境探親在境外的醫療費由誰來承擔?境外醫療費自理。101.出境探親假期可延長嗎?答:歸僑、僑眷職工出境探親一般不得續假,如確有特殊情況,不能按期返回原單位,本人應向所在單位申請事假。經批准的事假,待遇按國內職工事假的規定辦理。102.歸僑、僑眷職工出境探親期間是否准予辦理退休手續?答:歸僑、僑眷職工符合退休條件,未辦理退休手續前經批准出境探親,其退休手續原則上應在探親假期滿返回後由本人辦理。對於在出境探親期間取得所在地定居權的,可以出具本人定居證明,委託親友向本人原工作單位申請辦理退休手續。103.歸僑、僑眷職工因私短期出境要求境外定居的,如何辦理相關手續?答:歸僑、僑眷在職職工、退休、退職人員和離休幹部短期出境後,要求(包括本人來信或委託親友代辦)在境外定居,去港澳的,不予辦理手續;去國外的,應向原工作單位或主管部門申請,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在職職工應在假期內辦理離職手續。104.出國人員是否需要註銷戶口?答:根據公安部1994年《關於辦理出國留學人員戶口登記問題的通知》規定,臨時出國1年以內,只辦理出國登記,不註銷戶口。2003年8月7日,公安部取消了出國、出境1年以上的人員註銷戶口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實施細則》規定,獲准到境外定居的人員,在辦妥前往國家的簽證或者入境許可證件後,須到當地派出所或者戶籍辦公室註銷戶口。105.我國公民可以通過哪些途徑出國定居?答:中國公民出國定居即移民到其他國家或地區,目前主要通過以下七種方式:⑴親屬移民:即依靠親屬關係的身份和前往國家或地區的法律規定等辦理定居手續的移民。如父母、子女、兄弟姐妹、配偶間的親屬關係,因婚姻而引起的親屬關係及因領養而產生的親屬關係,都可以構成親屬移民的條件。⑵專業技術移民:也稱獨立移民,指專業技術人員,如專家、教授、工程師、工藝家及具有特殊專業技術才能的人員或在某一領域有重大貢獻的人員,均可以自己的特殊技能為條件,申請專業技術移民。⑶投資移民:即以自己的經濟實力為條件,申請到另一國家投資辦企業或商貿業等而達到在該國定居目的的獨立移民。⑷勞務移民:指具有一定技術技能的工人或農民,或者如廚師、技工、修理工等專門行業的人員,到另一國家或地區定居的移民。⑸國籍歸屬移民:也稱國籍認定移民。原出生地在外國的公民,由於其出生國的法律規定,凡在該國本土出生的公民即自然取得該國國籍。所以如果他們自願放棄已經取得的國籍而恢復出生地國籍,那麼他們就成為國籍歸屬移民或國籍認定移民。⑹政治性移民:因政治、宗教、種族、戰爭、自然災害等因素,由所在國到另一個國家避難定居的人,稱為政治性移民或難民。⑺轉換籤證移民:指獲得非移民簽證者,到達所在國後,由於某種特殊原因符合辦理移民的條件,而被所在國批准將非移民簽證轉換為移民簽證,即成為轉換籤證的移民。106.法律如何保護華僑回國定居的權益?答:《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實施辦法》第四條規定:「地方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對回國定居的華僑,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安置。」107.華僑申請回國定居的審批程序是什麼?答:根據國務院僑辦國內司、公安部六局、外交部領事司《關於旅居國外中國公民申請回國定居的意見》([91]國內政會字第031號),華僑要求回國的,審批程序如下:⑴華僑向我駐外使館或領館申請回國定居的,我駐外使館或領館可直接與國內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僑務辦公室聯繫,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僑務辦公室商公安等有關部門同意並辦妥《華僑回國定居證》後寄我駐外使館或領館,由我駐外使館通知華僑本人回國定居。⑵華僑本人或者經由其國內親屬向擬定居地的市、縣公安局提出申請的,其申請一律轉送當地政府僑務辦公室,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僑務辦公室商公安等有關部門同意並辦妥《華僑回國定居證》後寄我駐外使館或領館,由我駐外使館或領館通知本人回國定居。108.華僑要求回國工作的,要向什麼部門提出申請?答:定居國外的中國公民要求回國工作的,應當向中國勞動、人事部門或者聘請、僱用單位提出申請。109.華僑回國定居或工作,是否需要辦理常住戶口登記,怎樣辦理?答:定居國外的中國公民回國定居或者回國工作抵達目的地後,應當在30天內憑回國定居證明或者經中國勞動、人事部門核准的聘請、僱用證明到當地公安局辦理常住戶口登記。110.定居國外的中國公民短期回國,國內戶口管理有何規定?答:定居國外的中國公民短期回國,要按照戶口管理規定,辦理暫住登記。在賓館、飯店、旅店、招待所、學校等企業、事業單位或者機關、團體及其他機構內住宿的,應當填寫臨時住宿登記表;住親友家的,由本人或者親友在24小時內(農村可在72小時內)到住地公安局的派出所或者戶籍登記管理辦公室辦理暫住登記。111.已獲准回國定居的華僑如何繼續領取原僑居國發給的養老金?答:已獲准回國定居的華僑如需繼續領取原僑居國發給的養老金的,應在申請回國定居或回國定居的同時,向原僑居國的有關主管部門辦妥將養老金轉到中國領取的手續;回國定居後,可以委託當地中國銀行協助辦理領取養老金手續。