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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有為的核心思想

學點清史(連載)八十二、康有為的核心思想

康有為(1858年3月19日~1927年3月31日),又名祖詒,字廣廈,號長素,廣東南海人,人稱「康南海」,清光緒年間進士,官授工部主事。出身於士宦家庭,乃廣東望族,世代為儒,以理學傳官。近代著名政治家、思想家、社會改革家、書法家和學者,他信奉孔子的儒家學說,並致力於將儒家學說改造為可以適應現代社會的國教,曾擔任孔教會會長。主要著作有《康子篇》、《新學偽經考》,是戊戌變法的主要領導者,也是戊戌變法又一領導人梁啟超的老師。

康有為是清末民初最有影響的思想家,在19世紀的最後幾年,他領導了中國知識界的啟蒙運動。先是1895年的「公車上書」,其後,他以上書和進諫的方式掀起了一場自上而下的政治體制改革。在康有為之前,從來沒有一個思想家敢於像康有為那樣把他們改革中國政治體制的建議和設想反覆向皇帝提出。在我國歷史上,他首次倡導了政治體制上的中西結合,最早在中國提出了立憲政體,並提出了具體的憲政方案:興民權、設議會、進行選舉和地方自治,在堅持儒家傳統和帝制的前提下,逐步學習西方的立憲經驗。  康有為是中國第一批探索憲政的人,他的立憲思想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進行考察。  一)依憲治國觀念的引入  到戊戌變法以前,中國的封建制度存留長達4000餘年,不可謂沒有法,也不可謂沒有「依法治國」,但是法自君出,權尊於法;法律作為一種統治工具,拘束臣民而不拘束君主;引禮入法,以家族為本位而維護封建等級制。當西方的資產階級民主共和國相繼建立,自由、平等、博愛等人權概念在19世紀末傳入中國之時,中國仍然是一個皇帝「口含天憲」,君權至上的社會。康有為第一次提出了包含限制君權意義的法律概念,即憲法。他認為國家的政體可以分為專制、立憲和共和三種。在專制政體下,「一君」與「大臣數人共治其國」,而立憲政體則是「人君與千百萬國民和為一體」。因此,「憲法」就是「維新之路」。早期出國留學或出使海外的中國人,也曾經提出應當改革內政、學習西方的政治體制,但往往是簡單的制度引介,沒有意識到憲法限制君權、對抗封建專制的作用。自康有為提倡君主立憲以來,直至清末立憲,雖然歷經共和制、帝制以及民主、專制政體之反覆,歷任政府無不以立憲為立國之開端,無不以憲法記載一國政治的基本原則,這未嘗不應歸功於第一代倡導依憲治國者。  二)反對專制政體,主張君主立憲  在康有為時代以前,中國只有朝代更替,從無政體之變。自康有為始,君主專製作為一種政體受到挑戰。康有為反對君主專制政體,主張君主立憲。他認為君主權威無限「大背幾何公理」,主張「立一議院以行政,並民主亦不立。」又說,「君臣一倫,亦全從人立之法而出,有人立之法,然後有君臣。今此立法權歸於眾,所謂以平等之意用人立之法者也,最有益於人道矣。」由此,康有為在中國明確提出了作為資產階級民主立憲理論基礎的身份平等觀。  

(三)提倡權力制衡的政權組織形式。

合議與分權是在傳統方面或理性方面對於集權統治進行限制的特別手段。它們共同促成了現代行政管理和立憲政治。作為世界憲政史最為恢宏的一幕的法國大革命,就曾經明確提出:「凡分權未確立、權利無保障的國家就沒有憲法」。康有為很早就從理論上肯定了三權分立、權力制衡理論的合理性。在戊戌變法之前所撰寫的《實理公法全書》(1888年前)當中,康有為從幾何原理出發,認為「以互相逆制立法,凡地球古今之人,無一人不在互相逆制之內。」他認為:「以一順一逆立法,凡使地球古今之人,有彼能逆制人,而人不能逆制彼者。……則必有擅權勢而作威福者,居於其下,為其所逆制之人必苦矣」。在代御史宋伯魯草擬的《變法先後有序,乞速奮乾斷以救艱危折》中,他又具體指出了三權分立的主要內容:「泰西論政,有三權鼎立之義。三權者,有議政之官,有行政之官,有司法之官也。夫國之政體,猶人之身體也。議政者譬若心思,行政者譬為手足,司法者譬如耳目,各守其官,而後體立事成。」同時,他反對機構設置重疊,認為中國之弊「在治地太大,小官太疏也。」  憲法中「分權與制衡」原則包括兩個層次。一是最高統治權按類別和職權分為立法、行政、司法,分別由獨立的機關負責,同時它們之間又存在制約與平衡的關係;分權的第二個方面是國家結構形式上中央與地方的分權與制衡。從康有為後來的變法實踐和政論看,他對三權分立專門的論述不多。但是,他倡導議會政治,實際上是分君主之集權;提倡地方自治,則是主張地方分中央之集權。

康有為是參與戊戌變法的重要人物之一。學術界對他在近代歷史發展進程中所起的作用評價較低,這是因為有兩種說法一直為多數研究者所接受,一曰:康氏對帝國主義抱有幻想,「跌入了帝國主義的圈套」,成為其「推行侵略政策的工具」,與洋務派主張的「以夷制夷」並無二致。一曰:戊戌變法失敗以後,康氏的政治思想倒退到反對民權、膜拜君權的立場,最終墮落為保皇黨,成了社會前進的絆腳石。

康有為是近代中國第一個舉憲法的旗幟對封建專制進行質疑和挑戰的學者和改革家。雖然他的改革思想具有明顯的歷史局限性,但是這並不妨礙他作為近代中國憲法思想啟蒙的第一人。他一方面和近古和現存的秩序作鬥爭,但另一方面又不斷回到古代思潮和問題上去的兩重性可以理解康有為在憲法問題上的局限性和進步性。進一步來看,康有為試圖結合儒家思想傳統和西方立憲主義的努力雖然成為一幕「悲劇性的歷史」,但是作為一種方法,移植和借鑒國外的法學經驗,併兼顧該國國情的思路,卻被後來的學者所繼承。因為康有為的一生,當時與後世皆褒貶不一,頌之者稱他是改革家,「廣廈長素究為誰?南海先生康有為。治學公羊張三世,上書清帝凡七回。論性勸學長興記,萬木草堂立學規。人類公理大同書,不忍為仁孟子微。」貶之者稱其為保皇黨,章炳麟在《駁康有為論革命書》中對他的保守思想就有很多批判。這其中更重要的原因就是他沒有和譚嗣同一樣選擇殺身成仁,而選擇了逃亡。康有為作為晚清社會的活躍分子,在倡導維新運動和領導戊戌變法時,體現了歷史前進的方向,當他在民國初年為尊孔復古思潮推波助瀾,與袁世凱同流合污,充當帝制復辟運動的精神領袖時,就站到了歷史的對立面,充分表現出其保守的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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