112.港澳同胞要求回內地定居的,如何辦理申請手續?答:港澳同胞要求回內地定居的,應當事先向擬定居的市、縣(區)公安機關提出申請,獲准後,持注有回鄉定居簽證的港澳同胞回鄉證,到定居地辦理常住戶口登記手續。113.留學回國人員怎樣辦理落戶手續?答:⑴公派或自費出國的留學人員,回國後要求在原戶口所在地恢復戶口的,派出所可以憑歸國留學人員的出國護照,依據原戶口註銷登記直接辦理恢復戶口手續;理由正當,需要在本市、縣內其他派出所轄區登記戶口的,落戶地派出所可以憑歸國留學人員的出國護照及原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戶口註銷證明(證明中應載明戶口註銷前戶口登記的詳細內容),辦理落戶手續。⑵需要跨市、縣安置工作的歸國留學人員,屬於國家統一分配的,憑國家教育部和人事部的有關證明,由接收單位所在地派出所辦理落戶手續。不屬於國家統一分配的,憑護照和接收地市、縣以上人事部門證明在接收地派出所辦理落戶手續。⑶獲得博士學位或調整到國家重點項目的單位和國有大中型企業及邊遠艱苦地區工作的歸國留學人員,憑省以上人事部門的有關證明及戶口遷移證明,可辦理家屬及未成年子女的戶口隨遷手續。114.歸國留學人員在國外所生子女回國落戶有何規定?答:出國留學人員將其在國外所生子女送回國撫養,可以向其子女擬定居地的公安機關派出所申報常住戶口登記。送回國內撫養的子女擬居住地按以下順序選擇:①其父或母在國內的,在父親或母親處;其父母都在國外的,在其父或母原戶口所在地的撫養人處。②沒有上項條件的,可在其祖父母、外祖父母處。③沒有上項條件的,可在其他撫養人處。申報常住戶口時,須提交經我駐該國使館或領館認證的在國外所生子女的出生證明及我駐外使館或領館開具的其父母身份的證明、子女回國時使用的護照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留學人員在國外所生子女回國後欲在其所持《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有效期內再出境的,應當在當地申報暫住戶口。在其所持《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有效期內未出境的,應將暫住戶口改為常住戶口。留學人員回國後,應將其寄養在國內親屬處的子女戶口遷到父母處。115.我國對華僑外籍華人專家回國定居工作有何政策?答:我國對華僑外籍華人專家回國定居工作的政策有:1994年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事部、財政部《關於來華定居專家工作安排及待遇等問題的規定》;1995年人事部、國家教委、外交部《關於回國(來華)定居專家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2000年人事部《關於鼓勵海外高層次留學人才回國工作的意見》;2007年人事部、教育部、科技部、財政部等16部門聯合下發的《關於建立海外高層次留學人才回國工作綠色通道的意見》等。116.我國居民身份證法對港澳台同胞、華僑等到內地定居有何規定?答:根據2003年6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規定,香港同胞、澳門同胞遷入內地定居的,華僑回國定居的,以及外國人、無國籍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定居並被批准加入或者恢復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在辦理常住戶口登記時,應當依照該法規定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117.「定居」和「永久居留」有什麼區別?答:公安部、外交部聯合簽署的《外國人在中國永久居留審批管理辦法》於2004年8月15日正式發布施行後,不再區分定居和永久居留,只有一個「永久居留」的概念。在《外國人在中國永久居留審批管理辦法》頒布實施前取得的定居或者是永久居留資格的外國人,在《外國人在中國永久居留審批管理辦法》實施後,不需要再履行申請和審批手續,但需要到公安機關申請換領《外國人永久居留證》。118.什麼是「綠卡」?答:「綠卡」即外國人在居留國合法居留的身份證件,是一國政府依據本國法律規定,給予符合一定條件的外國人在本國居留而不受居留期限限制的一種資格。2004年8月15日,公安部、外交部聯合簽署第74號令,正式發布施行了中國「綠卡」審批制度:《外國人在中國永久居留審批管理辦法》。119.中國「綠卡」審批制度是否適用於華僑?答:不適用。中國「綠卡」審批制度(即《外國人在中國永久居留審批管理辦法》)所規範的對象是外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華僑持有中國護照,仍然具有中國國籍,因此中國「綠卡」審批制度不適用於華僑。120.申請在中國永久居留須具備什麼條件?答:《外國人在中國永久居留審批管理辦法》規定:申請在中國永久居留的外國人應當遵守中國法律,身體健康,無犯罪記錄,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①在中國直接投資、連續三年投資情況穩定且納稅記錄良好的;②在中國擔任副總經理、副廠長等職務以上或者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員等副高級職稱以上以及享受同等待遇,已連續任職滿四年、四年內在中國居留累計不少於三年且納稅記錄良好的;③對中國有重大貢獻、突出貢獻以及國家特別需要的;④上述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所指人員的配偶及其未滿18周歲的未婚子女;⑤中國公民或者在中國獲得永久居留資格的外國人的配偶,婚姻關係存續滿五年、已在中國連續居留滿五年、每年在中國居留不少於九個月且有穩定生活保障和住所的;⑥未滿18周歲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的;⑦在境外無直系親屬,投靠境內直系親屬,且年滿60周歲、已在中國連續居留滿五年、每年在中國居留不少於九個月並有穩定生活保障和住所的。121.申請在中國的永久居留需要提交哪些材料?答:申請人申請時需如實填寫《外國人在中國永久居留申請表》,並提交下列材料:①有效的外國護照或者能夠代替護照的證件;②中國政府指定的衛生檢疫部門出具的或者經中國駐外使領館認證的外國衛生醫療機構簽發的健康證明書;③經中國駐外使、領館認證的國外無犯罪記錄證明;④四張二英寸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⑤本辦法規定的其他有關材料。122.辦理《外國人永久居留證》需交納多少費用?答:對外國人永久居留適當收費屬於國際通行做法,公安機關在受理外國人永久居留申請時收取申請費,在核實《外國人永久居留證》時收取外國人永久居留證費。根據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的有關通知,公安機關在受理外國人永久居留申請時每人收取申請費1500元,在核發《外國人永久居留證》時每證收取證件費。對已在中國取得永久居留資格或由於《外國人永久居留證》有效期滿、內容變更、申請換髮或補發《外國人永久居留證》的外國人,按每證300元收取證件費;對丟失補領或損壞換領《外國人永久居留證》的外國人,每證收取證件費600元。123.我國為哪些外國籍人士入境居留提供便利?答:根據《關於為外國籍高層次人才和投資者提供入境及居留便利的規定》,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外國籍人士,可以為其提供入境及居留便利:⑴中國省(部)級國家機關邀(聘)請的高級顧問以及執行中央或地方政府與外國簽署的國家級和省(部)科技合作項目、重點工程協議、人才交流項目的高科技、高層次管理人員;⑵對中國國家及社會等有重大或突出貢獻的人員以及執行政府間無償援助協議的人員;⑶中國國家和省(部)級科研機構、重點高等院校聘用的學術、科研帶頭人以及有關單位聘用的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員以上職稱或享受同等待遇的學術、科研骨幹;⑷在中國企業、事業單位中擔任副總經理以上職務或享受同等待遇的高級管理人員和重要專業技術人員;⑸在中國西部地區或中部地區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投資100萬美元以上,在其他地區投資300萬美元以上的人員以及符合上述條件的外國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派遣來中國的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⑹國際重要科學獎項的外國籍華人獲得者和其他傑出、重要外國籍華人。⑺上述人員的配偶和不滿18周歲的子女。124.我國為符合條件的外國籍人士提供入境及居留便利的措施有哪些?答:我國為符合條件的外國籍人士提供入境及居留便利的措施有:對需多次臨時入境的外國籍人士,可發給2至5年多次入境有效、每次停留不超過1年的F字(訪問類)簽證;對需在中國工作並長期居留的外國籍人士,可發給2年到5年有效的外國人居留許可,在居留許可有效期內,外國人可以多次入出境,無需辦理簽證;已在中國境內的外國籍人士可向中國當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有關簽證變更手續或居留許可。符合辦理長期多次入境的F字簽證條件的外國籍人士,可在境外向中國駐外使館或領館提出申請,也可在中國境內向中國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提出申請。中國駐外使館或領館將根據外交部通知函電為外國籍人士辦理長期多次入境的F字簽證,中國國內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將根據一類被授權單位出具的公函等有關證明辦理。符合辦理2——5年有效的外國人居留許可條件的外國籍人士,可在入境後由本人或有關單位向居住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申請辦理。長期多次簽證費按一年多次簽證費標準收取,免收加急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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